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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723刑初3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4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723刑初3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8]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建国、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教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光、张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担任驻马店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分管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马某50万元人民币,为马某在承揽该项目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5月,教某某主动将50万元退还马某。2010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送礼金卡1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4万元。2011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2万元。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时,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1万元。2011年被告人教某某在打牌时以借为名,向马某要现金5万元。

2、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赵某2承揽了马某承建项目中的空调安装管道工程,2013年下半年,赵某2为教某某位于开源小区4号楼5楼西户的住处安装了一套中央空调。

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驻马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某1现金6万元、加油卡1万元、手机1部,为该公司在项目计划报批、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公司经理郝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示范区承揽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

5、2016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高铁新城”项目的施工建设、环保整治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赵某30.5万元加油卡一张。2018年春节前后让赵某3为其报销0.9万元的个人车辆维修费用,为该公司在商务中心环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河南置地房地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逯森林价值0.5万元的爱家购物卡两张,共计1万元。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所送红包0.5万元,共计1万元,为该公司在“置地国际广场”、“置地弘润山”两个项目的施工建设方面提供帮助。

8、2018年4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恒大地产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副总经理尚某所送两张丹尼斯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帮助该公司在“恒大悦府”项目的未批先建、边建设边办手续方面协调沟通。

9、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公司中原分院承揽高铁广场绿化设计项目,收受该院负责人刘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

10、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驻马店市盛创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示范区建筑围挡广告业务,收受该公司经理宋某所送0.5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申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承诺为该公司拨付设计费提供帮助。

12、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河南彩龙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高铁广场彩灯亮化工程项目,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

13、2018年5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某所送0.5万元中石化加油卡,帮助该公司在“同信缤纷之窗”项目违法建设免除处罚方面协调沟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案数额不准确,其中收受马某50万元属于被动接受且已及时退还,5万元属于借款,且已偿还,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公诉机关指控的赵某2向教某某安装空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教某某构成自首;4、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6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担任驻马店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分管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马某50万元人民币,为马某在承揽该项目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5月,教某某主动将50万元退还马某。2010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礼金卡1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4万元。2011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2万元。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时,教某某收受马某现金1万元。2011年被告人教某某在打牌时以借为名,向马某要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袁某立案审查决定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证明,2009年,我负责市老干部局老干部活动中心的项目建设,这个项目是我通过我同学袁某找老干部局副局长教某某牵线协调的。2010年6、7月份,袁某约了教某某叫我一起去吃饭,吃饭期间,教某某说项目的图纸马上就要出来了,快要发标了,让我赶紧准备一下,参加投标报名。吃饭快结束时,我向教某某要了他的车钥匙。然后我下楼,从我车里拿出50万元现金放进了教某某的轿车车里面。随后我上楼把车钥匙还给了教某某。都是面值100的现金,每捆10万元,共5捆合计50万元,用银行给的手提袋装着。开标前,教某某给我说过两次,需要跑手续、要工程款等方面,他肯定给我们提供方便和帮助,施工前期教某某是负责基建业务的副局长,在施工合同上需要签字,在工程款的支付申请上也需要他签字,前期经教某某的手工程款拨付都很顺利。大约2011年5、6月份,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袁某的办公室去说个事。我到袁某办公室后,见到教某某、袁某,还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我不认识)在场,教某某说这是你的钱,然后就把钱放到了袁某的办公桌上。

2010年底春节前,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买两部手机,并且要配置最高档的,我就跟他说不知道他需要啥颜色的、啥型号的,我准备2万块钱给小陈,让小陈给他买。教某某说好。小陈是个女的,30多岁,第二天,我开车到交通路西段天龙大酒店附近找到她,把2万元现金给了小陈,小陈接着钱放在她的女式挎包就走了。后来我见教某某拿着新手机,看着非常漂亮,他说这就是小陈刚买的手机。

2012年夏天,教某某给我说,他女儿考上厦门大学了,我说祝贺祝贺,改天我请你吃饭。随后一天中午,我请教某某和他女儿吃饭,在吃饭快结束时候,我就在餐桌上说:“闺女考上学了,我给拿俩路费”,随即我就从我手提包里把事前准备好的一个内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掏出来,装到教某某女儿的双肩包里。教某某对他女儿说谢谢大伯,然后教某某的女儿随即就对我说谢谢大伯。

工程开始施工不久,2011年春天的一天下午4、5点钟左右,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准备和几个朋友一起打牌,没有时间去银行取钱,让我给他带4、5万块钱送到颐和山庄西边检察院家属院。然后我就开车去把5万元现金给他了,用的一个黑塑料袋装着的,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1万元一沓,一共5沓。截止到目前,这5万元钱教某某没有还我,我也没有向他要过。教某某还用过我的一辆车,我给他报销过汽车加油费和过路费,一共给他报销过3次,总共是5.5万元钱。教某某从市老干部局调走时,把车还给了我。

老干部活动中心工程开标前的那一个中秋节,为了和教某某搞好关系,我给教某某打电话说:“该过中秋节了,你看需要点啥?”教某某给我说:“我有几个关系户需要送礼,你给我买几张卡吧”,于是我就在第二天我给教某某送去1万元现金。2011年快要过春节时的一天上午,教某某给我说:“快过节了,你给我准备4万块钱,我去看望看望市领导和其他几个关系户”。我就按教某某说的数目准备了4万元钱,在当天下午在工地教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他了。2011年清明节前后,新茶叶刚下的时候,教某某让我准备2万元钱给他,他有几个关系户需要走动,他要去信阳买茶叶,当时我从我背的大挎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了。2010年、2011年过春节、中秋节、清明节的时候,教某某说需要用钱了,我就给他送过去了。他一分也没有退给我,这些钱都是他主动给我要的,不是我主动送给他的。这么多年了,教某某也一直没有说过要退给我,我也不会主动去问他要。

