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行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豫1402刑初815号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256.7万元
1、收受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因心脏病在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其下属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5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得知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调查张某的有关问题,将该情况告知张某。随后,张某和金某商量找时任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某2和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某协调此事,收受金某给张某1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金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2、收受虞城县建委污水征收办原主任张某1人民币8万元。
2008年9月份,为了调整工作岗位,时任虞城县建委污水征收办公室主任张某1到张某家中送给张某8万元人民币,张某收到该款后,于2009年1月把张某1调整到监理公司担任经理。张某1因生活作风等问题,2014年夏天被虞城县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担心张某1向县纪委交待给其送8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于2014年7月将8万元人民币退给了张某1的妻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3、收受虞城永强建筑置业公司经理张某2人民币21万元。
2008年上半年,张某因其父亲在北京住院,向虞城永强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又名张永强)借款20万元。2011年9月张某2找张某办理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手续时,张某提出将2008年上半年借张某2的20万元现金归还张某2,张某2因正在找张某帮忙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对张某表示不用归还了,张某随即让张某2给其打一份收到还款20万元的收条。
2013年9月,张某在张某2经营的六合春饭店给孙子张辰语待满月宴,花费1万元,该项费用张某没有支付给张某2。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某2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4、收受高顷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吴某的亲戚高某1退伍分配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但一直不让上班。高某1父亲高顷为了让儿子早日上班,2011年上半年,交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吴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之后,张某才安排高某1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上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高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5、收受张某3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张亚伟退伍分配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但一直不让上班。为让张亚伟早日上班,张亚伟的爷爷张某32014年上半年交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吴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之后,张某才安排张亚伟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上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张某3证言,张亚伟分配介绍信,张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
6、收受虞城县滨河公园项目承建商徐某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3月26日,商丘市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泉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虞城县滨河公园道路硬化、绿化项目工程,该项目由虞城县建委负责实施并拨付工程款。万泉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为了让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帮忙协调并及时拨付工程款,2008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徐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7、收受虞城县阳光世纪城项目负责人崔某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虞城县阳光世纪城小区开发商崔某,为了办理该项目建设规划手续,在虞城县政府院内将一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和该项目资料的手提袋放在了张某的车上。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崔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8、收受虞城县胜利路中段两侧辅路人行道铺油罩面工程承建商王卫东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夏天,王卫东(己去世)通过其朋友卢某1找张某承接了虞城县胜利路中段两侧辅路人行道铺油罩面工程。为感谢张某并让张某尽快拨付工程款,2010年8、9月份王卫东通过卢某1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卢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9、收受虞城县汇景江南小区开发商郭某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秋天,虞城县汇景江南小区开发商郭某为尽快办理该小区建设规划手续,送给张某人民币15万元。2014年5月份,张某得知商丘市纪委要调查虞城县城郊乡部分建设项目,因为汇景江南小区坐落在虞城县城郊乡,张某害怕涉及到自己,将郭某送的15万元人民币退还郭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郭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0、收受虞城县大同路改造项目及人民公园承建商储某人民币8万元及购物卡3.2万元。
虞城县大同路改造项目及人民公园承建商储某为感谢张某的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拨付其公司工程款,在张某没有实际介绍任何人到储某公司上班的情况下,2010年底储某以发工资的名义,送给张某人民币6万元。
2012年上半年,张某到浙江杭州考察时,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上半年,张某到浙江安吉考察时,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2011年春节、中秋节,储某为感谢张某的照顾和帮助,每个节日分别送给张某3千元购物卡,共计1.2万元;2012年、2013年春节、中秋节,储某为感谢张某的照顾和帮助,每个节日分别送给张某5千元的购物卡,共计2万元。
2015年上半年,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建委及下属市政公司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收受储某贿赂的事情被查处,将所收受的钱款退给储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储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1、收受虞城县中联四季花园小区开发商孙某人民币12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衣服。
