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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729刑初647号应急管理局受贿、单位受贿罪刑事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1  浏览:

​案由    受贿 单位受贿   

案号    (2019)豫1729刑初647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韩建民、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的诉讼代表人苗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部分(共计305000元)

1、2017年10月至2018年端午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湖南中洲烟花集团浏阳市元凯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送给的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代销网点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发展、安全生产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刘某1欲对其公司代销网点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向被告人张某要求办理,被告人张某称按照规定

必须进行培训并经县安监局考核后才能发放。刘某1遂与被告人张某商定以每人120元的标准给张某提取培训费。后2018年1月初,刘某1到被告人张某亲属经营的“酒酒酒”烟酒店内,按约定给被告人张某送培训费提成8.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某为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发放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2)2018年2月,刘某1为了表示感谢并争取被告人张某对

其公司的支持,到被告人张某在县安监局的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向刘某1索要经费未果,随即对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后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一,刘某1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端午节,刘某1为了争取被告人张某对公司的支

持,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11月,因新蔡县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获得此项工作的先进县市,省安监局奖励新蔡县160万元,刘某2向被告人张某提出申请奖补资金,先后两次送被告人张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春节前,刘某2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后于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安排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为刘某2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县政府。

(2)2018年5、6月份,刘某2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

给被告人张某送人民币10万元。2018年7月,刘某2经营的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得到该160万元奖补资金。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曹某1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内,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以下简称危化证)。

4、2018年年初,新蔡县万辉成品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办理危化证,委托其亲戚陈某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后于2018年中秋节,为表示感谢,高某再次委托陈某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农历正月份,新蔡县源源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因被告人张某给其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被告人张某送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下半年,新蔡县周燕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周燕的丈夫戚某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7、2019年春节前,新蔡县安隆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因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新蔡县千里马油品有限公司加油站实地验收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加油站员工赵某2送的人民币2000元,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9、2018年9月份,新蔡县龚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因对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被告人张某送购物卡5000元。

1O、2018年6月份,新蔡县路安成品油有限公司经营人曹

俊波分别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和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购物卡1000元、购衣卡2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等手续、记帐凭证、河南省财政厅文件等;证人刘某1、曹某1、韩某、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单位受贿部分(共计279160元)

1、2017年至2018年,新蔡县安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技能

培训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授意、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与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副校长孙某商谈提取培训费事宜,先后四次在帐外暗中收受该校培训提成共计11.9160万元人民币,由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韩某领取后用于单位开支。

2、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湖南

中洲新蔡分公司工作人员王某2分两次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10万元,以及该公司负责人孔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16万元人民币,用于单位开支。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记帐凭证、河南省财政厅文件、销货清单等;证人刘某1、孙某、韩某、王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受贿部分全部退赃、单位受贿部分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1)经过法庭调查,在受贿部分的10起犯罪中,只有涉及刘某1这起是案发前纪委已经掌握的事实,其余9起都是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监察委掌握的受贿数额仅占极小一部分;另外单位受贿部分的王某2这起受贿,也是监察委审查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交代的。故其主动交代部分应构成自首。(2)被告人张某在审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受贿的全部赃款和单位受贿的部分赃款,在量刑上结合本案案情,可以按最低刑去量刑;其单位受贿大部分也是其主动坦白,且数额与情节较轻,建议对单位受贿部分免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一般,且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部分(共计305000元)

1、2017年10月至2018年端午节,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湖南中洲烟花集团浏阳市元凯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送给的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代销网点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发展、安全生产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刘某1欲对其公司代销网点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向被告人张某要求办理,被告人张某称按照规定

必须进行培训并经县安监局考核后才能发放。刘某1遂与被告人张某商定以每人120元的标准给张某提取培训费。后2018年1月初,刘某1到被告人张某亲属经营的“酒酒酒”烟酒店内,按约定给被告人张某送培训费提成8.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某为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发放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2)2018年2月,刘某1为了表示感谢并争取被告人张某对其公司的支持,到被告人张某在县安监局的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向刘某1索要经费未果,随即对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后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一,刘某1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端午节,刘某1为了争取被告人张某对公司的支

持,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11月,因新蔡县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获得此项工作的先进县市,省安监局奖励新蔡县160万元,刘某2向被告人张某提出申请奖补资金,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春节前,刘某2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后于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安排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为刘某2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县政府。

(2)2018年5、6月份,刘某2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

给被告人张某送人民币10万元。2018年7月,刘某2经营的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得到该160万元奖补资金。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曹某1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内,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以下简称危化证)。

