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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8)鲁0211刑初143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0211刑初1431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赵越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青岛豪邦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青岛豪邦盛国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谷某所送的购物卡二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柴某1(另案处理)在城发集团收购青岛威尔利服装有限公司股权等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柴某1所送购物卡1万元、茅台酒一箱和海参六盒。

4、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美光机械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收受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所送购物卡3000元。

5、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龙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总经理杜某所送茅台酒一箱。

经鉴定,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300元,干海参价值人民币8750元。

综上,王某共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62050元。已退缴赃款43000元。公诉人提交了发破案经过、任免通知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系自首,2、被告人积极、主动退缴赃款43000元,并妥善保留赃物等待司法机关处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1、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青岛豪邦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青岛豪邦盛国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谷某所送的购物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柴某1(另案处理)在城发集团收购青岛威尔利服装有限公司股权等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柴某1所送购物卡10000元、茅台酒1箱和海参6盒。

4、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美光机械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收受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所送购物卡3000元。

5、2018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推进城发集团收购龙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收受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总经理杜某所送茅台酒1箱。

经鉴定,茅台酒1箱价值人民币10300元,干海参4.5斤价值人民币8750元。

综上,王某共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62050元。已退缴赃款4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留置,后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除已退缴的现金外,其余物品妥善保留有待司法机关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该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王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及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留置,后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

2、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及退还、返还扣押财物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赃物照片一宗证实,从王某处扣押、发还财物情况,以及随案面额5000的利群购物卡2张及人民币现金2万元已存于纪委监委涉案款账户的情况,王某非法收受的海参、茅台酒情况;

3、户籍信息证明王某的身份情况。

4、干部履历表、任免职的通知、劳动合同、王某三年工作总结、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证实王某的任职及职责情况。

5、关于组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战略发展部部门职责说明书证实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性质及该公司战略发展部的职责情况;

6、中共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及会签表、关于丽华琅琊养生休旅综合体项目合作方案(拟)的汇报、关于龙湾温泉、丽华琅琊综合体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证实,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铁华盛丽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共同以现金形式出资成立青岛龙湾景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该项目合作方案情况及进展情况;

7、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合同一宗证实,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向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质押、抵押情况;

8、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邦盛国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及附件、豪邦盛国项目投资方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书一宗证实,城发投资集团根据管委工作安排,收购豪邦盛国金沙滩路598号在建工程资产工作进展汇报及请示情况;

9、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拟进行投资而设计的房地产及其辅助设施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对龙湾温泉酒店资产评估情况;

10、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为推进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有限公司酒店项目进度,2018年6月中旬,其到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王某的办公室送给了他两张5000的利群购物卡。

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为推进城发集团收购其公司青岛豪邦度假酒店项目,于2018年6月27日或28日,其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2万元现金。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的刘某、谷某送给城发集团王某部长的现金或购物卡都是自己出的钱,跟公司没有什么关系。

13、证人柴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其在王某所在的小区送给王某两张5000元利群购物卡,又过了两天在王某所在的小区送给王某6盒干海参,快过年的两天又给王某送了一箱6瓶装的茅台酒。

14、证人柴某2的证言证实,柴某1从其处买了七八斤干海参。

15、证人黄金光的证言证实,春节前一段时间,柴某1从其经营的黄岛区双利烟酒商店买了一箱6瓶茅台酒。

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为推进城发集团收购其青岛美光机械公司土地的进程,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蓝海金港大饭店的洗手间送给王某3000元佳世客购物卡。

1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为推进城发集团收购其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的进程,2018年2月份春节前,其送给王某一箱6瓶茅台酒。

1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其送给杜某一箱6瓶茅台酒。

1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悔过书证实,其收受刘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谷某2张5000元利群卡,收受柴某1购物卡1万元、茅台酒1箱和海参6盒,收受张某购物卡3000元,收受杜某茅台酒1箱的事实,与刘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城发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具有自首、积极、主动退缴赃款43000元,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偶犯的意见,经查,王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缴在案赃款4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三、茅台酒1箱价值人民币10300元,干海参4.5斤价值人民币8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