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鲁1603刑初194号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如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罪
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山东鲁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侵吞公款共计55.668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11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务支出为名安排财务总监陈某1昌先后从鲁某公司借款20万元、5万元。2011年8月,张某安排陈某1昌从小金库中取款25万元将其借款平账,将25万元占为己有。
2.2013年8月,张某为给其儿子张某8兑换美元,利用职务便利,以处理集团对外关系为名安排副总经理吴某1从鲁某公司财务账取钱兑换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6812万元)。经张某同意,吴某1于2015年8月从张某4处借钱平账,2015年12月以资金往来的名义将借款还给张某4。张某将5万美元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06年至2018年春,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73.140553万元,并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原材料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3月,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步行街项目建设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2中承诺送给张某两套商铺。2010年7月,张某收受刘某2中用商铺折合的现金30万元。
2.2007年,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无棣县建设局位于无棣县棣新四路以西、馨安小区以东、蓝海路以南、新城大街以北的一宗商业用地交由无棣县建筑公司时任经理孟某成和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时任经理徐某进行个人开发,两人借用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资质建设了金太阳购物中心项目。期间张某在项目建设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张某先后三次收受孟某成以代付房款、转账等方式给予的财物共计233万元。
3.2011年8月,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吴某2在承揽、承建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SC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12月收受吴某2委托其父亲吴某8所送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4.2011年至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鲁化农资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供应磷矿石、钛精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6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
5.2011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供应磷矿石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谭某东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2017年3月,在谭某东的索要下,张某退回20万元。
6.2011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向鲁某公司、山东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供应、运输铝矿石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1月收受张某1所送64.998万澳元(折合人民币375.278953万元)。
7.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建筑公司在承揽鲁某公司职工小区鲁某家园一期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在该公司时任经理孟某成的主动同意下,张某以高于市场价84.3616万元的价格将无棣怡馨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无棣县建筑公司下属的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2012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9在承揽鲁某公司下属的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盐场土方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9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
9.2012年至2016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出售混凝土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10.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鲁某公司职工小区鲁某家园二期工程交由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从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索要一定比例的提成。2016年,在张某的催促下,该公司经理耿某送给张某现金50万元。
11.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田明元在承包鲁某公司下属的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的水库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春、2018年春,张某先后两次收受田明元所送现金共计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55.6681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73.14055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非法收受923.1405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贪污罪。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为自首、积极退赃。本罪的量刑起点应该为36个月,根据犯罪数额进一步调整并确定基准刑约为46个月。鉴于被告人张某自首的彻底性,主动认罪、早认罪、稳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辩护人认为可减少基准刑的30%。鉴于被告人张某退赃的彻底性,主动退赃、调查阶段退赃、完全退赃,及时完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可减少基准刑的30%。上述量刑情均属于后适用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计算,其宣告刑为18个月。
二、关于受贿罪。其量刑情节为坦白、积极退赃。关于索贿50万元情节,并非量刑情节,而是入罪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索取了耿某50万元,但其实际上为鲁某公司减少了融资成本,谋取了利益,因此,索贿成为本项犯罪事实定罪情节,不宜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的受贿罪数额调整确定基准刑,辩护人认为应以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确定基准刑。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准自首型坦白”,显然应在20%-30%之间减刑,综合全案,辩护人认为可减25%。鉴于被告人张某退赃的彻底性,辩护人认为可减少基准刑的30%。综上,对被告人张某的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以有期徒刑十年作为其宣告刑。
三、关于罚金。1、关于贪污罪部分的罚金量刑。如前所述,被告人张某贪污罪宣告刑可确定为一年六个月,兼顾其退赃情节,其罚金可在二十万元左右确定。2、关于受贿罪部分的罚金量刑。按照其贪污罪部分的分析方法,若自由型为法定最低刑,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已退赔近千万元的客观情况,其罚金刑也可以按照法定最低刑五十万元确定。
综上所述,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的主动性和完全性,以及监察机关可能对于本案出具的处理意见,在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框架范围内,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辩护意见:贪污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左右;受贿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综合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之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5.66812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为:2010年10月、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务支出为名安排鲁某公司财务总监陈某1昌先后从公司借款20万元、5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安排陈某1昌从小金库中取款25万元将其借款平账,将25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联络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各一份,张某任免职文件十七份。证实鲁某公司于1989年8月成立,2012年11月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事业法人)为唯一股东(发起人)。2016年7月,股东(发起人)增加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44.5%。张某于2010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某任职鲁某公司期间,该集团为国有公司(企业)。
(2)鲁某公司账目资料一宗
①2011年8月10日“制单某”、摘要“付张某借款”付款凭证一份,农行网银、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0年10月22日、11月8日,鲁某公司账户分别向张某工行账户转账20万、5万。结合胡某证言,系2010年胡某在陈某1昌的安排下向张某银行卡转的25万元。
②小金库现金日记账一份、2018年8月11日摘要“付董事长费用”的付款凭证一份,农行网银、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1年8月11日现金日记账显示支出25万元,去向是付集团公司款(董事长)。结合胡某证言,证实该日记账为总公司小金库账目。结合25万元支出时间和去向,证实该25万元系胡某用于偿还张某的25万元借款。
③2011年8月11日“制单某”、摘要“收张某还款”收款凭证一份、农行现金缴款单一份、“交款单位张某、交款原因还借款”的收款收据一份。证实:2011年8月11日,归还张某在鲁某公司的借款25万元。结合陈某1昌、胡某证言、张某供述,本次还款系胡某操作。
(3)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行书写了为出发和处理相关事宜方便,安排集团财务人员向其转账25万元后被其用于个人开支,并安排财务人员用小金库公款平账的经过。与其供述相互印证。
2.证人证言
(1)陈某1昌(男,55岁,鲁某公司财务总监)于2019年4月30日的证言。证实:2010年张某到鲁某公司担任董事长之后,安排财务处长陈某1昌将总公司收取的下属公司罚没款和售卖废旧物资款作为总公司的小金库资金使用。小金库先后由胡某和张某3负责管理。小金库主要用来支出公司财务账上不好处理的礼品和走访的费用。张某到任不久,以需要处理关系为由让陈某1昌先后从集团财务给张某转账20万、5万。陈某1昌安排胡某向张某账户转了账。几个月后,张某称从总公司借的25万元没有发票,让陈某1昌在小金库里处理了。陈某1昌安排胡某用小金库资金把25万元借款归还了张某的借款。
