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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8)鲁0613刑初31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0613刑初313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莱检公刑诉(2018)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苗青生、雷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长江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等九个单位和个人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费用减免、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7年期间,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8.2523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92.882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长江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的请托,为其向栖霞市政府供应办公家俱提供帮助。2007年9月14日,王某某收受娄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的请托,为其开发房地产项目、减免审图费、向市委领导递交公文等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王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索要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3万元。2018年5月,王某某为掩饰犯罪将本田CRV汽车退给王某1,并给王某1打了60万元的假借条。

3、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公司胶东事业部经理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参与烟台市委党校重建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康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情中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的请托,为其获得征迁补偿等提供帮助,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5、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金海湾饲料有限公司经理刘某2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6、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为其亲属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闫某给予的存有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7、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徐某的请托,为其亲属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曹某、李某2的请托,为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开工手续提供帮助。2017年年初,王某某收受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山分公司负责人庄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2月,王某某为掩饰犯罪,将10万元退给李某2。

9、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庆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叶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少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帮助,收受叶某为其支付的购买装修材料款人民币12.2523万元。2018年5月,王某某为掩饰犯罪,将上述款项退还叶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苗青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也未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接受的贿款并非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社会危害性小;赃款赃物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系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收受本田轿车及部分款项具有朋友之间帮忙的成分。

辩护人雷达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到烟台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一直供述稳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意愿,其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长江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等九个单位和个人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费用减免、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7年期间,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8.2523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92.88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扣押。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一、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长江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的请托,为其向栖霞市政府供应办公家具提供帮助。2007年9月14日,王某某收受娄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存款凭条。证实娄某于2007年9月14日向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存入5万元。

2、办公家具供货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货明细、收据、电汇凭证、汇兑凭证(回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证实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烟台长江家俱有限公司参与栖霞行政中心办公家具供货、货款结算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与栖霞市委联系采购家具的情况,以及事后其向王某某银行卡号存款5万元的事实。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向其打招呼,介绍娄某参与栖霞行政中心的家具采购招标,后其安排娄某与崔某对接。

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栖霞行政中心办公家具采购过程中,刘某1给其打过电话,说王某某的一个朋友想过来投标,让其帮忙安排,后娄某投标并中标一个标段。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栖霞市政府从娄某处购买办公家具后,2007年,娄某给其打电话,要其银行卡号,说给其打5万元以表示感谢。其将建行工资卡卡号告知娄某,几天后,娄某告知其已经打款。

二、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的请托,为其开发房地产项目、减免审图费、向市委领导递交公文等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王某某先后收受王某1人民币25万元,向王某1索取人民币70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收受、索取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3万元。王某某为掩饰犯罪,于2018年春节期间给王某1打了60万元的假借条,于2018年5月,将本田CRV汽车退给王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企业信息、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G-6、G-7住宅小区旧村改造项目立项申请、嵛景华城小区合作开发合同、总体规划设计部分变更的请示、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补充协议、岗嵛旧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旧村改造会议纪要、关于G-6、G-7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存根)、收款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单、竞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于嵛景华城房地产公司G-6、G-7小区土地出让金及费用的说明、关于退还嵛景华城房地产公司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函、拨款委托书、关于退还土地费税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G-6、G-7小区宗地划分的申请、关于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请示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嵛景华城项目开发的相关情况。

2、支款单、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付款)、借款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进账单、借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索要王某1款项的做账情况、银行查询信息,以及被告人王某某为规避调查出具假借条的情况。

3、车辆付款凭证、进账单、支票存根、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始凭证粘贴单。证实涉案东风本田CRV汽车购买资金来源及做账情况。

4、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协议。证实王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参与栖霞项目的股权转让、合资情况。

5、营业执照、预算书、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房屋装修及支付装修款的情况。

6、借款单、备用金明细账。证实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1索要10万元的资金来源。

7、文件批办单、退出类高尔夫球场转型发展媒体专家调研活动邀请函、调研方案。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向市委领导递交公文的相关情况。

8、烟台开发区嵛景华城项目汇总表、施工图审查费用计算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证实嵛景华城项目审图费减免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其开发房地产项目、减免审图费、向市委领导递交公文等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索要其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3万元。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岗嵛村开发确定合作对象、土地证问题进行干预的相关情况。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打招呼为王某1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审图费的相关情况。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烟台市嵛景华城部分房地产项目在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进行图纸审查时,对审图费进行部分减免的事实。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向其协调王某1栖霞苹果城高尔夫项目的相关情况。

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房屋装修,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支付装修款和材料款的相关情况。

7、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涉案东风本田CRV的购买、使用相关情况。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1索要10万元,该10万元现金由其经手交给王某某的相关情况。

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王某1要其准备10万元现金并交给王某2的相关情况。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9月其打电话给王某1说他公司有没有车给其孩子开,王某1说让公司办公室买辆新车。选好车后,其打电话告诉了王某1。买了一辆黑色2.4升排量的自动挡本田CRV轿车,虽然这辆车挂在王某1公司名下,但是这辆车实际上的使用人是其家人,实际上这辆车就是王某1送给其的。2018年5月4日,其担心被调查,将该辆车还给了王某1。