(2)证人袁某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我的同学马某想承揽市老干部局活动中心的工程,通过我介绍,马某认识了教某某。2010年下半年开标前的一段时间,我和马某通电话说要和教某某去南方玩,马某说趁这个机会,他给我拿费用,向教某某表示表示。我带着刘亚男、教某某带着小陈(陈某1)到广东去玩。我们去广东买了几件翡翠,转了一圈就回来了。这次玩的费用都是我支出的,马某没有出,马某说回来后给我报销。开标前的一天晚上,马某让我约教某某吃饭。我和马某、教某某、小陈四个人就在邢氏海参馆吃饭,吃完饭我们下到楼下,我看见马某从自己车上提了一兜子钱放到了教某某的车上,当时教某某和小陈都在场,这50万元,是马某自己的钱。送钱过后几个月,大约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教某某来我办公室找我,马某随后也到了,教某某拿出一个手提袋子放我办公桌上,对马某说“这是之前你拿的钱,我现在也用不着,给你掂过来了。”马某说“教局,你这是干啥?”教某某说“你工地上也需要钱,我要用钱了再找你要。”随后教某某和王某就走了。我和马某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10万元一捆的现金,也有1万元一沓零散的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总共50万整,那50万元钱后来没有再给教某某送去。我还听马某说,有一次教某某因为打牌向他要了5万元钱。

(3)证人陈某1(陈书静)证明,我和教某某是2009年通过平舆老乡冯占民认识的,后来联系多了,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有一次我和袁某、教某某、还有一个姓马的在邢氏海参馆吃饭,吃了饭我坐教某某的车和教某某一块走的,到我和教某某住的地方后(当时我和教某某在春晓街公安刑警队那个小区租赁的房子)发现教某某车里有一个深蓝色的旅行包,我就掂到屋里,打开一看里面是50万元钱,全是一百元面值的,10万元一大捆,共5捆。当时教某某给袁某打了电话,要退给老袁。教某某把钱退给马某之后给我说了,他把50万退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是啥时候了。马某给我买过一个诺基亚手机,女式白色的背面带黑色,送我后,我还到手机店问了一下,2100元钱。后来这个手机我一直在用,用坏了就丢掉了。2010年夏天,教某某和我,袁某和刘亚男,冯占民俩口一块去了广州,袁某说有个老乡在那儿卖玉器,我们就去了,到地方后,我看着价钱标的高,东西也不好,就没有要。我记不清是在广州还是回来后,刘亚男给我两样东西,一个玉手镯,一个挂件,她说花两三万买的,我觉得东西不值,没多久我把东西退给刘亚男了。退了后,我把情况也给教某某说了,教某某说退了就算了。

(4)证人教雨萌证明,我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大多是我妈给我的,我爸平时也会几百元、几千元的给我一些,过年时会给我一些压岁钱。我到英国上学,是我妈把我们家原在驻马店市干休所的房子卖了,有四五十万元房款用于我的学费和生活费。我爸给我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在农业银行的一个账户里了。我考上大学那一年,我爸一个朋友请我和我爸吃饭,吃饭过程中,这个人给我拿了一万元现金,说是我考上学了,表示祝贺,算给我拿个路费。这一万元现金我后来用于我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了。

(5)证人刘某2证明,我是马某的爱人,我认识教某某,但和他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我听马某说过教某某老婆姓陈,我也没见过。

(6)证人王某证明,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袁某办公室说个事,开始也没有说啥事,我就开车到了袁某的办公室,我到了后见教某某在楼下等我,他从车上拿了一个袋子。我们到袁某办公室,马某也在场,教某某说把上次你们放我车上的钱退给你们,当时袁某、马某也很生气,说了一些教某某不够意思的话。我这时才知道教某某让我来的目的,是想让我给教某某退钱这个事做个见证。我当时还报怨教某某,这得罪人的活就不该让我来,教某某说还不是你和袁某和我熟吗,你就做个见证。就这一回,退的肯定是50万元,他们三个说的50万元,我记得比较清。

(7)证人秦某证明,为了驻马店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的项目,2010年4、5月的时候,市里安排市建委的教某某调来老干部局工作,因为他对项目建设比较懂,所以老干部活动中心这个项目我们局就主要让教某某负责了,但是很多事教某某自己做主,没有给我汇报,比如我们局是招标单位,但招标代理公司怎么确定的,我不知道,我让教某某把代理公司的经理叫来,说了三次也没来。关于投标的企业,教某某也没有给我详细说过,我都不知道都哪些企业投标了,中标的企业我也不了解。开工的时候,我让教某某把负责施工的人员叫过来,教某某带过去俩人,我记得一个姓张,一个姓马,说是负责工程施工的,我给他俩说“你们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不能出现任何纰漏。”他俩说“你放心吧。”但是这两个人我之前都不认识,之后也没有打过交道,不熟悉。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没有一个人找过我,我也没有找过他们,项目上的事我都是找教某某,或者是教某某来给我汇报,因为他是负责这个项目的,我从不接触施工一方。

(8)证人冯某证明,我2015年7月至今任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2010年5月,市委成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为了建好这个项目,市委专门将市建委副调研员教某某调到老干局任副局长,负责这个项目的建设,因为教某某对项目建设这一块比较熟悉,来了后教某某就担任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这个项目的协调建设工作,我是具体执行者。

