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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0181刑初89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181刑初891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二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鹏、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期间,在负责该公司对郑州路港置业有限公司收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1承接郑州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东方港汇中心酒店装修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分别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两次收受刘某1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7200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郑州航空港区建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市民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筹备富士康下穿通道商业街招商项目时,为徐某承接该项目和项目款项拨付提供帮助。2018年1月,徐某替李某某支付了李某某为其儿子李铭轩在香港英国保诚保险公司购买的一份人寿保险费用中的114629.9元港币,折合人民币93016.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具结书、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1、徐某、李某1、王某、黄某、张某1、刘某2、柳某、吴某、张某2的证言,证人李某2、孙某、程某、刘某3书写的情况说明,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某个人基本情况、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文件、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被告人李某某历任基本情况、工商查询信息、航程置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航程置业会议纪要、增资扩股意向书、关于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之尽职调查报告、航程置业董事会决议和增资扩股协议、装饰设计委托合同、记账凭证、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某签署的文件资料、汇率换算说明、证人黄某银行交易明细及手机转账截图、英国保诚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证书复印件、建港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下穿通道招商代理项目文件、开标资料、商业招商代理合同、合作协议、报价文件、借用资质说明、投标文件、拨付富士康下穿通道招商代理相关费用凭证、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银行流水、巩义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李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从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六万零二百一十六元四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卫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萌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