2007年底,王某1说是快过节了,给其打5万元钱,后其将银行卡号告诉了王某1,王某1向该卡上打了5万元。2009年上半年其女儿结婚之前,王某1向其银行卡打了20万元。

2017年,其先后去了王某1公司三次,每次都是王某1安排财务人员往薛某卡上汇款,每次都是20万元,总共从王某1那里要了60万元装修款。2018年春节期间,其找到王某1,提出打个欠条,如果有人查,对外就说是其借王某1的。

2017年12月,其让王某1给其准备10万元,拿到后,其将该10万元退给李某2。

三、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胶东事业部经理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参与烟台市委党校新校区(一期)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康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康某职工履历表、招标公告、烟台市政府采购公告、施工采购更正公告、网上投标报名备案表、投标资格审查情况汇总表、施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施工开标评标定标记录、评标报告、施工中标通知书、公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康某所在的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烟台市委党校新校区(一期)工程招投标并最终中标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向市委党校的姜校长打招呼。其所在公司中标后,其给王某某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2、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在烟台市委党校新校区招投标时,被告人王某某曾介绍康某给其认识,该项目最终由康某所在的中建八局二公司中标。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烟台市委党校开始重建项目的招投标时,其帮助康某向当时党校校长打招呼。中建八局中标市委党校建设工程项目后,有一天晚上,康某约其吃饭,后给其一个装有5万元的牛皮手包,作为对其的感谢费。

四、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市芝罘情中情艺术婚纱影楼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的请托,为其获得征迁补偿等提供帮助,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预付款)协议、恒丰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证实烟台市芝罘情中情艺术婚纱影楼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征收补偿款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至王某某办公室找他,就征迁补偿的相关问题让王某某帮忙协调芝罘区政府的相关领导,王某某打电话协调后,其送给王某某7万元现金。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曾打电话让其合理解决一下赵某的情中情影楼拆迁补偿过程中的问题。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赵某找他请他就赵某的情中情影楼征迁的事情找负责万达广场征迁项目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其按照赵某的要求帮她找到相关人员打了招呼,赵某为了感谢他,送给其7万元现金。

五、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市金海湾饲料有限公司经理刘某2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企业信息。证实烟台市金海湾饲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12月2日孙某2向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2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为解决公司设备环保审批的问题,其与孙某2、王某4一起商议找王某某帮忙协调环保部门,后孙某2与其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助协调市环保局。过了一段时间,三人商议从公司拿出20万元送给王某某协调关系用。王某4安排取出20万元交给孙某2,让孙某2送给王某某。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曾为朋友孙某2的事情找过王某某,事后其告诉王某某饲料厂那边准备了20万元的费用,让王某某处理一下关系,其跟王某某要了银行卡号后转给了孙某2。

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朋友饲料厂的环保手续的事情找王某某帮过忙,他们通过其给王某某送了20万元。

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2曾通过朋友孙某2为金海湾公司锅炉设备环保审批的事情找王某某协调过环保部门,后金海湾公司送给王某某20万元。

5、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为一家企业的锅炉环保审批问题找过其,让其帮助协调给锅炉办理环保手续,其安排给业务部门按照政策办理,他们的要求没有依据,业务部门没给他们办。

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姜某2安排其对一宗锅炉材料进行过审核,经向姜某2汇报后答复对方去找牟平环保局办理。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王某3给其打电话,说孙某2和朋友有个环保的事情想来找找其,后孙某2带着刘某2到其办公室,刘某2说因金海湾饲料有限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后需要办理环保手续,希望其找找市环保局的领导,其与市环保局局长打电话协调。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说他们已经准备好了钱,问其要银行卡号,其发短信将其建设银行工资卡号给了他,后其银行卡收到对方存入的20万元。

六、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为其亲属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闫某给予的存有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新招用员工政治审查表、居民无违法犯罪证明信、劳动合同书、职工登记表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亲属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招用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其通过王某某把亲戚安排到烟台机场工作,给了王某某2万元。

2、证人修维东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王某某曾经为他朋友的孩子找过其,让其给安排到烟台机场工作。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收受闫某2万元,帮助其亲戚安排到烟台机场工作。

七、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徐某的请托,为其亲属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恒丰银行业务交易账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徐某的12万元的资金来源情况。

2、干部档案材料一宗。证实徐某亲属工作调动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让王某某在其亲属工作调动过程中给予帮助,于2015年4、5月份和2015年下半年分两次送给王某某共计12万元。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王某某因为他朋友亲属工作分配的事给其打过电话。

3、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向其打招呼,介绍说有个干部想要调到莱山区工作,其请莱山区人社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接受徐某的请托,于2015年分两次收受4万元和8万元,为徐某亲属在工作调动过程中提供帮助。