我们先进行工程招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签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然后按程序开标,最终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0年12月份正式签订了施工合同,随后施工企业就进场施工了,施工方在那负责施工的是马某,他带有五六个人。因为这个项目是由教某某副局长主要负责的,他是我的分管领导,所以以上这些项目的程序,每一步我都要给他汇报请示,他批准同意之后,我才会去具体办理,教某某局长个性比较强势,对项目的每一个细节都管的很细。教某某也曾给我说过,让我对中大公司多关心照顾,我只是答应说好的,但是招投标的每一步我都是按规矩和规定做的,没有因为他说了我就去做违规的事。工程款的拨付程序,是先由施工企业写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签字后,有时候是给我,我交给教某某副局长,有时候是工地上的人直接交给教某某副局长,教某某同意后,每次都会通知我说“你可以起草拨款申请了”,我就以老干部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起草一个拨款申请,经秦某局长批准后,我加盖局的印章报给市财政局,财政局会根据我们的申请把工程款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的账户里。每一次拨付工程款,都必须要经过教某某副局长的批准同意才能拨。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0年5月份,组织上突然把我调到市委老干部局,说市建委工作多年,对项目的手续办理等方面比较熟悉,让我招呼着把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弄好,按照分工,我负责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有一天,汝南县的几个朋友到驻马店约我吃饭,席间我认识了当时任开发区工商局局长的袁某,袁某知道我分管老干部活动中心这个项目后就找到我,介绍他的同学马某,说想参与老干活动中心这个项目,之后马某和袁某一块也去找过我,说想承揽老干部活动中心这个项目,我也答应他们到时候我尽力帮他们忙。后来袁某约我到邢氏海参馆吃饭,我带着我朋友陈某1去了,马某也去了。吃饭说到这个项目的事,他们还是说让我多关照他们,让马某中标揽上这个工程,我给他们说项目方案还没有出来,到时候我会尽力帮忙的。后来饭还没吃完,马某说“教局,饭店老板说你的车挡住别人的车了,让挪一下,你把你车钥匙给我。”我就把我的车钥匙给马某了,他出去后没多久就回来了,把车钥匙给我了。吃完饭我开车带着陈某1回去,发现车上有一个大的手提袋,里面装着现金,是银行扎好的10万元一捆的,一共5捆,50万元整,我才明白马某问我要车钥匙是为了给我送钱。我当时开的是市建委之前给我配的公车,是黑色的北京现代车,车牌号我现在记不清楚了,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我把这个公车还给了市建委。因为市委老干部局公车很少,随后我就借了马某一辆车,是一辆本田轿车,车牌号后几位是7699,几个月之后我就不再用这个车了。2011年,我决定还是把这个钱退给马某,一是因为2008年我爱人遆新红因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了,我收到这个钱后,也害怕被组织上查了,二是我认识了马某之后,就听说马某人品不好,曾因给汝南县一些领导送钱被调查,他还把给领导送钱的事记在本上。另外当时有几天我在工地上找不到马某了,也联系不上,我就问袁某马某干啥去了,袁某说马某因为市公安局韩宝贵案件被市纪委叫走了,所以基于这几个因素,那个时候我就决心把这50万元退了。随后我把家里的现金整理一下,大概有几十万,但是不够,我掂上现金,先后联系了袁某、马某后,喊上我的朋友王某跟我一块,到袁某在关王庙工商所的办公室里,我说“袁哥,你在这,马哥也在这,当时吃饭的时候,给我那50万块钱,我也知道啥意思,现在工程也干了,项目也很顺,这个钱还给恁,放心,我该帮忙的还会帮忙的。”我给马某说“我手里现金不够,我银行卡里有,剩下的我去银行取。”后来我和王某去解放路的一家银行办了业务,把剩余的钱也退了,50万元钱我全部退完了。我给他们提供过帮助,确定代理公司后,我给郝某说“河南中大建设公司你到时候多关照一下”。我还给当时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冯某说过,对河南中大多关照一些,冯某当时主要负责一些具体事务的办理。逢年过节马某曾给我送过钱物,另外我女儿教雨萌考上大学那一年,他请我和家人吃饭,吃饭中给我送了1万块钱,说是祝贺我女儿考上了大学。2010年中秋节,马某说是过节了来看看我,项目的事让我多关照,留下一个装了1万元现金的信封就走了。2011年春节前,马某到我办公室,拿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说是感谢我的关照,他走后,我打开信封,见里面装着4万元人民币。2011年清明节前后,马某又到我在工地的办公室里,把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说是让我买点新茶喝,我打开信封看看,里面装着2万元现金。马某分4次共给的8万元都没有退,我都花了。在使用马某那辆车的过程中,我记得先后找马某处理了三次钱,第一次是我在项目工地给了马某2万元左右的发票,马某给了我2万元现金,第二次是我给了马某1万多的发票,马某给了我1.5万元现金,第三次我又在项目工地给了马某2万元左右的发票,马某给了我2万元的现金。每次给马某的发票都是他那辆车的加油票、修理票、高速过路票等发票,发票的票面金额我没有详细算,我都大约算个数,给马某说说,他把现金给我了,前后共给我报了5.5万元的现金。我曾在2010年10月底借过袁某30万元钱。当时市建委把我开的那辆公车要回去了,我没车用了,就想自己买一辆车,但是我手里没钱,就向袁某借了30万元现金,但是我没有挑到合适的车,随后我听说袁某玩的很大,我不敢借用他的钱了,就赶紧把这钱还给他了,借的时间很短,我当时还给袁某打有借条,30万还给他后,他把借条给我了。马某给我拿去5万元钱打牌,确实是有这个事,当时我在金淮阳光花园小区冯占民家里,我们准备打牌玩,我没带钱,就打电话让马某送过去5万块钱现金。我原来一直印象中把这5万块钱还给了马某的老婆,经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回忆,这5万块钱我没有还,当时我多次给马某说要把钱还给他,他一直不要,后来因为工作忙,我又调离了老干部局,也慢慢把这事忘了,就没再还给他。