4、2018年年初,新蔡县万辉成品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办理危化证,委托其亲戚陈某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后于2018年中秋节,为表示感谢,高某再次委托陈某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农历正月份,新蔡县源源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因被告人张某给其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被告人张某送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下半年,新蔡县周燕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周燕的丈夫戚某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7、2019年春节前,新蔡县安隆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因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新蔡县千里马油品有限公司加油站实地验收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加油站员工赵某2送的人民币2000元,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9、2018年9月份,新蔡县龚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因对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被告人张某送购物卡5000元。

1O、2018年6月份,新蔡县路安成品油有限公司经营人曹

俊波分别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和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购物卡1000元、购衣卡2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另查明:

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近亲属向新蔡县监察委退缴赃款360334元(其中有本案指控的受贿部分305000元、单位受贿部分14334元,属于违纪酒水折款所得款41000元)。

2、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受贿部分的金额为17万元、单位受贿部分的金额为16万元;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张某如实供述受贿部分的金额为13.5万元、单位受贿部分的金额为11.9160万元。

3、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因举办升学宴,被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任新蔡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分管新蔡县墙改办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新蔡县墙改办开展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项目工作中,监管不力,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另外收受分管下属的礼品。为此,2019年3月26日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2019年7月18日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新纪[2019]166号文件作出给予张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同日新蔡县监察委员会以新监[2019]39号文件作出给予张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企业营业执照、浏阳市元凯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公告、离职审批表及记账凭证,证实该公司于2017年7月1日任命刘某1担任新蔡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于2018年10月20日离职,同日该公司任命孔某为新蔡分公司负责人。

(2)交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分三次向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缴纳如意花园购房款共计519087.3元。

(3)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经手办理危化证的情况。

(4)中州公司培训清单,证实2017年下半年,中州公司在新蔡的销售点共有537人参加了培训。

(5)驻马店市安康职业培训学校证明及邮政储蓄转账凭证2张,证实2017年12月新蔡中州公司向驻马店安康培训学校缴纳培训费83180元。

(6)新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报名册,证实2017及2018年新蔡县安监局组织人员到驻马店市安康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情况。

(7)河南省财政厅豫财环(2017)95号文件,记载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拨付1600万元用于奖励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县,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18家,其中新蔡奖补160万元。

(8)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自愿退出生产补偿协议及奖补资金申请,证实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与新蔡县河坞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河坞乡人民政府补偿该公司530万元,以后上级再有奖补资金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及河坞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分别向新蔡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为该公司拨付省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奖补资金160万元。

(9)拨款、入账凭证及相关审批手续,证实经被告人张某签字后,160万元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应急专项资金作为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补助于2018年7月11日拨付至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账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12月他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刘琪向驻马店安康培训学校交了83180元培训费。2018年1月初给张某送培训费提成时,是从公司拨付的备用金拿了2000元凑成8.5万元送给了张某。2017年阴历腊月二十送给张某的2万元、2018年正月初一送给张某妻子的2万元、2018年端午节送给张某妻子的1万元也是从公司拨付的备用金里出的,共计13.5万元的情况。

(2)证人刘某2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河南省政府下文要求全省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家全部退出,他经营的新蔡县华中烟花爆竹生产有限公司是第一个在河南省退出的烟花爆竹企业,为此省政府为了弥补其公司的损失,额外奖励160万元。2017年底他得知这160万元到新蔡县财政局账上,找张某照顾尽快向县政府打报告拨付这笔款,张某称需要协调关系。2018年春节前他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万元;2018年五六月份,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10万元。2018年7月份,经张某签字该160万元拨付给刘某1的公司。

(3)证人曹某1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下半年,他在申请办理危化证的过程中送给张某的妻子胡某5000元现金,后经张某审批后办理了危化证。

(4)证人陈某、高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年初高某托陈某请张某帮忙办理危化证,二人到张某单位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2018年9月份危化证办理下来后,二人又到张某单位送给张某5000现金表示感谢。

(5)证人赵某1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7月份的一天,为了尽快办理危化证,她到张某的烟酒店里送给张某一件“五粮液”(送给张某妻子了)。危化证办理下来后,2018年正月初到张某的烟酒店内送给张某的妻子2000元现金表示感谢。

(6)证人戚某、展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戚某托展某请张某办理危化证,二人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万元现金,2019年年初危化证办理成功。

(7)证人童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初,他找张某帮忙办理危化证,2018年9月份危化证办理下来后,他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3000元现金表示感谢。

(8)证人赵某2证言,主要证实2019年3月份,他为帮其弟弟赵淑民的千里马加油站办理危化证,在张某带领工作人员到该加油站实地验收时送给张某现金2000元。

(9)证人龚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9月份,她因被告人张某给其办危化证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被告人张某送购物卡5000元。

(10)证人曹某2的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6月份,他通过高建林认识了张某,后他分别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和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购物卡1000元、购衣卡2000元,被告人张某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

