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402刑初2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职务犯罪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23日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管4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审理,2019年1月2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爱玲、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路浩天、刘慧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开发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期间担任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协助周庄镇政府进行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因拆迁工作不顺利,博诚公司股东何某1、王某1、何某2商量给予陈某某10万元以感谢陈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的帮助以及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陈某某向何某2提出部分村民对补偿款不满意且自己承当给村民补偿款,需要10万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何某2将10万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未将该款交予村财务,亦未将该款用于支付村民补偿款。
2018年1月31日,平顶山市纪委介入调查陈某某问题后,陈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退回给何某2。
2013年年初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宝酒公司为推进宝酒文化园在周庄镇辛庄村征地拆迁工作快速进展,安排其工作人员王某6、吕某、赵某1分三次,分别于2013年年初、2015年上半年、2016年8月给陈某某送去征地拆迁协调费共计60万元(每次20万元)。陈某某前两次收受共计40万元协调费后,均交给村文书温某以附属物补偿款名义发给群众;2016年8月,陈某某收受20万元征地协调费后,其个人予以占有。
2018年4月27日,平顶山市监察委及宝丰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宝丰县中医院将陈某某带至平顶山市新城区坤鹏宾馆采取留置措施。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宝丰县周庄镇人民政府证明、中共周庄镇周文【2014】84号文件及辛庄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交接材料单、博诚公司记账单、周庄镇委员会、关于23张领款条的说明、温某提供的23张收条、博诚公司设立情况、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豫政土【2009】78号文件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土【2009】104号文件、征收土地协议两份、宝丰县人民政府宝政土【2010】156号宝丰县政府关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的批复、证明三份、博诚公司出具的证明、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出具情况说明;证人何某1、王某1、张某1、何某2、温某、王某2、姚某、胡某、庞某1、陈某、王某3、李某1、张某2、张某3、王某4、耿某、于某1、于某2、王某5、李某2、张某4、闫某、曲某、何某3证言;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张某5出具的证明、收据43张、周庄镇周庄村记账凭证、宝丰县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支出单、周庄乡周庄村级财务审计通知、进账单、宝丰县村级大额支出审批单、村级财务支出会审会签单、宝酒公司收据、宝丰县周庄镇周庄村委会会议记录、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登记、河南省政府豫政土【2014】447号、446号、豫政土【2015】735号文件、周庄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宝丰县香山路及人民路改造指挥部宝香山路【2013】1号关于印发人民路东延和周边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宝文【2011】147号文件、领取附属物收条、证明、收据、宝丰县周庄镇政府豫20**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人王某6、樊某、吕某、赵某1、王某7、岳某、张某5、张某6、温某、于某1、王某2、谢某1、汪某、余某1、余某2、庞某2、张某2、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任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差,将部分受贿款发给村民,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何某2的10万元我与王某2一起发放给村民了,属于协调款;我只收宝酒文化园公司两次共计40万元的补偿款,2016年8月的20万元我未收到,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已过5年追诉期,不应当被追诉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某某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10万元时,博诚和谐园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且2011年4月宝丰县人民政府已经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人陈某某已经不具有协助政府拆迁工作的职能,该款是调解企业与村民的民事纠纷,其利益是村民和集体而非政府,且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从事公务职权的证据;3、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索贿情节,是行贿人主动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行贿的且陈某某还主动退还一次;4、犯罪数额不清,