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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8)鲁1423刑初12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4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1423刑初120号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邱洪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苑晓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9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禹城市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开发的群贤居项目在拆迁安置、安置房款交纳、税费返还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于2010年4月份,向中商公司负责人贾某表示想在群贤居小区要一套房产。贾某同意后,被告人李某选中该小区14-2-202号房产,价值人民币34.1055万元。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中商公司售楼处将该房产以人民币42.0391万元价格出售,房款打入中商公司帐户。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贾某表示取走房款时,让贾某把房款“凑整”。贾某同意给李某人民币60万元,并将该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李某指定的帐户。除去房产增值部分人民币7.9336万元,被告人李某受贿金额人民币52.0664万元。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分管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公司)负责人王某1的请托,在组织拆迁村庄安置动员大会上,部署舜禹公司所有的车库定购出售工作,帮助舜禹公司销售车库151个。为此,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在准备交付其亲属2011年、2013年定购的由舜禹公司开发的大禹盛景小区3套房产房款时,向王某1表示希望给予照顾。王某1以收据抵顶房款的形式减免被告人李某房款人民币60万元。

三、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接受烟台丰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丰鑫公司)负责人车路平的请托,为丰鑫公司开发的前油坊二期项目在工程款申请、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2012年至2017年,李某先后5次通过杨某1非法收受车路平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银行卡一张、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房产一套、昂科威汽车一辆、烟台天越湾房产一套、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房产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906.123662万元。其中:

(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儿子李某2结婚期间,通过杨某1收受车路平以银行卡方式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二)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交2万元认筹金,打算购买黄金99御园10-2-1702房产后,向车路平表示购买该房产的想法。车路平表示为其交纳房款。在交房款时,被告人李某提出要交个首付,车路平表示用全款买房。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杨某1收受车路平给予人民币190万元交纳房款。

(三)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去烟台期间,向车路平表达了想买一辆别克昂科威汽车的想法。车路平在烟台别克4S店主动通过杨某1付款,为被告人李某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33.54344万元的别克昂科威汽车。

(四)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杨某1收受车路平人民币242.080222万元,用于交纳购买位于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的天越湾小区192号楼2单元302室的全部房款。

(五)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杨某1收受车路平人民币390.5万元,用于交纳购买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项目B10地块5号楼1单元1602室商品房及储藏室的全部款项。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5月25日被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和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禹城市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贾某人民币52.0664万元,收受禹城舜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1减免房款人民币60万元,收受车路平一张人民币50万元银行卡、一辆昂科威汽车和一套烟台天越湾房产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贾某、柴某1、张某1、王某1、李某1、祝某、杨某1、李某2、曲某1等人的证言;2.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所作价值鉴定、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做检验报告等;3.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经李某协调,中天公司向丰鑫公司借了一笔款,丰鑫公司许诺中天公司如能如期全部偿还,利息全部给李某。后来李某通过以中天公司的房产抵债的方式帮助丰鑫公司追回了借款,车路平一直没有向李某支付这笔利息。另外,车路平的公司在李某分管的地方搞开发挣了钱,杨某1说过车路平要给几个点的好处费。车路平跟李某也说过,项目完成后,给李某二三百万元的好处费。基于以上理由,李某才接受了车路平的汽车和房产。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贾某、王某1、车路平三人7笔财物价值总计1018.19006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中有154.9622万元是被告人李某协调借款的利息应予从犯罪总额中扣除。1.从来源看,该笔款是车路平将钱借贷给他人后取得的利息;2.该笔款的取得与被告人李某的职权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被告人李某的职务便利;3.本质上,该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得到的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4.车路平和被告人李某没有达成行贿受贿的合意,也不存在请托事项。(二)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1.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3.涉案财物已退缴及冻结,财产价值足以满足退赃要求。4.认罪、悔罪、认罚。(三)涉案的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房产一套、烟台天越湾房产一套、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房产一套,系被告人李某以受贿款购买,产权分别登记在其亲戚名下,被告人李某受贿的是钱而不是房产。1.所有房产都是被告人李某先考察,确定购买后再找车路平商议,车路平随后提供了一部分购房款。车路平只关心金额而不是房产,也没有购房送人的意思表示。2.行贿受贿双方的目的都是钱,交易指向也是钱,房产只是交易的理由、借口。3.被告人李某有部分出资用于房产,比如地下室、储藏室、车位以及后来的装修。4.车路平提供的钱是购房款的一部分或者超出了购房款。(四)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孳息,退赃数额应以受贿价值为限。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为开发商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收受在其辖区内开发群贤居项目的中商公司贾某人民币52.0664万元;收受舜禹公司负责人王某160万元房款;先后5次收受丰鑫公司负责人车路平的财物折合人民币906.123662万元。受贿金额总计1018.190062万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禹城宾馆一楼会议室被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贾某52.0664万元、接受王某1给其减免房款60万元、收受车路平送的50万元银行卡、昂科威汽车和烟台天越湾房产等犯罪事实,于2018年8月21日配合监察机关宣传部谈话并同步录制视频资料。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将涉案款203.54344万元上缴德州市监察委。德州市监察委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7月16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登记在张念训名下的济南绿地国际金融中心B-5-1-1602号房屋及储藏室、车位认购款共计412.5万元、济南黄金99御园10号楼2单元1702号房屋及2单元负1层2-127号储藏室、登记在张某3名下的烟台天越湾小区192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予以查封。

一、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向在其辖区内开发群贤居项目的中商公司负责人贾某表示,想在群贤居小区要一套房产。因为被告人李某负责群贤居项目后,给贾某在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过帮助,贾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选中了该小区价值人民币34.1055万元的14-2-202房产和14-2-502车库,借给中天公司作办公室。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中商公司售楼处将该房产和车库以人民币42.0391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2,房款打入中商公司帐户。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贾某表示取走房款,让贾某把房款“凑整”。贾某将人民币60万元转账至李某指定的帐户。去除房产增值部分人民币7.9336万元,被告人李某实际接受贾某人民币52.066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证言,证实贾某注册的中商公司于2006年12月份承接群贤居花园小区建设,与禹城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发生过不愉快。2009年,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某负责群贤居小区拆迁房安置、商品房销售、工程进度质量,及后续楼盘施工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工程款拨付,与贾某相处地非常融洽。2010年,中商公司和禹城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群贤居安置开发协议。2010年四五月份,李某到贾某办公室说群贤居小区不错,打算在该小区要套房。贾某同意让李某挑房,就想着把房子送给李某了。李某挑好的房子带车库,价值34.1055万元。贾某给了李某房产钥匙后,李某进行了装修。因为从李某负责群贤居项目后给贾某在施工现场拆迁进度、不允许村民再自建住房、解决村民来施工现场闹事、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贾某未和李某提过支付房屋和车库钱款的事,李某也未提出过支付房款,实际上是送给的李某。2015年李某找好买家,通过贾某的公司将群贤居小区的房产和车库卖了42.0391万。2016年7月份,李某到贾某办公室让把房产、车库钱凑个整给其转账。贾某将60万元转给了李某指定的张某1的账户。

