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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724刑初212号玩忽职守、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5  浏览:

案由    玩忽职守 受贿   

案号    (2019)豫1724刑初21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被告人尤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2019年1月1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依法审判。2019年4月15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聂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金顶山景观大道工程系驻马店市PPP项目,该项目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驿城区政府承担。2016年9月份,驿城区蚁蜂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被告人尤某负责金顶山景观大道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被告人尤某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05068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1月,在金顶山景观大道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尤某明知彭某、宋某、李某1合伙经营的游乐场因违建被国土部门处理,依法应不予补偿,仍

违反规定,向征收办汇报需要普查、评估,并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彭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1143522元。

2、2016年8月份,卞某1为取得补偿款,在其经营的金顶山庄范围内,搭建了简易板房。被告人尤某明知新建板房依法应不予补偿,仍违反规定,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卞某1违规领取补偿款1670675.2元。

3、在对李某3经营的建锋农业合作社进行征收拆迁补偿时,被告人尤某将没有流转给该合作社的土地65.348亩,违反规定补偿给了建峰农业合作社,导致李某3违规领取补偿款1176264元。

4、2016年7、8月份,鲁某1为取得补偿款,在彭某等人经营的游乐场范围内,搭建了简易板房。被告人尤某明知新建板房依法应不予补偿,仍违反规定,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鲁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60220元。

(二)受贿罪

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尤某利用担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彭某、宋某、卞某1、李某3、鲁某2、李某4现金,合计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上为彭某、宋某、李某1谋取利益。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尤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彭某、宋某现金10000元。

2、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上为卞某1谋取利益。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金顶山庄普查时收受卞某1现金20000元。

3、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李某3谋取利益。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3现金5000元。

4、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鲁某2谋取利益。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驻马店市

森林公园北门桥头处尤某的车上收受鲁某2现金5000元。

5、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李某4谋取利益。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4现金10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没有进行补偿。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尤某以转账方式将10000元分两次退给李某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尤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聂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1、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是参与拆迁工作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尤某个人行为造成的;2、因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绝大部分已经得到挽回;3、关于受贿罪的五起受贿都是发生在拆迁丈量工作结束后,被动接受拆迁户的感激之情,且受贿的款项已经全部上缴或者退还;4、被告人尤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尤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是驻马店市2016年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该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驿城区政府承担,明确蚁蜂镇镇政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尤某任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6年9月份,驿城区蚁蜂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被告人尤某担任金顶山景观大道项目具体负责人。被告人尤某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050681.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0月、11月,在金顶山景观大道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尤某作为金顶山景观大道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因其与李某1的父亲熟识,明知彭某、宋某、李某1合伙经营的游乐场因违建被国土部门处理,依法应不予补偿,仍答应在拆迁补偿中给予帮忙,违反规定,向征收办汇报需要普查、评估,并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彭某、宋某、李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1143522元。2018年10月31日,李某1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领取的补偿款32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我在负责蚁蜂镇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了补偿。彭某水上乐园位于蚁蜂镇胡楼村彭台组,是彭某、宋某、李某1合伙经营的。2016年5月这个水上乐园因违建被驿城区国土局捣毁了。2016年9月份,我负责金顶山景观大道的拆迁工作。后来宋某、彭某找到我,说他们的游乐园在拆迁范围内,让我补偿时多照顾下,我答应了。之后区征收办的人和评估公司的人过来要现场测量,我让李新龙(李某1的父亲,时任蚁蜂村主任)通知李某1、彭某、宋某买点烟和水到现场,并交待让他们给评估公司的人包个红包,以后好让他们给多评点。我给评估公司的人在评估前帮他们的游乐园说过情。第一次评估单子下来是补偿90多万元,但是第二次评估水上乐园最终补偿款是114万多元,估计是他们又做工作了,最后我在这个补偿单子上签了字,最终也把这114万多元拨给了彭某提供的账户上。我在彭某水上乐园被定性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拆迁任务依然在补偿单子上签字同意对其进行补偿,给国家造成11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对此我负有直接责任。

