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介绍贿赂 受贿
案号 (2019)豫0108刑初434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吴勇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辖13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张世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司爱军、吕关辉,被告人吴勇及其辩护人高国辉、谢昊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固体废物“三防”措施不完善等环保问题,被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五大队”)立案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时任环境监察五大队代理大队长的被告人吴勇发现宏图公司的环评手续涉嫌造假,要求宏图公司通知为其办理环评手续的经办人员到环境监察五大队说明情况。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便找到为宏图公司办理环评手续的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协调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吴勇,承认宏图公司的环评手续是其私下找人办理的,希望吴勇不要将此事上报,同时表示田某愿意出钱来协调解决此事。经过刘某某从中撮合,田某同意拿出20万元给吴勇,并将20万元交于刘某某。刘某某收到20万元后,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先交给吴勇10万元进行协调,吴勇便未将宏图公司环评手续问题上报处理,仅就该公司“三防”措施不完善按照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刘某某见此事吴勇已协调好,便告知吴勇宏图公司的另外10万元已到位,但吴勇以环评手续一事协调到位且未花钱明确表示不再要该10万元,并要求刘某某将钱退还宏图公司,而刘某某欺瞒吴勇和田某,将该笔10万元留存使用。吴勇所收到的1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19年4月1日,为躲避组织调查,刘某某、吴勇将20万元退还田某。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有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吴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吴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吴勇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刘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当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案过程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刘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将其经手的20万元全部退还给行贿人,希望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足额缴纳罚金,希望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勇具有自首情节,在接到监察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监察委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将受贿的10万元退还行贿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可能,希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宏图公司因固体废物“三防”措施不完善等环保问题,被环境监察五大队立案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时任环境监察五大队代理大队长的被告人吴勇发现宏图公司的环评手续涉嫌造假,要求宏图公司通知为其办理环评手续的经办人员到环境监察五大队说明情况。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便找到为宏图公司办理环评手续的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协调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吴勇,承认宏图公司的环评手续是其私下找人办理的,希望吴勇不要将此事上报,同时表示田某愿意出钱来协调解决此事。经过刘某某从中撮合,田某同意拿出20万元给吴勇,并将20万元交于刘某某。刘某某收到20万元后,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先交给吴勇10万元进行协调,吴勇便未将宏图公司环评手续问题上报处理,仅就该公司“三防”措施不完善按照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刘某某见此事吴勇已协调好,便告知吴勇宏图公司的另外10万元已到位,但吴勇以环评手续一事协调到位且未花钱明确表示不再要该10万元,并要求刘某某将钱退还宏图公司,而刘某某欺瞒吴勇和田某,将该笔10万元留存使用。吴勇所收到的1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19年4月1日,为躲避组织调查,刘某某、吴勇将20万元退还田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吴勇供述,证人田某、张某、刘某、崔某、李某1、李某2、霍某、王某证言,由田某提供的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州市环保局审批意见及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由郑州市环保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郑环建表(2012)178号审批文件,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信息情况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郑州市环境局2012年环评审批验收工作流程,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卷宗,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证人王某提供的手机图片、截图,王某与刘某某、田某之间的通话记录,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环境监察五大队及吴勇工作职责,二被告人的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吴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吴勇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监察机关在对二被告人立案前,已对行贿人田某就本案作过谈话笔录,掌握了本案犯罪线索和有关事实,二被告人均系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该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吴勇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主动退赃以及适用缓刑、免刑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系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收受贿赂,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及田某的证言,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在得知田某因宏图公司环评手续造假被调查后,合谋为掩饰犯罪而向田某退赃,故不予从轻处罚。对该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所犯介绍贿赂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勇所犯受贿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吴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任 斐
人民陪审员 邵喜荣
人民陪审员 孟利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