(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7年10月至2018年端午节,他利用担任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湖南中洲烟花集团浏阳市元凯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送给的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代销网点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发展、安全生产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

(2)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2017年11月,因新蔡县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省安监局奖励新蔡县160万元,刘某2向他提出申请奖补资金,后刘某2先后两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12万元,他提供帮助的情况。

(3)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曹某1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内,给其送人民币5000元,他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的情况。

(4)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其于2018年年初收受练村镇人大主席陈某送给他1万元现金,陈某是为了给高某办理加油站手续才给他送钱的。

(5)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其于2018年农历正月份收受赵某1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一件五粮液,他为赵某1办理危化证提供了帮助。

(6)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其于2018年下半年收受周燕加油站戚某送给他2万元现金,他为其办危化证提供帮助的情况。

(7)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2019年9月份其为童某办理了危化证,2019年春节前后童某送给自己3000元表示感谢的情况。

(8)被告人张某供述,主动供述其于2019年3月份收受赵某22000元现金,于2019年5月份为赵某2的弟弟赵淑民办理了危化证的情况。

(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主动供述2018年9月份,新蔡县龚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因办危化证对他表示感谢,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给他送购物卡5000元的情况。

(1O)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主动供述2018年6月份,新蔡县路安成品油有限公司经营人曹某2分别到新蔡县“酒酒酒烟酒店”和他办公室送购物卡1000元、购衣卡2000元,他为其办理危化证提供帮助的情况。

二、单位受贿部分(共计279160元)

1、2017年至2018年,新蔡县安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技能

培训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授意、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与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副校长孙某商谈提取培训费事宜,先后四次在账外暗中收受该校培训提成共计11.9160万元人民币,由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某1、韩某领取后用于单位开支。

2、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湖南中洲新蔡分公司工作人员王某2分两次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10万元,以及该公司负责人孔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16万元人民币,用于单位开支。

另查明,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482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证实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的相关资质,孙某系该校副校长,负责2017年至2018年新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2)冯某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复印件77张、结账清单4张(其中复印件3张、原件1张),证实新蔡县福源聚生活广场的经营者是冯某;销货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安排工作人员到“酒酒酒”烟酒超市和“汉酱”烟酒超市购买烟酒等物品用于单位开支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主要证实他现任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副校长,该学校主要对驻马店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2017年新蔡县安监局组织加油站安全员和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分两批大概100多人;2018年上半年有100多人。2018年年底,新蔡县安监局组织烟花爆竹零售商到学校进行培训,11月份先进行的长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培训,参加的有180多人。12月份进行的临时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培训,参加的有570多人,以上几次都是在新蔡县电业局五楼会议室进行培训的。

学校给新蔡县安监局拿的有劳务费,他参加学校管理后劳务费都是其经手的。2017年下半年他把1万多元劳务费交给韩某了,当时的劳务费也是按照每人100元计算的。2018年上半年,他把1万多元劳务费交给韩某了,这次标准按照每人100元计算的。2018年年底,学校给新蔡县安监局的劳务费一共两次,一次2万多元交给王某1了,一次6万多元交给韩某了,这次标准是每人120元。

(2)证人韩某证言,主要证实他为新蔡县应急管理局(原新蔡县安监局)司机,单位这几年组织对加油站安全员、烟花爆竹零售商培训都是与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联系,孙某作为校方人员负责培训事宜。孙某在培训过程中给安监局有培训费提成,有几次是张某安排韩某收取的:分别为2017年6月份培训144人,按每人100元共计收取提成款14400元;2018年上半年培训138人,按每人100元共计收取提成款13800元;2018年11月份培训186人,按每人120元共计收取提成款22320元;2018年12月份培训572人,按每人120元共计收取提成款68640元。四次收取提成款共计119160元。经张某同意,他分别扣除自己为单位垫付的2800元、800元、120元、3600元开支后,受张某安排,将上述剩余提成款用于张某家烟酒店结算单位来客招待消费的烟酒副食开支。

(3)证人王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系新蔡县安监局宣教中心主任,负责全县的安全教育培训。被告人张某安排说平时上级部门来检查、单位协调关系需要开支,让他和韩某收取培训费提成拿到其单位经常消费的张某的烟酒店里冲账。2017年6、7月份收取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费提成14400元,2018年5月份收取提成13800元,2018年11月份收取提成款22320元,2018年12月份收取提成款68640元,上述款项均经张某安排送到张某家的烟酒门市部结算单位消费的烟酒账了。

另外,冯某提供的7张王某1签名的烟酒销货清单,合计金额60760元,这些是张某安排他到“酒酒酒”烟酒店及“汉酱”烟酒店消费烟酒的情况。这些烟酒用来单位招待及过节看望相关领导,他还受张某安排经手买过一些副食及水果等,用来看望单位驻村队员及慰问贫困户了。