2011年虞城县城郊乡孙门楼村原村委会主任孙某开发虞城县中联四季花园小区,因办开发手续与张某接触认识。该小区开工时,由于没有任何土地、规划等手续,2012年被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责令停工。期间多次找张某,均未同意复工。为减少损失,早日复工,2012年9月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上半年,虞城县纪委调查中联四季花园小区项目时,张某害怕牵涉到自己,将孙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退还。大概过了半年,孙某又将这10万元人民币送还给张某。
2012年2月份,张某母亲去世时,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2年农历4月,张某儿子结婚时,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冬季,孙某给张某购买价值2.5万元的衣服一件。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孙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2、收受虞城县亿阳国际小区开发商曹某1人民币8万元。
2014年7、8月份,虞城县亿阳国际小区开发商曹某1为让自己侄媳妇李苗安排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工作,送给张某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曹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3、收受虞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1人民币7万元。
2012年9月份,杨某1为了将自己亲戚王雷安排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工作,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杨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4、收受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人民币65万元。
2012年初,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找张某帮忙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送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秋季,曹某2因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需办理,在张某位于虞城县财政局5楼的办公室曹某2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16年5月12日,张某通过建委会计丁某,将40万元人民币以商丘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为曹某2的父亲曹支援)上交城市配套费的名义上交到虞城县财政局。
2013年下半年,曹某2办开发手续时,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另外,曹某2于2010年、2011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张某人民币5千元,计2万元;2012年至2015年的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计8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曹某2、丁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5、收受虞城县商东外国语学校法人侯某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初,虞城县商东外国语学校开工建设,2012年秋季将要开学招生,由于当时没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多次到工地查处。该学校法人侯某为了学校能够顺利施工和办理相关手续,两次到张某位于虞城县财政局的办公室分别给张某送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侯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6、收受虞城县商丘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现金6万元。
大概2010年,商丘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在虞城县工业大道与漓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购买一块土地,为了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2012年夏天,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曾任虞城县豫东石油公司经理)到虞城县财政局5楼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黄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7、收受虞城县新建路改造项目开发商李某现金20万元。
2010年4月21日,河南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了虞城县新建路改造项目,该项目由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负责,张某是项目指挥部负责人。2012年冬季,该公司法人李某为了在该项目上得到张某帮助并及时拨付工程款,送给张某人民币20万元。2015年上半年,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收受李某贿赂的事情被查处,于当年3、4月份,将20万元人民币退给李某。2015年秋天,张某到郑州办事时,以借为由,向李某要回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李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8、收受虞城县西湖春天小区项目工作人员熊某现金3万元。
2010年3月19日,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竞得2008-45号宗地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西湖春天住宅小区。2011年初,为了感谢张某在办手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容大公司经理蒋振国安排公司人员熊某给张某送3万元。熊某通过张某的侄子张某4送给张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夏天,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及下属机构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查出自己的问题,便将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熊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熊某、张某4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9、收受虞城县和谐北大花园小区开发商高某2现金5万元。
高某2在开发虞城县和谐北大花园小区期间,于2011年12月份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2012年12月份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2013年底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高某2证言、张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行贿15万元
2015年10月,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得知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调查张某的有关问题,将该情况告知张某。随后,张某和金某商量找时任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某2和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某协调此事,并决定给杨某2送5万元现金,给赵某送10万元现金。二人商定后,金某给了张某15万元现金。因为张某和杨某2不熟悉,经金某与杨某2电话联系,张某和金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在虞城县中医院附近找到杨某2,由金某送给杨某2现金5万元。随后,张某通过虞城县检察院的张某5约赵某到市政公司小伙吃饭,赵某到达后,张某在赵某车上送给赵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杨某2、赵某、金某、张某5、邹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滥用职权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商丘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虞城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通过竞价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别用于开发翰林华府、运河人家、西湖春天、珠江豪庭住宅小区。