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支付的有餐费、附属物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应当予以扣除49200元;5、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受贿60万元定性错误,被告人陈某某发给群众398800元,应该予以扣除;另外指控,2016年8月,陈某某收受20万元征地协调费后,其个人予以占有的证据不足,2016年9月仍有村民领取补偿费,如果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收受20万的话,应认定为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开发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期间担任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协助周庄镇政府进行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因拆迁工作不顺利,博诚公司股东何某1、王某1、何某2商量给予陈某某10万元以感谢陈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的帮助以及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陈某某向何某2提出部分村民对补偿款不满意且自己承当给村民补偿款,需要10万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何某2将10万元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未将该款交予村财务,部分款项支付给村民。
2018年1月31日,平顶山市纪委介入调查陈某某问题后,陈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退回给何某2。
2013年年初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宝酒公司为推进宝酒文化园在周庄镇辛庄村征地拆迁工作快速进展,安排其工作人员王某6、吕某、赵某1分三次,分别于2013年年初、2015年上半年、2016年8月给陈某某送去征地拆迁协调费共计60万元(每次20万元)。陈某某将40万元协调费交给村文书温某以附属物补偿款名义发给群众,下余20万元个人予以占有。
2018年4月27日,平顶山市监察委及宝丰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宝丰县中医院将陈某某带至平顶山市新城区坤鹏宾馆采取留置措施。
另查明,宝丰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日扣押何某2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2018年4月2日宝丰县周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陈某某2004年4月当选为辛庄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辛庄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始在周庄镇辛庄村征迁,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同志协助镇政府负责项目协调拆迁、补偿等。
(3)2018年4月18日宝丰县周庄派出所证明:证实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2018年5月16日周庄镇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11月份,经村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任期三年;2007年11月份,经两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2011年11月份,经两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2014年11月份,经两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2018年4月份,两委换届辛庄村王某3当选为新一届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
(5)中共周庄镇周文【2014】84号文件及辛庄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证实陈某某任辛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
(6)交接材料单、于某1的情况说明:2018年4月13日下午,我村原支部委员王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王某2家拿材料送到市纪委调查组,我就到王某2家中见到他家属说:顺风让我来家里拿材料,他家属就到屋拿出来一沓条子用档案装好交给我,然后我带着材料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把材料交给市纪委调查组。
于某1于2018年4月13日将曲某等16人收条交予市纪委。曲某收到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2000元,2012年2月;陈某2收到博诚地产公司附属物补偿款2000元,2012年3月5日;于某2领取附属物补偿款1200元整,2013年5月11日;于某2收到博诚地产公司附属物补偿款5000元整,2012年3月20日;王某5收到博诚公司属物补偿款2000元,2012年2月;张某3收到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2000元,2012年2月3日;王某3收到博诚地产公司附属物补偿7000元。2012年4月11日;陈某3收到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3000元。2012年3月2日;耿某收到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3000元。2012年3月1日;李某1收到博诚地产公司附属物协调款10000元整。2012年3月11日;胡某收到博诚公司迁坟(三座)补偿款10000元。2012年2月16日;王某4收到辛庄村协调加油站南就餐费用10700元。2009年12月23日;温某1收到博诚地产公司附属物补偿款10000元。2011年10月31日;姚某收到博诚地产迁坟款5000元。2012年3月;温某收到博诚地产附属物补偿款10300元,2010年12月3日;于某1收到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10000元,2010年10月5日。