(2)胡某(男,45岁,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长)于2019年4月30日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胡某到鲁某公司担任出纳后,财务处长陈某1昌安排胡某用个人名义开了银行账户作为小金库,存放收取的煤渣款等下属公司附属产品的收益,用来处理总公司财务账上不好处理的礼品和走访等费用。张某到鲁某公司担任董事长后,财务处长陈某1昌称张某要在公司借钱,安排胡某从总公司银行账户先后向张某的银行卡转账20万、5万。大约2011年8月,陈某1昌通知胡某用小金库资金将张某借的25万元处理掉,并称这25万元没有发票。胡某从他保管小金库资金的个人账户上取了25万元现金存到总公司的账户,把25万元借款还清了。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5月8日、5月16日的两次供述和辩解。证实:鲁某公司将收到的下属公司罚没款和废旧物资售卖款,作为总公司的小金库用来处理总公司账上不好直接处理的走访、礼品等费用。小金库由财务总监陈某1昌负责管理。2010年10月,张某到鲁某公司担任董事长后,为出发和处理关系,安排陈某1昌向其工行卡先后转账5万、20万,随后用于个人支出。2011年8月左右,张某安排陈某1昌使用小金库资金将其借款平账。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为: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为给其儿子张某8兑换美元,利用职务便利,以处理集团对外关系为名安排副总经理吴某1从鲁某公司财务账上取钱兑换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6812万元)。经张某同意,吴某1于2015年8月从张某4处借钱平账,2015年12月以资金往来的名义将借款还给张某4。被告人张某将5万美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企业信息、……(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鲁某企业集团2015年8月18日摘要“到款”的第0121号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各一张,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六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中国银行电子回执三张;张某3中行621785000008839663卡号(22×××34账号)、秦中豪22×××40账号、吴某3东21×××986账号、吴某4岳20×××73账号、张某********账号、吴某21×××59账号、冯某24×××65账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取款业务交易单各一份;鲁某企业集团2015年12月15日第0093号凭证,摘要:付张某4款,电子银行回执三份。证实:资金流动的过程。①2013年8月29日:张某3设立22×××34账号、秦中豪设立22×××40账号、吴某3东设立21×××986账号、吴某4岳设立20×××73账号、张某3设立22×××34账号、吴某5设立21×××59账号、冯某设立24×××65账号。鲁某公司中行账号15×××82账户向张某3中行621785000008839663卡号(22×××34账号)转账31万元。张某322×××34账号收到转账后,转给秦中豪22×××40账号、吴某3东21×××986账号、吴某4岳20×××73账号、吴某21×××59账号各58300元,转给冯某24×××65账号15335元。秦中豪账号、吴某3东账号、吴某4岳账号、张某3账号、吴某5账号分别兑换并支取9500美元,冯某账号兑换并支取2500美元。张某3、吴某3东账号各花费58268.25元购买9500美元,吴某5、吴某4岳、秦中豪账户各花费58270.15元购买9500美元,冯某花费15334.25元购买并支取2500美元。综上,一共花费人民币306681.20元。随后吴某3东将剩余31.75元、吴某5将剩余的30.85元(含开户存入的1元)、吴某4岳将剩余的30.85元(含开户存入的1元)、秦中豪将剩余的30.85元(含开户存入的1元)转回到张某3的账户,冯某剩余的0.75元没有转回。②2015年8月18日,张元平建行55×××99账号向鲁某公司37001838208050147727账号转账306677.95元。2013年9月11日,张某3中行22×××34账户转入鲁某公司21×××09账号3322.05元。③2015年12月15日,鲁某公司37001838208050147727账号向张元平建行55×××99账号转账306677.95元,手续费15元
(注:侦查机关计算的人民币数额为306677.95元,公诉机关计算的金额为306681.2元。存在3.25元差异。原因系六人开卡时都自己存入了1元钱。办完业务后,吴某5、吴某4岳、秦中豪均将自己存入的1元转到了张某3账户,加上张某3账户内自己存的1元,共4元。冯某剩余的0.75元没有转回,两者相差3.25元。该3.25元转回了公司账户。导致从账面看购买5万美元的花费比实际花费少了3.25元)
(2)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2013年8月,张某安排集团财务副总吴某1给他兑换了5万美元,让他儿子带到了国外。当时兑换时想还钱,后来慢慢不想还了,2015年8月,安排吴某1平账。
2.证人证言
(1)吴某1(男,64岁,鲁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4月30日、5月5日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8月,张某安排吴某1从鲁某集团财务账上给他准备5万元美金。吴某1找了五个员工,让张某3从鲁某集团财务账上拿钱领着五人去中国银行购买了5万美元,合计花费306677.95元人民币。随后吴某1让张某3将款项送到了张某办公室。这笔钱张某没有打借条,一直在账上未平账。后来吴某1向张某请示如何在账上处理这5万美元,张某要求想办法把这5万美元平账。2015年8月,吴某1经张某同意联系了济南邦联典当公司法人张某4,通过张某4的银行账户转给了鲁某集团306677.95元人民币,用于冲抵购买5万美元的费用。2015年12月15日,吴某1安排张某3将这306677.95元转到张某4个人账户,并在账上记载为付给山东大邦有限公司,从而将5万美元平账。平账后吴某1告诉了张某。
其中银行流水详细情况如下:
鲁某公司的2015年8月18日第0121号付款凭证是张某3购买及冲抵这5万美金的入账凭证。2013年8月29日,张某3从鲁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公户(账号15×××82)上将310000元人民币的公款汇入张某3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63),当天张某3通过这个账户购买了9500美元,同时通过该账户将数额不等的人民币公款打入了秦中豪中国银行22×××40账号、吴某3东中国银行21×××98账号、冯某中国银行24×××65账号、吴某4岳中国银行20×××73账号、吴某5中国银行21×××59账号,秦中豪、吴某3东、吴某4岳、吴某5各购买了9500美元,冯某购买了2500美元。以上总计5万美元,花费306677.95元人民币。2013年9月11日,张某3通过自己中国银行22×××34账户将剩余的3322.05元人民币公款打给了鲁某公司中国银行21×××09账号。
2015年8月18日,济南邦联典当公司法人张某4通过自己中国建设银行55×××99账户将306677.95元人民币打到了鲁某集团建设银行上37001838208050147727公户,这笔钱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与汇出时的会计记账科目一致。
鲁某公司2016年12月15日第0093号付款凭证是鲁某公司归还张某4306677.95元人民币的入账凭证。2015年12月15日,吴某1安排张某3将306677.95元人民币通过鲁某公司3700183820805147727账户汇入张某4中国建设银行55×××99账户。
(2)张某3(女,39岁,鲁某公司资产运营部出纳)2019年4月30日、5月5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在鲁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吴某1的安排下,张某3领着吴某3东、吴某5、吴某4岳、秦中豪、冯某去中国银行滨州分行每人新办了一张储蓄卡。随后张某3从鲁某公司账户转账31万元人民币到她的新卡上,又通过网银转账分别转给吴某3东、秦中豪、吴某4岳、吴某54人的新卡58300元,转给冯某的新卡15335元。冯某兑换2500美元,其余五人都分别兑换9500美元,一共兑换并柜台取现5万美元。随后吴某3东将剩余31.75元、吴某5将剩余的30.85元、吴某4岳将剩余的30.85元(含开户存入的1元)、秦中豪将剩余的30.85元(含开户存入的1元)转回张某3的新卡上,冯某剩余的0.75元没有转回。2013年9月11日,张某3将其新卡上的余额3322.05元转回鲁某公司账户。五万美元兑换好后不久张某3把钱送到了张某办公室。由于张某没有打借条,5万美元支出无法下账,张某3一直追问吴某1如何处理。2015年8月,在吴某1的指示下,张某3查看公司账户,发现张某4转到公司账户一笔跟之前兑换5万美元花费的人民币数额一致的资金306677.95元。吴某1让张某3把兑换5万美元的支出和张某4转入的钱一起下到2015年8月的账上。2015年的12月,吴某1又安排张某3将相同数额的钱汇给了张某4。
(3)张某4(男,54岁,济南邦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5月7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5年8月,吴某1给他打电话说鲁某集团有个平账业务,需要向他借306677.95元,2015年8月18日他通过建行55×××99账户转到鲁某集团建行370018382080********公户306677.95元。2015年12月15日,鲁某集团通过上述公户将钱转回了他建行55×××99账户。
(4)张某8(男,29岁,澳大利亚红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2019年5月24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张某给过他约3万美元,让他带到澳大利亚上学用。除此之外,张某还给过他几次小额美元,每次1万美元左右。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于2019年5月7日、5月16日的两次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8月,张某为给张某8兑换美元,以需要处理集团外部关系为由,让总公司财务副总吴某1在总公司财务账上给其兑换5万美元。吴某1安排财务人员张某3把5万美元现金送到了张某办公室后,张某让张某8把钱带到国外去了。由于没有借条,这笔钱一直在账上空挂着。2015年8月左右,张某告诉吴某1这笔钱都用来在外面处理公司关系了,但是没有发票,让吴某1在账上平账。吴某1说打算让和鲁某集团有资金往来的一家济南公司帮忙倒一下账来平账。不久吴某1汇报说已经平账了。
二、受贿罪
2006年至2018年春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73.140553万元,并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原材料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为:2006年至2008年3月,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步行街项目建设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2中承诺送给张某两套商铺。2010年7月,张某收受刘某2中用商铺折合的现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张某任免职文件十七份。证实:张某任职情况。
(2)李某中行60×××40银行卡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一宗、2010年7月13日开户凭证三份、7月16日存款凭证、7月19日交易凭证一份。证实:该卡于2010年7月13日开卡,同年7月16日存款30万元,同年7月19日取款30万元。
(3)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董事、监事、经理证明一份,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其他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材料30份。证实: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设立,刘某2中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09年11月,刘某2中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孟垂军,公司名称变更为无棣县万兴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垂军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份。证实:2006年1月,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步行街项目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年12月,温州步行街1、2号楼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年4月,温州步行街3-8号楼获得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8年6月,温州步行街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刘某2中开发房地产时受到张某的帮助于是在上虞送给他30万元表示感谢的事。
2.证人证言
(1)刘某2中(男,60岁,温州市酷尔乐文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的一次证言。证实:2005年底左右,刘某2中成立无棣县酷尔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无棣县开发温州步行街项目。当时张某是无棣县建设局局长。
项目开盘时,张某向刘某2中要两套商铺,为了与张某处好关系便于项目开发,刘某2中答应给张某两间商铺,后来刘某2中将地产项目出售后回温州了。大约2010年夏天,刘某2中在绍兴上虞接待到浙江游玩的张某夫妻。期间,张某同刘某2中说起两间商铺的事,刘某2中就把出售两间商铺的盈利30万元以现金形式用手提袋装着送给了张某,并开车带着张某夫妻把钱存在了浙江绍兴上虞的一个银行网点。
