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330刑初684号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玉、刘雁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邓州市规划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邓州市三里阁眼科龙腾小区、邓州市建业城等项目规划手续的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谋取利益,收受孟某、王某、杨某、陈某、段某、于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邓州市规划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邓州市龙腾小区、邓州市建业城等项目规划手续的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谋取利益,收受孟某、王某、杨某、陈某、段某、于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受河南傲翔置业有限公司龙腾小区项目负责人孟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建设规划手续办理等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三次共收受孟某现金6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受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季花城项目经理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验收等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两次共收受王某现金4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受河南永健置业有限公司邓都大厦项目负责人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三次共收受杨某现金3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受邓州市国际大酒店和时代国际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负责人陈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中石油加油站选址提供帮助,于2017年1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四次共收受陈某现金2.5万元;
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邓州市建业城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两次共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段某现金2万元;
6、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邓州市东润海德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于某现金0.5万元,为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提供帮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孟某、王某、杨某、陈某、段某、于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邓州市城乡规划中心等出具的关于王某某的任职及工作职责证明;
5、河南傲翔置业有限公司龙腾小区、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季花城等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档案;
6、缴费票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追缴,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已全部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 奇
人民陪审员 阮春领
人民陪审员 程 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明启
书记员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