(7)温某关于23张领款条的说明:证实2009年博诚公司开始在辛庄村征地建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期间我协助时任会计李某4负责补偿款发放工作,2014年至今任辛庄村文书(会计)。上述23张条子都是当时在我家给群众发钱时形成的。除了姚某的条子是其本人书写的外,其余领款条均由我书写;关于领款条上的签名,于某2是我代签的其他绝大部分是领款人所签,也有极个别记不清是我代签还是本人所签,但23张条子的指印都是其本人所按。条子上的日期都是当时领款的真实日期,除我之外没有其他人经手。
(8)温某提供的23张收条:证实庄西征地补偿款:李某5(3000元、王某6)、耿某2(4500元)、于某3(3000元);姚某:今收到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坟地迁移款5000元,2010年5月11日;于某1,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拆房补偿款3000元,2010年5月14日;王某5,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迁坟补偿款9000元、5棵树款1000元,2010年5月19日;于某4,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迁坟款3000元,2010年5月19日;马某4,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毁树补偿款14000元,2010年5月19日;温某1,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补偿井款13000元、树款1220元、拆房款2912元,合计17132元,2010年5月19日;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拆房补偿款15000元、树64棵12800元,加油站东荒地树款2208,合计30008元,2010年5月19日;于某5,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加油站东油菜地款1104元,2010年5月19日;陈某2,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毁树款3400元,2010年5月20日;曲某,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桃树款3500元,2010年5月22日;于某5,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补偿2棵树款60元,2010年9月10日;温某6,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房屋拆迁款3393元,毁树杨树1棵30元、葡萄书1棵200元,合计3623元,2010年6月23日;黄某2(廷显2011年1月23日领取):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补偿井款10000元,2010年7月18日;余某2,今收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树款930元,2010年11月28日;余某3,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树款720元,2010年11月28日;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树款6400元,2010年12月20日;马某,今领到河南博诚地产征地赔偿树款3948元,2010年12月21日;于某2,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赔偿2棵桃树400元、水池款300元,合计700元,2011年1月11日;王某7,博诚地产征地毁树补偿款3000元;耿某,博诚地产征地毁树补偿于某6款3000元,2011年7月8日;于某2,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补房款13644.8元,2012年3月7日;闫某2,今领到博诚地产征地补偿树款30元,2012年1月11日;张某8,今领到博诚地产补偿树款1800元,2012年11月5日。
(9)博诚公司记账单:证实博诚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支出54000元(辛庄征地补青及树苗款),该54000元均给张某2民。
(10)博诚公司设立情况:证实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成立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豫政土【2009】78号文件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土【2009】104号文件:证实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同意县政府转用并征收周庄镇辛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2579公顷作为你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12)征收土地协议两份:
A:甲方: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乙方:周庄镇辛庄村委会
时间:2009年9月21日用地总面积1.5981公顷(折合23.9715亩),用地总补偿143.349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54.655万元,安置补助费81.9826万元,青苗费1.9177万元,附属物补偿费4.7943万元),本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同时乙方交付土地。
B:甲方: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乙方:周庄镇辛庄村委会
时间:2011年7月10日用地总面积3.3503公顷(折合50.2545亩),用地总补偿352.284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114.5803万元,安置补助费171.8704万元,青苗费4.0204万元,附属物补偿费61.813万元),本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同时乙方交付土地。
(13)宝丰县人民政府宝政土【2010】156号宝丰县政府关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的批复:证实宝丰县人民政府同意将位于宝丰县城香山路(东三环)北段东侧、净肠河以北的0.961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作为宝丰县“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县城东三环路东,万宝制药厂对面,南石公路北,周庄镇辛庄村西宗地,现已全部补偿完毕,可以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博诚地产公司宝丰分公司所位于东邻辛庄村集体耕地,西邻北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第三十六加油站,南段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南邻规划路,北临南石路,该宗地内所有附属物归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所有。