(二)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赵某2承揽了马某承建项目中的空调安装管道工程,2013年下半年,赵某2为教某某位于开源小区4号楼5楼西户的住处安装了一套中央空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赵某1提供账本记录7页,附赵某2工程合同及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证明,2013年,我堂哥赵某2让我帮忙给教某某家里装了一套中央空调,教某某家住在开源大道与十三香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开源小区”4号楼5楼西户,安装过程中,教某某很少去,快装完了,他才去看看,我和教某某没有啥交往,只是见过。笔记本上我写的“教”字前几天我用笔涂掉了,当时我听说教某某出事被查了,我怕影响到我们,就把“教”字涂掉了。空调的价格我不知道,是我堂哥鹏飞买的,施工材料有的是从老干部活动中心工地上拿过去的,当时老干部活动中心的活快干结束了,有的材料实在没有了,我就买了,施工工人也是用的在老干部活动中心工地施工的工人,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我们当时是包工,没有说每天给每个工人多少钱。

(2)证人赵某2证明,我认识教某某,教某某介绍我与马某认识,我后来和马某签订了安装空调的合同。我以宜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马某以河南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2013年8、9月份左右,教某某给我说在开源小区想安装一台家用空调,当时他带我去看的房子,有180多平米,我找了约克郑州囤货代理商李东升订货,随后我把空调款直接用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给了李东升,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大概两万元左右。按正常的市场价格大约在4万元左右,这4万元包括主机、安装材料费和工人安装费。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在2013年,我准备从租住的建业森林半岛搬到“开源小区”居住,我给赵某2说了这个事,他听了后,说“你帮我不少忙,空调你不用管了,我给你家装个中央空调。”当时赵某2的工程还在做着,没有结束,随后我带他到我现在住的地方看了看,就是开源小区4号楼5楼西户,面积有180多平方,三室两厅,赵某2详细看了房间位置、面积、布局等,做一个安装方案,又买了空调、主机等,之后就开始让工人实施安装,大概有十多天就装好了,现在我还用着那个空调。照片上显示的就是赵某2给我家里安装的空调,第一张是外墙上安装的空调主机,第二张显示的是室内的空调风道安装的情况。我不知道,我问过赵某2得多少钱?他说“你别管了。”所以我到现在一直也没有给赵某2这个空调钱,赵某2也没有向我要过,我当时估摸着装个中央空调可能得3、4万块钱。

(三)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驻马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某1现金6万元、加油卡1万元、手机1部,折合人民币7.98万元,为该公司在项目计划报批、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某1身份证明,2010年12月至今任驻马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李某1提供的凭证和票据19张。

2、证人李某1证明,我2010年至今在驻马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教某某是驻马店市中心商务区指挥部的领导,负责项目工作。因为项目上的一些进度工作汇报,我们慢慢就认识了,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为企业项目的推进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项目进展不被刁难,从2015年到现在我曾给教某某送过一些现金、手机、烟酒和加油卡。2015年春节前在教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在教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在教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在教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另外2017年和2018年的夏天在他的要求下给他办了一张加油卡,我安排我的司机王朝伟办理了5000元的加油卡给了他。大概在2016年的时候,我见他的手机坏了,就给他买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三星手机。大约在2015年或2016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我从公司领了一件茅台酒和四条中华烟送到了他家里。2017年春季的一天,教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了我一些加油、就餐的票据让我给他处理,因为他的票据不规范,在公司没法报销,我就用其他票据在公司报了3000元到他办公室给了他。从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季我都安排公司办公室人员给他买4提(4斤)信阳毛尖茶叶,让我的司机王朝伟送给他,大约每斤500元。在2015年春节前我送给他1万元钱后,他就退给了我,过没几天我就又送给了他,他收下了。后来一直到现在就没再给我退过款物。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人民币,是用一个小信封装着放到我办公桌上的,当时我坚决不要,把钱退给他了,结果没过几天他又到我办公室,把那1万块钱放我办公桌上就走了,我就把钱收下了。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又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人民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又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2万元人民币。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又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2万元人民币,还是用信封装了两沓钱,每沓1万元。以上4次李某1总共给我送了6万元人民币,每次送钱,都是李某1自己一个人到我办公室里,让我对他们的工作多多支持和关照,我每次都给他说“企业的工作我肯定是要支持的”。2017年夏天,李某1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一张5000元面额的中石化加油卡。2018年4、5月份,李新中出事被组织调查后,示范区管委会取消了这个加油补贴,所以我给李某1说我出去办事车没油了,让他给我办一个加油卡,随后李某1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张5000元的中石油加油卡。这两张中石化加油卡我都交给了司机陈某3,用于我自己的车平时加油了,现在卡都花完了。2017年6、7月份,我当时用的是2014版的翻盖三星手机,只能打电话发短信,不能用微信,刘明放主任说不用微信工作不方便,我就给李某1说想换个手机,随后李某1买了一个华为的手机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了。2017年上半年,我有一些加油、就餐的发票,让李某1帮我处理一下,我在办公室把发票给了李某1,随后他到我办公室,给了我3000元现金,说是发票处理了了,这是发票钱。

(四)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公司经理郝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示范区承揽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郝某提供支出证明、记帐凭证、招标合同及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会议纪要。

2、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证明,我在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教某某调到驻马店市老干部局当副局长时候,因为驻马店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我公司和老干部活动中心有业务联系,就认识了。后来教某某又调入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为公司业务关系,我和他联系又多起来。教某某到示范区工作后,我知道他在示范区负责建设项目,为了让我的代理公司能进入到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备选库,我在2016年春节以联络感情的名义给教某某送了茅台酒两件,中华香烟四条,并在送烟的袋子里放了两万元钱。2017年春节前,该过节了,想表示一下心情,我也是通过电话联系教某某,约他在泰山路信访局门口附近见的面,见面后我把两件茅台酒和四条中华烟卸他车上了,这一次没有给教某某送现金。