2.证人柴某1(中商公司工程部经理)证言,证实李某于2009年至2014年负责群贤居小区拆迁安置、工程质量等工作,帮中商公司解决了一些困难。按照贾某的安排,柴某1给过李某群贤居花园小区14-2-202房子的钥匙,没看见李某居住过,听到过装修的声音。2015年,禹城中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业主王某2签订的购房合同。

3.证人于某(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南于村村委会主任)证言,证实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有部分村民不能按时支付房款,负责群贤居小区拆迁安置工作的李某找过于某动员没交房款的村民交房款。

4.证人李某3(禹城市东城街道办党委书记)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李某3接李某电话,要求以东城办名义向禹城市政府写关于群贤居回迁居民办理两证的申请报告,并安排贾某去找李某3。李某3基于李某是直接领导没好意思拒绝。拿到贾某拿来的以中商公司名义向禹城市政府申请拨付税金的报告后,李某3向李某汇报并告知内容。李某在电话里要求申请报告改成东城办的名义,报告内容修改定稿后交给李某。2017年1月份,李某将李某3叫到办公室,说报告仍然要以东城办名义申请,并对报告进行了修改。李某3按照李某的要求将稿件拿回去盖章、签字。报告有为中商公司申请垫付税费退款的内容。

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李某给李某3打电话,要求以东城办名义给禹城市政府打报告,申请为群贤居社区办理两证拨付所需税金。李某3向马某进行汇报,二人在李某修改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两次修改,于2016年3月23日以东城办名义向禹城市政府提出关于群贤居回迁居民办理两证的报告。从程序上讲该报告不符合规定,由于李某是直接分管领导,交代的事就照办。

6.证人张某2(中商公司会计)证言,证实2016年,张某2按照贾某的要求整理过回迁户相关购房及交税账目资料,协调关系申请退税。2017年11月、2018年2月,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向张某2个人账户给中商公司退税200万、120万元。张某2将返还税费转至贾某账户。因回迁户还有人未交房款,其公司相应部分的税费也没上交。

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王某2于2015年4月和群贤居小区开发商中商公司签订购买群贤居小区14-2-202房产和14-2-502车库的买卖合同,合计金额42.0391万元。

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7月5日,贾某尾号0135账户分两次给张某1尾号7669账户转入共计60万,是张某1代李某收的。到账后,张某1告诉了李某,于2016年7月31日将该账户内的钱分两次转入其0671卡内40万,部分用于购买股票、基金,部分还在账户内。听说李某在群贤居花园小区购买过一处房子,是李长远看着装修的。装修好后,李某和李长远都没去住过。

(二)书证

1.禹城市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该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贾某。

2.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群贤居花园小区项目是德州(禹城)高新区管委会监管项目。2009年7月至2014年2月,该管委会指派副主任李某组织对群贤居花园小区的施工质量、进度、拆迁安置房分配等开发建设进行监管。

3.禹城市人民政府文件、禹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隶属于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事业单位,为正科级机构。

4.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群贤居回迁居民办理两证的申请报告、关于拨付群贤居回迁居民办理两证所需资金的申请报告,证实李某交办的以东城街道办名义为群贤居小区向市政府申请办理两证报告情况。

5.关于为群贤居花园社区安置房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请示报告,证实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1月9日向市政府就群贤居花园社区安置房办理两证进行请示,建议群贤居花园社区村民安置房两证办理按迎宾路三个村民社区政策办理。

6.申请报告,证实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4月5日向禹城市政府就中商公司完成三个村回迁安置任务,按照禹城市政府(2006)15号文件精神及2014年1月有关领导批示申请拨付办两证所需税金586.38万元。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于2017年1月10日向市政府申请退回群贤居小区先行垫付缴纳税费5863815元。

7.申请办证税金说明、群贤居花园村民一期安置统计表、一二期村民安置房暂行管理办法、村民安置房款统计表、一、二、三期村民安置房款村民拆迁补偿抵顶房款明细表、群贤居村民安置房款情况说明、关于禹城市中商公司回迁安置涉税情况说明,证实中商公司回迁安置涉税数额的依据、已缴纳税款数额及该项目尚欠房款部分税未缴纳情况。

8.禹城市2018年1月12日市长批示经费与预算对照审核表、关于下达群贤居花园社区安置房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对公账户、收款收据、转账支票存根、收据、转账凭证、张某2尾号7017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贾某尾号9745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经审批后,2018年群贤居花园社区安置房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资金120万进行了拨付,2017年12月200万元房产证资金通过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对公账户转给张某2个人账户,由该账户转给贾某个人账户。

9.禹城市群贤居小区14-2-202房产档案信息、王某2交房通知单资料、王某2购房合同、王某2支付购房款账证及发票,证实王某2购买群贤居小区14-2-202房产和14-2-502车库合同签订及付款情况。

10.贾某尾号0135交易明细、张某1工行尾号7669账户、农行尾号0671账户交易明细、工行支取29万凭证,证实张某1为李某代收贾某的60万房款情况。

(三)鉴定意见

禹城市群贤居花园小区14-2-202室、14-2-502车库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地产评估报告,证实禹城市群贤居花园小区14-2-202室、14-2-502车库于2010年4月15日价格为34.1055万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于2009年在禹城市高新区任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农村拆迁、合村并建、社区建设、群众安置工作,对贾某承建群贤居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进行监管。在此期间,贾某公司与禹城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安置开发协议,确定安置政策,使项目顺利开展。2010年,李某基于自己在高新区任职,能管着贾某,也给贾某在群贤居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贾某应该感谢自己、群贤居小区后续项目还需李某帮忙的想法,向贾某提出在群贤居小区要套房,贾某予以答应。李某选定了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202室住宅和14-2-502车库,价值341055元。双方未提及房款的事,李某亦未支付房款。李某拿到房屋钥匙进行过装修并出借给中天公司作办公室。该房产属于李某所有,李某的同事都知情。收到房产后,李某应贾某的请求,协调拆迁村干部找安置群众补交房款,2014年帮群贤居村民争取到两证费用全免的优惠政策,协调贾某的中商公司垫付的税费返还300多万。2015年4月份,李某将该房子及车库通过中商公司以420391元转卖给王某2,房款放在贾某中商公司,并称以后需要钱时来拿。2016年7月,李某向贾某要房款时,让贾某凑个整。贾某提出给李某60万元。李某防止房子出问题和怕查账,让贾某把钱打到其弟弟张某1名下存放李某家庭钱款的卡上。该笔钱李某用于个人理财、家庭生活和张某1做生意借用。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应舜禹公司负责人王某1的请求,在组织拆迁村庄安置动员大会上,部署归舜禹公司所有的车库定购出售工作,并帮助销售车库151个。2011年、2013年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定购了由舜禹公司开发的大禹盛景小区3套房产。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准备交付房款时,向王某1表示希望给予照顾。王某1为被告人李某虚开60万元的收据,抵顶房款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王某1从禹城市政府购置花园小区不属于安置范围的三四百个车库。为了销售车库,王某1找到李某,想通过李某将车库卖给安置村民,并表达了会感谢的想法。通过李某,花园小区村民购买一百多个车库。李某从王某1开发的大禹盛景小区定购了3套房,于2015年4月交房款的时候,李某提到卖车库的事,让照顾点。王某1基于李某是禹城市的领导干部,管着拆迁安置工作,确实也通过李某卖过车库,怕因为此事闹僵了,以后遇见需要李某帮忙的事不好办,就用60万元收据抵顶了李某60万元房款。这60万元房款超出卖车库正常的提成报酬,也超出了一般的照顾。