2010年6月3日,虞城县政府县长何振岭召开了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容积率”的会议,并出台了(2010)22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同意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湖春天小区容积率由1.2调整为3.5,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江豪庭小区容积率由2.0调整为3.5,今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5,不超过6。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2010年6月8日,宏图公司(运河人家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2-2.0改为4.28,建设面积由72913.604平方米,改为156000平方米。6月9日,初审人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签字“同意报”,副局长吴某“同意上报”,局长张某签字“请县政府批准”,6月15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编制的规划办”,9月2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6月8日,星宇公司(翰林华府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容积率由1.8改为2.11,规划面积由152323.794平方米改为178708.55平方米。2010年9月2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签字“同意”,副局长吴某签字“同意”,局长张某签字“同意”,9月6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有关规定办”,9月8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7月25日,容大公司(西湖春天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8改为2.94,建设面积由96919.9866平方米,改为156852平方米。11月22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股长史某、副局长吴某、局长张某分别签字“同意”,11月23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规划和有关规定办”,11月24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5月25日,嘉和公司(珠江豪庭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2-2改为2.994,建设面积由110995.94平方米,改为153300.6平方米。6月13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和副局长吴某签字“同意”,6月16日,局长张某签字“同意”,6月30日主管副县长逯德标签字“同意”,8月5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规定,容积率提高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同级国土部门,申请人持批准手续到国土部门重新(或者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规划部门依据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12月2日和2011年6月30日,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分别就上述四小区调高容积率情况向虞城县国土局发出调整容积率通知,虞城县国土局收到通知后,于2011年5月18日向虞城县政府请示,要求对提高容积率的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追缴土地出让金。2011年8月28日,通知上述企业补签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星宇公司(翰林华府)应补交832.7万元,容大公司(西湖春天小区)应补交3249.51万元,宏图公司(运河人家小区)应补交2402.21万元(后补充的估价说明此笔应补交1974.87万元),嘉和公司(珠江豪庭小区)应补交3453.3万元,四家公司合计应补缴出让金9510.38万元。但是,没有企业前去办理。2011年12月19日,虞城县国土局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发函,对上述企业停办一切有关手续。2015年8月12日,虞城县成立以副县长逯德标为组长的领导组,对上述企业进行实际测量,追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己清盘,补交数额较大,企业交款难度大,经虞城县政府研究同意补交10%的出让金,如果不缴纳,由房管局停办房产证。2016年1月至7月,上述四家企业用13套房产在虞城县房管局备案到县政府名下,抵交出让金746.833万元,剩余8763.547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没有追缴。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如果要提高容积率,规划部门同意后,应将提高的容积率向土地部门告知,并由公司在土地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根据公司提供补办后的材料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张某身为部门领导,明知办理不合程序,违犯有关规定,在没有告知土地部门,没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给上述四家公司办理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国家遭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史某、杨某3、曹某2、岑某、卢某2等人证言,虞城县国土局、规划管理中心、房管局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钱、物共计256.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向他人行贿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在工作中,违犯程序,不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给国家造成8763.547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他人受贿犯罪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应认定为自首和立功。建议对张某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行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滥用职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辩称:1、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收受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金某人民币15万元,该15万元不是给张某的,是给杨某2和赵某的,已认定为张某行贿,不宜再认定为张某受贿,属于算重了;2、2012年秋季,收受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40万元,当时就交给了财务科长丁某,属于及时交公,应认定不属于受贿,从受贿金额中扣除;3、被告人张某与目前未收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全部退赃,系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256.7万元
1、收受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因心脏病在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其下属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5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得知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调查张某的有关问题,将该情况告知张某。随后,张某和金某商量找时任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某2和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某协调此事,收受金某给张某1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金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2、收受虞城县建委污水征收办原主任张某1人民币8万元。
