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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623刑再1号玩忽职守、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18  浏览:

​案由    玩忽职守 受贿   

案号    (2019)豫1623刑再1号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受贿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孔某某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商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孔某某在法定上诉期间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孔某某以“发放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资金过程中,不存在失职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宣告无罪”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刑申27号再审裁定,一、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18年12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刑监6号指令再审裁定,一、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许某1(另案处理)、许某2(另案处理)、许某5(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以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原固墙小学造纸厂)的名义,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资金,被告人孔某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致使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套取国家奖励资金67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追回损失118万元。再审期间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仅就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不在就被告人犯受贿罪进行公诉。

被告孔某某对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进行的辩解理由:

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孔某某负有审核职责既无客观事实有无法律依据。

1、商水县宏业公司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由县政府确认。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立项由商水县发改委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厅《关于上报2008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的通知》豫发改产业(2008)412号文件要求完成。商水县发改委对企业进行了实地审查,并以商发改字(2008)35号《关于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请示》向上级申报。商水县政府依据豫发改产业(2008)412号文件出具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水县宏业公司造纸厂关停的确认函》商政(2008)46号文件。2、财政部委派山东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现场审核。山东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委托根据商发改字(2008)35号文的要求,来我县对申报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出具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评审结论》,经核查该企业基本情况属实。3、被告不具备本案法定审核职责。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流程和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县级财政部门的审核职责边界和具体审核方式。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上报资料要求县财政部门盖章,没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地方,项目资金批不批,什么时候批,批多少,我无权干涉也不知道。被告不具备项目审批决定权的法定审核职责,和项目资金是否被批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实。1、宏业公司造纸厂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型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2、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拨付项目资金并无违规之处。3、无证据证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认为企业应当获得项目资金,未对该项目资金是否被套取作出行政定性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又无司法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审判机关就武断地将奖励资金认定为巨额损失是完全错误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该奖励资金归还了群众集资,为固墙镇,商水县解决了日后群众讨要集资款上访的后顾之忧。

3、本案被告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两则缺一不可。并且两个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的玩忽职守罪的两个要件一个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两则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没有合法、足够且有力的证据情况下,定罪被告的做法极不负责任。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刑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孔某某为证明自己无罪,提交如下证据:

1、(1988)商计16号文件。证明该企业是商水县一家经审批合法的民营造纸厂。

2、豫法改产业(2008)412号文件一份。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非财政局一家上报电子表格。

3、(2008)35号一份。商水县发改委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审查。

4、商证(2008)46号文件一份。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

5、周财建(2008)7号文件一份。第十四条,财政部委派投资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审核。

6、商证(2007)50号文件一份。该文下达时间为2007年7月1日,淘汰时间为7月20日,在时间点上符合财政部对项目申报时间的要求。

7、山东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估中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评审结论》一份。审核结论:该企业基本情况属实。

8、周财豫建(2008)98号一份。说明淘汰时间与商证(2008)46号文件确认的淘汰时间一致。

9、商水县宏业公司《宏业公司关于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报告》一份。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因一例因没有偿还集资款而引起上访事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0、天津市财政评估评审中心报告一份。审核结果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化解债务和其他支出。

11、豫检文(2014)73号文件一份。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要求。

12、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有关情况说明》一份,豫工信专文(2015)4号文件一份。从全国情况看,由于国家“十一五”时间,“十二五”初期的奖励政策不够明确,项目申报流程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审核标准尺度不一。

经审理查明:2008年,许某1、许某2、许某5(均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以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原固墙小学造纸厂)的名义,申报及发放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没有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奖励资金发放后没有认真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套取国家奖励资金67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该款部分用于返回集资款,下余钱款许啟臣、许某2、许某5、许某3四人私分。案发后追回损失1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许啓臣提交固墙造纸厂的申报材料时,我没有进行审查核实,对申报材料后面的电费单据、交税证明等材料没有看,就安排冯某根据许啟臣申报的数据填写了相关表格。我们填报的依据是企业人员主动找上来的,是许某1主动给我打电话联系的。依据材料是他们提供的,是按材料填报的。这次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一是时间比较急,二是只是一个数字,也就是企业基本数据情况表,有近三年产能数据、税收数据、用电数据情况,所以也没有想那么多,就按许某1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填写了表格,我也没有想许啓臣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数据是真的还是假的。文件确实没有明确要求审查原件,不过当时应该认真审查材料,然后进行填报。在奖励资金交由企业发放过程中,财政局有责任监督企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就是上面提到的三个方面:还企业债务、安置职工和转产,这一点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上有要求。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的签字程序是:支付通知单先由经办人冯某填写并签名,然后由我作为负责人签字,接着许某1拿着找李某1签字,最后也是由企业办事的人员找局长杨新权签字。每次拨多少是我定的。支付单开始杨新权得签字才能拨付,后来因为局长杨新权忙不过来,就不再要求非得局长签字了,现在也是如此,只要主管领导签字就可以。企业实际是如何发放归还集资款的,我不是太清楚。因为我和李某1只去过一次,我们到了地方后看到许某3(许某1开始不在场)等人正在一张桌子前还集资款。我们问许某3欠群众的集资款发没有?她说正发着哩,别的还问啥没有,我记不清了。675万元奖励款,有多少用于还企业债务、安置职工了我不知道。奖励款使用后,企业没有通过财政局上报归还集资款名单及数额。第二次拨款前,许某1送到财政局归还集资款收回来的欠条,我让冯某打打算算,结果也没有算出来结果,因为工作量太大,有些难以辨认。之后,就再也没有让他们拿来收回来的欠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企业如何申报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什么时间申报的,我都不知道,只是上级的奖励资金拨到商水县财政局以后,经建股的股长孔某某给我汇报说,国家对固墙智乙巴的造纸厂拨下来一笔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有五六百万元,国家下的有文件。我对孔某某说:“你看看下发的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拨付资金。”