2、证人彭某的证言:2016年,我和李某1、宋某租用老家蚁蜂镇胡楼村彭台组的地建一个水上乐园,还没有建成,就因违建被拆除了。后来听说拆迁补偿涉及水上乐园,我们就去找蚁蜂镇政府的尤某副镇长帮忙。后来有一天,李某1的爸李新龙给我打电话说评估公司要到场子里测量,让我准备点水、烟、红包,当时是蚁蜂镇政府的尤某副镇长带队负责。他们测量后,我在清单上签了字,李新龙说要给两个评估公司的人送红包,我记得每个信封里边装是500元,到现场子后李新龙就把信封给我要走了,之后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评估都有结果了,我就找尤某副镇长问我们的评估价,尤某给我说大概是90多万元,我们嫌赔偿的少,想让多赔点,我们就想着找尤某帮忙多给我们补偿点。后来我在驻马店市财政局那个姓赵的办公室里给那个姓赵的2万元钱,当时他让我拿走,我没有理他,就走了。为了感谢尤某,我在驻马店练江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一个小区门口,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送给了尤某。

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我和彭某、宋某合伙在蚁蜂镇胡楼村彭台租了地建个水上乐园,后来因属违建被捣毁了。之后听说金顶山景观大道准备拆迁,我们就在水上乐园种点树,打点井,好多申请点补偿。后来补偿这事都是彭某和宋某负责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办的。过了一段时间,彭某给我发了一张照片,上面显示赔偿数额是98.7万元。后来彭某和宋某找到我说让兑钱送礼,我说没钱没同意。后来拆迁补偿最终补偿多少钱我不知道,应分我的钱又投到新建的水上乐园了。当时拆迁的时候是尤某负责的,我让我爸给他打个电话,照顾一下。我爸给尤某打个电话,说了让照顾下。补偿的事情都是彭某和宋某办的,我听彭某和宋某说给尤某送钱了,具体送多少他们没说。这98.7万元不该补,也不该得,因为这样申报是弄虚造假。

4、证人宋某的证言:我与彭某、李某1合伙建造了一个水上乐园,后因违法被捣毁了。后来听说拆迁涉及我们这个水上乐园,我们就商量在这个地上打井和栽树好多要点赔偿。之后听说尤某负责拆迁工作,我们就让李某1的父亲给尤某打招呼找尤某帮忙。评估公司的人来测量的时候,尤某也在场,当时李某1的父亲打电话让我们提前准备点烟和水和红包,红包给评估公司的人了。评估的结果一开始是90多万元,后来我们给评估公司的人又送了钱,最终评估的结果是114万多元。后来为了感谢尤某的帮忙,我和彭海斌一起给尤某送了1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的时候,我们到尤某家送了一件酒和一件牛奶,另外还给他的两个孩子每人包了500元的压岁钱。

5、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蚁蜂镇国土所所长。2016年5月份,我们在驿城区国土局崔某副局长的带领下将李某1位于胡楼村委彭台组的那个游乐场强行拆除。后来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蚁蜂镇胡楼村委主任鲁某1拿着一份写好的证明找到我说因拆迁补偿需要一份地籍证明,我让鲁某1指给我看是哪块地,他指给我看后,我看属于建设用地,就没有看他写的证明内容就给加盖公章并签上情况属实。如果没有我给他提供的建设用地证明,肯定是不能按照娱乐园进行补偿的,由于我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6、证人武某的证言:其证实水上乐园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的证明不是他写的,该水上乐园占地一部分属于耕地,一部分属于林地。另证实金顶山景观大道建峰合作社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上的签名“武某”不是其书写的,其没有参与过建峰合作社的拆迁丈量工作。