(2)贾某(女,53岁,张某的妻子)2019年5月24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0年,张某去鲁某集团任职前的一天,张某拿着一张李某的银行卡和贾某去杭州找个人要钱,张某说这个钱是他当建设局长时说好给他的。在杭州有个人接待他们并给了他们30万的现金,还开车带两人去银行把钱存到了李某的那张银行卡上。两人回来后让李某把银行卡上的钱给了他们。
(3)李某(男,48岁,鲁某公司保卫部部长)2019年5月20日有一次证言。证实:2010年7月13日,他在中行办理的60×××40号银行卡是张某让他办理的,办好就交给张某了。过了几天张某把卡还给李某,让他把卡里的30万取出来。李某于2010年7月19日从卡里取出30万交给了张某。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5月5日、6月11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05年,温州开发商刘某2中到无棣开发商贸步行街,时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的张某为刘某2中办理项目手续提供帮助,2007年,刘某2中口头约定要送给张某两套商铺作为对张某的感谢。2008年,刘某2中开发完项目就回浙江了,没有把商铺送给张某。2010年6月左右,张某联系刘某2中问商铺还能不能兑现,刘某2中便约张某到杭州。张某让李某办理了一张中行银行卡后,拿着银行卡和贾某一起去了杭州。2010年7月16日,两人在杭州收受刘某2中现金30万元并在中行上虞支行在把钱存李某的银行卡上。之后该银行卡一直由贾某保管。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为:2007年,张某利用担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无棣县建设局位于无棣县棣新四路以西、馨安小区以东、蓝海路以南、新城大街以北的一宗商业用地交由无棣县建筑公司时任经理孟某成和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时任经理徐某进行个人开发,两人借用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资质建设了金太阳购物中心项目。期间张某在项目建设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张某先后三次收受孟某成以代付房款、转账等方式给予的财物共计2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张某任免职文件十七份。证实:张某任职情况。
(2)无棣县建筑公司提供的收73万复式楼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三份、复式D-6.7预收账款明细账一份;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提供的支付王某140万元的记账凭证、领款单各一份,支付王某120万元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收据各一份。证实:2009年11月2日,王金岗在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领款40万元,2010年5月20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某1工程款20万元。用途均显示为在金太阳项目中付王某1复式楼房款。
山东省无棣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日、2010年5月20日分别收王金岗东南复式楼房款40万元、20万元。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收王金岗复式楼房款13万元。
(张某供述,无棣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县建筑公司在怡馨小区团购楼房的开发方。)
(3)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提供支张某50万元的明细账一份,支付刘某3110万元的现金记账凭证、中国银行转账凭证、工行业务凭证各一份;马某1中行220812823991账户(62×××39卡号)转账记录、马某1农商行62×××84账户、刘某3农商行62×××52账户交易明细一宗,马某1工行62×××77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一宗;无棣经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10年5月20日50万元集资款的银行进账单、收据各一份。证实: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明细账2010年6月30日的第31号记账凭证显示支付张某50万元。张金环农行72×××47账户于2010年5月20日向无棣经发置业有限公司农行72×××32账户转账50万元,备注为“张某主任交”,该公司出具了向张某收借资款50万元的收据。
马某1农商行62×××84账户2012年5月9日转给刘某3农商行62×××52账户14.7万元,中行220812823991账户2012年5月9日转给刘某3农商行62×××52账户84.5万元,工行62×××77账户2012年5月10日转给刘某362×××52账户10.8万元。
以上系金太阳项目支付给张某除房款外的剩余160万元的交易经过。
(4)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某1,主管部门为无棣县建委,2018年3月之前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水电暖安装等;其中孟某成于1997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法定代表人,马某1于2014年10月至今担任法定代表人。
(5)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成立,徐某于2002年6月至2009年6月担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6月,城建委成为股东(发起人)之一,股东(发起人)2009年变更为城建委和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2016年变更为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
(6)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查询结果、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王某12014年6月24日卸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7)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营业执照、撤销证明各一份、其他设立材料九份。证实: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于2007年11月成立,孟某成任公司经理,于2012年7月注销。同时分公司存续时期王金岗担任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金太阳项目资料一宗
①无棣县住建局提供的合同书、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各一份。证实:无棣县建设局与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书上没有签订时间),将县城新区棣新四路以西,馨安小区以东,蓝海路以南,新城大街以北的23亩土地转让给该公司。
②无棣县住建局提供的无棣县建设局关于批准实施金太阳购物中心规划的请示、批复各一份。证实:无棣县建设局于2007年2月1日申请批准实施金太阳购物中心项目规划。无棣县政府于2007年2月6日批准。项目地址为县城新区棣新四路以西,馨安小区以东,蓝海路以南,新城大街以北。
③无棣县规划办公室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份。证实:2007年8月,无棣县建设局为金太阳购物街营业楼项目(东至棣新四路,南至新城大街,北至蓝海路,建设规模10600m2)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3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23.82亩)。
④无棣县政府关于滨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及挂牌出让公告、无棣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对金太阳购物街建设项目核准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参与报名申请表、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税收入缴款书、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金登记表、契税完税证各两份,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王某1资料各一份。证实:无棣县发展计划局于2007年1月核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棣新四路、蓝海路以北、新城大街以北建设沿街二层商贸楼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9870平方米,占地23.82亩。2008年6月30日,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无棣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棣新四路西侧、新城大街北侧9194平方米、11941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棣县政府2009年8月批复同意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位于棣新四路、新城大街以北的9194平方米、11941平方米政府储备土地的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
⑤无棣县建筑公司提供的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凭证、转账支票、农行计算业务申请书各一份;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提供的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各一份;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两份,收回欠款的计某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各一份。证实:2007年3月,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给无棣县建筑公司100万元金太阳购物街工程款。2007年4月,交给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代收滨州城建开发总公司300万元金太阳购物中心开发新项目款。
2007年12月,张金环农行账户转给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2009年6月,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给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500万元,归还欠款。
⑥徐某在无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凭证、收回贷款凭证各一份。证实:2014年4月,徐某在无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万,2007年10月还款。
(9)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在开发棣新四路石三里小区东侧十多亩土地过程中,其收受孟某成、徐某233万元的经过,与其供述一致。
2.证人证言
(1)张家明(男,64岁,退休前系无棣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于2019年6月18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07年,张某任无棣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县里给县建设局无偿拨付棣新四路以西、原十三里村以东的一块土地,即金太阳项目所占土地,用来抵顶县建设局下属单位在无棣新区建设中提供服务的费用。后来县建设局经过碰头会或者党委会对售价商议后,把这块土地出售给王某1的房产公司开发,具体施工建设由山东无棣建筑公司负责。
(2)崔温平(男,60岁,无棣县建设局主任科员)2019年6月18日的一次证言。证实:县里把棣新四路、原十三里村东侧的一块地给了给了县建设局抵顶县建设局下属单位在无棣新区建设中提供服务的费用。张某在某次书记碰头会或者党委会上商议过这块地的出售价格。这块地由山东无棣建筑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建设了金太阳项目。
(3)孟某成(男,66岁,无棣县建筑公司原经理)2019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16日的三次证言。证实:2007年,无棣县建设局局长张某向县里争取了一块地,想通过土地开发挣钱在新区建设办公大楼。这块地就是现在的金太阳购物中心。由于没找到合适公司开发,张某让孟某成和徐某想办法开发。孟祥成和徐风亭借用了王金岗的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开发资质,并且王某1提供了400万元项目资金。为了项目开展方便,孟祥成和徐风亭成立了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
张某在该项目中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施工、管理等具体工作。但孟某成和徐某为了和张某处理好关系,让张某在项目审批、协调工程进度方面提供支持,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在刚启动项目时,告诉张某这个项目的利润有他一份。
