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18)鲁0703刑初25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5  浏览:

(2018)鲁0703刑初25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14   阅读:8次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鲁0703刑初252号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乔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工作片总支书记、固堤街道大泊子片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钱款共计2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5年7月,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片区内村民冯某8000元,为冯某在违规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2、2015年12月,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片区内村民马某1现金10万元,为马某1保留违章建筑谋取利益。后郭某某退还马某16万元。

3、2017年5、6月份,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要孙某15万元,为孙某1承揽固堤街道大泊子村道理施工项目谋取利益。后郭某某退还孙某12200元。

4、2017年9月,郭某某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刘某5万元,并通过他人为刘某在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职务证明、交代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马某1等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某某收受冯某等四人贿赂208000元,在事后及时退还给马某160000元,退还孙某12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的,不是受贿,对郭某某退还的62200元,不应计入其受贿金额;2、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刘某50000元、收受孙某150000元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郭某某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片总支书记,主要职责为: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抓好党总支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用地、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和计划生育等工作。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寒亭区朱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4月至案发,担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4月至6月兼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泊子片党总支书记),主要工作职责为:主持工作片内的全面工作,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抓好党总支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片内各党支部的工作;负责监督协调片内各村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片总支书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泊子片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款,共计20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未办成具体请托事项后,经请托人催要,郭某某共计退还62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片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南港涘村村民冯某现金8000元,承诺为其在一般农田内进行违规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朱里片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金亮无纺布厂负责人马某1现金100000元,承诺为其在保留违规建设的仓库方面谋取利益。因未能办成请托事项,郭某某退还给马某160000元,余款40000元未予退还。

3、2017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泊子片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向孙某1索要现金50000元,承诺为其在辖区内大泊子村修路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因未能办成请托事项,郭某某退还给孙某12200元,余款47800元未予退还。

4、2017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国土所所长王某1的职务便利,收受刘某现金50000元,承诺为其在基本农田内进行违规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另查明,2018年7月5日,潍坊市寒亭区监察委员会收到反映郭某某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后于同年10月25日对郭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次日对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郭某某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马某1贿赂10万元和收受冯某贿赂80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刘某贿赂5万元和收受孙某1贿赂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证实:马某1与马某2系夫妻关系。2014年左右,为存放无纺布成品和原料,马某1在潍坊市寒亭区朱里一村建设一仓库,占用了基本农田,没有手续,属于违章建筑。2014年底、2015年初,郭某某任朱里片总支书记,负责给马某1做工作拆除仓库。2015年10月底,郭某某领着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给马某1断电,郭某某给马某1送达国土所拆除违章建筑的红头文件,文件送达后两三天,郭某某给马某1打电话,索要10万元,称帮其操作操作,找人打点,看能不能先不拆除。后马某1从农信柳毅山支行柜台从其账户内提取现金5.1万元,次日取现金2万元,再加上马某1自己家中存放的3、4万元现金,凑齐了10万,在朱里街道二村村委北面的街上给了郭某某。后郭某某没有办成,退给马某16万元(5万元转账,1万元给了马某1妻子马某2),剩余4万元没有退还。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

3、证人孙某1(孙连吉)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时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大泊子工作片的总支书记的郭某某称能帮忙承揽泊子村修路的工程,向其索要5万元,为能承揽工程,孙某1、孙某2、李某三人商量给郭某某5万元(孙某2拿出现金3万元,孙某1转账2万元)。孙某1给郭某某5万元大概一个月后,郭某某不再担任大泊子片的总支书记,郭某某称其虽然不再担任大泊子片的总支书记,但其和现任总支书记关系很好,工程仍让孙某1承揽。后郭某某没有给孙某1办成,孙某1找郭某某退钱,郭某某通过微信给孙某1退款共计2200元。

4、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孙某2和孙某1准备承揽固堤街道大泊子工作片大泊子村的修路工程,郭某某时任大泊子片的总支书记,其承诺在工程承揽方面给孙某2和孙某1提供帮助,并向孙某1索要5万元,其中3万元是由孙某2支出。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郭某某找李某,称固堤街道大泊子村有一个修路工程,询问李某能不能承揽该工程,并表示其担任该工作片的总支书记,修路一事其能做主,并索要5万元好处费,承诺如果办不成,5万元好处费退还。李某考虑到修路并非其专长,便准备与孙某1一起承揽该工程。为了承揽大泊子修路工程,孙某1支付给郭某某5万元好处费(3万元现金,2万元转账)。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底,刘某想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郭某某称能为其办理,并向其索要5万元好处费。刘某通过微信给郭某某转账5万元(三次转账,金额分别为0.5万元,1万元、3.5万元)。后郭某某调离朱里街道,到固堤街道上班,事情没有办成,刘某找郭某某要钱,郭某某没有退还。

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冯某想在村西的基本农田上搭建工棚,找到郭某某,郭某某向其索要8000元的活动经费,并按照郭某某的要求将8000元转行给王某2的账户内。后冯某在其他地方租赁的厂房。工棚未建成,给郭某某8000元的好处费也一直没有向郭某某索要。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开始,郭某某一直在王某2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陆续中过好多次奖,六七万的好几次,之后郭某某越买越大,基本上每天都是几千元的彩票,主要是福彩3D、双色球、群英会和刮刮乐。郭某某共计在王某2彩票站投入300万元左右。2015年时,郭某某借用王某2信用卡套现1.7万元,之后郭某某找人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2,郭某某最后将这笔钱还清了。

二、书证

1、马某1、郭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马某1从其银行卡中取款情况及郭某某还款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8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寒亭分局给马某1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限期拆除违建并罚款44817.6元。

3、郭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孙某1提交的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7年9月30日,孙某1现金存入郭某某账户内20000元。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郭某某通过微信与孙某1商谈承揽修路工程一事,聊天记录可反映郭某某向孙某1索贿的事实及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孙某12200元。

5、微信转账凭证、郭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某通过微信二次向郭某某转账1.5万元,并转入郭某某账户内3.5万元。

6、刘某与郭某某的短信记录证实:刘某向郭某某追要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7、王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7月23日,王某2银行账户内转入8000元。

8、发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5日,潍坊市寒亭区监察委员会收到反映郭某某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后对郭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次日对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郭某某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马某1贿赂10万元和收受冯某贿赂80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刘某贿赂5万元和收受孙某1贿赂5万元的犯罪事实。

9、人某信息证实:郭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干部任免审批表、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党工委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片总支书记,主要职责为: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抓好党总支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用地、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和计划生育等工作。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寒亭区朱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4月至案发,担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4月至6月兼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泊子片党总支书记),主要工作职责为:主持工作片内的全面工作,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抓好党总支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片内各党支部的工作;负责监督协调片内各村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11、潍坊市寒亭区纪律检查委员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2018年12月11日,因郭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潍坊市寒亭区纪律检查委员决定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固堤街道办事处、朱里街道办事处机构性质为机关。

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工作片总支书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泊子片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0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存在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后未能给他人具体办成请托事项,请托人催要贿赂款时,其部分退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缴问题”的规定,不应从其受贿金额中扣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前已经部分退赃及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类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某违法犯罪所得145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磊磊

审 判 员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