2.证人祝某(原祝庄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祝庄村往花园小区安置时车库不在安置范围,根据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知,想买车库,村里集中收取车库款、统一在舜禹房地产公司购买。集中购买后,再需要购买的就自行去舜禹房地产公司直接购买。

3.证人李某4(原祝庄村主任兼会计)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李某在禹城高新区召开涉及拆迁9个村动员大会上传达拆迁政策时,一并部署了出售车库的政策。村民可以在村里报名买车库,由李某4打相应车库款的收到条,最后把购买车库人的名单、车库号转给高新区。收取的车库款最后转至李某提供的账号内。

4.证人彭某(彭庄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根据安置政策,彭庄村往禹城花园小区安置,车库不列入拆迁安置分配计划中。2009年上半年,李某代表高新区,在涉及拆迁安置9个村拆迁安置动员大会上传达的拆迁安置政策和花园小区车库出售政策。村民可自愿在各村报名,村里集中收取车库款后统一在舜禹房地产公司购买。彭某将车库购买政策传达给村民,大部分村民购买了车库。彭某集中收取车库款并将村民交车库款存单及信息汇总后给李某。

5.证人李某1(王某1舜禹公司财务经理)证言,证实2009年11月,舜禹公司通过李某销售花园小区车库151个。2015年4月份,王某1打电话让李某1去核对李某这些年交到公司的车库款定金、车库个数和面积,说李某帮着卖车库了,来核算的,要给李某60万元。经李某1提议,王某1和李某同意,李某1开具了一张60万元的收到条,由李某拿着去售楼处抵顶购房款60万元。

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张某1按照李某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大禹盛景小区签订B15-3-501购房合同。此外李某在该小区还购买了B14号楼东单元五楼、六楼各一套。

(二)书证

1.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李某任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要负责管委会辖区内村庄村民的拆迁和安置工作,彭庄、祝庄属于禹城高新区管委会辖区。

2.企业信息,证实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禹城市市中办马庄,法定代表人王某1。

3.花园小区楼房转让合同,证实舜禹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购买花园小区车库。

4.花园小区车库统计表,证实截止2014年花园小区通过李某销售的151个车库中,除两个是南街的,其余均是彭庄、祝庄居民所购。

5.存折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祝某、李某4名下存折有现金存入和向李某1转款。

6.舜禹公司现金日记账、收到条,证实李某于2009年11月分别向舜禹公司交车库现金,该公司入账情况。

7.记账凭证、收据,证实2015年4月2日,大禹盛景交给禹城舜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收据,账目中记载收款人李某1,李某1标注帮着卖车库,未收款。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底,李某接受舜禹公司王某1请托,利用担任禹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拆迁组组长,直接管着高新区彭庄、花园村和祝庄拆迁安置的职务便利,在组织拆迁村庄安置动员大会上,讲明安置政策的同时,布置归王某1所有的车库定购出售工作。2011年2月份,李某亲属在王某1公司开发的大禹盛景房产定购3套房产。2015年上半年,李某家被通知交房款办理房产证时,李某去王某1办公室要求照顾房款,并提及帮忙卖车库的事。王某1表示给优惠60万元,让财务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收条抵顶了60万元房款。

三、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接受丰鑫公司负责人车路平的请托,为丰鑫公司开发的前油坊二期项目在工程款申请、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通过杨某1收受车路平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6.123662万元。其中:

(1)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儿子李某2结婚时,通过杨某1接受车路平存有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2)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济南选定了黄金99御园10-2-1702房产及储藏室,自己交了2万元认筹金(抵顶房款5万元),由其儿子李某2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后,联系车路平到禹城,告知车路平想在济南购买该房产的打算。车路平表示出钱为被告人李某购买该房产。被告人李某提议让车路平交首付。车路平提出交全款,被告人李某表示接受。2014年6月至7月,车路平两次向杨某1转款人民币190万元,杨某1垫付5939元,为被告人李某交纳房款190.5939元。被告人李某又出资17万元购买了车位,由其儿子李某2出资进行了装修。为了规避调查,被告人李某将该房产转移登记在其表妹张某3名下。

(3)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去烟台期间,向车路平表达了想买一辆别克昂科威汽车的想法。车路平通过杨某1在烟台别克4S店为被告人李某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3.54344万元的别克昂科威汽车。被告人李某将该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对换了杨某1的女儿杨某3的途观汽车,最后将途观汽车为他人抵顶债务。

(4)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选中位于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的1599号天越湾小区192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把想买该房的想法告诉杨某1,之后又联系车路平,让车路平把购房款给杨某1,由杨某1出面买房。车路平答应后,通过杨某1支付了共计242.080222万元的房款和税费。为了规避调查,被告人李某安排将该房产登记在张某3名下,定下装修方案后,自己出资委托杨某1进行了装修。