2009年,张某在怡馨小区D-7号楼上要了一套成本73万的复式楼。孟某成安排马某1在金太阳项目的利润中以王某1的名义先后支付了40万、20万购房款。13万尾款支付时,金太阳项目的利润已经分配,由于张某是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会所项目的主要领导,为了跟他处理好关系,孟某成从该项目资金中用13万元支付了尾款。2010年5月,张某需要集资,马某1将50万元以王某1的名义转账到无棣经发置业有限公司。金太阳项目进行最后的利益分配时,马某1将110万元经刘某3账户支付给了张某。
张某2被留置不久的一天晚上,张某把孟某成叫去,嘱咐他组织上调查金太阳项目,孟某成和徐某要说这个项目是他们每人出资100万元开发的,随后孟某成按照张某的要求嘱咐了徐某。但实际上他们干这个项目时没具体说这300万是谁的投资,一人出资100万这个说法是张某怕纪委调查金天阳项目想出来的一个说法。
(3)徐某(男,61岁,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99年至2008年6月任该公司经理)5月20日、6月13日的两次证言。证实:2007无棣县建设局局长张某找县里要了块20多亩的地,想通过土地开发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新办公大楼。这块地就是现在的金太阳购物中心。张某让徐某和孟某成开发。王某1出资400万,并将他公司的开发资质借给徐某、孟某成使用。徐某利用300万银行贷款和王某1的400万出资启动了项目。当时没有商量股份和分红。项目运作中,张某主要负责协调办理手续,徐某提供资金,孟某成负责工程施工和销售等具体工作。之所以给张某分红是因为张某作为建设局长,让徐某和孟某成操作该项目,并能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
项目刚启动时,三人在张某办公室,徐某说他去贷300万,算一人100万。2019年3月底4月初,徐某听说组织上要调查张某,和孟某成去张某家商定如果纪委调查金太阳项目,就按照一人出资100万统一口径。张某2被留置后,孟某成又嘱咐徐某,如果纪委调查金太阳项目,就按照三人商量好的300万元贷款,是每人100万元统一口径。
(4)王某1(男,64岁,滨州市建设局原副调研员,1992年5月至2014年9月任滨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23日的一次证言。证实:当时县里给了建设局一块地,建设局想把这块地变现,徐某联系他们公司对这块地开发,被王某1拒绝。后徐某借用了他公司的开发资质开发,为了项目运作方便,又以该公司名义成立了无棣分公司。王某1考虑到老乡关系,先后提供100万、300万启动资金。项目结束后,徐某、孟某成给他转回了500万元,他让直接转到淄博金大川公司了。
(5)马某1(男,53岁,1999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无棣县建筑公司副经理,2014年至今任经理)2019年5月16日、5月28日的三次证言。证实:无棣金太阳项目由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开发,无棣县建筑公司承建,马某1、吴某6、张金环代理账目。开发收益属于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由于孟某成不想体现张某的名字,安排马宝德于2009年11月2日、2010年5月20日以王金岗交款的名义分别为张某支付怡馨小区复式房房款40万元、20万元。2010年5月20日,经孟某成安排,马某1转给张某50万,通过张金环的农行卡转到了无棣经发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孟祥成安排马宝德从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会所项目中以王金岗交款的名义为张某支付了13万元复式房尾款。2012年5月,按照孟某成安排转给刘某3110万元。
(5)张某2(男,54岁,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已被无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3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张某2从贾某处为无棣信用社的陈贵堂拉了110万存款,当时张某2和陈贵堂要了一个银行账户,把账户发了给了贾某,贾某把钱打到这陈贵堂的银行账户。后来陈贵堂先还了贾某50万,2015年打算还剩下的60万时,这笔钱被张某2用了。2016年张某2还给贾某20万,还欠着40万。
(6)陈贵堂(男,50,岁,无棣县农商行农金管理员)2019年5月23日的一次陈述。证实:刘某3卡号62×××52的农商行卡从2011年初至2012年底一直由陈贵堂管理和使用。该银行卡2012年5月9日分别转入的845000元、147000元,5月10日转入的108000元,是张某2借给他使用的。张某2说这110万元是一个朋友的。2013年8月左右,陈贵堂归还了40万本金和15.4万元利息,打到了李某的卡上。剩下的70万元本金打到了张某2妻子或者女儿张俊霞的卡上。他还使用过梁宝靖的银行卡月用于民间借贷。
(7)梁宝靖(男,33岁,注无棣县小泊头镇梁郑王村)2019年5月22日在无棣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的一次证言。证实:他没有管理使用过他名下卡号62×××91的农某社银行卡。这张卡应该是他亲舅舅陈贵堂借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的。
(8)刘某3(男,51岁,无棣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19年5月20日的一次证言。证实:他名下卡号62×××52的农某社卡不是由他和他家人管理使用。他在无棣县建筑公司任项目经理,经常需要分包项目。他为了方便与分包人的资金往来,把这张卡给分包商使用了。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4月8日、6月6日、6月10日、6月13日的4次供述。证实:2006年,为解决无棣县建设局资金困难问题,张某向县里争取了棣新四路西侧、十三里小区东侧的十多亩土地变现缓解资金压力。张某为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没有让县建设局下属的方圆公司开发,而是安排孟某成和徐某个人负责开发。孟某成、徐某联系王某1一起开发,王某1没有参加,但同意孟某成、徐某使用其公司的资质,并投资了100万。孟某成、徐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孟某成负责建设,徐某负责协调资金和联系销售,张某负责协调建设规划事项,项目赢利后三人分红。徐某协调的300万当作三人各出资100万。
2008年,孟祥成从县建筑公司团购的怡馨小区住宅楼中以7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一套500多平米的复式楼。两人约定,房款从张某的项目分红中扣除。2010年9月,张某到开发区任职后,让孟某成汇款50万元到开发区集资户参加无棣开发区财政局组织的集资活动。两人约定,上述款项从张某的项目分红中扣除。2011年张某让孟某成把剩余的110万分红转到了张某2提供的账户,让张某2替他理财。
张某2被留置后,为了规避组织对金太阳项目的调查,张某找到孟某成,统一了每人出资100万元的口径。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为:2011年8月,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吴某2在承揽、承建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SC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12月收受吴某2委托其父亲吴某8所送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吴某7商行62×××90账户的银行卡签收单、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吴某8银行卡向吴静银行卡转账的转账凭证、吴静银行卡向李某银行卡转账的转账凭证各一份。证实:吴某7商行62×××90账户于2011年12月5日开卡,并于同日吴某890×××49账户向吴静62×××90账户转账10万元。2012年8月16日吴静62×××90账户向李某622319170********账户转账10万元。
(3)鲁某公司提供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盖鲁某集团工程部章)、供应商明细账两份(盖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型公司章)。证实:吴某2承揽了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SC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工程。
(4)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记录各一份。证实:鲁某公司为该公司的控股公司。
(5)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了其2011年收受吴某9一张存有10万元银行卡的事。与其供述一致。
2.证人证言
(1)吴某2(女,33岁,个体经营)于2019年5月17日、6月28日的两次证言。证实:2011年,吴某2和张利刚借用北京意动风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PSC二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并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了工程合同。鲁某集团结算工程款经常拖延,为了让鲁某集团尽快结算工程款,2011年12月,吴某2和其父亲吴某8商议送给鲁某集团董事长张某10万元的银行卡、工程部董某5万元的银行卡。2011年12月5日,吴某2叫着其妹妹吴静到无棣农商行分别办理了吴某2名下62×××08银行卡和吴静名下62×××90银行卡,吴某2又从吴某8无棣农村合作银行90×××49账户向吴静的银行卡转入10万元,向吴某2的银行卡转入5万元。然后把吴静的银行卡交给吴某8,让吴某8送给了张某。吴某2把其名下的银行卡送给了董某。吴某2送出两张银行卡后,她的工程款正常结算了。
(2)李某(男,48岁,鲁某公司保卫部部长)于2019年5月20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2年8月一天晚上,李某去张某家,张某交给他一张农某社银行卡,让他把里面的钱取出来。于是李某把这张某5的10万元转到其尾号1873的银行卡上,随后把钱交给张某。
(3)吴某8(男,56岁,吴某2父亲,无棣海旺贝类增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5月17日的一次证言。证实:吴某8称张某任鲁某集团董事长后,吴某2承揽了硫磷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吴丽华2011年在鲁北小区内建设内部服务楼。2011年,因为办公楼装修工程没有拨付工程款,而且当时他们正在建设鲁北小区内部服务楼,吴某8就安排吴某2去农某社办了两张银行卡,并从他的银行卡里往两张某5分别转了10万、5万。随后让吴某2把10万的卡送给了张某,5万的卡送给了董某。随后,吴某8又改口称他之前说的他安排吴某2向张某送10万元银行卡、向董某送5万元银行卡,是为了保护吴某2撒的谎,实际上他不清楚送银行卡的经过,吴某2跟他要钱时没说干什么用。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2019年5月5日、6月19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0年底,张某到鲁某集团工作之后,安排时任工程部部长董某负责装修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硫磷公司的办公楼,该工程被吴某2承揽。大约2011年,吴某8到张某办公室为吴某2在鲁某化工办公楼装修工程挣钱表达对张某的谢意,送给张某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密码和金额都写在上面。2012年左右,张某把这张卡交给李某,让他用卡里的钱买车用了。后来李某把钱还给了张某。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为:2011年至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鲁化农资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供应磷矿石、钛精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6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旗下企业信息
①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②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各一份,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1996年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于1996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任职期间鲁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由29.64%增加至30.56%。目前,鲁某公司持有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56%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③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成立,股东(发起人)为鲁某公司。2017年,股东(发起人)增加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34%。