八、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曹某、李某2的请托,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开工手续提供帮助。2017年年初,王某某收受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负责人庄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2月,王某某为掩饰犯罪,将10万元退给李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企业信息、负责人信息、营业执照。证实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事企业进行处理的通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烟台市建筑安全报监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烟台市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登记表、情况说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事件处理的申请报告、烟台万科翡翠公园项目A地块总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证实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通报、所承包项目相关情况,以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许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情况。

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负责人庄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的资金来源以及将10万元退给李某2后的资金去向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通过李某2帮忙协调闽建福山分公司芝罘区房地产项目施工工程被禁止施工的事情。2017年2月份,其给了李某210万元人民币现金,让李某2处理领导关系用,后李某2跟其说:曹院长说钱放在纸袋里送给秘书长不合适,要买个手提包把钱放手提包里。后来听李某2说钱已经给了领导了。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与李某2找到王某某,就闽建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市住建局通报和被禁止施工的事情,让王某某帮助协调一下市住建局的领导。2017年初其朋友李某2和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山分公司庄某通过其转送给了王某某10万元人民币现金,王某某收下了。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其和曹某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助协调万科芝罘区房地产项目被禁止施工的事情。2017年初其朋友庄某通过其送给了王某某10万元现金,王某某收下了。

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后不久,李某2曾让其开车去送给曹某一个黑色的手提包。

5、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经因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烟台市住建局通报的事情找过其。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闽建公司在市住建局通报的1年处罚期内办理合同备案及建设开工手续的相关情况。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曹某领着李某2到其办公室,提出有个事情需要其协调一下。因闽南建筑烟台分公司在烟台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住建局下了一个通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处以停工一年的处理,闽南建筑公司也在通报名单内,因闽南建筑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经付清,希望其帮着协调一下,让住建局取消对他们公司停工的处理决定,尽快让闽南建筑公司恢复施工建设。其当着李某2和曹某的面,给市住建局局长打电话协调此事。2017年春节后,曹某给其一个装有10万元的黑色手提包,跟其说是李某2给的包,其收下了。2017年12月,其听说曹某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便想尽快把这10万元还给李某2,因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便让王某1给其准备10万元,第二天找到王某2拿了10万元后,将该10万元还给了李某2。

九、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共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叶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少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帮助,收受叶某为其支付的购买装修材料款人民币12.2523万元。2018年5月,王某某为掩饰犯罪,将上述款项退还叶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企业信息、负责人信息。证实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烟台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烟台市中心区不同工程类型建安平方米造价表、福山区2017年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建设工程收费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福山区住建局2017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收费情况、福山区第一国际小区建设工程建设面积情况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个人网银付款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情况。

3、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个人网银付款凭证、手机银行付款凭证、支付业务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装修材料款人民币12.2523万元、退还上述款项、上述款项的最终去向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王某某为其公司协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事情,其以给王某某支付装修材料款的形式送给王某某122523元。2018年4月底,王某某打了借条,过了几天,王某某退还上述款项。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帮助叶某协调过皖江公司烟台分公司承揽的福山区第一国际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事,叶某为王某某支付共计122523元装修材料款。2018年4月底,王某某打了借条,过了几天,王某某退还上述款项。

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因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山第一国际小区项目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又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事,王某某曾跟其打招呼,后皖江公司福山第一国际项目少交了一部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福山区第一国际小区施工单位皖江公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没有按照其核算数额收取,而是按照翟某局长的批示收取。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福山区第一国际小区施工单位皖江公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没有按照其核算数额收取,而是按照翟某局长的批示收取。

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福山区第一国际小区施工单位皖江公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没有按照杨某、张某核算,其复核的数额收取,而是按照翟某局长的批示收取。

7、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4日王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借10万元钱,并安排人将10万元打入王某某指定的账户。

8、证人邵某2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邵某1曾经安排其给王某某打过10万元钱。

9、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4日陈某2跟其说有个人欠公司一笔钱,叶某让这个人把这笔钱打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陈某2领着其和还钱的人见了面,其将其青岛银行账户写给了还钱的人。还钱的人当场用支付宝给其银行卡转了三笔钱,共计22523元。2018年5月6日,其青岛银行卡又收到三笔钱,共计10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叶某因其所在公司所承揽的福山区第一国际项目需要向福山区住建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事情,叶某约其吃饭,吃饭期间承诺其购买装修材料的事情由叶某负责,后提出让王某某帮忙协调少交一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解一下他们公司的资金压力,其向福山区住建局局长打招呼。2017年11月,叶某因上述工程二期工程又找到其,让其帮忙协调少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予以协调。叶某所在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7年12月,为其支付装修材料款共计122523元。2018年4月底,其向叶某打了借条,5月初,将上述款项归还叶某所在公司。

本案尚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烟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王某某案发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证实涉案款物查封扣押情况。

(四)干部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呈批表、任免职通知、市委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意见、工作机构职责、市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工作履历、任免职情况及工作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4.63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25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2.88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扣押,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8.2523万元、价值人民币24.63万元的本田CRV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人民陪审员  于文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峻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