(4)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至今他在新蔡县孙召乡成立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被中州公司总部开除后他负责为中州公司协调关系,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称单位需要几万元来协调工作,2018年9月19日王某2代表中州公司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5万元。2019年元月份,张某称单位需要十几万到省市县协调工作,后他代表公司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10万元。

(5)证人孔某证言,主要证实他在2018年10月份至今任中州公司负责人。2018年12月份他向新蔡县安监局王某1举报新蔡县韩集、李桥有烟花爆竹销售点走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后王某1组织安监局工作人员成立稽查队进行查处,并将查封的烟花爆竹运送至中州公司仓库。为表示感谢,他到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1万元。

(6)证人谢某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至2016年他在湖南省浏阳市中州烟花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中州烟花公司),2017年至2018年8月他任中州烟花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份总公司派刘某1任中州公司新蔡负责人,2018年10月份刘某1被公司开除,公司派孔某任中州公司新蔡负责人,让王某2负责协调与新蔡安监局的关系,协调关系的费用由公司出。刘某1、孔某均向总公司申请过业务招待费、协调费用等。2018年9月份安排财务人员向王某2汇款8万元,2019年1月份给王某2转款26万元。上述34万元由王某2发放工资和协调关系。

(7)证人冯某证言,主要证实她是被告人张某的小孩妗子。2014年至2018年12月份,她独立经营“酒酒酒名烟名酒”超市,2018年12月份改为经营“汉酱超市”。2017至2018年12月份新蔡县安监局在该烟酒超市买过烟酒及其他用品用于单位招待。平时由安监局的工作人员王某1、李雪峰、万思远、韩某等人到超市先拿货签单,过后由安监局统一结账。2017年的账已经结清。新蔡县安监局从她店内消费,程序是先给经办人员开发票,经单位报账后,由其财务人员负责结清。2018年安监局都是安排韩某和王某1以现金的形式结账。新蔡县安监局原来结过账,多少钱她忘记了,2018年新蔡县安监局结账115440元。

她向监察委提供的77张单据她看了共计283644元,新蔡县安监局开支了269510元,目前新蔡县安监局的账结完了,现在该单位还有14134元在她店内存着,也属于该单位已消费的,但双方没结账(张某已将该款退出)。

(8)被告人张某供述,主要供述其在任新蔡县安监局局长期间,在2017年至2018年单位收受驻马店培训学校送培训费提成共计11.9160万元;及主动交代其在任新蔡县安监局局长期间,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收受王某215万元、孔某1万元。上述二项均用于单位开支及退赃款14334元的情况。

三、本案综合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

(2)案发经过,证实2018年1月31日新蔡县监察委收到县巡察办转办的关于新蔡县安监局有关问题,后核查组在核查中发现新蔡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并掌握了其收受湖南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13.5万元现金及以单位名义收受驻马店市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学校副校长孙某培训费提成119160元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留置后,向组织坦白交代了其收受李平13.5万元现金及以单位名义收受孙某培训费提成119160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其他涉嫌犯罪事实。

(3)中国共产党新蔡县委员会新文(2016)121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2月26日被任命为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免去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4)中共新蔡县委、新蔡县人民政府新发[2019]1号关于印发《新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证实自2019年2月2日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新蔡县应急管理局。

(5)2019年4月10日,中共新蔡县委办公室新办[2019]40文件关于印发《新蔡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新蔡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规定。

(二)证人胡某证言,主要证实其系张某的妻子,家中购买“如意花园”小区的房子一共交了三批房款,前两次共计20万元是她找亲戚借的,第三批房款30多万元是张某给的。新正路北段“酒酒酒名烟名酒”超市是她小孩妗子冯某开的,现在该超市不开了,冯某又在新正路东段开了一家“汉酱”烟酒店。张某任新蔡县安监局局长期间,张某告诉她安监局如果因为招待需要买烟酒及其他东西可以到冯某的烟酒店里买。

另外,她在“酒酒酒烟酒店”收过赵某1一件五粮液和2000元现金,2018年正月初一收过中州公司一个人2万元现金。2018年端午节在家中收过中州公司那个人1万元现金。收受其他人的礼品和现金情况记不清了。那些人送礼时都说是给张某送的,有的是为了找张某帮忙,有的是为了表示感谢,张某回来后她都给张某说了。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作为新蔡县应急管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受贿部分已全部退赃,单位受贿部分已全部退赃,且违纪赃物折款41000元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以此提出的上述从轻、酌情从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控其犯罪线索时,主动供述其罪行的部分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及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合其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和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193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单位新蔡县应急管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48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付自强

审判员  叶俊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