(5)2017年10月份,李某看好济南绿地B10地块5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后,让杨某1用其岳父张念训的名义买下。被告人李某又联系车路平,说看上一套房,让车路平准备钱,由杨某1出面购买。车路平先后给杨某1转款390.5万元买下该房产及储藏室一套。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自己出资在该小区购买车位一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1)杨某1为参加李某儿子婚礼向车路平借车时,车路平让杨某1办张自己名下的卡,把卡号告诉他,他会往里打钱,让杨某1带去。2013年10月1日,杨某1参加婚礼时按车路平的要求将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装在红包内给李某,并告知是车路平捎来的。后来杨某1听车路平说给了李某50万元。2014年8月,李某将包括这张50万元在内的共计240万让杨某1保管。(2)2014年6月份,杨某1接车路平电话,让杨某1去济南。杨某1到济南后被车路平接到黄金99售楼处,才知道车路平要给李某买套房。交房款时,李某说要交个首付,三人一商量将来还有利息,还是交的全款。车路平当天上午把90万打进杨某1账户,通过杨某1支付第一笔房款100万元。过一段时间,李某通知交第二笔房款,车路平又给杨某1转100万元。杨某1支付了剩余90.5939万元,替车路平垫付了5939元。车路平给李某买房,是为感谢李某为丰鑫公司在禹城签订了2个多亿的大项目提供帮助。通过杨某1支付房款是为了安全。该小区的车位是杨某1按李某的要求从放在自己处的240万中转的12万。后来李某让把该房产转至张某3名下,杨某1就带张某3来济南办理了几次手续。李某怕房子出问题还让张某3给其儿子李某2写了个租房协议。协议内容不是真实的,房子的手续、钥匙在李某2手里,房子也是李某2两口子装修的。(3)2015年7月,李某来烟台,车路平请李某吃饭时,李某说看上一辆黑色别克昂科威车,车路平表示给李某买。到4s店正好有黑色的这款车,车路平表示让杨某1垫钱给李某购买。杨某1支付了车款、税费、保险共计33.54344万元。李某怕影响不好,安排杨某1将该车登记在杨某1名下,车牌号鲁F×××**是杨某1让李某挑的。办完手续,张某1把车开回禹城给的李某。2017年五六月份,张某1开着昂科威汽车和李某回烟台,以油耗太大为由要换杨某1女儿的途观车(办完手续将近30万)。杨某1给其女儿做工作,将车换给了李某。车的提档和过户手续由张某1办理。车路平将杨某1垫付的车款税费等费用等一并转给杨某137.2万元。(4)2016年,李某来烟台玩,车路平给杨某1打电话说李某看上一套房,让其出面谈价钱买下来,并把李某看上的房子的房号和房主的联系方式发给杨某1。房款和税费最终以242.080222万元成交,通过杨某1支付。2017年,车路平把杨某1垫付的房款还清。李某为了安全、避人耳目,让把房子登记到张某3名下。2017年,李某让杨某1按照中式风格装修。杨某1联系李某到烟台选的瓷砖、墙砖、看的家具。看装修情况时,李某让杨某1更换了门窗。装修款是使用的李某的钱。(5)2017年10月份,杨某1接李某电话,说在济南看上绿地开发的一套房,想用张念训的名义买。几天后,杨某1银行卡里多了200万元。杨某1联系车路平,车路平说是给李某买济南绿地房产的钱。这个时候车路平已经很不愿意给李某买房了。后来,李某让杨某1去交房款,杨某1又借了200万去的济南,以张念训的名义签的购房协议,刷自己2张卡支付房款和储藏室款共390.5万元。2017年底,李某让杨某1去付车位款,杨某1按照李某的要求把保管李某的240万中的35万转给张某1。2018年前后,车路平因为买房的事又转给杨某1200万,多出的9.5万在杨某1处。(6)车路平通过杨某1给李某的房、车、钱,虽然在杨某1、张某3、张念训名下,但都是车路平给李某买的,处置、使用李某说了算。车路平给李某钱、买房、买车,是因为车路平通过李某介绍承接了2.2个多亿的前油坊二期项目,李某负责工程款拨付,给车路平提供不少帮助,车路平也在项目中挣了钱。杨某1和李某说过,车路平因为这个项目会给李某300万的好处费。杨某1建议给200万就行。

2.证人曲某1证言,证实(1)烟台丰鑫公司账目和曲某1工作记录中记载,2013年10月10日车路平的妻子周洪丽给杨某1支付50万未归还。(2)2014年7月4日,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拨1000万元工程款到丰鑫公司禹城分公司账户,丰鑫公司禹城分公司账户分2次转账到曲某1个人名下用于管理公司资金的账户共计400万元。曲某1按照原禹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安排把这400万元用网银转到车路平工行尾号5555账户,在公司账目记载是借款。(3)前油坊二期工程款拨付需要李某签字。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丰鑫公司应该给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出具发票才能领取相应工程款。因为丰鑫公司资金紧张,开具发票就得交相应的税款,不利于公司运转,一直未开具发票。高新区指挥部财务人员多次问过曲某1发票的事,但每次也给拨付了工程款。曲某1就发票的事多次和赵勇说过,赵勇说协调指挥部的领导先凭收款收据领取工程款。从2012年下半年,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第一次向烟台丰鑫禹城分公司拨付工程款至2017年12月底,丰鑫公司均未出具发票。指挥部张涛多次催要过发票。2017年12月28日,曲某1在禹城国税局办税大厅补领了前油坊二期项目工程款共计221695899.12元的24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00多万的税),交给了禹城高新社区建设指挥部。

3.证人曲某2(烟台广润置业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烟台广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路平让曲某2在烟台广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一张41万的现金支票,支取其中40万元转给了杨某1。

4.证人李某2(李某的儿子)证言,证实(1)2014年6月,李某在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选中10号楼2单元1702室,交了2万元定金。房屋认筹书是李某2签的李某的名字。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杨某1两次交的房款,李某通知李某2去签的字。第二次交房款后,李某2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储藏室的合同。2014年11月,李某2挑选的车位,并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分别交车位款5万元、12万元,这17万元都是李某2向李某要的。2015年3月,李某2按照李某的安排,将黄金99御园房产变更到张某3名下,以张某3的名义与开发商重新签订的购买合同。2015年11月交房后,李某2拿着房子的钥匙,和妻子王某3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房产的物业费、燃气费是李某2出的。(2)李某用过一辆烟台牌照,车牌尾号是87的别克SUV。2017年李某2听张某1说,杨某3要把车落在济南,需要用李某2的身份证,落在李某2名下。李某2同意后,和张某1在车辆中介给大众途观越野车办理的过户手续。几个月后,这车过户到了张某1名下,李某2再没见过这个车。

5.证人王某3(李某的儿媳)证言,证实大约2015年、2016年,李某2提到过张某3在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后来李某来济南告诉王某3、李某2,张某3名下的黄金99御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702房子他们可以住、可以装修,还把钥匙留下。王某3联系的装修公司,和李某2确定的装修风格、装修材料。李某2和装修公司签的合同。装修款花费26万左右,大部分是李某2和王某3支付。

6.证人赵某(李某的妻子)证言,证实李某和赵某说过张某3在济南有套房,因为张某3在烟台,在物业上留了赵某的电话,这套房产上的一些小事赵某就帮着处理。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1)杨某1通过张某1让李某给别克昂科威选的鲁F×××**车牌号。张某1回烟台后,杨某1委托张某1把挂好车牌的车开回禹城,将车和钥匙交给了李某。2017年五六月,李某嫌昂科威耗油量大,就和杨某3换了一辆途观。换完车后,李某让张某1办理相关手续,自己坐车回的禹城。张某1办完手续把车交给了李某。过了大约一个月,李某对张某1说嫌途观车车牌号码不好,要把车过户到张某1名下。张某1根据李某的安排,把这辆途观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车是李某在使用。后来听李某说用这辆途观车和别人顶账了。(2)2017年12月20日,张某1接杨某1电话,让其去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售楼处,替杨某1以张念训名义购买的住宅去选车位,从杨某1给张某1转款的35万中支付了22万车位款。