④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财务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成立,2008年,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成为持股比例98%的股东(发起人)。
综上,张某6向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企业供应矿石时,以上企业均为鲁某公司旗下的控股公司。其中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完全控股,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为绝对控股。
(2)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昆明市鲁化农资有限公司明细账一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两份。证实: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2013年与昆明市鲁化农资有限公司(签字代表张某6)签订购买磷矿石合同。
(3)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企业购销合同两份及明细账一份,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明细账各一份,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明细账各一份。证实: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2014年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签字代表张某6)签订合同购买钛精矿,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签字代表张某6)签订合同购买磷矿石,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与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签字代表张某6)购买钛精矿。
(4)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了其收受张某655万元,并向其索取两个玉镯。
(5)张某6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6自书了他共送给张某55万元和两个手镯的经过。
2.证人证言
(1)张某6(男,53岁,云南鲁矿农资有限公司原经理)于2019年5月15日的一次证言。证实:鲁某集团张某带队到云南考察磷矿石时,张某6邀请张某到云南鲁矿农资公司考察。不久,张某6和鲁某集团下属的一个公司签订磷矿石供应合同后的一天晚上,张某6到张某位于无棣的家中,送给张某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并感谢张某操心他为鲁某集团供应磷矿石的事。大约2012年春天,张某让张某6从云南给他买两个镯子,不久,张某6拿着两个镯子和1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到张某位于无棣的家里送给了张某,并感谢张某照顾他的生意。大约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鲁某集团尽快结算供应的磷矿石货款,张某6到张某位于无棣的家里送给张某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张某6三次去张某家中给他送钱,都是把钱放在茶叶袋里。大约在2012年上半年,张某带着家属到云南旅游,张胜玉在张某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张某5万百元面值的现金,这5万元用报纸包着,放在盒子里或者袋子里。
(2)贾某(女,53岁,张某妻子)于2019年5月24日的一次证言。证实:一个姓张的一共来过家三次,送给张某两次20万元、一次10万元加两个翡翠的手镯。大约在2013年左右,这个姓张的邀请张某、贾某等人去云南旅游。到了昆明以后,姓张的给了张某5万元现金。收到的55万元钱,有一部分用来做理财了,还有一部分日常开支用了。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5月6日、5月20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1年,张某任鲁某企业集团董事长后到云南对矿石供应企业进行考察,实地考察了张某6的公司和矿场。随后鲁某集团和张某6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张某6给鲁某集团供应磷矿石。双方签合同后不久的一天晚上,张某6来到张某位于阳光家园的家中,放下一个茶叶袋,茶叶袋中有两盒茶叶和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2012年春天,张某让张某6在云南给捎个镯子。一天晚上,张某6送到张某位于阳光家园的家里2个镯子,并送给张某放在茶叶包装袋里的10万元百元面值现金。2012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张某6来到张某位于阳光家园的家里,放到茶桌上一个茶叶袋,里面装有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2012年或2013年,张某、贾某等人去昆明旅游,在张某住宿的宾馆房间内,张某6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现金用报纸包着放在一个布袋子里。张某6三次到张某家中送钱,贾某都在家但不在场。张某收到的这55万元现金都交给贾某管理了,两个镯子也给贾某了。张某认为张某6送55万元现金就是为了感谢对他工作的支持。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为:2011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供应磷矿石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谭某东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2017年3月,在谭某东的索要下,张某退回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张某工行62×××85账户交易记录一份。证实:2017年3月15日,张某工行62×××85账户跨行转给谭某东6228480759258723874账户20万元。
(2)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明细账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两份。证实:2011年、2012年,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谭某东)与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应磷矿石。
(3)谭某东个人说明一份。证实:谭某东于2019年6月13日称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和市场问题,2015年出现严重亏损,无法归还欠债。2015年8月22日,大批债主到该公司运走了库存矿石,搬走了全部公司资产,包括账本、凭证等全部遗失。
(4)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材料;无棣县丰和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无棣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批表、申请书,承诺书,企业名称查询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发起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住所勘察记录,证明两份;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验资资料各一份;变更登记审核表、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验资资料各一份;变更登记审核表、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各一份。证实:无棣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成立,2011年9月,谭某东某为公司唯一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
(5)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各一份,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1996年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于1996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任职期间鲁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由29.64%增加至30.56%。目前鲁某公司持有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56%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6)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收受了谭某东30万元,后退给谭某东20万元。
2.证人证言
(1)谭某东(男,52岁,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6月10日的一次证言。证实:为了认识鲁某集团时任董事长张某,方便以后销矿石,2011年,谭某东通过傅胜传送给张某10万元,并通过傅胜传邀请张某吃饭。吃饭时,傅胜传将谭某东及其公司滨州东升矿业有限公司介绍给了张某。2015年一天,为了向鲁某集团销售磷矿石,谭某东把20万元百元面值的现金放在茶叶盒里,到张某位于无棣县的家里,送给了张某。谭某东走后,张某发现茶叶盒里的现金,打电话要把钱退给谭某东。谭某东说先放在张某那里,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拿。2017年,谭某东找张某要这20万。2017年3月15日,张某把这20万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谭某东。
(2)董某(女,50岁,滨州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于2019年6月5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后,鲁某集团职工傅胜传给了董某5万元或者10万元,让帮忙把这些钱送给张某,并把谭某东介绍给张某。过了几天,董某去张某位于阳光家园的家里,把钱送给了张某,并称有个搞矿的想和鲁某集团合作。一段时间后,谭绪东到了无棣,傅胜传请董某把谭某东介绍给张某,张某组织他们吃了一顿饭。
(3)付胜传(男,50岁,鲁某集团热力公司供应科科长)2019年6月11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1年谭某东为了能够长期给鲁某集团供应磷矿石,想通过付胜传认识张某。付胜传找到董某,请董某帮忙介绍。
2011年秋季一天,谭某东给付胜传一个手提袋,里面放着土特产和估计有8到10万元左右的现金。随后付胜传把这个手提袋给了董某,说这个是谭某东送给张某的,请董某转交,并转达谭某东想认识张某的想法。过了一段时间,董某告诉付胜传说张某把东西收下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和付胜传、谭某东、董某吃了一顿饭,谭某东和张某就认识了。后来谭某东给鲁某集团各分公司供应过一段时间的磷矿石。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4月17日、6月17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1年初,董某告诉张某她有个做矿石生意的朋友谭某东想认识张某,给鲁某集团供应矿石,并给了张某一个装茶叶盒子的袋子,说这是谭某东的一点心意。董某走后,张某从茶叶盒里发现10万元百元面值的现金。一段时间后,董某、张某、谭某东、付传胜一起吃了顿饭。吃饭期间,谭某东让张某多关照关照,希望长期给鲁某供应磷矿石,以及及时结算货款。2015年初,谭某东想卖给鲁某集团一批磷矿石,由于磷矿石质量不行,鲁某集团一直不收。为了让鲁某集团收购这批磷矿石,谭某东送给张某20万元现金。但鲁某集团最终没有收购这批磷矿石。2017年的一天,谭某东找张某要第二次送的20万元,张某把20万打到了谭某东给的银行卡里。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六起犯罪事实为:2011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向鲁某公司、山东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供应、运输铝矿石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1月收受张某1所送64.998万澳元(折合人民币375.2789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张某1提供的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该公司股东和董事均为张某1,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
(3)鲁某公司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1年1月,鲁某公司为满足进出口业务需要,经研究决定在香港注册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香港天瑞发展有限公司。因国有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手续繁琐且审批手续较长,故以鲁某公司职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鲁某公司。