(14)证明三份:证实温某1于2013年农历9月2日因病去世;王某5于2014年6月21日因病去世;陈某2于2017年6月7日因病去世。
(15)博诚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博诚公司开发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征辛庄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发放分三个阶段三种情况。一是2009年征地开始,给群众的征地补偿款每亩54000元,以及地上附属物如大棚、果树等赔偿款项通过村组会计陆续发给群众。二是2010年3月份,经公司、村里双方具体统计并清算后,2010年4月我们公司又支付给村里80万元左右的款项。这80万元左右支付后,所有征地应付款全部支付完。三是工程开工前,平整土地、扯院墙时期以及工程施工前期,大概时间在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上半年期间,部分群众以种种理由阻拦施工,经过跟村里协调,给村民马某8、马某、崔某2、王某9、张某9、于某2等群众一部分款项。此外,我们公司没有再给过辛庄村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款项。
(16)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于2018年5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于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征辛庄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事,有以下情况:一是2009年征地开始,给群众的征地补偿款每亩54000元,以及地上附属物如大棚、果树等赔偿款项,村里分别安排李某4(时任村会计)负责四组、温某(当时协助李某4工作)负责一组,陆续发放给群众。二是2010年4月份左右,经博诚公司、村里双方具体统计并清算后,博诚公司又陆续支付给村里80万元左右的款项,由温某、姚某负责实际发放,李某4负责记村帐。这80万元左右支付后,与征地相关的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此后,辛庄村没有再收到过其他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款项。
(17)宝丰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证实宝丰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日扣押何某210万元现金。
(18)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管4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1(别名何别1,系博诚公司董事长)的证言:2009年开始,博诚公司在宝丰县成立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开发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的时候,经王某1介绍认识的陈某某。开发宝丰县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我公司安排人员送给陈某某20万元钱。2009年我和王某1出资成立了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我们两人具体分工是我负责筹集资金,王某1任总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开支。后来我的初中同学何某2出了一部分钱作为股东加入了进来。2009年,博诚宝丰分公司通过招标程序开始开发宝丰县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具体位置在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地面。在项目建设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2011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1给我说需要给辛庄村书记陈某某送20万现金,让他帮助协调拆迁,我同意了;没过多久王某1又给我说,陈某某对咱公司有意见,把20万现金退回来了。后来项目拆迁推进不顺利,王某1又对我说,还得需要陈某某帮助我们做工作,推进拆迁进度,他还说他已经安排何某2再次给陈某某送钱去了。此后,我没再问过此事,王某1、何某2也没有给我再说过此事。给陈某某送钱的事都是王某1给我说的,我知情并同意,至于后来王某1又安排何某2给陈某某送钱、具体怎么送的我不清楚情况。
陈某某是项目占地村的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博诚和谐园征地拆迁补偿中做了一定工作,后来公司项目顺利推进,陈某某应该是出了力。我不知道陈某某实际是否收下我公司所送的20万元钱。
(2)证人王某1(博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左右,我和何别1,又名何别2、何某2共同出资成立了河南博诚地产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征用周庄镇辛庄村九十多亩土地开发建设博诚和谐园项目。大概在2008年下半年,因项目征地需要,我认识了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支部书记陈某某。项目前期沟通过程中,陈某某代表村里与我们沟通,公司与村里签有征地协议,钱款给群众补偿到位,征地工作进展顺利。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做了许多工作,出力不小,何别1跟我商量想对他表达一下谢意,决定送给他20万元感谢费。2009年的上半年,我从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的项目出纳张某1(何别1的姐夫)那里打条拿了20万元现金,用一个服装袋子装好,去到陈某某的家里,我说了一些感谢他在征地拆迁中提供帮助的话,同时把装有20万元现金的服装袋子放到了沙发旁边,陈某某推辞了几下,也就把钱收下了。大概过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我和陈某某在茶馆见面,见面后他很不高兴,意思是做那几户村民的工作没有那么复杂,我们又找别人介入不合适,他不满意。临走的时候陈某某又把我送给他的那20万元现金原封不动退还给了我。
后来何别1、何某2我们商量,毕竟陈某某在征地工作中还是干了很多辛苦活儿,还是应该把感谢钱给他,于是决定让何某2再从公司出纳那里取20万,由何某2给陈某某送去,具体何某2怎么送的,不知道。我认为是何某2把事办妥了,何别1也没有再提这个事,何某2把20元钱送给陈某某了,因为我们三个股东之间还是充分信任的。当时主要考虑到公司在辛庄村征地搞开发,陈某某作为村支书做了不少工作,给他送钱既是跟他搞好关系,也是为了表示感谢。