8.证人张某3(李某的表妹)证言,证实(1)张某3名下的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的房产是杨某1买的,杨某1带张某3去济南签的字。听杨某1说房款已经付过了。因为赵某离济南比较近,张某3写过委托协议让赵某帮忙处理跟房子有关的一些小事。听杨某1说过为了孩子上学,李某2想租这个房子,但租没租不清楚。(2)2017年,张某3听杨某1说想在济南炒房,因为限购,张某3名下有济南的房子,所以想用张某3的父亲张念训的名义买。买房的事事是杨某1拿着张念训的身份证去具体办理的。(3)2016年底或2017年初,杨某1说喜欢烟台海边的海景房,想买套房。选定好天越湾这套房产后,杨某1说把房子落在张某3名下。过户手续是张某3和杨某1去办理的。购房合同是张某3签的。

9.证人张某4(张某3的弟弟)证言,证实2018年5月底6月初,张某4收到了一个快递,里面有个档案袋,装着张某3名下在济南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发票等资料。

10.证人车某(车路平的司机)证言,证实(1)车某名下尾号8556的农商银行账户用于管理禹城项目的资金使用。该账户的收支,都是车路平说了算,车某是按照车路平或曲某1的要求办理转账。2015年7月17日,曲某1名下的账户向车某尾号8556转账37.2万元,曲某1让车某给杨某1转款37.2万元。(2)车某按照车路平的安排,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2月13日用自己账户分别给杨某1转款200万。

11.证人杨某2(杨某1的侄子)证言,证实(1)2015年、2016年,杨某1安排杨某2在车管所给别克昂科威汽车办理的挂牌手续,车牌号是杨某1选定的,登记在杨某1名下。(2)2017年下半年,杨某2开车带杨某1、张某3去过禹城,第二天又去的济南售楼处,还带了张某3的一个亲戚去售楼处买的房,

12.证人杨某3(杨某1的女儿)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前后,杨某1和杨某3说要用昂科威和换登记在杨某3名下的途观,杨某3就答应了。换的这辆昂科威登记在杨某1名下,但是杨某3之前没见过,谁使用也不知道,途观给了谁也不知道。

13.证人柴某2证言,证实2017年10、11月,柴某2去杨某4公司催要工程欠款,杨某4提出用铲车顶账。一段时间后,柴某2又去杨某4办公室确认用铲车顶账的事,李某提出用他的途观车抵账,也就是说李某将途观车卖给杨某4,杨某4再使用这辆车抵顶欠柴某2公司的工程款。柴某2同意并安排李建办理的提车和过户手续。当时李某和杨某4之间没约定金额。

14.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用李某的途观车抵账的事是李某和柴某2商量好的。因为李某在杨某4公司有股份,又是领导,李某提出来后杨某4就没反对。

15.证人杨某5(中天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3年7月,杨某5找李某协调借款。经李某联系,中天房地产公司向丰鑫公司借款441.7328万元,借期至2015年1月1日,按18%年利率计算利息。到期后,中天公司未归还本息。因丰鑫公司多次催要,2015年4月,李某提出让中天公司用开发的房子抵顶借款本息。中天房地产公司用价值601.4826万元的房子抵顶了596.695万元本息,差价47876元丰鑫公司未归还中天公司。

16.证人张某5(曾用名张涛,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证言,证实前油坊二期主体和配套项目协议,是李某作为禹城市政府授权代表与丰鑫公司签署。李某应车路平要求协调天瑞房地产公司做担保,两项工程为BT建设模式,没有经过招投标。主体项目委托专门机构作的造价预算平均价是1100元/平方米左右,张某5向李某作了汇报,而李某和禹城市领导在会议确定的政府回购价为1280元/平方米,丰鑫公司向外分包的价格是930元/平方米。配套项目禹城市政府出的控制价是2500多万,丰鑫公司嫌低。李某经领导同意与丰鑫公司签订3000多万协议。审计结算时因存在虚报,审减掉500多万。李某让张某5在审计造价基础上加15%投资回报2851.0998万元起草报告,向领导汇报。协调下来后,李某让张某5起草工程款结算的利息292.95万元的报告,向领导汇报,最终配套工程款项支付3000多万。前油坊二期项目工程款基本能及时拨付,不及时拨付的时候,车路平找过李某协调。李某表示只要工程款到高新区建设指挥部账户,指挥部不会截留,保证及时拨付。李某带着张某5或自己打电话找过时任财政局长李某5协调过工程款拨付的事情。工程款拨付时需要丰鑫公司提供有工程款对应的发票,而在2012年至2017年底,指挥部给烟台丰鑫公司拨付工程款的时候,烟台丰鑫公司只提供收款收据,没有提供过发票,这违反财务制度。会计许某多次向当张某5提过,张某5也多次向李某汇报。李某说工程款该拨付就拨付,发票的事儿以后再说。2017年10月份,开了个协调会后,丰鑫公司补开了全部发票。

17.证人李某5(禹城市财政局原局长)证言,证实李某5任禹城市财政局长期间,禹城市城市建设的项目比较多,各个项目都需要资金,财政状况非常紧张,有时不能保证前油坊二期项目工程款及时拨付。遇到这种情况,李某就会找到李某5,或者打电话或者到办公室来,请求及时拨付。李某5根据财政计划,基本上能够按照禹城市政府和丰鑫公司签的合同,拨付该项目的工程款。

18.证人张某6(禹城财政局长)证言,证实张某6接任禹城市财政局长时,前油坊二期项目2亿多元工程款已经拨付90%多。禹城财政比较紧张,不能每项工程都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李某为了前油坊二期剩余工程款拨付的事多次到办公室或打电话找张某6,张某6基本按照合同要求给拨付工程款。2017年下半年,因前油坊二期项目涉及2亿多元的工程款拨付未开具发票,严重违反财经制度,暂停拨款,李某来张某6办公室协调。张某6明确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并向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2017年12月,丰鑫公司补开了发票。2018年年初,结清了全部工程款。

19.证人张某7(原禹城市财政局副局长)证言,证实张某7任禹城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李某自己或安排张涛多次找过张某7,让及时拨付工程款。在2017年7月前后,张某7得知前油坊二期项目一个多亿的资金没有开发票就拨付了,是明显违规,且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就向财政局长作了汇报,把指挥部会计批评一番。市政府因为这事专门开的协调会,让烟台的公司补开了发票。

20.证人许某证言,证实许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在给丰鑫公司单次拨付工程款时,存在多拨付的情况,但总数没多拨。丰鑫公司在申请工程款拨付时,不提供发票问题,许某多次向李某、张涛说过。李某同意丰鑫公司拿着收款收据来领工程款,说该拨付就拨付,发票的事以后再说。因为李某说了算,虽然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李某让拨款许某就拨付。2017年,没开发票的事被市财政局知道了,许某向李某作了汇报。市里开了个协调会,丰鑫公司才按2.2亿余元工程款开了发票。

