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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0212刑初58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8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212刑初589号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二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双慧、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明、乔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洪光(另案处理)收受开封盛达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北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EC200北汽新能源电动车一辆,价值5.88万元,为朱某以温某名义贷款一事中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将涉案赃物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车辆(豫BD008**白色北京牌电动小型轿车现扣押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等;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无前科证明、朱某缴款的记录、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车辆购买过户资料、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项目评审表决表、董事会决议、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洪光、朱某、温某、林某、姬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及其与张洪光关系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某此前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某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的一辆豫BD008**白色北京牌电动小型轿车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利芳

人民陪审员  朱家霖

人民陪审员  孙家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