(4)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各一份,其他材料三十份。证实: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股东(发起人)陈某2、张某1,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为陈某2,经理为张某1。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
(5)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人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该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3月6日,目前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鲁某公司自2008年12月23日成为唯一股东(发起人)。张某7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0年,该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氧化铝贸易,相关原材料与设备进出口。2017年经营范围变更为氢氧化铝、氧化铝生产、销售,相关原材料与设备进出口。
(6)张某1提供的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向张某8汇款的电汇申请书、WKPPANASIASHIPPINGHOLDINGSLTD(中文为“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各一份,补发文件申请表格两份(即查询以上信息的申请)。证实:WKPPANASIASHIPPINGHOLDINGSLTD中国银行01×××56账户2013年11月20日16:30向张某8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0×××57账户转账65万澳元,手续费31.01美元,其公司银行账户扣除611850.01美元。
(7)复制说明一份,产权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费用清单、支票复印件。证实:2019年5月24日,调查工作人员在张某8处复制其2013年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的相关资料,包括张某8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0×××57账户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购买房产费用清单一张、银行支票六张、房产证一份。张某8澳大利亚联邦银行06×××57账户2013年11月21日21日从WKPPANASIASHIPPINGHOLDINGSLTD收到64×××80澳元。随后用于购房支出。
(8)中国银行滨州分行提供的2013年11月20日16:30的澳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证实:2013年11月20日16:30的澳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是100澳元兑换人民币577.37元。
(9)鲁某公司任职文件两份。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8月3日任命张某1为集团总公司开发部副部长、香港天瑞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24日任命张某1为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0)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出售铝土矿的购销合同。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多次向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供应铝矿石。
(11)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铝土矿购买合同。证实:2011年3月至2015年9月,香港天瑞发展有限公司稳定持续向鲁某公司供应铝土矿。
(12)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铝土矿代理进口协议三份,铝土矿代理进口协议修改合同一份,审批表三份。证实:2012年7月18日、2013年3月7日、2014年6月24日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与山东北海海生生物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为鲁某公司代理进口铝土矿,铝土矿具体规格、数量及单件见山东北海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与出口商香港天瑞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前两个协议签订和修改均经过了鲁某公司审批。
(13)山东鲁某海生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铝土矿运输合同,鲁某公司与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为鲁某公司运输铝土矿。合同均经过了张某审批。证实:从2013年1月至12月、2014年8月至10月,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持续稳定地为鲁某公司及下属海生生物有限公司运输铝土矿。
(14)张某自述材料一份。是:张某自书张某8用张某1汇给张某8的61万美元买房。与其供述一致。
(15)张某1自书的汇报和情况汇报各一份。证实:张某1自书了其在与鲁某集团有业务往来期间,在张某的要求下为报答张某以及与张某保持良好关系,为张某8电汇65万美元购房。
2.证人证言
(1)张某1(男,49岁,青岛荣业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19年4月27日、4月29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1年1月,张某1成立了青岛康拉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鲁某集团注册了香港天瑞发展有限公司并聘任张某1担任经理,张某1和鲁某集团开始做铝土矿生意。2012年,张某1出资成立了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经张某同意承接了鲁某集团的铝土矿海运业务。在和鲁某集团做生意期间,张某1多次向张某表示赚了钱不会忘了他。2013年11月,张某把张某1叫到办公室,说他想在澳大利亚给张某8买套房子,大约需要60多万美元,问张某1换汇的事,又说张某8手里没有钱,张某1认为张某想让他出钱。为了履行承诺并继续与鲁某集团合作,张某1同意出钱。2013年11月20日,张某1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柜台将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01×××56账户上的611819美元,兑换了65万澳元,随后将这这笔钱电汇给了张某8在澳大利亚的10×××57账户,电汇手续费31.01美元,一共611850.01美元。汇完以后张某1通过手机信息与张某8进行了确认,并告知了张某。2016年1月,鲁某集团对香港天瑞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为防止张某1给张某8转的65万澳元被审计发现,张某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审计结束后张某1把借条交给了张某。
(2)张某7(男,62岁,鲁某公司副总经理、新旧动能项目部总指挥,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任山东海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2019年6月18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鲁某集团成立香港天瑞公司,总经理为张某1。2012年初在张某安排下,海生生物的铝矿石采购和运输由香港天瑞公司总经理张某1承办,海生生物公司只负责提出铝矿石采购申请和支付货款。之后万邦泛亚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铝矿石运输业务。2012年左右,为了确保海生生物铝矿石采购,鲁某集团任命张某1为海生生物副总经理,负责海生生物铝矿石进口相关工作。
(3)贾某(女,63岁,无棣县税务局科员,张某妻子)于2019年5月24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张某让张某1转给张某860多万澳元在澳大利亚买房子,她让张某给张某1打借条,张某1不让。这笔钱一直没有退还。
(4)张某8(男,29岁,澳大利亚红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于2019年5月24日、5月25日的两次证言。证实:2013年,在张某建议下,张某8想购买一套60多万澳元的房子。一段时间后,张某1联系张某8,张某8把他的银行户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地址和一个银行编码给了张某1。2013年11月21日,张某8名下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0×××57账户收到64×××80澳元的购房款,交易对手是WKPPANASIASHIPPINGHOLDINGSLTD。2013年11月22日,张某8支出62801.5澳元,其中支付了62600澳元首付款,支付给购房律师181.5澳元费用,以及2张支票费用20澳元。剩余的58万澳元存成了定期存款,2013年12月16日把这58万澳元转成活期存款,当天支出564955.45澳元,其中购房尾款552758澳元,支付给律师、开发商等其他费用以及物业保险、购房税款共计12137.45澳元,以及6张支票费用60澳元。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4月2日、4月26日、5月23日的三次供述。证实:张某1和张某是庄乡关系。2010年,张某任鲁某集团董事长后,安排张某1给鲁某集团下属的海生生物公司供应铝矿石。2011年,为从香港融资,鲁某集团在香港成立了香港天瑞公司,经张某提议,聘请张某1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天瑞公司。后来,张某1向张某提议注册海运公司,承揽海生生物公司从海外进口的铝土矿的承运业务,赚取运费差价。张某1要将海运公司的利润和张某分成,张某没有明确回复。2013年,张某8需要大约61万美元在墨尔本买房子,张某联系张某1想通过他联系地下钱庄兑换美元。张某1说他直接从国外给张某8转钱。不久,张某1转给张某861万美元在墨尔本购买了房子。张某认为张某1送61万美元,算是他依靠张某给鲁某集团供应铝矿石赚钱的感谢,也想和张某搞好关系从而能够长期给鲁某供应铝矿石。2016年为了对抗鲁某集团对天瑞公司的审计,掩饰张某1转给张某861万美元的事,张某给张某1打了一张借条。在张某的说情下,鲁某集团不追究张某1后,张某1把假条还给了张某。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为: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建筑公司在承揽鲁某公司职工小区鲁某家园一期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在该公司时任经理孟某成的主动同意下,张某以高于市场价84.3616万元的价格将无棣怡馨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无棣县建筑公司下属的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认定,无棣县怡馨花园小区D07东楼道301/401(带阁楼)复式房及附房2012年2月1日的价格为1156384元。
(2)中标书五份,房地产委托开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实:2012年6月16日,鲁某公司与无棣县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无棣县建筑公司承包无棣鲁某家园项目。2012年8月8日,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鲁某公司签订房地产委托开发合同,约定鲁某公司使用无棣县方圆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鲁某家园住宅项目。2013年9月16日,无棣县建筑公司中标鲁某家园贵和园16座楼的建设工程,9月18日中标鲁某家园祥和园3座楼的建设工程,9月19日中标鲁某家园泰和园2座楼的建设工程,9月20日中标鲁某家园怡和园3座楼的建设工程,2014年10月23日中标鲁某家园泰和园1座楼的建设工程。
(3)无棣县建筑公司2014.4.1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三项,固定值产明细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贾某建行账户交易流水一份。证实:无棣县建筑公司农行72×××46账户于2012年2月22日向贾某建行62×××52账户转账160万元,2013年3月6日,向贾某中行6013826005001557279账户转账40万元。
(4)无棣县建筑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公司坐落于无棣县户的固定资产详情:三楼、四楼均约210平,阁楼约120平,车库约30平,总建筑面积约570平。该住房初始购房用途为下属公司办公用房,实际一直闲置。
(5)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其委托孟祥成等人帮他出售怡馨小区500平的房子,孟某成让方圆公司花200万买了下来。
2.证人证言