2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高某、李林才、车路平合资成立了烟台丰鑫公司,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春节后不久,车路平说想以烟台丰鑫公司的名义承建禹城市政府的一个安置房建设项目,对高某讲过在禹城有个关系,能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都是找李某协调拨付。主体工程是以每平方米1280元的价格承包,以每平方米约950元的价格分包,毛利润是4700多万元。2015年下半年,高某想退出,提出让车路平给其2100万元。到2016年8月,车路平分多次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把高某应得款付清。

22.证人车路平2018年9月12日口述,由妻子周洪丽代笔书写证言(附车路平的口述视频、情况说明、邮寄信封、录像资料),证实车路平任烟台丰鑫公司董事长。大约2011年底,禹城市政府准备在前油坊村为当地百姓建安置房,因工程价格低,又需要施工方出资,很长时间没有找到合作方。李某通过亲戚杨某1找到车路平。车路平公司经过考察,政府项目部和时任项目总指挥的李某做工作,决定投资该项目,并与禹城市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签订了合同,于2012年5月开工。2013年至2017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多次索要财物。为顺利拿到应得工程款,丰鑫公司项目部经理赵勇提出李某的儿子结婚要送50万元。经车路平同意,通过杨某1转给李某50万元。通过杨某1在烟台买车一部,价值约20余万元。前后三次为李某买房。李某是通过杨某1要钱并购买,烟台天越湾一栋价值200余万元。济南两栋,其中一栋在济南黄金99小区,价值200万元,另一栋价值约400余万元。

该材料是车路平从英国邮寄至德州市监察委第二监察室,监察室工作人员接到信件后进行拆封并同步录像。

(二)书证

1.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曲某1工作记录,证实烟台丰鑫公司账目和曲某1工作记录中记载,2013年10月10日,车路平的妻子周洪丽给杨某1支付50万元未归还。

2.开户信息、开户凭证、存款凭条、记账凭证、电汇凭证,证实杨某1于2013年9月29日在农业银行开尾号7767卡,2013年10月10日车路平给该账户汇款50万。

3.杨某16949账户明细、工商银行凭证、李某27960账户明细、杨某12776账户明细、张某10671账户明细、银行凭证,证实2014年8月12日张某1给杨某1尾号7769转账40万。2015年1月10日杨某1名下农业银行尾号2315账户转入李某2名下尾号7960银行卡12万元。2015年9月29日杨某1尾号2776账户支取现金60万元,2016年4月19日给李某的父亲李长元尾号8504账户中转账60万元,2017年12月20日转给张某1尾号2625账户35万元。

4.黄金99御园认购协议书、收据、凭证,证实2014年5月24日,黄金99御园认购协议书乙方签字是李某,是李某的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地址是山东省监狱。黄金绿苑公司收到李某交款2万元。

5.黄金99御园签约审批单、收据(2张),车库审批单、收据(2张)、凭证,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车位使用权合同,证实黄金99御园房屋和车库签约客户乙方(买房)姓名、收据上的交款人是李某2,2014年6月27日交款102万(已付2万,认筹优惠2万抵5万)、2014年7月8日交款90.5939万元。2014年11月9日付5万、2015年1月10日付12万。

6.杨某4账户8794明细、杨某1账户6812明细、20188269号电汇凭证、曲某25963账户明细、烟台广润置业有限公司财物账证、车路平8301账户明细、农行凭证、车路平5555账户明细、曲某18128账户明细、烟台丰鑫0690账户明细、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3319账户、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支付丰鑫1000万工程款账证、曲某1记事本节选、李某2账户7369、7960明细、李某2存入5万凭证,证实2014年5月24日,杨某4德州银行8794账户在黄金绿苑公司现场消费2万;2014年6月27日,曲某2农商行5963账户转40万至车路平农商行8301账户,当日车路平8301账户转50万至杨某1农行6812账户,杨某1农行6812账户支出100万;2014年7月4日,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工行3319账户转1000万至烟台丰鑫工行0690账户,烟台丰鑫工行0690账户转400万至曲某1工行8128账户,当日曲某1工行8128账户转入车路平工行5555户400万,2014年7月8日车路平工行5555户400万转100万杨某1农行6812账户,当日杨某1农行6812账户支出90.5939万;2014年11月9日李某2建行7369账户现金存入5万元,当日李某2建行7369账户支出5万;2015年1月10日杨某1农行6812账户转12万至李某2农行7960账户,2015年1月11日李某2农行7960账户支出12万;2016年11月9日李某2建行7369账户支出28231.28元、1321.2元。印证黄金99御园房产房款、车位款、契税缴纳情况。

7.黄金99御园退房申请审批单、退房申请、购房承诺书、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车位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证实李某2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退房,当日张某3签订购房承诺书,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7日分别签订商品房和地下车位买卖合同,2015年4月25日交付房款188.2085万元、4.4040万元和车位款17万元。

8.业主资料登记表、装修施工申请审批表、装修施工许可证、承诺书、钥匙托管承诺书、房屋钥匙签收确认书、房屋验收记录表、交房手续书、契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2016年11月9日),证实黄金99御园10-2-1702业主是张某3、紧急情况联络人是赵某(业主资料登记表),上述手续业主(纳税人)签字是张某3。

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竣工验收表、自来水开户及用水信息、电开户及用电信息,证实黄金99御园10-2-1702装修合同发包方是李某2、装修竣工验收业主信息是张某3,签章李某2,自来水、电开户的户主是李某2。

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存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落实济政办发[2017]13号文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实济南市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实施房地产限购政策及后期政策调整情况。

11.阿波罗(禹城)大酒店住宿记录,证实杨某1于2014年6月24日至7月1日在该酒店有住宿记录。印证了杨某1为给李某购买房屋来禹城住宿7日。

12.昂科威机动车档案资料(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发票,证实昂科威鲁F×××**登记在杨某1名下,所有人身份证明、保险、完税证明、烟台华洋大通汽车销售公司定金收据、车款支付是杨某1的名字。

13.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身份信息、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屋买卖合同、询问记录、照片、烟台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山东省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证实天越湾房产(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192号楼2单元302)是张波所有,于2016年8月3日、11月3日与杨某1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于2017年1月6日与张某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程符合买卖规定和程序。

14.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账证,丰鑫公司0690交易明细,曲某1工行8128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周洪丽账户5351明细、同城电汇、汇款凭证,杨某1开户信息、7673、2844账户明细,车路平0517账户明细,曲某26503账户明细、同城电汇,证实2016年8月22日,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4680账户于转318.21万至烟台丰鑫0690公户,该公户于次日将上述款项转至曲某1工行8128账户,该账户转78万至周洪丽农信社5351账户,转78万至杨某1农行7673账户,转78万至吴红梅农行3169账户;2016年10月28日,曲某2农行6503账户转50万、车路平农信社6710账户转90万至杨某1农行7673账户,2016年11月3日杨某1农行7673账户支付吴红梅农行3169账户120万;2017年1月5日,杨某1农行7673账户支付张波5386账户40万,2017年1月6日,消费24481.33元、16320.89元;2017年1月21日,车路平农信社6710账户转42.2万元杨某1农商行0517账户。