(2)证人沈某证明,我在驻马店市华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销售。郝某是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他曾在我们公司买过茅台酒和中华烟。郝某在2016年春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都在我们公司买过茅台酒和中华烟,每次都买了三四件茅台酒、几条中华烟。

3、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2016年春节前,有一天郝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泰山路与骏马路交叉口东南角,说“平时你没少关照,过年了给你拿瓶酒看看你。”说着从他车上搬下来两件茅台酒和一个纸质的手提袋放到我车上,随后我俩就各自走了。回去后我发现那个手提袋里装了4条软中华烟,烟下面放了两万块钱。2017年春节前,郝某又和我联系,约我到市委信访局门前那个路口,他又从他车上搬到我车上两件茅台酒和4条软中华烟,烟还是用一个手提袋装着,但这次手提袋里面没有现金。这个钱没有退给郝某,没有和郝某有其他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关系。

(五)2016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高铁新城”项目的施工建设、环保整治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某2身份证明及凭证和票据16页。

2、证人李某2证明,我任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为教某某是示范区抓项目建设工作的,他经常到我们项目检查工作,慢慢就熟悉了。我总共给教某某送了十二条中华烟和1万元的现金。在2016年春节前,因为平时教某某经常对我们的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为了表示心情我用手提袋装了四条中华烟到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了他。2016年中秋节前夕,为了感谢他对我们项目工作的帮助,我准备了5000元购物卡用一个小信封装着,趁着协调工作的时候到他办公室将购物卡放他桌上了,我说“过节了,平时工作比较辛苦,你自己买点水果、饮料,以后要多关照我们。”教某某谦虚说“没必要,工作上一定尽力。”,然后我把卡放他办公桌上就走了。2017年春节前也是在协调工作时顺便到他办公室将四条中华烟带到他办公室,送给了他。2017年中秋节前夕为了感谢他对我们项目工作的帮助和支持,我又准备了5000元钱用一个小信封装着,到他办公室送给了他。2018年春节后不久,为了感谢他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又带四条中华烟到他办公室送给了他。教某某没有在我们项目上报销过相关费用,我和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6年中秋节前,有一天李某2到我在示范区管委会的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人民币。2017年中秋节前,有一天李某2又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5000元人民币。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李某2都是到我办公室里,每次都是给我送了4条中华烟,没再送钱。以上李某2每次给我送钱或烟都是说“教局,平时你没少关照,过节了我来看看你,以后你还得多关照。”我每次都给他说“没必要这样,工作上的支持是应该的。”

(六)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赵某30.5万元加油卡一张。2018年春节前后让赵某3为其报销0.9万元的个人车辆维修费用,为该公司在商务中心环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赵某3证明,2016年底购买五粮液酒2件8000元;2017年8月办理加油卡一张5000元;2017年底购买五粮液酒2件9000元;2018年2月支付修车费9000元(附票一张)总合计31000元。

(2)吴世锋证明,赵某3于2017年春节前买酒2件8000元,于2018年春节买酒2件9000元,已向公司汇报,公司知晓。

(3)赵某3任职证明,为驻马店高铁站前地下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该工程施工及协调相关工作,附相关票据凭证。

2、证人赵某3证明,我在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负责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环廊项目工程。因为工作业务关系从2016年春天我和教某某开始有了较多的联系。2016年春节前教某某通过电话给我说:我在新乡有个朋友,该过节了,你在新乡买两件五粮液酒,替我看望一下。我就买了两件五粮液,大约花了8000多元钱,送到了他朋友住的家属院门口,交给了他朋友我就走了。2017年春节前教某某又一次通过电话安排我给他朋友送了两件五粮液,大约花费9000元。2017年年中的时候,教某某让我给他办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我就以公司的名义办了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直接交给了他,这个费用我从公司报销了。在2017年底,教某某还安排我给他报销了大概7000多元的他自己车辆的维修费用。

3、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2017年6、7月份,我给赵某3说我的车没油了,你方便了给我办张油卡,随后赵某3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张中国石化的加油卡,面值是5000元,我把加油卡给了司机陈某3,他用这张卡给我的车豫Q×××**加油了。2018年春节前,大概2月份,有一天我见赵某3,我说我有点修车费,能不能帮我处理处理?他说可以。随后我让司机陈某3去汽车维修店,把之前修车的费用算一下,统一开一张修车发票,陈某3给我说有9000多元,我说你给老板说说,让他们便宜点,开个整数吧。后来陈某3给我说,开了9000元,我把赵某3的电话给了陈某3,安排陈某3把发票直接给赵某3,赵某3把9000元钱给了陈某3,陈某3随即把这钱给了汽车修理厂,把9000元修车费结了,事后陈某3把情况都给我汇报说了。2016年春节前,我给赵某3说,我有个亲戚在新乡,你买两件酒送去,就说我的意思让你去的,他说好,后来赵某3给我说他去了了,送了两件五粮液酒,我老表吴广平也给我打电话,说我朋友去看他了,给他带了两件五粮液酒。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又给赵某3说了,让他买点酒代我去看看我表哥吴广平,赵某3又买了两件五粮液酒送给吴广平。

(七)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河南置地房地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逯森林价值0.5万元的爱家购物卡两张,共计1万元。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所送红包0.5万元,共计1万元,为该公司在“置地国际广场”、“置地弘润山”两个项目的施工建设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职证明,逯森林任副总经理。

(2)史某在职证明,为置地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附处罚通知文件,要求整改。

2、证人证言

(1)证人逯森林证明,我是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的时候教某某调到示范区任领导以后,负责示范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规划,我公司在示范区建有置地广场项目,需要他对项目进行协调和支持,经常性给他汇报工作,联系的多了就比较熟悉了。2017年中秋节前夕,因为平时对我们项目比较支持,我为了表示心情,就从爱家购买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到他办公室趁汇报工作的时候送给了他。2018年春节前,也是因为该过节了,也比较熟了,为了表示心情,我还是从爱家购买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到他办公室送给了他。主要想让他支持我们置地国际广场项目的进展,协调有关事项。