2008年9月份,为了调整工作岗位,时任虞城县建委污水征收办公室主任张某1到张某家中送给张某8万元人民币,张某收到该款后,于2009年1月把张某1调整到监理公司担任经理。张某1因生活作风等问题,2014年夏天被虞城县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担心张某1向县纪委交待给其送8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于2014年7月将8万元人民币退给了张某1的妻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3、收受虞城永强建筑置业公司经理张某2人民币21万元。
2008年上半年,张某因其父亲在北京住院,向虞城永强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又名张永强)借款20万元。2011年9月张某2找张某办理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手续时,张某提出将2008年上半年借张某2的20万元现金归还张某2,张某2因正在找张某帮忙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对张某表示不用归还了,张某随即让张某2给其打一份收到还款20万元的收条。
2013年9月,张某在张某2经营的六合春饭店给孙子张辰语待满月宴,花费1万元,该项费用张某没有支付给张某2。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某2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4、收受高顷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吴某的亲戚高某1退伍分配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但一直不让上班。高某1父亲高顷为了让儿子早日上班,2011年上半年,交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吴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之后,张某才安排高某1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上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高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5、收受张某3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张亚伟退伍分配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但一直不让上班。为让张亚伟早日上班,张亚伟的爷爷张某32014年上半年交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吴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张某。之后,张某才安排张亚伟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上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张某3证言,张亚伟分配介绍信,张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
6、收受虞城县滨河公园项目承建商徐某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3月26日,商丘市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泉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虞城县滨河公园道路硬化、绿化项目工程,该项目由虞城县建委负责实施并拨付工程款。万泉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为了让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帮忙协调并及时拨付工程款,2008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徐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7、收受虞城县阳光世纪城项目负责人崔某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虞城县阳光世纪城小区开发商崔某,为了办理该项目建设规划手续,在虞城县政府院内将一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和该项目资料的手提袋放在了张某的车上。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崔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8、收受虞城县胜利路中段两侧辅路人行道铺油罩面工程承建商王卫东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夏天,王卫东(己去世)通过其朋友卢某1找张某承接了虞城县胜利路中段两侧辅路人行道铺油罩面工程。为感谢张某并让张某尽快拨付工程款,2010年8、9月份王卫东通过卢某1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卢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9、收受虞城县汇景江南小区开发商郭某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秋天,虞城县汇景江南小区开发商郭某为尽快办理该小区建设规划手续,送给张某人民币15万元。2014年5月份,张某得知商丘市纪委要调查虞城县城郊乡部分建设项目,因为汇景江南小区坐落在虞城县城郊乡,张某害怕涉及到自己,将郭某送的15万元人民币退还郭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郭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0、收受虞城县大同路改造项目及人民公园承建商储某人民币8万元及购物卡3.2万元。
虞城县大同路改造项目及人民公园承建商储某为感谢张某的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拨付其公司工程款,在张某没有实际介绍任何人到储某公司上班的情况下,2010年底储某以发工资的名义,送给张某人民币6万元。
2012年上半年,张某到浙江杭州考察时,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上半年,张某到浙江安吉考察时,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2011年春节、中秋节,储某为感谢张某的照顾和帮助,每个节日分别送给张某3千元购物卡,共计1.2万元;2012年、2013年春节、中秋节,储某为感谢张某的照顾和帮助,每个节日分别送给张某5千元的购物卡,共计2万元。
2015年上半年,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建委及下属市政公司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收受储某贿赂的事情被查处,将所收受的钱款退给储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储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1、收受虞城县中联四季花园小区开发商孙某人民币12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衣服。
2011年虞城县城郊乡孙门楼村原村委会主任孙某开发虞城县中联四季花园小区,因办开发手续与张某接触认识。该小区开工时,由于没有任何土地、规划等手续,2012年被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责令停工。期间多次找张某,均未同意复工。为减少损失,早日复工,2012年9月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上半年,虞城县纪委调查中联四季花园小区项目时,张某害怕牵涉到自己,将孙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退还。大概过了半年,孙某又将这10万元人民币送还给张某。
2012年2月份,张某母亲去世时,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2年农历4月,张某儿子结婚时,孙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冬季,孙某给张某购买价值2.5万元的衣服一件。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孙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2、收受虞城县亿阳国际小区开发商曹某1人民币8万元。