印证了曲某1按照赵勇安排将工程款转至个人账户再转至周丽洪账户,曲某2按车路平安排给杨某1转款50万元,杨某1替车路平给李某垫付房款,车路平通过杨某1付房款归还垫款的事实。

15.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认购协议书、购房协议书(储藏室)、车位认购书,证实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项目B10地块5号楼1单元1602室商品房及储藏室购买协议上乙方(购买方)是张念训。

16.杨某1农行7673卡小票(300+90.5万)、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据(住宅、储藏间、车位意向金,共390.5万元)、张某1农行0671卡小票(22万)、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据(车位32万元)、杨某17673账户明细(车某工行5564转来200万,江胡史共100万,绿地消费300万)、车某5564开户信息车某5564明细(永鹏、枫丹白露各转来100万,后转杨某17673农行200万)、账证(2017年10月26日第108号)、枫丹白露账证(2017年10月26日第107号)、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账证(2017年10月26日第109号)、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杨某19777开户凭证、杨某19777账户明细、杨某66777开户信息及明细、张某10671账户明细、账证(2018年4月30日第31号、2018年2月13日第93号)、车某5564明细、济南枫丹白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印证证人车某、杨某1、张某4、杨某6、张某1为支付绿地房款借款、付款、转账的情况。

17.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前油坊等村庄搬迁安置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前油坊小区建设工作的请示、关于加快前油坊小区建设工作的请示、关于推进前油坊小区建设BT模式进展情况的回报、中共禹城高新区工委、禹城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的通知、专题会议纪要,证实高新区前油坊小区拆迁、部署、推进、组织成立等情况。其中前油坊项目是采用BT模式,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高新区社区建设过程中所涉具体事宜。李某任常务副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所有资金审签。

18.水岸国际(前油坊二期项目)9号、15号、27(33、37、38)号楼土建及安装工程预算书,证实前油坊项目经专业机构预测,工程报价分别为1036.27、1101.69、1181.64元/平方米。

19.禹城水岸国际安置小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证实李某作为禹城市政府与烟台丰鑫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水岸国际安置小区,采用BT模式开发,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协议。约定禹城市政府以1280元/平方米向烟台丰鑫公司回购。

20.关于禹城水岸国际安置小区项目结算付款审计情况的汇报,证实禹城市审计局对前油坊二期主体项目审计的结算价格是1280元/平方米。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烟台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禹城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禹城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9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4月29日就禹城市水岸国际,以930元/平方米、95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签订分包合同。

22.关于禹城市水岸国际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大门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通知,证实禹城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禹城市水岸国际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大门工程招标控制价为25237457.61元。

23.禹城水岸国际安置小区项目配套工程投资合作协议,证实2013年5月18日,李某作为禹城市政府授权代表和烟台丰鑫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天瑞房地产公司签订禹城水岸国际安置小区项目配套工程投资合作协议,工程以BT建设模式,安置项目室外配套价值3022.78万元。

24.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拨付前油坊小区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资金的请示,证实2015年12月6日,李某签字以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名义,向禹城市政府请示向前油坊小区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资金拨款800万。

25.审计报告(禹城水岸国际二期配套工程)、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实禹城市审计局审定前油坊二期配套工程结算造价是24792172.90元,报价30358721.19元,审减工程造价5566548.29元。

26.丰鑫公司关于禹城水岸国际小区二期室外配套工程结算的申请,证实烟台丰鑫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禹城市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申请工程款24792172.90元和15%投资回报率3718825.94元,共计28510998.84元予以拨付。

27.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拨付前油坊小区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资金利息结算的请示报告,证实2017年6月16日,李某签字以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名义向禹城市政府请示对前油坊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资金2851.0998万元(含15%投资回报)的利息与工程款一并结算。

28.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拨付前油坊二期项目室外配套工程资金利息的请示报告,证实2017年8月14日,李某签字以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向禹城市政府申请支付2851.0998万元,利息292.95万元申请拨付。

29.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2012-2017年工程分类支出明细、收款收据、记账凭证、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烟台丰鑫公司禹城分公司工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交易明细,证实高新区建设指挥部给烟台丰鑫公司提前、及时拨付工程款。2017年12月28日前烟台丰鑫公司领取工程款未开具发票,2017年12月28日开具24账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221695899.12元。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上,李某作为项目法人意见、市级分管领导进行签字。

30.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第0101904号、第0101905号不动产证、鲁(2017)烟台市高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证,证实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6号黄金99御园10号楼2-1702号楼住宅建筑面积140.58平方米,储藏室建筑面积11.01平方米;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192号楼2单元302号建筑面积157.12平方米。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李某担任禹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禹城高新区社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前油坊二期项目。就该项目,李某和其他投资方谈过,均因对方提出需要担保没谈成。与车路平烟台丰鑫公司谈判时,丰鑫公司也提出需要担保。李某找了禹城高新区下属单位禹城高新投融资公司投资成立的禹城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作担保,车路平丰鑫公司就签合同承建2个多亿的前油坊二期项目。该项目工程款的申请和拨付需要李某的签字同意。车路平为了拨付工程款的事找过李某,想让李某平时多照顾,还让李某催要过工程款。李某积极申请并多次协调财政局长拨付车路平丰鑫公司工程款。在车路平丰鑫公司只提供收款收据没按规定提供发票的情况下,李某也是及时安排给丰鑫公司拨付工程款。李某与丰鑫公司签订主体和配套的协议中没有15%投资回报率的规定,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超出测算平均造价和政府控制价的部分,是李某协调领导定的。在最终配套结算时,丰鑫公司申报工程款不实,被审减。李某在审定价格后,先后于2017年5月5日、8月14日让张某5写回报投资15%利息的报告。李某协调市长签字,找过财政局长、副局长申请工程款。

(1)2013年10月份,李某的儿子结婚时,车路平通过杨某1给李某一张杨某1名下的银行卡,李某查询后知道是50万。李某收到卡后,心里很害怕、担心,意识到数额太大不是人情往来,但觉得车路平承揽的前油坊项目挣钱了,自己给车路平帮了不少忙和自己的贪婪心理,就要了车路平送的50万元的卡。第二年李某因为觉得领导干部放这么多钱不好,将该卡交给杨某1保管。连同该卡内50万,李某让杨某1共保管归其所有的240万元。