(2)证人史某证明,我是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春节前,我到教某某办公室趁着向他汇报工作的时候,想表示一下心情。因为教某某来到示范区负责项目后,对我的工作没少照顾,以后还需要他对我公司的工作和我本人的工作更多的帮助,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直接塞到他办公桌抽屉里了。我说:“这马上过春节了,叫你吃饭你也不去,我想表达下心情,以后我们公司的工作和我的工作还需要你多关照”。教某某说:“你们的工作我肯定会照顾,你也要好好干,你把这钱拿回去。”教某某开始推脱不要,我硬塞到他办公桌抽屉里了,他后来也没有退还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找到教某某说:“教局,这该过春节了,也没能和你一起吃个饭,我表示下心意。”说完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直接塞到他衣服口袋里了。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逯森林到我在示范区管委会的办公室里,给我送了一张爱家超市的购物卡,面值是5000元,他说“过节了来看看我,平时没少关照,表示感谢。”我坚持不要,他放下卡就走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逯森林又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一张爱家超市的购物卡,面值还是5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和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史某分别给我送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一共1万元。每次给我钱,他都是说“教局,快过年了看看你,项目上的事你还得多费心多照顾。”我说“项目上肯定会支持的。”我每次都推辞不要,史某都是把红包塞给我就走了。每次送的红包都是过年用的那种大红包,里面装着5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第一次是在我办公室,在示范区管委会所在的华尔大厦7楼,第二次我记得是我在驻马店市工商局办事,史某给我联系,说有个事要当面给我说,随后他就到工商局,我们在市工商局一楼见面了,他就在那送给我一个5000元的红包。

(八)2018年4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恒大地产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副总经理尚某所送两张丹尼斯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帮助该公司在“恒大悦府”项目的未批先建、边建设边办手续方面协调沟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驻马店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尚某任经理。附恒大名都项目配套建筑免于处罚的请求。

2、证人尚某证明,我2015年至今在恒大驻马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先后负责恒大名都和恒大悦府项目,因工作上的关系需要经常向教某某汇报工程项目的工作情况以及经常参加他组织的会议,就熟悉了。2018年3、4月份因为环保阶段管制我们公司的恒大悦府项目被停工了,为了尽快开工减少停工,因为教某某是负责城建工作的领导,为了让他在开工方面提供帮助,我就到丹尼斯商场购买了两张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趁汇报工作的时候到教某某办公室,把这两张购物卡放到他办公桌上了,我当时给他说“我们的恒大悦府项目因为环保问题停工了,看你能不能想个办法尽快开工。”希望他在恒大悦府项目开工的问题上帮帮忙,想想办法,当时他也同意了。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8年4月份左右,尚某到我办公室,给我说了这个项目被停工的事,说“你看能不能帮帮忙协调一下,让我们先开工。”我说可以,我给领导汇报汇报说说,如果市领导同意了你们成建了,但是我个人意见还是你们要先办理有关手续再开工建设,说了一会话,尚某要走,临走放我办公桌上一个小纸袋,我推辞不要,他出门就走了,我打开纸袋,见里面装着两张丹尼斯超市的购物卡,卡背面显示面值都是5000元。从2016年到2018年,每年的中秋节前、春节前,尚某都会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几张小卡片,上面有二维码,用手机扫描后,到固定的地点去领一些大米、食用油等礼品,还会给我送一些恒大冰泉的水。

(九)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公司中原分院承揽高铁广场绿化设计项目,收受该院负责人刘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1证明,在2017年下半年因为我们的设计方案经过和教某某多次协商修订,在我们团队该撤走时,为了对教某某的平时对业务工作的照顾,就从我们团队经费中准备1万元钱,和我们吃饭时剩下的一条中华烟一块用档案袋装着,趁到他办公室给他告别的时候,放他办公桌上了。

2、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刘某1以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公司中原分院的名义,承揽了驻马店高铁广场绿化设计项目。2018年春节前,设计方案基本做好了,有一天,刘某1到我办公室说“教局,这个事让你没少操心帮忙,快过年了,我表示个谢意。”说着把一个档案袋放我办公桌上了,我推辞不要,他离开我办公室就走了。之后我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还装了一条软中华烟。

(十)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驻马店市盛创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示范区建筑围挡广告业务,收受该公司经理宋某所送0.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盛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代表教某某,附喷绘明细表。

2、证人宋某证明,我在驻马店市盛创广告有限公司负责广告业务。2016年下半年,我在做同信的围挡广告喷绘,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工作人员问我能不能做同信缤纷之窗对面的围挡广告喷绘。我对工作人员说可以。后来,我把效果图给教某某局长送去了,教局长看完后对我的效果图和广告材质看中了,商量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2元,说以后有活还找我做。做完后,教某某安排示范区的工作人员给我补了一份合同,合同价为每平方米12元,总价我记得不太清楚了,好像是5万元左右。这个广告款在2018年1月已经全部给我支付完毕。我想着今年驻马店市该“创森”了,示范区这么大,里面有很多工程项目,肯定也需要大量的广告围挡喷绘,我想从他那里多承揽点活,赚点钱,所以我就在2018年春节前,去了教局长办公室,我对教局长说:“教局长,该过节了,我来看看你,表示下谢意,年后有活干了,照顾下。”教局长说:“上次的活干的不错,以后有活了还让你干。”然后我就把装有四条软中华烟的手提袋放在了他办公桌底下,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小信封放在了他办公桌的书上面。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宋某提着一个纸袋子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对他的关照,过年了看看我,以后有活了让我还多照顾他,我说“给你交待的活一定干好,以后有活了还让你干。”说了几句话他要走,临走扔我办公桌上一个小信封。我一看,那个纸袋子里装了4条中华烟,那个小信封里装了5000元现金。

