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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鲁0923刑初29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6  浏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受贿   

案号    (2019)鲁0923刑初299号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二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来华、代理检察员解思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冯晓、沙清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任东平县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徐某、张某1、薛某、王某四人所送财物364295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缴涉案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环境整治项目承包给徐某,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徐某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昆仑山景区滴水观音建设、祝家庄及相关路面石板铺设工程和南堂子村党性教育基地相关工程承包给张某1施工。2017年年底,郑某某收受张某1所送位于银山镇后银山社区房屋首付款61500元,后张某1为其房屋装修花费92795元。被告人郑某某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景区仿古红木家具和石雕等采购项目交给薛某,收受薛某10万元购车款,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薛某谋取利益。

4.2018年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昆山文旅发展集团党总支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揽南堂子村景区路灯亮化工程的王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王某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任银山镇昆山文旅发展集团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银山镇政府从事南堂子移民避险解困工程拆迁、建设的职务便利,向济南鲁安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10万元现金;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万元,并为刘某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东平县监察委员会电话传讯到案,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缴涉案赃款484295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刘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确认材料、银行存款账户明细、退缴涉案赃款收据、施工合同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缴涉案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冯晓的辩护意见是,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沙清芳的辩护意见是,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为当地做出过贡献,建议对郑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任东平县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徐某、张某1、薛某、王某四人所送财物364295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环境整治项目承包给徐某,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徐某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昆仑山景区滴水观音建设、祝家庄及相关路面石板铺设工程和南堂子村党性教育基地相关工程承包给张某1施工。2017年年底,郑某某收受张某1所送位于银山镇后银山社区房屋首付款61500元,后张某1为其房屋装修花费92795元。被告人郑某某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南堂子村景区仿古红木家具和石雕等采购项目交给薛某,收受薛某10万元购车款,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薛某谋取利益。

4.2018年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昆山文旅发展集团党总支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揽南堂子村景区路灯亮化工程的王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王某谋取利益。

二、受贿的事实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任银山镇昆山文旅发展集团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银山镇政府从事南堂子移民避险解困工程拆迁、建设的职务便利,向济南鲁安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10万元现金;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万元,并为刘某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东平县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向东平县监察委员会退缴涉案赃款484295元(未随案移送)。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徐某、张某1、薛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国共产党东平县银山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档案资料、银行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利用其任东平县银山镇南堂子村党支部书记、东平水浒七星旅游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其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受贿犯罪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虽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并未及时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首,亦不构成坦白。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郑某某系偶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满足其个人私欲,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郑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84295元,由东平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继明

审 判 员  李大伟

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