(3)证人张某1(博诚公司出纳)的证言:我是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的出纳,2011年上半年左右,王某1说有事需要支钱,拿走了20万元,当时应该打的有条。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天在项目部的临时房里,王某1跟何某2都在场,王某1让我把他的条抽了换成何某2的条,说是给别人送钱哩没有办成,让何某2去办,何某2就打了个条把王某1的条子换了,大概就这么个情况。事后条子都交给会计入账或做会计处理了,我不记账不清楚详细情况。
张某1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上半年由博诚公司领导给村里附属物款大约80万元左右。由我在邮政储蓄银行取出现金直接给村民代表温某,是一次付的还是两次付的我记不清了,结清后村里出具了附属物已赔偿的证明并盖了章,然后我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博诚公司开发博诚和谐园项目征辛庄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发放分三个阶段三种情况。一是2009年征地开始,给群众的征地补偿款每亩54000元,以及地上附属物如大棚、果树等通过村组会计陆续发放给群众。二是2010年3月份,整个征地工作快结束时,除了第一部分款项,还有部分附属物补偿款,公司和村里需要清算,经公司、村里双方具体统计并清算后,2010年4月我们公司又支付给村里80万元左右的款项。这80万元左右是我分多笔从宝丰邮储银行为民路支行取的款,分多次陆续交给了温某,这80万左右给温某后,整个征地补偿工作等于是了住篇了(完结的意思),所有征地应付款全部支付完了。我记得当年7月份就开始平整土地,扯院墙,当年辛庄村里还给我们公司出具了全部征地款补偿完毕的证明。三是工程开工前,平整土地、扯院墙时期以及工程施工前期,大概时间在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上半年期间,部分群众以种种理由阻拦施工,经过公司负责对外协调的股东何某2与施工负责人何某3(何某2的哥哥)跟村里协调,给马某8、马某、崔某2、王某9、张某9、于某2等群众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补偿款全都有收条,在公司账上有显示。此外,我们公司没有再给过辛庄村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等款项。
(4)证人何某2(博诚公司股东)的证言:之前调查组找我了解情况,我出于种种顾虑没有跟组织说清楚我与陈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前几天我跟陈某某电话联系,让他回忆当时我给他钱的事情,他在电话里说没有。2018年1月31日早上,陈某某和他家属一块到宝丰县城得源宾馆,掂了10万元钱,把2011年我给他的那10万元退还给我了。退钱的时候有我、陈某某和陈某某的家属我们三个人在场,为了怕说不清楚,我用手机录的有音。今天我把录音给调查组提供过来,这是复制的录音文件,内容我没有剪辑过,是原始的录音。原件还在我家中存放。
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是2009年左右何别1到周庄镇辛庄村征地开发经济适用房时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开始是两个股东,除了何别1,还有一个叫王某1,平时也经常叫他王帅,公司日常管理主要是王某1负责;2009年下半年征地过程基本进行完的时候,我开始加入,陆续投入了400多万元资金入股,平时我主要负责在工程上与村里做一些协调工作。我加入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项目经营之后,因征地拆迁涉及辛庄村的土地,需要跟村上做协调工作,我认识了辛庄村支部书记陈某某。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博诚和谐园项目征地补偿已经基本完成,开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因有部分农户拆迁补偿没有完全到位,导致项目进展停滞。有天在博诚公司宝丰分公司当时的项目部(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在场的人有张某1,王某1指着一个装服装的浅色纸袋子对我说:“这是给陈某某送的10万元钱,他给退回来了。”然后王某1说由我再把这钱给陈某某送去,我也同意了,于是王某1把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的手提袋交给我,我收下后先放家了,应该是10万元。之所以要给陈某某送钱是因为项目征地拆迁需要跟村里协调关系,陈某某是村支部书记,从中协调做了大量工作,能够帮上忙。王某1把10万元钱给我之后过了大概有一个多月,我给陈某某联系,然后陈某某开车到宝丰县城山河路一个小区附近,我把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那个服装袋装好,出门到陈某某的车上把袋子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收下钱就开车走了。
2018年1月24日市纪委调查组找到我之后,我一开始没有说送钱的事,但是有很大压力,我跟陈某某联系,说调查组把我喊去问话了,要不你把我给你那10万元的事给调查组说一下,陈某某当时说见面再说。过了几天,我又跟陈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说没有那10万元的事,见面再说。2018年1月31日早上,我又给陈某某联系,电话里还是跟陈某某说那10万元钱的事,陈某某说见面再说,我给他说我在山河路得源宾馆(宾馆装有监控,我觉得能留下证据)。早上八点多,陈某某和他家属一块到得源宾馆,我们在201房间见面,当时在场就我们仨,陈某某家属从怀里拿出来一个绿色的茶叶袋,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说“这钱虽然说我已经给老百姓花出去了,我还是给你拿来,以后不跟着你担惊受怕。咱俩之间啥也没有。”说完他们俩留下钱就走了。陈某某说“这钱已经给老百姓花出去了”意思是他给辛庄村群众发占地补偿款了。我不知道陈某某是否实际给群众发占地补偿款,他只是这么跟我说,我没有见过他给群众发补偿款的手续,他也没有拿手续给我看。
何某22018年2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大约2011年底左右,当时陈某某说还有个别的土地户没有补偿到位,还逼着他要钱,大概10万元,看公司能不能解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后来我给另外两个股东说了之后,就经我手把10万元钱给陈某某了。今年陈某某把这10万元钱退给我了。陈某某将10万元退还给我之后的第二天,我正向组织写陈某某退款的情况说明,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如果调查组再问我给他送钱的情况,让我把给他送钱的时间说成是2012年,我说说成2011年底左右吧,他没有再说什么,我就在情况说明中把时间写成了2011年底左右,我不知道陈某某为何让我把时间说成2012年。时间是2011年8月底9月初。