2014年7、8月份,虞城县亿阳国际小区开发商曹某1为让自己侄媳妇李苗安排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工作,送给张某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曹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3、收受虞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1人民币7万元。
2012年9月份,杨某1为了将自己亲戚王雷安排到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工作,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杨某1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4、收受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人民币65万元。
2012年初,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找张某帮忙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送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秋季,曹某2因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需办理,在张某位于虞城县财政局5楼的办公室曹某2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16年5月12日,张某通过建委会计丁某,将40万元人民币以商丘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为曹某2的父亲曹支援)上交城市配套费的名义上交到虞城县财政局。
2013年下半年,曹某2办开发手续时,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另外,曹某2于2010年、2011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张某人民币5千元,计2万元;2012年至2015年的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计8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曹某2、丁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5、收受虞城县商东外国语学校法人侯某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初,虞城县商东外国语学校开工建设,2012年秋季将要开学招生,由于当时没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多次到工地查处。该学校法人侯某为了学校能够顺利施工和办理相关手续,两次到张某位于虞城县财政局的办公室分别给张某送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侯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6、收受虞城县商丘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现金6万元。
大概2010年,商丘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在虞城县工业大道与漓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购买一块土地,为了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2012年夏天,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曾任虞城县豫东石油公司经理)到虞城县财政局5楼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黄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7、收受虞城县新建路改造项目开发商李某现金20万元。
2010年4月21日,河南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了虞城县新建路改造项目,该项目由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负责,张某是项目指挥部负责人。2012年冬季,该公司法人李某为了在该项目上得到张某帮助并及时拨付工程款,送给张某人民币20万元。2015年上半年,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收受李某贿赂的事情被查处,于当年3、4月份,将20万元人民币退给李某。2015年秋天,张某到郑州办事时,以借为由,向李某要回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李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8、收受虞城县西湖春天小区项目工作人员熊某现金3万元。
2010年3月19日,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竞得2008-45号宗地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西湖春天住宅小区。2011年初,为了感谢张某在办手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容大公司经理蒋振国安排公司人员熊某给张某送3万元。熊某通过张某的侄子张某4送给张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夏天,商丘市委巡察组对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及下属机构进行巡察,张某害怕查出自己的问题,便将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熊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熊某、张某4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19、收受虞城县和谐北大花园小区开发商高某2现金5万元。
高某2在开发虞城县和谐北大花园小区期间,于2011年12月份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2012年12月份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2013年底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高某2证言,张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行贿15万元
2015年10月,虞城县市政公司经理金某得知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调查张某的有关问题,将该情况告知张某。随后,张某和金某商量找时任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某2和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某协调此事,并决定给杨某2送5万元现金,给赵某送10万元现金。二人商定后,金某给了张某15万元现金。因为张某和杨某2不熟悉,经金某与杨某2电话联系,张某和金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在虞城县中医院附近找到杨某2,由金某送给杨某2现金5万元。随后,张某通过虞城县检察院的张某5约赵某到市政公司小伙吃饭,赵某到达后,张某在赵某车上送给赵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杨某2、赵某、金某、张某5、邹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滥用职权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商丘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虞城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通过竞价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别用于开发翰林华府、运河人家、西湖春天、珠江豪庭住宅小区。
