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405刑初75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一部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张祥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旺庄自然村负责人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本村辖区内山体生态保护及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体育现金20.3万元,并帮助张体育在涧头集镇旺庄自然村辖区内鱼山非法采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用受贿款中的8000元,支付了其他人的迁坟款,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在任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旺庄自然村负责人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本村辖区内山体生态保护及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体育现金20.3万元,并帮助张体育在涧头集镇旺庄自然村辖区内“鱼山”非法采矿。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所受贿的19万元赃款被枣庄市台儿庄区公安分局扣押。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又主动退回赃款1.3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体育、宋志彬、赵建忠等人的证言,村干部履历表、扣押物品清单、《涧头集镇村干部工作暂行办法》、《涧头集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山石行为保护山体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涧头集镇严厉打击盗采山石资源实施方案》、案件情况说明、台儿庄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旺庄自然村负责人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本村辖区内山体生态保护及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真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回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用收受赃款支付其他人的迁坟款,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3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全国
审 判 员 石祥平
人民陪审员 杨传银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