7、证人鲁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的水上乐园属于违法建筑被国土部门强行拆除了。当时水上乐园拆迁的时候,李某1的父亲找过其签过一个证明,但是证明的内容记不清了。

8、证人邢某、崔某、杨某的证言:其证实内容均为位于胡楼村委彭台组的那个游乐场属于违法建筑,后来国土部门联合对违法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9、证人陈某的证言:蚁蜂镇政府在2016年组织过征地拆迁工作,共计两个项目,一个是金顶山景观大道,另一个是G328国道征地拆迁,是2016年9月份两个项目同时启动的。被征收人彭某金顶山景观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中经办人签字栏中“陈某”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我就没有参加过彭某游乐场的拆迁工作,谁替我签的我看不出来。

10、情况说明:蚁蜂镇国土所所长李某2、驿城区土地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邢某、杨某、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崔某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彭某等人经营的游乐场因是违法建筑被拆除的事实。

11、检举材料:证实有人检举彭某、宋某非法套取补偿款的事实。

12、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类证明、游乐场属违法建筑证明材料及拆除游乐园的现场照片:证实彭某等人经营的儿童娱乐园系违法占地,被国土部门拆除的事实。

1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评估明细表,证实彭某游乐园拆迁补偿的情况,补偿总额为1143522元。

14、现金缴款单,证实李某1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款项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二)2016年8月份,卞某1为取得补偿款,在其经营的金顶山庄范围内,搭建了简易板房。被告人尤某作为金顶山景观大道项目具体负责人,明知新建板房依法应不予补偿,仍违反规定,在卞某1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卞某1违规领取补偿款1670675.2元。2018年9月21日,卞某1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蚁蜂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偿款共计115200元;2019年1月14日,卞某1主动上交违规领取补偿款114858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金顶山庄位于金顶山风景区大门口北面,实际老板是鲁双峰,平时都是卞某1在负责经营管理。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涉及到金顶山庄的宾馆、饭店、合作社,卞某1让我在拆迁补偿时给予照顾,卞某1给了我2万元现金。后来普查时,发现在金顶山庄合作社旁边的几排板房中有一排板房,是临时突击新建起来的,按照政策规定应不予补偿。我作为负责拆迁的副镇长,在明知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仍签字对其进行了补偿,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2、证人卞某1的证言:我平时在管理金顶山庄,2016年我们听说金顶山大道要拆迁补偿,我就想着在金顶山庄建一些活动板房,能多领点钱。后来我们就购买材料,建了五个活动板房。板房建好不久,蚁蜂镇负责金顶山景观大道的副镇长尤某带着一些人来到我们金顶山庄丈量拆迁附属物。他们对我新建的这五个活动板房也进行了丈量,后来进行了补偿。当时我领过以我的名义和以鲁记水(鲁双峰父亲)名义在原金顶山庄北侧建的五个活动板房的拆迁补偿款165万多元,具体数额以拆迁档案为准。因为拨付拆迁补偿款的事情我给尤某送过2万元钱,是在他办公室给他的。事后他也没退还这笔钱,我和他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证人卞某2的证言:卞某1是我妹妹,我们家的金顶山庄酒店一直是由我妹卞某1经营管理着的。2016年金顶山景观大道项目征地和拆迁时,金顶山庄也在拆迁范围内,我听我妹妹卞某1说过她在金顶山庄北院墙后面建了一些活动板房,后来镇政府来人也量了,要补偿一部分钱,之后补偿的钱扣除成本后,就都投到金顶山庄的建设中了。具体投了多少钱我也没问,因为金顶山庄平时都是卞某1在管理着。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驿城区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在对金顶山庄北侧新建的活动板房核实中发现,该活动板房所占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且土地用途为林地、草地、河流用地,后来我们下达拆除任务,之后他们自行拆除。

5、地类证明及蚁蜂镇影像图片,证实金顶山庄所占土地情况。

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费用清单、房屋丈量书、农商银行银联卡业务交易单,证实关于金顶山庄拆迁补偿及补偿款领取情况。

