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挪用公款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9)鲁0826刑初202号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二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永强、检察员孙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昌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公款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经其个人银行账户往来的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押金、资金实力证明金等款项共计24636650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实分述如下:
1.昌邑市宋某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昌邑市蒲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2017年4月12日,宋某通过王荣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4月2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临沂市高树卿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临沭千亿斤粮食工程。2017年4月25日,高树卿通过范海燕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5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5月2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5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3.蓬莱市王永玉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蓬莱市2017年农田水利建设工程。2017年4月25日,王永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2017年6月9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2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6月13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199800元转入王永玉个人银行账户。
4.蓬莱市王永玉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蓬莱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7年10月12日,王永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74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薛某某没有将该款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与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5.东营市李春文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广饶县陈官镇高标准农田工程。2017年5月10日,李春文通过李志海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23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5月10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2017年5月22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223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5月23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23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李志海个人银行账户。
6.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市卧龙水库一期工程。
(1)2017年7月6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9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7月1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9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7月2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卧龙水库工程投标保证金扣除100元转账手续费后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899900元。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7月2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2899700元转入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7.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市扶淇河工程。2017年7月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7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7月7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2017年8月11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17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8月14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7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8.东营市宿风光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广饶县花官镇基本农田整治工程。2017年7月14日,宿风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1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7月17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县水利施工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7月31日,县水利施工公司将退回的11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8月1日,薛某某用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106000元转入宿风光个人银行账户。
9.东营市王顺强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广饶县大码头镇农田水利修复改造工程。2017年8月7日,王顺强通过郑华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17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8月9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2017年8月25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117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102700元转入郑华个人银行账户。
10.菏泽市高建民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菏泽市闫谭灌区配套改建工程。
(1)2017年8月15日,高建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8月21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9月4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2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使用该款冲抵了其他工程保证金170000元,将剩余的300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高建民个人银行账户。
11.滕州市刘钢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淄博太河水库工程。
(1)2017年8月16日,刘钢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3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8月17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3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9月2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工程投标保证金扣除50元转账手续费后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99950元。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29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和银行账户中其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297900元转入刘钢个人银行账户。
12.聊城市刘浩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东昌府区2017年农田水利工程。
(1)2017年8月21日,刘浩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8月22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9月1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账户,将退回的1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其他工程保证金共计420000元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100000元投标保证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89300元转入刘浩个人银行账户。
13.烟台市孙大伟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海阳高标准农田工程。
(1)2017年8月28日,孙大伟通过姜晓娜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306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8月3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306000元履约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9年5月28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306000元履约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6月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款305900元转入孙大伟个人银行账户。
14.潍坊市刘德斌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肥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2017年9月21日,刘德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95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9月25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95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10月1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95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其他工程投标保证金共计715000元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95000元投标保证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0月17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95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刘德斌个人银行账户。
15.潍坊市刘德斌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肥城农田水利工程。
(1)2017年10月26日,刘德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27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0月27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27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7年11月2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工程投标保证金扣除50元转账手续费后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126950元。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1月30日,薛某某用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124400元转入刘德斌个人银行账户。
16.潍坊市刘德斌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肥城小型病险水库工程。2018年2月24日,刘德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45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2月2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45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17.菏泽市王丙周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郓城千亿斤粮食工程。2017年10月9日,王丙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8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0月12日,薛某某用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将8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18.临沂市李伟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兰陵高标准农田工程。2017年12月1日,李伟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85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2月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85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19.烟台市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牟平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7年12月14日,烟台市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姜晓霞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3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款薛某某没有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投标结束后,2018年1月1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299900元转入姜晓霞个人银行账户。