(十一)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申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承诺为该公司拨付设计费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驻马店市建筑勘察院设计院有限公司证明,申某负责城市建设设计的技术工作,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代理教某某。

2、证人申某证明,我2012年6月至今在驻马店市建筑设计院任副总工,负责技术方面工作。2018年春节前,想着该过节了,以前教某某对我们的项目没少帮助和支持,为了表示感谢,我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里给他了。一方面是对他平时对我们项目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是为了让他帮我们催要示范区欠我们的项目工程款。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申某到我办公室,给我聊了会,他说“之前你没少帮忙,过年了,来看看你,以后你还得多多关照啊。”我说应该帮忙,他说“之前那设计费到时候你多操心尽快给我们拨了。”我说“你们先申报,到我这了我及时给领导汇报催要。”没说几句话他要走,临走,他把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了,我推辞不要,他出门就走了。随后我打开信封,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十二)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河南彩龙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高铁广场彩灯亮化工程项目,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河南彩龙园林广告有限公司证明,张某1为公司聘任经理。

2、证人张某1证明,2018年2月,我当时听说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高铁站有个亮化工程,因为我认识教某某,也知道他在示范区是领导,负责工程项目工作。我就直接去教某某办公室找他,我对他说:“听说示范区有个亮化工程需要找人做,我是搞广告制作的,我想做这个工程。”教某某说:“你要是能保证物美价廉的做好,并且在全市评比中得到二等奖以上的奖,也可以让你做。”我当时向教某某保证:“肯定没问题,我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好。”后来教某某就同意我承揽了这项工程。我就组织人员加班加点的按时完成了这个亮化工程,并且拿到了一等奖。交工后,马上就过春节了,2017年腊月29这天,我拿出1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土黄色的信封里,直接到教某某办公室找到他,当时他正在打电话,我小声对他说:“这该过春节了,对你的帮忙我表示下心意。”然后我直接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塞到了他抽屉里。因为工程当时已经结束,我一方面想尽快的结清工程款,另一方面对教某某同意我承揽这个项目表示感谢。当时去给他送钱的时候,他一直在打电话,比较忙,没有顾上和他说。过完春节后,我去办公室找他,给他说:“这项目也完工了,也验收了,能不能把工程款给我们结了。”教某某给我说:“虽然你的项目款不多,但也得走政府程序,我会给你想办法的。”然后我就回去了。由于当时时间紧迫,没有来及签订合同,由于要走政府程序,在2018年上半年,教某某安排示范区的工作人员和我对这个项目进行了两次初步核算,最后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又以政府正常采购定价为基础在2018年8月给我补签了一份高铁站广场亮化工程合同。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8年元月份左右,市政府要求要在春节前在高铁广场实施亮化工程,布置一些彩灯,一天,示范区管委会当时的书记李新中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说“这个亮化工程的活让张某1干吧。”我说中啊。我记得是腊月29,春节放假前一天,张某1到我办公室里,送给我1万元钱,说是表示个谢意,把钱放我办公桌上就走了。

(十三)2018年5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某所送0.5万元中石化加油卡,帮助该公司在“同信缤纷之窗”项目违法建设免除处罚方面协调沟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驻马店东方今典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任职证明,许某为公司经理助理。附记帐凭证、合同、免于行政处罚的请示文件。

2、证人许某证明,我是驻马店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教某某是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领导,分管示范区的项目建设工作,因为工作原因,我们就熟悉了。今年上半年我曾给教某某送了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我们公司建设的同信缤纷之窗项目,在2016年左右就开始施工建设了,当时为了迎接检查观摩,就在建3号楼、6号楼的时候,把1号楼、5号楼的地基一并开工了,因为地下室是连着的,但是1号楼和5号楼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公司领导想着边建设边办理手续,就在2017年、2018年陆续施工建设了,因为这,示范区管委会曾要求我们停工,还要处罚我们,我们也多次向教某某等示范区管委会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希望他们不要处罚,2018年4月份左右,我又到教某某办公室沟通这个事,想让他多帮忙对我们免除处罚,教某某说他会尽量给领导沟通,但是这个需要市领导决定,临走时我把一张面值5000元的加油卡放到他办公桌上了。教某某当时答应帮忙协调说说,示范区管委会也向市里打了建议对我们公司免除处罚的报告,但是市里把这个事转给了市城市管理局,截止到现在城管局还没有决定对我们免除处罚,但也没有处罚。

3、被告人教某某供述,2018年5月份左右,许某到我办公室,说给我办了一张加油卡,项目免罚的事让给我多费心协调,我说可以,我给领导汇报汇报说说,但我个人意见觉得应该处罚,许某走后,我见那张卡是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面值是5000元。这5000元加油卡我交给我司机陈某3,让他平时用于我那辆豫Q×××**车的加油了,这张卡我没有退还,也没有上缴。

上述款项共计收受贿赂金额人民币81.4万元,中央空调一台、手机一部。

另查明,经教某某委托,陈某1于2018年10月22日向驻马店市纪委监委代教某某缴款80万元。

综合证据:

1、书证

(1)立案调查决定书(2018)第51号,留置决定书(2018)第3号.

