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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鲁1526刑初3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30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526刑初31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职检办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延期后继续审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代理检察员邹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辩护人刘伟、王在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白某在担任东昌府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下属时东某昌府区爱心福利院院赵某涛索取财物12.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白某以安排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打麻将为由,先后14次赵某涛索要费用,共计现金7.1万元。

2.2012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以私人宴请为由赵某涛索要现金2万元。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赵某涛索要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05万元。

4.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以处理私事为由,赵某涛索要购物卡,价值2万元。

5.2015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安赵某涛替他随礼500元,未予偿还。

二、被告人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聊城市东方中学职王某杰徐某岭谋求将工作关系转东某昌府区去爱心福利院人事代理的过程中,为二人谋取利益,于2013年6月份非法收受现金2万元。

以上,被告人白某共计收受贿赂价值1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交涉案款现金人民币14.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白某的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赵某涛王某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白某构成受贿罪和对起诉书中认定的白某收赵某涛钱、物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有异议,认为:(一)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1、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仅赵某涛的证言证据不足;2、就白某赵某涛的交往过程来看赵某涛有对白某行贿的思想意识和感情基础,而白某赵某涛索要财物却不符合常理;3、白某受贿不具有主动性,亦不具备索取性及交易性,无法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二)白某收赵某涛7.1万元用于招待视察工作人员打麻将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不计入量刑金额,可免予刑事处罚赵某涛替白某随礼的500元,不宜认定为白某受贿,更不能认定为索贿,建议对白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白某在担东某昌府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下属时东某昌府区爱心福利院院赵某涛索取款物,价值计人民币(下同)5.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2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以私人宴请为由赵某涛索要现金2万元。

(二)、2012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赵某涛索要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05万元。

(三)、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以处理私事为由,赵某涛索要聊城百货大楼面额2万元的购物卡。

(四)、2015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安赵某涛替其随礼500元,未予偿还。

二、被告人白某利用担东某昌府区民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聊城市东方中学职王某杰徐某岭谋求将工作关系转东某昌府区去爱心福利院人事代理的过程中,为二人谋取利益,于2013年6月份非法收王某杰徐某岭现金2万元。

以上,被告人白某共计收受贿赂款物价值7.1万元。

另查明: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白某亲属退交涉案款14.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到案及发破案经过、扣押财物清单、中国共产党东昌府区委员会东昌委〔2012〕18号及〔2017〕103号和104号任免通知、中共聊城市东昌府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白某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杰记录的账目、聊城市东方中学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和东昌府区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通知单及单位工作人员出编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东昌编办〔2013〕21号文件、聊城东某昌府区爱心福利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聊城东某昌府区民政局党组会议记录和情况说明及关赵某涛任职情况的说明、聊城东方双语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情况说明、聊城东方双语小学关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申请慈善扶持资金和拨付资金手续、聊城东方中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聊城东某昌府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王某杰徐某岭人事代理合同、白某的户籍证明,证赵某涛王某杰丁某涛徐某岭陈某泽李某亮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以安排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打麻将为由,先后14次赵某涛索要费用现金7.1万元”的事实,经王某杰记录的账目、证赵某涛王某杰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7.1万元均发生在视东某昌府区民政局和爱心福利院期间赵某涛王某杰均知悉款项用途,白某接触款项时间短暂,没有得到该款项,被告人白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该7.1万元不计入对白某量刑金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中2-5分项事实,经王某杰记录的账目、证赵某涛王某杰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某受贿款物系以宴请、私事等为由赵某涛索要。辩护人辩称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仅赵某涛的证言证据不足、赵某涛索要财物却不符合常理,受贿不具有主动性,亦不具备索取性及交易性,无法认定白某有索贿情节以赵某涛替白某随礼的500元,不宜认定为白某受贿、索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对索贿部分的犯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交犯罪所得,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受贿赃款人民币7.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占左

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

人民陪审员  吕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