7、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现金缴款单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卞某1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偿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三)被告人尤某作为项目拆迁补偿工作的负责人,在对李某3经营的建锋农业合作社进行征收拆迁补偿时,被告人尤某将没有流转给该合作社的土地65.348亩,违反规定补偿给了建峰农业合作社,导致李某3违规领取补偿款1176264元。2018年10月8日,李某3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蚁蜂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偿款266094元;2018年11月30日,李某3向中共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偿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建锋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张建锋,在景观大道拆迁补偿的事是由李某3负责。建锋合作社流转的是鲁湾村三组和庞阁村庞阁组、缸窑组的地,种植的是苗木花卉。建锋合作社总共有四五百亩地,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占了建锋合作社土地194亩。后来有人反映建锋合作社的补偿亩数与实际不符,我们去实地查看,发现确实有些生产路和沟渠不应该补偿,但当时也没有具体丈量,就减掉5.3亩,最终按188.7亩对他们进行补偿300多万元。2018年“十一”假期期间,我们再次对合作社其中的生产路和沟渠、河道以及部分未流转给建锋合作社的土地进行测量,核实多补偿大概有十三四亩约26万多元,后来李某3将这26万多元交到了我们蚁蜂镇三资户上了。这次我们去建锋合作社丈量时没有把全部不应该补偿给建锋合作社的土地苗木都减掉,因为景观大道修路已经把地给推毁了,没办法去丈量这部分土地的具体数。李某3和张某1共给我5000元现金和两件酒,这笔钱我没有上交组织,也未退还给李某3、张某1。

2、证人李某3的证言:驻马店市驿城区建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驿城区庞阁村支部书记张建锋注册成立的,后来由于经营的问题,2014年6月张建锋把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我。金顶山景观大道这次征收合作社土地里面有50亩左右是农民没有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另外范围内的河道、池塘、生产路也没有流转给合作社。在补偿过程中,尤某在算账的时候说里面有河道、池塘,没有那么多,最后就按照188.7亩进行了补偿,最后补偿339.66万元。2018年9月份,因为这里面还有土地没有流转给合作社,所以我们又向镇里退了26万多元。在金顶山景观大道征地补偿范围内三个组共流转给合作社土地129亩多土地,不足130亩,因为想多补偿点,所以把未流转的及河道也算进去了。当时测量结束后,乡里要进行算账,张建锋说他和乡里比较熟悉,让我准备5000元钱去协调一下,我和张建锋去了尤某的办公室,在那说会话后我先走了,第二天,张建锋对我说5000元钱送给尤某了,当时送钱是想尽快拿到补偿款。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成立建峰合作社及当时流转部分农民土地的情况,后由于资金问题将该合作社转给韩建波和刘军士,其没有参与建峰合作社的管理和业务。后来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李某3找到他,让他帮忙找尤某在拆迁时给予照顾,并给尤某送了5000元钱。

4、证人许某的证言:2006年至今在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2009年至今任副局长,2015年至2017年分管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主要是土地收储、招拍挂,对建筑物以外的附属物清点。在对附属房清点过程中应当减去路、桥、沟渠等面积,金顶山大道附属物清点及丈量工作我安排给了程某负责,当时参与对金顶山大道附属物清点和丈量时,参与的人还有镇政府的人和村委的人,具体怎么丈量的都是由程某带队去的,我不清楚具体情况。

5、证人程某的证言:在金顶山大道拆迁时附属物清点及丈量过程中,参与的人有储备中心的人、镇政府的人和村委的人。我们清点附属物时没有制作专门的表格,是在征收办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上记的,由储备中心人员签字,这些表格不提供给镇政府,但是也存在他们参考我们数据的情况。2016年蚁蜂镇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过程中,副镇长尤某去我们储备中心找过张某2复印过我们清点的表格。金顶山建峰合作社的丈量书上的内容只是我们自己清点时记录,作为以后汇总的依据,后面有部分内容不是我们填写的,应该是尤某复印了材料后又在上面增加了内容。之后他们没有再去核实,直接依据我们的数据直接为他们清算了。