(2)证人许某1证言:因为该公司在2005年就停产了,没有2005年以后的完税证,所有缴纳电费的清单也没有,因为国家要求申报奖励资金需要企业提供申报前三年完税证和电费清单。严格来说,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为了能申报成功,我们伪造了2004年至2006年的电费清单和2006年的完税证。并将公司成立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排污许可证、及公司简历2003-2005年的完税证和伪造的2006年的完税证、电费清单一起复印,一块装订成册。后我把相关的材料交给县财政局三份。我们有原件的都提供了,没有的没法提供。因为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在2005年后就停产了,部分完税证和所有的电费清单是伪造的,没有原件只能让他们看复印件。我记的当时县财政局的材料是孔某某看的,孔某某看完原件后也提出来要完税证和电费清单的原件,我给他解释说:“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管理混乱,我们公司在2005年就停产了,相关的完税证和电费清单都丢失了,没有2006年至2007年的完税证,需要提供的电费清单也没有。”他说:“你们再找找,不行先报上去试试吧。”我上报的材料存在诸多问题,能成功申报国家的奖励资金是因为我找他们时给他们说过:帮帮忙,有情后补,意思就是等资金批下后给他们送点钱。

(3)证人许某2证言:在2008年国家财政部派来一个核查组(名称我说不了),来到周口调查核实,看看申报材料上的情况是否属实。县财政局的老孔(孔某某)通知许啟臣说财政部派来了调查组。接到老孔的通知后,我开着车和许啟臣一起到县城找老孔,在车上老孔对我们说,调查组来调查核实,为了在核查时不出问题,让我们出一万元钱给核查组。给核查组送钱,是孔某某提出来的,他说怕有啥地方不合格被查出来了,没有讲明怕哪些地方查出来不合格。造纸厂2005年就停产了。

(4)证人许某3证言:许某1对我说国家有个政策,只要是砍掉的纸厂,国家给补助,包赔损失。问我能不能跑跑,我听后说我没有精力跑,要跑他们去跑。纸厂是2005年停产的。

(5)证人冯某证言:这项工作如何开展我没有给局领导汇报过,孔某某是否给领导汇报过,我不知道。在这项工作中,我上报过电子表格,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时,开过拨款单。上报电子表格时,要么是我汇报给孔某某,他同意后我上报的,要么是孔某某安排我,我上报的。开拨款单时,每次都是孔某某安排我,我才开的。

(6)证人李某2证言:2004年12月份以后,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50号文件的规定,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关停企业,如果再生产就属于非法企业,我们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和商水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关停通知,并函告电业部门对其停止供电。

(7)证人许某4证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的文件,和省直部门的要求,固墙镇小学造纸厂应该在2004年12月前关闭,县电业局传达过相关文件,我知道这个情况。在关闭的时间前,纸厂己经停了啦,2008年时,没有县、市有关部门的人员到变电站向我询问纸厂以前用电的情况。

(8)证人陈某证言:我在固墙镇政府工作期间宏业公司的人员没有找过我。商政查【2005】3号文件我以前没有见过,固政【2008】3号文件不是经我的手出据的。

(9)证人张某1证言: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产能工作我所知道的是申报是发改委的事,上级没有给我局下发过文件,要求我局参与这项工作,当年县政府也未通知或组织我局参与淘汰落后产能组织申报等工作,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也没有到我局咨询或询问我局的意见,当年也没有人向我提起过这项工作,我也没有参与过这项工作。