(2)被告人教某某户籍证明及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

(3)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通知(2017)190号---免去教某某驻马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4)关于成立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5)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文件(2017)99号---教某某同志任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铁广场片区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

(6)驻马店市委政府,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高铁广场片区项目,教某某任办公室副主任。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2014年11月因工作需要,根据上级领导安排,驻马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教某某同志抽调到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及环保方面的工作,2015年9月设立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管理委员会,教某某同志继续借调管委会工作至2018年9月4日,分管规划建设工作。其间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1日兼管环保工作。

(9)示范区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表。

(10)驻马店市委纪委、监察委---已交违纪资金(现金80万元)。

(11)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公室—置地国际广场项目进度信息填报情况说明。会议记录4页---教某某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12)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13)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14页。

(14)驻马店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表。

(15)驻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及相关资料。

(16)韩保贵立案表。

(17)郝少辉提供示范区2018年项目情况汇报及承揽工程表

(18)刘子恒提供的凭证4页。

(19)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2016执行。

(20)教某某住处照片4张。

(21)归案经过,2018年7月30日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委收到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移交的反映教某某涉嫌收马某贿赂问题的线索。经领导指示,2018年8月9日市纪委监察委第二审查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2018年8月30日经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对教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18年8月31日,经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并报河南省监察委批准,对教某某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在调查过程中,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马某款物的情况,并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李某1等人款物的事实。在调查过程中,教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问题线索的情况,经查证后不属实。

(22)教某某手机微信复印件40页。

(2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8)21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18年百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案的通知,项目及工程建设情况39页。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证明,我是河南中俊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因为我妹妹陈某1认识的教某某,在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中,我曾向教某某介绍过我一个朋友,叫张立,主要从事装修工程。我给教某某说了后,教某某说可以帮忙,但是工程需要招投标,中标了才能干,后来张立的公司就中标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立请我和教某某吃过几次饭,表示感谢,听他说他给教某某送过一些土特产之类的,其他送没送啥我不清楚了。

(2)证人陈某3证明,2014年教某某调到驻马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任副局长,我被安排专门给教某某副局长开车,随后他到一体化示范区工作,我也跟着他去了。在市管局的时候,我主要帮教某某做打扫办公室之类的活,他基本是自己开车上下班,到示范区工作后,基本是我给教某某开车,开的是教某某自己的车,一辆金色本田雅阁,车牌号“豫Q×××**”。平时车没油了,我会向教某某要现金加油,他曾给过我几次加油卡,是面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的加油卡,已经都给这辆车加油用完了。以前李新中在任示范区管委会书记的时候,考虑到领导大都开自己的私车办公事,让办公室给些补助,其中给我一张中国石化的加油卡,每个月单位会往这个卡里转1000元钱,让我给教某某这个车加油,每个月固定1000元,在2018年4月份李新中被调查后,这个卡就被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收走了。这个车没有啥大修,主要是换机油保养之类的,教某某一般安排我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怡心园宾馆”的斜对面一家汽车维修店那维修,我只管维修,不管结账,修完后老板记个账。2018年春节前,教某某让我找市管局的李金旭拿一张9000元的修车票,我拿到后按照教某某的安排给了东方今典的一个经理赵某3,赵某3给我9000元现金,我随即给李金旭了,结了教某某的修车费。有时过年过节的时候,别人给教某某送一些烟、酒、茶叶等礼品,教某某给我联系,我把那些礼品放车上,我送他回家的时候,帮他把礼物拿到他家里了,有茅台酒、中华烟、还有其他的烟酒、毛尖、米面油水果等,有恒大公司尚某、东方今典的李某1、李某2等人送的,其他有些人我不认识。

(3)证人张某2证明,驻马店的鼎盛新城项目,我曾向老乡教某某请教这个项目管不管做,因为他曾在市建委工作,对项目这一块比较熟悉,他听了介绍,说这个项目可以做,不过需要大量资金,我就说要不咱一块做,他也同意,随后我就和当地村委谈,并和村委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因为安置村民需要资金,我就向亲戚朋友筹钱,教某某也投入一部分,前期共投入了几百万元。2012年,教某某说他是公职人员,经商搞项目是不允许的,随后我就把教某某投入的钱作为我们公司借他的资金,连本带息还给了教某某。当时教某某还给我推荐他朋友陈某2,说陈某2办事比较可靠,可以帮我,我就答应了,用了一段之后我觉得陈某2可以,就聘请他作为我公司的经理,一直在参与鼎盛新城这个项目。教某某介绍陈某2来我们公司后,公司曾借了陈某2不少钱,最多的时候曾借陈某2一千多万呢,我听说这里面有教某某的钱,也有教某某出面借其他人的钱,具体情况陈某2没说。我是不管陈某2借谁的钱,我只要最后连本带息还给陈某2就行了。目前公司还欠陈某2275万元钱没有还,其他都连本带息给陈某2还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涉案数额不准确,被动接受的50万元及5万元的借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我听说马某人品不好,曾因给汝南县一些领导送钱被调查……另外当时有几天我联系不上马某,听袁某说马某因为市公安局韩宝贵案件被市纪委叫走了”,可以看出被告人教某某受贿后,因马某被纪委调查,为掩饰犯罪才将50万元退还马某,且被告人教某某2010年6月收受马某50万元,2011年5月才将钱退还给马某,历时过久,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被告人因打牌向马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教某某与马某交情并不深,因其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马某谋取利益,马某才给其送去5万元钱,被告人供述其已将钱还给马某的妻子,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马某及其妻子刘某2均否认被告人还钱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赵某2向教某某安装空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经被告人教某某介绍,赵某2与马某签订了安装空调的合同,后教某某请赵某2为其安装空调,且并未支付赵某2安装空调的费用,该行为已满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并非主动投案,省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3月6日已通过米勇了解到袁某向教某某送60万元钱的线索,随于2018年6月9日对教某某进行了询问,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马某50万元的事实,省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7月30日将犯罪线索移交至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委,驻马店市纪委监委于2018年8月13日第一次找其调查谈话时,被告人教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收受马某50万元贿赂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郝某、赵某3、逯森林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但该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故教某某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案发前已将所收受马某50万元赃款主动退还马某,案发后又将其他涉案赃款全部退还至市监察委,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教某某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未追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4万元、中央空调一台、手机一部,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刘艾薇

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