6、证人张某2的证言:金顶山景观大道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点是我们做的,当时由程某带队,我和马某、申某、王建新(司机)都参与了,具体由我做清点记录,丈量和数数主要是马某和申某干的,王建新由于是司机,参与的少些。当时我们在金顶山大道拆迁附属物清点时,我们在房屋征收丈量书上填写的内容,尤某复印后又在上面增加了部分内容。当时丈量书上草木花卉194亩,是根据数据推算出来的,没有实际丈量,当时也没有减去路、桥、沟渠面积。

7、证人申某的证言:我参与了金顶山景观大道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点工作。我和马某主要是负责测量,记录是由张某2负责,张某2编制预算后我们在他最后的预算表上签字。建峰合作社房屋征收丈量书上的内容笔迹是张某2的笔迹,对上面的内容没有印象了,因为在测量工作时,清点一部分后程某就让我到其他地方去了,这上面记载的草木花卉194亩我解释不了。

8、证人马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申某证实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另证实建峰合作社附属物清点丈量工作中形成的房屋征收丈量书其没有见过,张某2没有给其说过。

9、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庞阁村文书。土地丈量表上的“王某2”签名是我签的,当时尤某说是村里缸窑组的征地图需要签字,我就签了,我不知道是丈量表。我在建峰合作社丈量过程中没有参与丈量。

10、证人陈某的证言:“金顶山景观大道驿城区建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中签字是我签的,可能是事后尤某让我补签的,我确实没有去丈量过建锋合作社。

11、建峰合作社基本信息查询单、股权协议书、建峰合作社租地合同明细表、房屋征收丈量书、补偿款发放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条等,证实建峰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及拆迁补偿情况。

12、农村租赁合同、协议书,证实驻马店市驿城区建峰合作社流转土地的情况。

13、中原银行业务委托书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证实李某3已退还部分补偿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四)2016年7、8月份,鲁某1为取得补偿款,在彭某等人经营的游乐场范围内,搭建了简易板房。被告人尤某明知新建板房依法应不予补偿,仍违反规定,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导致鲁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60220元。2018年11月9日,鲁某1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违规领取的补偿款60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鲁某1当时是胡楼村村主任。2016年9月底10月初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我们镇拆迁办和驿城区征收办到彭某水上乐园对其中的板房进行普查时,听看大门的人说板房是鲁某1建的。后来了解到彭某的水上乐园租的是鲁某1家的地,他建板房的地也已经租给了彭某水上乐园,根本不符合申请国家拆迁补偿的条件。如果我当时指出来,他根本不可能得到这笔补偿款。虽然我也知道鲁某1在彭某水上乐园建的板房不应该补偿,主要是因为我和鲁某1比较熟,鲁某1又是村干部,我当时又分包胡楼村的两个组,鲁某1说出来了我要是不同意面子上过不去,就没有坚持原则进行了补偿。后来我们根据驿城区征收办制作的补偿单子对鲁某1补偿了6万多元。补偿款打给鲁某1后,鲁某1替我把借孟某的5000元钱还了,但是这笔钱我至今没有还给鲁某1。

2、证人鲁某1的证言:李某1、宋某、彭某在我们彭台组租地建个游乐场,后因属于违法建筑被国土部门强制拆除了,他们租的也有我家的地。后来拆迁补偿,我就在他们租我家的地上建立活动板房。尤某在开拆迁动员会时,我给他说过我在游乐场建活动板房的事。过了一段时间,尤某打电话给我说我的活动板房已经量了了,让我找他签字,后来又签了补偿协议书,然后我就把活动板房拆除了,后来我就领取了补偿款。在2018年8月份,我替尤某偿还他借孟某的钱5000元,后来他也没有还我。