(5)证人温某(辛庄村会计)的证言:博诚公司在发放部分征地补偿款时,有大概3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没有入村账,实际上这钱都全部发放给被占地群众了,我个人没有多占。
2009年博城地产开始征我村土地搞开发,绝大多数的补偿款是双方协商好后直接打到群众的卡上,村账上都有显示;也有部分补偿款因为博诚公司着急让群众腾地,是以现金形式直接由我发给群众的,这个事是村书记兼村主任陈某某安排我干的,因为有些群众在要补偿款的时候不好做工作,他们收到现钱后才同意拆迁。征地主要征的是一组和四组的土地,中间有一笔给一组的地边及集体附属物款大概有60万元,经我回忆是2010年上半年的事,其中有55万左右是通过银行卡给群众发的,村账上有显示;还有5万元左右我取了现金放在手里;当时博诚公司出纳张某1还给了我大概25万元左右的现金,总共30万元左右的现金在我手里暂时存放。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群众对附属物补偿不愿意,陈某某给群众做通工作后,安排我和四组组长姚某给群众直接发现金,群众打的有条。因为是直接发的现金,发钱的手续一直没有入村账。30万元中,有15万元左右由姚某具体负责发放,发放凭据由姚某存放;其余15万元左右由我具体发放,发钱时大部分是我把条子写好,领款的群众签字按指印,也有个别是领款人直接打条给我。
经手发放的这15万元左右补偿款总共是二十三张条子,涉及我们村二三十户群众,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未入账的条子。除了村账上的补偿款,账外只有这3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都直接发给群众了,没有别的补偿款了。
陈某某安排我账外发放这部分补偿款,之所以不把这些条子入村账,是因为征地的时候有些群众地上的树是新栽的,博诚公司不愿意,后来经陈某某跟博诚公司协调,让博诚公司又掏钱补偿群众,因为村里也没有钱,只能问博诚公司要。为了不引起群众之间的矛盾,就在账外通过直接发现金的形式给群众做工作发补偿。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做工作,因有的群众不好说话,一直到2012年这部分钱才给群众发放完,征地也都基本弄完了,发完之后我把情况都给陈某某说了,他都知道。
经我和姚某手发出去的这30万元左右补偿款,当时博诚公司也清楚,这事是陈某某给我安排的,博诚公司给我的钱我也全部都给群众发了,我自己没有得这钱。我负责博诚公司补偿款发放和任村文书期间辛庄村没有别的账外资金了,至于其他的钱陈某某没有给我说过,我不知道。
温某于2018年5月12日的证言:陈某某给我了10300元,别的没有了。是在2010年种完麦,大概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陈某某家里,我去问他要钱,陈某某就从他家套间里取出来钱给了我,当时我家里盖着房子呢,拿着钱我就走了,也没有打收条,一直过了有一年多陈某某才找我补的收条。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在2012年下半年种麦那时候,当天是下午陈某某到我家,给我说要完善手续,让我把领10300元的条子补一下,陈某某拿出来一张写好的收条,我在上面签了我的名字并按了指印。收条上面的内容是陈某某拿给我之前写好的,日期也是按实际给我钱的时间写好的,我只是在上面签了“领款人温某”。
陈某某之所以要给我这10300元钱,是因为我家的菜地统计附属物时我觉得补偿的少,再加上当时我还不是村干部,整天因为征地的事还经常跑腿,就给陈某某提过多次,让他给我再补偿点钱,后来陈某某就同意给我额外的再补偿点钱。这10300元钱中有额外补偿我附属物的钱,还有我做为村民代表,陈某某答应给我的跑腿钱(意思就是辛苦费)。我不知道这钱是陈某某哪来的,反正村账上不显示这钱。跑腿钱是陈某某给我的,我不清楚村里还有谁知道,我不知道村里还有没有其他人领跑腿钱。
(6)证人王某2(辛庄村支部委员)的证言:2011年10月左右,陈某某在辛庄村村室给我10万元钱,我把钱放在村室中间两间房的柜子的最下边一层。我和陈某某分别去给群众做拆迁工作,工作做通了,就把钱给群众,我和陈某某给农户做通清除地表附属物工作后,就把地表附属物补偿款给农户了。我做通了有5户,分别是张某3、曲某2、王某5、于某2、陈某2。陈某某做通的有7户,分别是温某、王某7、于某6的妻子、王某5、姚某、李某1、顺平饭店。
张某3家补偿了2000元;曲某2000元;王某52000元;于某25000元;陈某22000元;王某510000元;姚某5000元。其余的农户是陈某某做的工作,地表附属物情况我不清楚,补偿款的数额我大概知道,因为陈某某给他们送钱的时候是从我手里拿的钱,我送的钱农户都没有给我打收条,陈某某的收条都是后来补的。陈某2和于某2是什么时间补的记不住了,收条都是他们本人写的,张某3、王某5、曲某的收条是2017年夏天补的。收条是我找农户补的。张某3、曲某、王某5都是2017年夏天刚收完麦子,我找他们补的。2017年刚收完麦子,在大队部张某3补收条;曲某的收条是我跑到曲某家,曲某的三女儿胡某6代曲某写的5000元收条,名字也是胡某6代签的;王某5的收条是我到王某5家,王某5自己写的2000元收条;于某2的收条是他自己写好5000元收条给了陈某某;陈某2的收条是他自己写的,不记得在什么地方写的。
博诚公司主要征用一组和四组的地,由我、陈某某、张某2民、于某1做村民工作,对于发放方式、数额等由村委会开会决定。村民同意补偿数额了,自己拿着一折通找温某,由温某将款打到一折通上,村民在温某那签的名字。温某负责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李某4负责记账,除了他俩,没有其他人负责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不存在给村民发放现金的情况。陈某某要钱了,我把钥匙给他,他拿多少钱我不过问,拿了多少次我不知道,最后还剩800元钱,这800元钱我个人花了。我给这些人钱时候,当时没有打条,2017年6月以后,我去找他们补的条。我不知道陈某某是什么时候让村民补收条的,补的收条都交给我了,我不知道有多少条。之所以到2017年6月份才补条,是因为有人告陈某某,陈某某给我说了要补条,所以我就补条了。我不知道这10万元钱为何不交给财务人员温某,也不知道这10万元村上是如何走帐的。这10万元钱就我和陈某某知道,村上其他人都不知道。
(7)证人姚某(辛庄村村委会委员)的证言:大概2010年或2011年,当时我给村上打有5000元的收条,2018年2月底,陈某某说是当初迁坟补偿款的条子不知道咋着丢了,让我再给他补一个条子,我按照陈某某的要求给他补了一个收到5000元迁坟款的条子,补的这个条子落款时间写的是2012年。
姚某于2018年4月15日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经我手给本组分发过两笔钱,一笔是通过银行发放,第二笔是位于村西头加油站东边的三亩坑地,现金15万元,是村出纳温某给我的现金,回来后我发给群众了,存根由于拆迁忙乱找不到了。