(2)2014年,李某因为儿媳妇怀孕,想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在济南选定黄金99御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702室,自己交了2万元认筹金,李某2签购房合同、替李某签订认购书。因为车路平的项目安置完成,且拿到了50%的工程款,李某就联系车路平来禹城,告知其要在济南买房的打算,意思是让车路平出钱。车路平明白李某的意思,表示出钱为李某买房。交房款时李某提议交个首付,车路平说付全款。李某心里害怕但贪欲太强还是欣然接受。李某为了安全,要求车路平通过杨某1付款。杨某1两次支付房款190.5939万元。李某自已花费17万元购买了车位,房子装修及费用是李某2夫妇负责和出资的。因房屋购买合同是李某2签的,担心被组织调查,李某将房子转移登记在其表妹张某3(杨某1之妻)名下,但依然归李某家所有,与杨某1家没关系。

(3)2015年7月份,李某去烟台,和车路平、杨某1一块吃饭的时候,向车路平提出想购买一辆别克昂科威车,意思是想让车路平出钱。车路平接着表示吃完饭去看车。4S店正好有李某喜欢的车,车路平当即表示给李某买车。因为李某要的比较急,车路平资金紧张,让杨某1垫付的车款33.54344万元。李某自己选的车牌,为了安全、规避调查,让杨某1把车登记在杨某1名下,由杨某1办理购车、税费、保险、挂牌等手续。张某1把该车开回禹城后,把车钥匙、手续交给李某,由李某日常使用。李某意识到前油坊项目是烟台公司承建,开的车是烟台牌照太高调,影响不好,让张某1把车开回烟台和杨某1女儿换了一辆大众途观车,先登记在李某2名下,后又改到张某1名下,最后顶账给柴某2。李某要车路平出资购买昂科威车,是因为车路平承揽的前油坊二期主体和配套工程项目是李某介绍的,李某主管该项目给车路平帮过很多忙,在工程款申请、拨付上帮助很大,车路平在该项目中也挣钱了,应该感谢李某。车路平能给其买车是基于李某是高新区的领导,主管该项目,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帮助很大,后续工程款还需要李某的协调和拨付。

(4)2016年夏天,李某去烟台探亲,和张某1在烟台天越湾楼盘转房子时,看上一套二手房,就把想买该房的意思告诉了杨某1,又联系了车路平,说看上一套房子,让其联系杨某1,把钱给杨某1,由杨某1出面买房。车路平当时没多么反感就答应了。天越湾房产房款和税费合计242.080222万元。为了安全、规避调查,李某安排将该房产登记在张某3名下,房子的资料由杨某1保管,房子的使用、处置李某说了算,装修方案、风格是李某定的。委托杨某1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是李某的钱。李某和杨某1去烟台看过装修用的瓷砖、墙砖和家具,到装修现场看过,对门窗不满意,让杨某1换掉的。李某让车路平出资购买天越湾房产,是基于自己利用自己的领导职务协调车路平公司借给中天公司借款时,车路平公司负责人赵勇说过利息给李某。后来李某让中天公司以房产抵账给车路平公司,要回了借款和利息。李某向车路平说过利息的事,车路平一直没给。

(5)2017年10月份,李某看好济南绿地一套房子(B10地块5号楼1单元1602室)后,告诉杨某1用其岳父张念训的名义买。李某联系车路平,说看上一套房,让车路平准备钱,由杨某1出面买。李某感觉车路平很不愿意,但没有拒绝。交房款时,李某联系杨某1,杨某1问房价多少,说车路平给转了200万。李某让先凑凑,连储藏室一共支付房款390.5万。2017年底,李某挑选车位,车位款想让杨某1用为自己保管的240万支付。杨某1有事来不了,把车位款转给张某1,让张某1代替张念训签订的协议。李某让车路平出资买房,是因为前油坊项目工程款到了结算阶段,李某为该项目向市财政协调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最后算账时才让车路平公司补齐全部工程发票。

(四)电子数据

从李某手机提取的绿地中央公馆图片,证实绿地房产位置情况。

本案其他证据:

(一)书证

1.李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李某任职及分工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的批复、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6月10日),证实李某于2002年1月至2011年11月担任禹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2011年11月开始担任禹城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2014年7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李某担任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兼任东城街道党委书记,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兼担任禹城高新区党工委委员,2007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兼任禹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2012年9月任禹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生于1963年7月24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自书材料、情况说明,证实李某于2018年5月25日在禹城宾馆一楼会议室被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禹城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贾某52.20664万元,在购置禹城大禹盛景房产过程中,接受开发商王某1给其减免房款60万元,收受车路平送的50万元银行卡、昂科威汽车和烟台天越湾房产等犯罪事实。李某于2018年8月21日在监察机关配合该机关宣传部谈话并同步录制视频。

4.德州市监察委收据,证实2018年8月17日,德州市监察委收到李某涉案款203.54344万元。

5.查封、扣押决定书(附收条),证实德州市监察委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7月16日依法对张念训名下绿地国际金融中心B-5-1-1602号房屋及储藏室、车位认购款共计412.5万元、济南荆山路6号黄金99御园10号楼2单元1702号房屋及2单元负一层2-127号储藏室、张某3名下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192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予以查封。

6.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证实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7.留置批准书、留置令、留置令回执、留置通知书,证实2018年5月25日,经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由德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李某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8.留置讯问单、询问通知书、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本案讯问、询问,证据查询、调取,程序合法。

9.办案说明,证实车路平及其妻子周洪丽在监察机关办理限制其出境手续期间,于2018年5月28日去英国。7月10日,调查组规劝车路平回国配合调查,车路平以身体原因推拖回国。现车路平与周洪丽正在办理马来西亚蓝卡(永久居住权),以期滞留海外。

关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有关受贿款与车路平应向被告人李某支付利息、好处费的辩护意见,经查,车路平给被告人李某出资买车买房的目的,主要出于被告人李某的职务能够为丰鑫公司开发的前油坊二期项目在工程款申请、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没有关于利息及好处费的内容。即使车路平一方有过这方面的承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他人财物的正当理由。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有关受贿款与利息、好处费有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关于涉及车路平的三套涉案房产受贿的是钱而不是房产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三套房产由车路平提供绝大部分购房款完成定购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意思表示明确,就是让车路平出资完成购房,而不是收受车路平的钱财后自己购房。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退赃数额应以受贿价值为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收受贾某的财物,除依法认定的犯罪数额外,因被告人李某未付房款,房产增值部分7.9336万元属违法所得,虽然不计入犯罪数额,依法也应予没收。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车路平的三套房产,属违法所得,除被告人李某个人出资2万元(按5万元计算)和杨某1垫付的5939元及其增值部分外,依法应予追缴。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除接受车路平的50万元现金之外,均有向行贿人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属索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录制警示教育视频,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的现金、车款及扣除其个人出资部分外的房产,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95.60984万元及违法所得7.93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某受贿所得烟台市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天越湾小区192-2-302室房产及储藏室一套、济南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项目B10地块5-1-1602室商品房及储藏室一套、济南黄金99御园小区10-2-1702号房产及储藏室一套(扣除个人出资抵顶房款的5万元和杨胜忠垫付的5939元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依法变现,扣除变现成本后所得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士新

审 判 员  勾德超

人民陪审员  冯炳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