3、证人孟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支付宝转账情况,证实尤某曾找她借过5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尤某的,当天鲁某1替尤某把这5000元还给她了。

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丈量书及补偿费用清单,证实对鲁某1所建板房进行补偿的情况。

5、现金缴款单,证实鲁某1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违规领取的补偿款60200元。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二、受贿罪

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尤某利用担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彭某、宋某、卞某1、李某3、鲁某2、李某4现金,合计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上为彭某、宋某、李某1谋取利益。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尤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彭某、宋某现金10000元。

2、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上为卞某1谋取利益。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金顶山庄普查时收受卞某1现金20000元。

3、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李某3谋取利益。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3现金5000元。

4、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鲁某2谋取利益。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驻马店市

森林公园北门桥头处尤某的车上收受鲁某2现金5000元。

5、被告人尤某在驿城区蚁蜂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顶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征收补偿项目上为李某4谋取利益。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4现金10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没有对李某4进行补偿。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尤某以转账方式将10000元分两次退还给李某4。

另查明,2018年9月17日,尤某主动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违纪款10000元;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尤某家人代尤某向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违纪款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我在负责蚁蜂镇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了补偿。其中,彭某经营的游乐园因是违法建筑被拆除了,在后来的拆迁补偿过程中,我明知不应当对他们予以补偿,仍然在补偿单上签字补偿。后来宋某、彭某为了表示感谢,在练江路我家小区的路边上塞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的有1万元现金。

在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补偿中,卞某1经营管理的金顶山庄在拆迁补偿范围内,但是当时申报的有一排活动板房是新建的,不属于补偿范围。后来有一天,卞某1到蚁蜂镇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我的办公室面有一张床,卞某1是把钱放在床头了,2万元好像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卞某1走后,我看看是两砸。卞某1送我2万元钱,可能是想让我在拆迁中帮助她,在板房问题上让我照顾她。

在建峰合作社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对附属物清点丈量过程中,对于应当扣除的道路、沟渠、桥没有予以减去,为李某3谋取了私利。李某3为了感谢我,给我送了5000元钱。

鲁某2成立的养殖场在鲁湾村三组,当时拆迁补偿开始后,他就多次打电话约我出去,我都没答应。后来有一天,鲁某2说在森林公园北门的桥头等我,那是我上班必经地。后来我到了后,鲁某2就说拆迁补偿的事让我多操心,我告诉他已经普查完了,也没啥照顾的,让他尽快算账。鲁某2后来把钱放到我副驾驶座上就走了。到单位后我数了数一共是5000元钱。

李某4是蚁蜂人,她在金顶山景区路边开了一家农家乐。她家的农家乐后面的板房属于临时搭建的,不符合补偿条件。后来李某4来我家找我帮忙,看我能否给驿城区征收办协调协调,尽量把她家的板房普查登记上,她从我家走的时候,放在我家沙发上一个装钱信封。她走后我打开信封查看了一下里面装了10000元钱。李某4给我的这10000元钱我交给我爱人鲁雪萍让她存银行里了。后来,由于她家板房自己拆除了,也没办法丈量了,这事也没办成。后来我通过银行转账把钱退给李某4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的证言:我和彭某、李某1合伙经营的水上乐园因为属于违法建筑被国土部门拆除了。后来因为水上乐园涉及拆迁补偿,我们就找了分包我们拆迁的蚁蜂镇副镇长尤某帮忙,让他给评估公司的人说说尽量给我们多评点。尤某说上面委托的有评估公司,我们这的赔偿得看以后评估公司给我们评多少,到时候让我们和评估公司的多联系。我们所建水上乐园项目的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情况尤某也知道,在拆迁赔偿时他也没有指出来说不能给我们赔偿。后来为了感谢尤某,我和彭某开车到到驻马店练江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尤某家附近的路上,在路边上彭某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尤某,之后我们俩就开车走了。