2010年6月3日,虞城县政府县长何振岭召开了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容积率”的会议,并出台了(2010)22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同意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湖春天小区容积率由1.2调整为3.5,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江豪庭小区容积率由2.0调整为3.5,今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5,不超过6。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2010年6月8日,宏图公司(运河人家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2-2.0改为4.28,建设面积由72913.604平方米,改为156000平方米。6月9日,初审人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签字“同意报”,副局长吴某“同意上报”,局长张某签字“请县政府批准”,6月15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编制的规划办”,9月2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6月8日,星宇公司(翰林华府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容积率由1.8改为2.11,规划面积由152323.794平方米改为178708.55平方米。2010年9月2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签字“同意”,副局长吴某签字“同意”,局长张某签字“同意”,9月6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有关规定办”,9月8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7月25日,容大公司(西湖春天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8改为2.94,建设面积由96919.9866平方米,改为156852平方米。11月22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股长史某、副局长吴某、局长张某分别签字“同意”,11月23日,主管副县长曹新博签字“严格按规划和有关规定办”,11月24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5月25日,嘉和公司(珠江豪庭小区)向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小区容积率由1.2-2改为2.994,建设面积由110995.94平方米,改为153300.6平方米。6月13日,规划股工作人员杨某3签字,股长史某和副局长吴某签字“同意”,6月16日,局长张某签字“同意”,6月30日主管副县长逯德标签字“同意”,8月5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规定,容积率提高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同级国土部门,申请人持批准手续到国土部门重新(或者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规划部门依据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12月2日和2011年6月30日,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分别就上述四小区调高容积率情况向虞城县国土局发出调整容积率通知,虞城县国土局收到通知后,于2011年5月18日向虞城县政府请示,要求对提高容积率的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追缴土地出让金。2011年8月28日,通知上述企业补签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星宇公司(翰林华府)应补交832.7万元,容大公司(西湖春天小区)应补交3249.51万元,宏图公司(运河人家小区)应补交2402.21万元(后补充的估价说明此笔应补交1974.87万元),嘉和公司(珠江豪庭小区)应补交3453.3万元,四家公司合计应补缴出让金9510.38万元。但是,没有企业前去办理。2011年12月19日,虞城县国土局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发函,对上述企业停办一切有关手续。2015年8月12日,虞城县成立以副县长逯德标为组长的领导组,对上述企业进行实际测量,追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己清盘,补交数额较大,企业交款难度大,经虞城县政府研究同意补交10%的出让金,如果不缴纳,由房管局停办房产证。2016年1月至7月,上述四家企业用13套房产在虞城县房管局备案到县政府名下,抵交出让金746.833万元,剩余8763.547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没有追缴。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如果要提高容积率,规划部门同意后,应将提高的容积率向土地部门告知,并由公司在土地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根据公司提供补办后的材料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张某身为部门领导,明知办理不合程序,违犯有关规定,在没有告知土地部门,没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给上述四家公司办理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国家遭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史某、杨某3、曹某2、岑某、卢某2等人证言,虞城县国土局、规划管理中心、房管局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6.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2015年10月收受的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金某人民币15万元已认定为张某行贿,不宜再认定为张某受贿。经查,被告人在得知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自己时,接受金某给予的15万元,分别用于协调时任虞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某2和主抓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某,该15万元系金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贿金额,亦属于被告人张某的受贿金额,该行为针对张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已独立完成,而后该笔款项最终被张某用于行贿,两个行为之间虽有关联性,但分别属于独立的行为和犯罪构成,应分别定罪,并不影响对张某受贿行为的认定,此15万元应当分别认定为被告人张某的受贿、行贿金额。因此,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2012年秋季收受的虞城县房地产开发商曹某240万元应属于及时交公,不属于受贿,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秋季收受曹某2人民币40万元,直至2016年5月12日(距离其收受该笔款项长达近四年之久,距离其2015年7月被免去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近一年)将该款项以商丘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上交城市配套费的名义上交到虞城县财政局,并非及时交公,仅是张某为了减轻罪责的事后退赃行为,该笔4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款。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与目前未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时任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领导期间,明知商丘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小区)、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翰林华府小区)、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湖春天小区)、虞城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珠江豪庭小区)容积率与建设面积均有提高,申请人需持批准手续到国土部门重新(或者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规划部门需要依据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上述4家公司并未持有重新(或者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却违规办理,间接造成土地出让金无法及时收缴,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但综合本案案情,该笔土地出让金事后可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继续征缴,因此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全部受贿款,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减轻处罚,对行贿犯罪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晏玉君
审判员 戚 浩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