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581刑初23号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任临清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临清市明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什方院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刘某人民币4万元,在明知刘某借用两个公司资质投标临清市2017年度第一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仍向刘某提出投标指导意见,使刘某借山东滨州盛豪水利建安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并顺利进行工程施工,谋得利益。在接受临清市监察委谈话时,主动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于2018年2月28日退交所得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临清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明知临清市明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什方院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刘某借用山东滨州盛豪水利建安有限公司和山东利昌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投标临清市2017年度第一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仍于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的现金4万元,并向其提出投标指导意见。后,山东滨州盛豪水利建安有限公司中标,并顺利进行工程施工。2018年2月9日在接受临清市监察委谈话时,被告人主动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于同年2月27日退交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暴某、林某、张某的证言,临清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文件,审核报告书,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招标档案,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资料,拨付工程款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聊城市财政局文件,临清市委文件,临清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人员情况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购房收据、凭证,悔过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中共临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利剑
审 判 员 邢红丽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