(8)胡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丈夫王某5于2014年去世。博诚和谐园征地的时候,我们家有三座坟,迁坟时收到过补偿款,具体多少钱我丈夫在世时经手,我不知道,就知道有这笔钱。大概是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庞某1来到我家说迁坟款的条子找不到了,让我给他签个字证明一下,庞某1当时拿了一个写好的条子,上面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因为确实有迁坟款这事,我就在条子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9)证人庞某1证言:“今收到博诚公司迁坟三座补偿款壹万元整(10000),时间2012年2月16日,签名胡某,胡某签字上有指印”这个条子我知道这个事。这条上的内容和日期都是我写的,签名是胡某本人签字的,指印也是胡某本人按的。
2018年春节前后我到村书记陈某某的面粉厂换面,碰见陈某某,陈某某问我:长喜哥,迁坟款中海哥(王某5,原村书记)给你了没?我说给我了,给了三千(3000),然后陈某某给我说:“你回去问问中海嫂子你家迁坟款壹万元(10000)收到了没有,如果收到了你写个条,让胡某签个字按个手印,当时我给中海哥壹万元(10000)时,他是老书记我不好意思让他打条,如果写条的话,日期写成2012年初左右。”回来后我就将陈某某的意思给我嫂子胡某说说,她说中啊,你写写我签字按个指印。然后我就写了一张证明,内容为今收到博诚公司迁坟三座补偿款壹万元整(10000),时间2012年2月16日(我推算的大概时间,迁坟是那一年的农历二月二),然后胡某在上面签了字按上指印,随后我到面粉厂把条子交给陈某某,我就走了。我不知道王某5给村里有没有打手续,我就从王某5手里收过这3000元迁坟补偿款,他给我说三座坟一共补偿10000元。王某5已经去世好几年了。
(10)证人陈某证言:2018年春节前,我们村的陈某6去村上找我,说原先博城公司征我村土地时,补偿的树苗款,当时没有手续,让我再补个手续,我按照他说的补了一张3000元的收据,落款时间也是他给我说的,写的是原来的时间,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我写完签字后给他了。然后陈某6我俩一块去找耿某,我给耿某说这是陈某6,给她说原来补偿的树苗钱没有打条,现在需要补个条,然后陈某6说怎么样写,耿某根据陈某6说的内容自己写的博诚公司附属物补偿款3000元,时间2012年3月1日,签名耿某自己签的。陈某6是我们村支部书记陈某某的侄子。2011年7月博诚公司给我家土地附属物补偿款3000元,由村会计温某交给我母亲,当时我家只收到过这一笔附属物补偿款,当时我母亲有没有给会计打收条我不清楚。
(11)证人王某3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博诚公司在我村征地时,我是从陈某某、李某4、张某2民、姚某手里领的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及附属物补偿的钱,我记得当时领的都是现钱。从他们手中领过多少钱,什么时间领的,我记不清了,当时领钱时我给他们打的有收条,具体以条子为准,此后没有人再问我要过条子或要求给他们补过条子。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农历十一月底左右,陈某某说,博诚地产公司建经济适用房征地时,经张某2民(我丈夫张某9的弟弟)的手给过俺丈夫1万元的附属物补偿款,当时没有给村里弄手续,让我补一个收条手续。我就按照陈某某的要求给他补了收到1万元补偿款的条子,落款时间根据陈某某说的大概时间写成了2012年3月。
(13)证人张某2民的证言:2009年,博诚公司在俺村征地拆迁的时候,俺组有部分群众嫌土地补偿款少,不愿意拆迁,博诚公司在征地款之外,按每亩地2000元的标准,涉及25亩地,总共给了我5万元钱,以青苗补助款的名义由我给群众发放了。其中,2010年7月给赵某54000元、2010年8月给王拥军5000元、2011年4月给王晓峰5000元、2011年10月给王某33000元打的有条子,其他的钱大部分都是发给俺自己家人了,也没有打条。
除了打条的这1.7万元,另外的3万多元发给了俺爹张聚、俺叔张青、俺哥张某9、俺兄弟张某10、张某3等人,时间太长,还有谁具体名字记不全了,反正这5万元都发完了。陈某某没有给过我任何钱,让我转给我二哥张某9。
(14)证人张某3证言卷: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给我说,以前给你的钱你给我打个条,我说中啊。是王某2口述我写,还是他已经写好,我只在上面签了个名字,这个记不清了,以收条为准。条子的主要内容是我收到博诚和谐园补偿款2000元。
博诚和谐园建设征地拆迁的时候,王某2给过我1000元钱。当时,王某2说,这是村书记陈某某承当发的1000元钱,至于是啥钱,他也没说。王某2让我补条时村部还有其他人在场,我心里明知他给我1000元,让我写2000元其中定有问题。
(15)证人王某4的证言:大约2007年左右,陈某某吃饭后先欠着饭钱,2009年年底的时候,我给陈某某打电话,说快过年,你把以前欠的一万六七帐清清吧。后陈某某来我饭店掏出16700元现金给我了。
(16)证人耿某的证言:2018年春节前后,陈某9喊我,说咱们卖地时补偿咱的树钱当时钱领了没有打条,现在给人家补个条子。我说有这回事,那就给他们补个条子吧,于是我就按照陈某9说的写了一张收到3000元补偿款的条子,他拿着条子就走了,证明上落款的时间也是我按照他说的写的。博城公司征我村土地时,温某给我了3000元树的补偿款。
(17)证人于某1的证言:2015年年底,陈某某说:原来你给我打的10000元收款条丢了,再给我补一张,说着他从口袋中掏出了事先已经写好的这个证明,我在上面签上了我的名字。我曾经在温某那里领了3000元,是我的大棚补偿后,大棚头起儿的一间小房子的特殊补偿款,我给温某打的有收条。陈某某曾经给我做工作,让我带头拆除大棚,并答应协调博诚公司给我带头费,我带头将大棚拆除后,博诚公司何某3给了我1万元多元的带头费。
(18)证人于某2的证言:博诚公司建设博诚和谐园征地征用过我家1.73亩土地,八万多元打到存折上了。我种的一亩多柿树没有发钱,后来我找王某2给了我5000元钱,算是对我种的柿树的补偿,我没有给王某2出具收款手续。工作人员出示收条不是我写的。
(19)证人王某5的证言:博城公司建设博诚和谐园项目时征有我家的土地,当时计算的是1亩地,给了我5万块钱征地款,后来又给我2000元。5万元是村副主任王某2到我家给我的存折,2000元是副主任王某2到我家给我的现金。给我的2000元当时给钱时没有打收据,2018年1月底2月初,王某2找我让我给他补了。工作人员出示收条经我辨认,是我本人写的,也就是今年春节前王某2让我补得那张证明。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博诚公司征地期间,我们村里、组里没有代替博诚公司向群众垫付任何款项。我村村干部没有代替博诚公司向群众垫付任何款项。
(21)证言张某4的证言:我经手办理过博诚公司的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土地登记档案中的这些材料都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去办的,我们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材料里辛庄村出具的地上附属物证明意思是用地单位在县局利用股取得相关用地文件之前,应当完成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工作,补偿到位才能供地。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被征地单位出具地上附属物证明,确认附属物归属,谁出这个证明谁对其真实性负责。附属物证明是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必备件,证明附属物权属清楚。如果土地或附属物有争议,肯定不能顺利办理土地登记。