2、证人彭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宋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证实他与彭某、宋某合伙经营的水上乐园属于违法建筑被国土部门拆除了。2016年6月份,金顶山大道要开始拆迁了,彭某和宋某想让我负责拆迁补偿这事,我当时说我在当协警,没时间弄,让他们看着弄的。具体彭某和宋某给尤某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4、证人卞某1的证言:在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补偿过程中,我管理的金顶山庄在拆迁补偿范围内,我在里面临时搭建了一排活动板房,依法不属于补偿范围,后来我找尤某帮忙,把这些活动板房也进行了丈量并进行了补偿。事后,为了感谢尤某,在他的办公室里,我用黑色塑料袋装着20000元钱给他了。

5、证人张某3的证言:在建峰合作社拆迁补偿过程中,我们找了尤某帮忙。当时在测量结束后,乡里要进行算账,张建锋说他和乡里比较熟悉,让我准备5000元钱去协调一下,我和张建锋去了尤某的办公室,在那说会话后我先走了,第二天,张建锋对我说5000元钱送给尤某了。

6、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主要证实了其与李某3一起去找尤某办公室找尤某帮忙预借拆迁补偿款,李某3给其5000元让其给尤某,其把这5000元钱送给了尤某的情况。

7、证人鲁某2的证言:我和尤某的老婆是一个村的,2016年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时,我成立的建华专业养殖合作社在拆迁范围内。当时为了让他照顾我,一天,我在森林公园西面的练江河桥头上等他,尤某到了之后,我给他说拆迁时照顾下,然后我把5000元钱放在他的副驾驶座上了就走了。至于尤某在拆迁时照顾我了没有我也不知道。

8、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5年至2016年我在金顶山路边开个棠梨树农家院,后来拆迁过程中涉及到我开的农家院和我爸开的养殖场。当时尤某等人来清点和丈量时,说我的板房属于违法建筑,没有给我丈量。后来我去找尤某让他帮忙,之后他带着人把我的板房量了量后就没有信了。一天,我得知尤某家在文明路与练江路附近,我就拿着10000元钱到他家了,我让他在补偿的事上多帮帮忙,之后把钱放他家茶几上就走了。后来不知道为啥事没有办成,尤某分两笔把钱退给我了,一笔是9700,一笔是300元。

(三)书证

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尤某分两笔把收受李某4的10000元钱退还给李某4的事实。

2、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尤某分两笔上缴违纪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干部任免审批表、尤某基本情况、中共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尤某于2016年至今任蚁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后开始负责土地、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处理G328国道、金顶山景观大道等原分管征地拆迁工作遗留问题,尤某是金顶山景观大道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2、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征收的相关文件,证实关于金顶山景观大道征收工作的安排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尤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尤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5、到案证明:证实尤某经电话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在蚁蜂镇纪委书记陪同下前往市纪委监察委留置中心,并于当日被决定留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驿城区蚁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负责金顶山景观大道拆迁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明知部分拆迁户不符合补偿标准或超出应补偿标准,仍违反规定在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尤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处罚、偶犯,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已部分追回,且已将受贿赃款全部上缴,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尤某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是参与拆迁工作的各部门人员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尤某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尤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在补偿清单上签字是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可或缺的原因,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应当对其滥用职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尤某在受贿犯罪中,都是发生在拆迁工作进行摸底排查丈量结束后,被动收受当事人的心意,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尤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不论收受他人财物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或者谋取利益后,都构成受贿罪。因此,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被动受贿,要求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针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尤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处罚、偶犯,且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得到部分挽回,并已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回或上缴,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由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人尤某工作认真,吃苦耐劳,尤某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幼小的孩子,其妻子没有工作,家庭负担较重,请求对被告人尤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工作中认真、吃苦耐劳,值得肯定,但这不应当是其犯罪的借口,其家中生活困难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对该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尤某犯罪性质及情节、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闵 记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