(1)马某1(男,53岁,无棣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于2019年5月16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1年,县建筑公司正承建鲁某家园1期工程,为了在工程款拨付、工程协调等方面寻求张某帮助,孟祥成让建筑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200万元把张某的复式房买下来,并安排马某1分别给张某家属转账160万、40万。
(2)于俊明(男,54岁,无棣县建筑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于2019年5月16日的一次证言。证实:无棣县建筑公司现在是隶属于县建设局的国有企业,班子成员都由建设局任命。2012年张某任鲁某集团董事长后,当时建筑公司正承建鲁某集团职工住宅楼、办公楼和鲁某家园1期工程,孟祥成告诉他说张某把怡馨小区东边的复式房给建筑公司退回来了。这套房子现在还闲置着。
(3)孟某成(男,66岁,无棣县建筑公司原经理)于2019年5月31日的一次供述。证实:张某调任鲁某企业集团董事长后,该集团开发鲁某家园一期住宅楼项目,孟某成找张某想承包项目,张某让孟祥成帮着把怡馨小区那套500平的房子卖了。由于房子太大不好卖,为了承包鲁某家园工程,孟祥成的公司就用远高于110万元市场价的200万把房子买了下来,并安排马某1把钱给张某转过去了。这套房子买回来后一直闲置。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6月21日的一次供述。证实:2012年左右,张某到鲁某集团任职后,让县建筑公司经理孟祥成帮忙把无棣县怡馨小区那套500平的房子卖掉。孟某成为了让张某满意从而顺利承揽鲁某家园一期工程,安排方圆房地产公司以200万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八起犯罪事实为:2012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9在承揽鲁某公司下属的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盐场土方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9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无棣县监委复制说明一份、字条一张,字条上有:“24号礼张200000延松80000宝栋20000(划掉;括号内标注3月28日还)殿岗100000”字样。该字条系调查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搜查张某9家中时,发现张某9的黑色笔记本中有相关记载。结合张某9供述,证实:字条上记录的是张某9通过张某2给张某送的20万的记录,24号指2012年3月24日,“张200000”是指给张某20万元,“延松80000”是指当时从延松拿了8万,“宝栋20000(划掉;括号内标注3月28日还)”是指当时给张某20万的时候,张某9和从延松凑不齐这么多钱,让张某2先拿了两万,3月28日又还给他了。“殿岗100000”是张某9拿了10万。
(3)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与张某9、从延松签订的售土、护坝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补充条款一份,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五份,收据一份,收款凭证一份。证实:2012年2月1日,双方签订三、四排土房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2年11月1日。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五、六排土房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9日,两人缴纳200万元押金。
(4)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司注销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该公司2010年11月成立,2013年11月注销。姜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股东(发起人)于2011年4月由鲁某公司变更为鲁某公司(持股比例60%)和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于2012年6月变更为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记录各一份。证实: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1996年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于1996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任职期间,鲁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由29.64%增加至30.56%。目前鲁某公司持有山东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56%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6)鲁某公司任免职文件一份。证实:2010年10月5日,姜某任鲁某盐场厂长,张某2任总公司保卫部部长。
(7)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因涉及盐场土方工程,张某92012年春和2015年冬分别通过他人送给张某20万元,共计40万元的事实。
(8)张某2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2自书了其帮张某9把20万元送给张某的经过。
(9)张某9检讨书一份。证实:其与鲁某盐场签订了盐池改造工程后,在张某2的提议下,凑了20万元让张某2交给张某,以和张某搞好关系。为了续签合同,拿了20万让董某交给张某。
2.证人证言
(1)张某2(男,54岁,无棣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于2019年5月20日的一次供述。证实:2011年冬天,鲁某盐化有限公司要把盐场之间的堤坝土拉出去,把三四区的盐场贯通。张某安排张某2协助鲁某盐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某干这件事。张某2联系张某9和从延松承揽了这项工程,两人跟鲁某盐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不久鲁某盐化有限公司又打算把五区和六区之间的堤坝土运走,张某9和从延松让张某2帮忙向张某说情,帮他们承揽五区和六区盐场的土方工程。张某2和张某说了这件事,张某答应了。后来张某9和从延松又签订合同承揽了五区和六区盐场土方工程合同。2011年11月左右,张某9告诉张某2说到时候为五六区盐场土方工程的事给张某表示一下。大约2012年3月左右,张某2让张某9拿20万给张某。过了几天,张某9把20万元给了张某2。随后,张某2把钱用装鞋的白色盒子装着去张某家把钱给了他,并说是拉土的给他的。2015年左右,张某9、从延松跟鲁某盐化公司的土方工程合同到期,两人想让张某2帮忙找张某续签合同。张某2帮张某9、从延松联系了董某。过了大约半年,董某告诉张某2说张某9和从延松通过她送给了张某20万元,土方合同没有续签下来,从延松又来找她要这20万元。
(2)董某(女,50岁,滨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于2019年6月14日的一次证言。证实:有一天张某2请董某帮忙给张某送礼,让张某9和鲁某集团续签合同,董某同意了。过了几天,张某9给把一个装着东西的红色盒子放在董某停在阳光家园小区门诊门口的沃尔沃轿车后备箱里,随后董某到张某家把这个红色盒子给了张某。
(3)张某9(男,45岁,个体)于2019年5月17日、5月18日、5月19日是三次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张某9和从延松通过鲁某公司保卫部时任部长张某2,与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的刘某4签订了马山子片盐池维修改造工程。不久在张某2的提议下,为了和张某处理好关系,张某9拿了12万,从延松拿了8万,凑了20万让张某2送给了张某表示感谢。合同过期后,为了续签合同,在张某2的要求下,2015年冬天一个上午,张某9拿了20万装在一个橘红色的衣服兜或者鞋盒里,和从延松一起到阳光家园小区门诊门口,放到董某沃尔沃汽车的后备箱里,让董某送给了张某。
(5)从延松(男,43岁,个体)于2019年5月23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2年2月左右,从延松、张某9通过张某2和山东鲁某盐化有限公司刘某4签订了马山子片盐池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签订不久,在张某2的提议下,为了和张某处理好关系,从延松拿了8万,张某9拿了12万,凑了20万,让张某2送给了张某。2015年冬天,为了续签合同,在张某2的要求和介绍下,张某9和从延松通过董某送钱给张某20万元。当时张殿岗拿了20万和从延松开车去无棣阳光家园小区卫生室找到董某后,从延松在车上等着,张某9把20万元放在董某的沃尔沃轿车后备厢中了。后来从延松听张某9说董某把钱送给张某了。
(6)姜某(男,61岁,鲁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化分公司经理)于2019年4月29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2年的马山子片区制卤场的制卤池改造工程,和张某9、从延松签订了两份合同。当时张某2找到姜某说盐场的售土、护坝土方工程他找人干。然后姜某让刘景云和张某2接洽。合同经过了总公司的会签。由于五、六排工程逾期没有完工,收取的张某9、从延松的200万押金没有退给他们。
(7)刘某4(男,65岁,原鲁某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于2019年4月28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1年底左右,鲁某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制卤面积提高盐产量,计划对鲁某盐场马山子片区养殖区域进行改造,用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土方顶工程款。2012年初,姜某通知他说总公司安排张某2负责盐场售土、护坡工程。张某2安排张某9、从延松承揽了这项工程。随后姜某安排刘某4代表鲁某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某9、从延松签订了售土、护坡工程三、四排施工合同。过了大约两个月,又签订了五、六排施工合同。由于二期工程逾期,收取的张某9、从延松的200万押金没有退还。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4月17日、6月17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1年冬天,张某安排张某2协助鲁某盐场负责人姜某清理盐场之间的堤坝土,张某2让张某9承揽了这项工程。后来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张某2让张某给姜某打招呼,让张某9继续承揽增加的工程,张某同意了。大约2012年春节后,张某2到张某家中给张某送去用白色袋子装着的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并说这是张某9感谢张某的。2015年,董某到张某家中告诉张某张某9想和鲁某盐场续签合同,并给了张某20万百元面值的现金,这些钱用一个纸袋纸子或纸盒子装着。张某把钱交给贾某,随后告诉姜某说可以让张某9继续干。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九起犯罪事实为:2012年至2016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鲁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出售混凝土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鲁某公司旗下企业企业信息
山东无棣鲁某化工建安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各一份;无棣海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注销情况各一份;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山东无棣鲁某化工建安有限公司、无棣海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棣海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由鲁某公司控股。
(3)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鲁某公司旗下企业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协议及明细账。证实:2012年至2016年,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鲁某公司旗下企业签订合同,供应混凝土。
(4)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企业成立、变更登记材料。证实: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成立,马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5)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了马某2为了和他保持良好关系,送给他4万元。
2.证人证言