20.德州市张志强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德州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
(1)2017年12月25日,张志强通过李莲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4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12月2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和账户中其他款项,将4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8年1月17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4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1月22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393400元转入李莲个人银行账户。
21.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2017年10月25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9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款项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22.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枳沟镇高标准农田工程。2017年10月30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4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款项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23.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农田水利工程。2018年3月10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75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3月12日,薛某某用该笔投标保证金购买了240000元银行理财产品。该款项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24.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诸城共青团水库工程。2018年12月14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4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12月2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4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5.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潍河治理工程。
(1)2019年1月24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5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1月28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5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9年2月2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账户,将退回的工程保证金1836000元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当日,薛某某用其中10000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薛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4月1日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0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朱春良个人银行账户。
26.潍坊市朱春良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新增千亿斤诸城2018田间工程。
(1)2019年2月11日,朱春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5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2月12日,朱春良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37000元该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的银行账户。2019年2月15日,薛某某用该笔137000元投标保证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工程共计637000元投标保证金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2)2019年3月4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637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其中4500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3月13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637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朱春良个人银行账户。
27.威海市于永杰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威海文登区昌阳河中游河段防洪治理工程。
(1)2018年1月8日,于永杰通过丁永华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6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1月9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6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8年1月22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工程投标保证金扣除50元转账手续费后转入薛某某银行账户599950元。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1月25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59995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丁永华个人银行账户。
28.威海市于永杰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威海文登区青龙河下游治理工程。2018年2月9日,于永杰通过丁永华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4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款项薛某某没有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抵交。投标结束后,2018年4月27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投标保证金1399800元(扣除200元转账手续费)转入丁永华个人银行账户。
29.威海市于永杰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威海文登东母猪河综合治理工程。
(1)2019年1月28日,于永杰通过张大鹏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8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1月31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2)2019年2月20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800000元威海文登东母猪河综合治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其他工程保证金共计1836000元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8000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2月27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张大鹏个人银行账户。
30.东营市来效飞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广饶李鹊镇高标准农田工程。2018年1月17日,来效飞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9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款项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31.菏泽市张世秋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成武农田水利工程。2018年2月23日,张世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2月2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32.济南市董传方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平阴农田水利工程。2018年3月22日,董传方通过赵之国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押金共计510000元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笔5100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3月2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510000元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押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33.山东郓城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新增千亿斤诸城2018田间郓城新河上段治理工程。
(1)2018年7月19日,山东郓城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樊建丽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16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次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笔投标保证金薛某某没有上交给县水利施工公司,而是用其他工程保证金进行了冲抵。
(2)2018年8月8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16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8月10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投标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153500元转入樊建丽个人银行账户。
34.东营市王红奎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东营市河口区神仙沟工程。
(1)2018年12月20日,王红奎通过其妻子黄金丽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2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12月24日,薛某某将该款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2019年1月3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工程保证金扣除100元转账手续费后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19900元。次日,薛某某用该219900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1月9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和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款178100元转入黄金丽个人银行账户。
(2)2018年12月24日,王红奎通过黄金丽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2270000元工程投标实力证明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12月26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2270000元转入县水利施工公司银行账户。
(3)2019年1月3日,县水利施工公司通过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将退回的2270000元神仙沟工程投标实力证明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1月4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投标实力证明资金余款2269500元转入黄金丽个人银行账户。
35.潍坊市常成明借用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投标临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9年1月8日,常成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上交到县水利施工公司的32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转入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当日,薛某某用该款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1月9日,薛某某用赎回的银行理财资金,将32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水泥制品厂银行账户。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负责微山县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卞某在承揽河道疏通和修路工程中谋取利益,两次收受卞某现金共计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家属主动退款80000元。
三、行贿罪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经理曲泽军(另案处理)对其职务提拔、出借县水利施工公司资质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曲泽军现金共计112000元。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涉案关系人曲泽军的供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薛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相同。
另查明,县水利施工公司系微山县水利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被告人薛某某在接受监察委调查中退缴了其挪用公款获得的收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县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艳苓、张某、卞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涉案关系人曲泽军的供述,被告人薛某某庭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负责微山县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某犯数罪,应当依法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薛某某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燕杰
审 判 员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蒋胜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鲍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