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粤0604刑初1547号韦某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27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粤0604刑初1547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1]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16日由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芳及其辩护人黄燕霞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韦某芳与“老板”(另案处理)经商议,由被告人韦某芳提供身份信息给“老板”注册佛山市优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按“老板”要求在佛山市禅城区中国平安银行湖景支行开设上述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1665××××0021。后被告人韦某芳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出租给“老板”用于收取犯罪所得款项。2021年3月至6月,杨某、王某等人陆续被他人以平台投资赚钱等方式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63800元,上述款项被转至被告人韦某芳提供的佛山市优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2021年3月至6月,上述银行账户转入款项共计人民币2875549.3元。

同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某芳在佛山市禅城区平安银行湖景支行营业厅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韦某芳对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复函,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王某等多人的陈述,被告人韦某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泽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泳蕾

书记员  梁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