马某2(男,48岁,无棣锐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9年5月22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2年底,马某2在鲁某集团承包了一个混凝土拌合站,承包期间也供给鲁某集团需要的混凝土。2013年春节,为了和鲁某集团时任董事长张某搞送关系,马某2把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到张某家中送给了张某。承包期间,鲁某集团让马某2把拌合站搬走,为了解决补偿问题,2014年春节前,马某2在张某家门口,送给张某一个装着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2015年春节马某2又把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送给了张某。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5月22日、6月22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2年左右,马某2在鲁某集团承包了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并向鲁某家园和鲁某集团下属企业供应混凝土,期间张某认识了马某2。马某2为了和张某搞好关系,2013年春节前一个周末的白天,到张某家中感谢张某对他工作的支持,用信封装着1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2014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在张某门口用信封装着2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张某办公室用信封装着1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十起犯罪事实为: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鲁某公司职工小区鲁某家园二期工程交由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从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索要一定比例的提成。2016年,在张某的催促下,该公司经理耿某送给张某现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2)耿某书写的关于张某、孟某成、董某索要《鲁某家园二期工程》提成的详细说明。证实:耿某详细列举了在张某、孟某成、董某的索要下先后5次送给孟某成、董某130万元的时间、方式、金额。
(3)山东兴达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明细账、记账凭证、取款记录各一份。证实:该公司账目中记载2016年5月8日记账凭证的摘要为“付鲁某家园人工费,孟经理50万元”。
(4)中标通知书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营业执照一张,鲁某集团二期工程结算明细账一份,山东兴达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记账凭证、收据各一份及银行承兑汇票四张,2016年5月记账凭证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各三份及收据四份,2016年6月、8月记账凭证、收据承兑汇票各一份,2016年9月记账凭证、收据各两份及银行承兑汇票三份。证实:山东兴达建筑公司于2005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中标鲁某家园贵和园10号楼,10月22日中标鲁某家园顺和园,10月17日中标怡和园1号楼。2015年7月山东兴达建筑公司和鲁北公司签订了鲁北家园1、2号楼沿街楼和二期4、6、8、10、12号楼的施工合同,承建该项目。山东兴达建筑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6年6月、2016年8月、2016年9月与鲁某集团结算鲁某家园二期工程款。
(5)张某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房地产开发商耿某通过张某身边人员送给张某50万元,以感谢承接鲁某家园二期工程。
2.证人证言
(1)孟某成(男,66岁,无棣县建筑公司原经理)于2019年5月28日、6月5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4年鲁某家园二期工程计划开工,需要施工方自己垫资施工。当时孟某成已经在县建筑公司退休,新任经理余洪金不愿意垫资建设。因此县建筑公司没有承建该工程。在张某的安排下,孟某成联系了耿某承建该工程。随后张某、董某、孟某成经过商议后,由孟某成和耿某约定三人提成3%。张某调离鲁某集团后,让孟某成抓紧找耿某要钱,孟某成就到耿某那里拿了用一个带拉链的袋子装着的50万现金到张某位于阳光家园的家中送给了张某。
(3)董某(女,50岁,滨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于2019年6月5日的一次供述。证实:2010年张某任鲁某集团董事长后建设鲁某家园小区。由于二期工程需要垫资,县建筑公司就没有承建。张某让孟某成找个公司先把二期承接下来,再找几个项目经理把工程建起来。孟某成找了兴达建筑公司的总经理耿某承接工程。二期工程只是借用耿某公司的资质,工程资金由项目经理垫付。鲁某集团把支付给新项目经理的工程款拨付给耿某的公司,耿某抽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孟某成和张某、董某商议后,与耿某约定从耿某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他们三个人,并最终商定比例为3%。
(4)耿某(男,山东兴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于2019年5月20日、6月6日的两次证言。证实:2014年,经县建筑公司原经理孟某成联系,耿某同意垫资建设鲁某家园二期工程,并从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拿出工程款3%作为孟某成、张某、董某提成。2016年5月,孟某成以张某装修房子需要钱的名义从耿某办公室取走了50万现金。
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张某于2019年4月27日、6月3日、6月19日的三次供述。证实:2014年或2015年鲁某家园二期工程开工时缺少启动资金,张某安排董某聘任县建筑公司原经理孟某成担任甲方代表,让孟某成找几个包工头垫资建设二期工程。由于工程款必须公对公结算的,孟某成找了耿某的公司负责和鲁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并收取管理费。由于耿某没有垫资,孟某成征得张某同意后和耿某约定耿某拿出三四个点的管理费给张某、孟某成和董某。2016年张某离开鲁某集团之后,分别让孟某成和董某催促耿某兑现承诺。当年夏天,张某从滨州回到无棣阳光家园时,孟某成用皮革提兜装着耿某给的50万元管理费送到了张某家。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为: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鲁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田明元在承包鲁某公司下属的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的水库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春、2018年春,张某先后两次收受田明元所送现金共计1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水库承包合同一份。证实:2014年3月,田明元和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承包期20年,承包费每年3万元,三年一交。
(2)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人信息,财务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各一份。证实:山东鲁某钛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成立,2008年山东鲁某集团总公司成为持股比例98%的股东(发起人)。2013年11月,王某2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鲁某公司、……(同第一起贪污罪证据中书证)。
(4)张某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张某自书了田明元通过张某2打招呼承包鲁某钛业公司水库后,为表示对他的感谢,通过董某送给他5万元、6.5万元的事。
2.证人证言
(1)田明元(男,48岁,滨州良宇生物有限公司总经理、滨州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于2019年6月17日的一次证言。证实:鲁某集团下属钛业公司在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有个1600多亩的水库对外承包。2014年,田明元通过他嫂子董某协调后,张某批准他承包水库。随后田明元和王某2以较低的价格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一两年后,董某说张某很关心田明元承包水库的事,田明元为了感谢张某,拿了5万元让董某送给了张某。2018年左右,董某说张某最近询问田明元承包水库的效益。田明元为了感谢张某,拿了6.5万元现金让董某送给了张某。
(2)董某(女,50岁,滨州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于2019年6月20日的一次供述。证实:鲁某集团旗下的鲁某钛业公司因为环保不达标停业了。该公司在北海新区个闲置的大水库。大约2014年,田明元通过董某找张某承包了这个水库。田明元为感谢张某的,拿了5万元让董某送给张某。2015年或者2016年的一天,董某拿着钱到张某位于阳光花园的家中交给了贾某,并说这是田明元对能承包水库的感谢。2018年4、5月份,田明元为了表示对张某的感谢,拿出6.5万元让董某送给张某。董某把钱送到了张某位于中海城的家中送给了贾某,并再次传达了田明元的感谢。
(3)王某2(男,57岁,鲁某公司项目主任)于2019年6月17日的一次证言。证实:2014年初,张某让王某2把鲁某钛业公司的水库承包给田明元,每年3万元承包费,承包期20年。王某2认为承包费较低,合同期太长,但他还是按照张某的指示和田明元签了合同。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于2019年5月7日、6月19日的两次供述。证实:2012年左右,鲁某集团下属的鲁某钛业公司因为环保不达标被关停,公司一个千数亩的水库闲置。2014年左右,在田明元哥哥田发元或者嫂子董某的请托下,张某安排鲁某钛业公司时任经理王某2跟田明元协商承包水库的事。后来鲁某钛业公司与田明元签订了承包合同。2014年冬天或2015年春天,董某到张某位于阳光花园的家中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并传达了田明元对张某的感谢。大约2018年春天,董某到张某位于中海城的家里送给张某6.5万元现金。这些钱被张某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了。
认定本案全案的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滨州市监委于2019年4月4日对张某立案调查,同年4月8日采取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系1963年3月24日出生,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鲁某公司出具的张某存款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截止2019年6月3日,张某存单金额余额共计1653296.03元,产生利息89553.31元,合计1742649.34元。
4.李某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截止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以李某的名字在鲁某基金会存款本金205792.14元,利息11764.48元。
5.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资金往来计算票据各一份。证实:2019年6月26日,滨州市纪委监委收到贾某退回赃款9594582.95元并扣押。
6.到案经过一份。证实:滨州市监委经初核,发现张某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涉嫌受贿犯罪。滨州市监委于2019年4月4日对张某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与同年4月8日将其留置。张某到案后坦白了调查组已经掌握的收受张某1、吴某9贿赂的犯罪事实,经调查组思想教育,张某又陆续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贪污5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5.668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73.140553万元,共计受贿923.1405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所犯贪污罪,系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纪委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应以自首论,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所犯受贿罪,其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其家属在调查阶段全部退缴其贪污、受贿赃款,属积极退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五万六千六百八十一元二角、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九百零三万一千四百零五元五角三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张玉国
审 判 员 楚雪芹
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