(10)证人许某5证言:申报材料主要都是许某1准备的,许某2不识字,跑事都是他们两个去的,我基本上没有去过,有一次在我家有许某3、许某2、许某1和我在场,许某3说在申报过程中有很多人都帮忙了,要向他们表示感谢,最后商量给许某1省环保厅的战友40万元,这钱给许某1后许某1给没给他战友我不知道,后来听许某2说他的那辆别克车被县财政局的孔某某开走不给他了,当时说这话时许某1和许某3都在场,但是没有当我的面商量这车顶多少钱。

(11)证人许某6证言:商政【2008】46号文件是2008年4月21日,朱西奇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我下去后见到朱西奇主任给我一张纸的材料,内容是“关于商水县宏业公司造纸厂关停的确认函”。朱西奇对我说:“己经给领导汇报过了,行成文了”。同时,办公室主任也打电话给我安排让我及时行文,然后朱忠献和我一起上楼,我按朱西奇交给我的那纸上的材料拟写了函件,然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然后交县长签字,签字后并于当天行了文,这个文件从拟稿到最终行文都是一天,就是因为当时要这个文件要的非常急,县发改委是如何向县长汇报的我不知道,我拟好文稿后,朱忠献离开了,所以没让他签字。

(12)证人张某2证言:商政【2008】46号文件的拟稿是许某6,我现在忘记是谁拿着来找我审核的,我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人员找县长签的字,是谁找县长签的字我现在不记得了。

3、书证:

(1)孔某某户籍证明、商水县人事局商人干【1999】50号文主要内容为任命孔某某为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股副股长;商水县财政局商财人【2009】6号文主要内容为任命孔某某同志任基本建设股股长;

(2)记帐凭证、商水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收款收据、宏业公司需用资金申请报告、宏业公司资金使用报告、宏业公司银行帐单、支票复印件、周口城市信用社取款凭证复印件、许某2周口银行帐单等(2008年12月30日商水县财政局收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675万元。分别于2009年元月4日拨付商水宏业农工商公司200万元、元月12日拨付275万元、2月16日拨付100万元、3月10日拨付100万元)。

(3)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文,其中资金奖励申请表填表说明3明确规定:不得申报以前年度已淘汰关闭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50号文件,附件2各省辖市提前关闭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名单,商水县固墙小学造纸厂关闭期限为2004年12月。

(5)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豫发改产业【2008】412号文关于上报2008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认真组织、核实填报报表。第三条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上报的须经当地政府确认。

(6)周口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周发改产业【2008】158号关于上报2008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所报15家企业均为我市应予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有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

(7)商水县环保局2005年9月16日关于固墙小学造纸厂关闭情况的反映、商政查【2005】3号文件、商水县环保局2005年11月1日关于固墙小学造纸厂非法生产的情况汇报等。

(8)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上报的相关材料(2.5万吨)。

(9)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上报的相关材料(3.8万吨)。

(10)商水县电业局出具证明:2005年至今,该局使用机打电费结算清单,经查,商水县电业局在2005-2008年间,无户号为0000001037户名为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的用电企业,也无商水县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的用电记录。2013年3月20日。

(11)商水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许某2罚没收入30万元、许啟臣罚没收入80万元)、被告人许某5在审判环节退赃10万元证据。

(12)商政【2008】46号文、商政文【2004】49号文、商政办【2005】19号文、商环字【2005】28号文、商政【2007】50号文档案;商水县供电公司结算清单、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注销信息、商水县工商局证明、无前科证明。

(13)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6年电费缴纳清单。证明该企业一直生产到2006年,且一直在正常缴纳电费。(辩护人当庭提交)

(14)证人张某3、霍某、李某3证言,证明,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固墙小学造纸厂)用电变压器用的是专线,但是是和固墙村的几个村民组、固墙镇粮管所、养殖场等一起用的这个专线,纸厂彻底不干后,专线没有停,养殖场和粮管所、大修厂及部分居民还一直用这个专线,纸厂专线是到2006年时才彻底停的。

(15)被告人许某5证言。报材料主要都是许某1准备的,许某2不识字,跑事都是他们两个去的,我基本上没有去过,有一次在我家有许某3、许某2、许某1和我在场,许某3说在申报过程中有很多人都帮忙了,要向他们表示感谢,最后商量给许啟臣省环保厅的战友40万元,这钱给许某1后许啟臣给没给他战友我不知道,后来听许某2说他的那辆别克车被县财政局的孔某某开走不给他了,当时说这话时许某1和许某3都在场,但是没有当我的面商量这车顶多少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商水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某某不负有法定审核职责,应判决无罪的理由,经查,财政局尽管不是淘汰落后产能的牵头单位,但其依职权申请、拨付专项奖励资金是企业申报并取得奖励资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被告人孔某某作为财政局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情况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并认真监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被告孔某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但是被告人孔某某在对宏业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落后产能淘汰申报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水

审判员  殷晓东

审判员  王 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计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