(22)证人闫某的证言:辛庄村出具的地上附属物证明表示涉及被征土地的附属物补偿工作已经完成。
(23)证人曲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大概两年前,发现存折上多出了3500元钱,工作人员说是我地里桃树的补偿款,没有给别人打过这3500元的收据。博诚公司在我村征地结束后不久,村里给我了2000元钱。2017年的时候,王某2找到我说原来给我的2000元钱没有打收据,让我补个收据。我就在王某2提供的收据条子上签了名字并按了指印,至于落款时间我也不清楚,具体以条子为准。
(24)证人何某3的证言: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补偿我没有参与,应该已经给群众补偿过了。2010年6、7月份,项目开始扯围墙,但是个别群众挡着不让施工,意思是想多补偿点费用。为了项目建设进度,经公司同意,我从博诚公司财务张某1手里取的有钱,经我的手给辛庄村个别群众发了,以账目上为准,群众得住钱之后我们才能顺利施工。2010年10、11月份开工建设,到2011年年底项目一期的这10栋楼基本都完工封顶了。
出示博诚公司2010年6月记账凭证一份,“2010年6月5日,何某3经手给辛庄村民王军民等人发伍万元补偿费,”。这就是我经手发钱的条子,上面“何某3”的名字是我本人所签。
项目过程中,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曾经找过我弟何某2的同学叫林某3,有的村民的话不好说,就让林某3出面给群众做工作,协调协调关系。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博诚公司大概是在2009年前后开始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当时我是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协调拆迁这一块主要是我在负责。博诚公司征用辛庄村大概有七八十亩左右,包括前辛庄一组和后辛庄四组的地,分两期征收的土地。博诚公司的土地补偿款是按实际统计的地亩数和地面附属物算的,款由博诚公司转到村里,再由村文书李某4和温某发放。具体款数和发放情况村账上有记录。
2010年或2011年年底左右,具体时间我确定不住,由于部分村民对补偿不满意,经常挡住不让博诚公司施工,我就找到博城公司股东何某2给他说让他们公司再拿出来10万元现金,我去做村民工作,再补偿他们一些钱。过了几天何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宝丰山河路,见面后在马路边何某2递给我一个袋子,说里面是10万元现金,我接过袋子后放到我的黑颜色本田雅阁车里,之后我就回家了。这10万元钱我交给王某2一部分,由王某2经手补偿给村民,我自己也留了一部分给村民发放。经我手发放的有温某1、于某2、王某3、王某7、于某6、王某5、张某2民、姚某、温某等人,其他的有没有别人暂时想不起来了。
(逐页查看于某1从王某2家取的十六份收条),经我手的条子都有:1.于某21200元;2.王某37000元;3.2018年春节前,我让我侄子陈某4找陈某3,给陈某3说当时给他妈王某7发的3000元钱没有打条子,让陈某3补了个条子给我拿回来了;4.耿某3000元,这个是我经手给耿某发的,耿某是于某6的家属,当时钱给耿某了,没有打条。2018年春节前,我让我侄子陈某4找耿某,给耿某说当时发这3000元钱没有打条子,让她补了个条子给我拿回来了;5.李某110000元整。这个是我经手给张某2民的钱,让张某2民给李某1家了(李某1跟张某9是一家,张某9是张某2民的二哥),当时没有打条。2018年春节前,李某1按我的要求补了一个条子;6.胡某10000元,是我经手给王某5(胡某是王某5的家属)的钱,当时没有打条。2018年春节前,我让村里庞某1去王某5家(王某5已去世)找到胡某,让胡某给我补了一个条子;7.王某416700,当时因博城公司征地的事,我给村里群众协调拆迁,给一部分群众做工作在饭店吃饭的花费;8.温某110000元是我经手发的,温某1的名字是他本人签的;9.姚某5000元是我经手发的,姚某的名字都是他本人写的,当时没有打条子,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让姚某到我家给我补的条子,落款时间是我给姚某钱的大概时间;10.温某10300元是我给温某发的;11.于某110000元是我经手给发的。其他的条子都是王某2经手给群众发钱的条子。这些条子后来我都交给了王某2,由王某2统一保管。
经我和王某2手发放的这10万元款项,是在正常补偿款之外又给的,也不能入账就没有让打收条,博诚公司没有问我要过10万元的手续,我也没有想过主动把条子给博诚。2018年春节前我听说纪委调查,因这些钱我实际上都花到群众身上了,让他们补收条就是为了完善手续。让村民给我补完收条之后,因为这钱只经我和王某2的手,所以我让王某2保管这些条子。发钱时候打的条子当时都给了王某2。2018年春节前补的收条也都给王某2了。这件事后,我把10万元钱退给何某2了。之所以要把钱退给何某2,因为纪委一直在查,我家属也不想因为这事再牵连我,就把我家的10万元钱退给何某2了,让何某2不要再说给过我10万元钱的事。
在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早上,我老婆王春枝给我说:何某2给她打电话了,何某2要把给过我10万元钱的事说出来,咱去把钱退给他,不让他再说这事。于是,我就开车拉着我老婆一起到了宝丰山河路上的德源宾馆,把10万元钱给了何某2。当时我和我老婆给何某2说:你原来给的10万元钱都给村民们发了,俺用自己的钱退给你,等于俺没有收过你钱,你也不要再说这事了。当时何某2说纪委在查他,压力很大,既然我要退钱,他也就收下这钱,其他的没有什么了。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宝丰酒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在周庄镇辛庄村征地建设宝酒文化园。2013年前后,由于征地工作进展缓慢,人民路东延项目指挥部碰头会研究同意,需再出部分协调费,用于给辛庄村被征地群众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外的适当补偿,此款暂由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垫付。因此,该公司安排人员于2013年、2015年4月、2016年8月份三次,每次将20万元现金交给辛庄村陈某某。前两次现金从岳某家中取,第三次现金从宝丰酒业财务取,公司财务专门从周庄镇财政所借支宝丰酒业先期垫付的宝酒文化园征地专用款,用于支付协调费。
(2)王某6、吕某、赵某4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8月24日周庄镇辛庄村征地协调费20万元。
(3)收据43张:证实余某1等41人共计收宝酒征地附属物补偿款399719元。
(4)周庄镇周庄村记账凭证:证实2016年8月24日,应收宝丰酒业公司酒款40万元(借方),银行存款(支宝酒款40万元)。
(5)宝丰县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支出单:证实应收宝丰酒业40万元。河南省农信社转账支票存根,收款人为王某8,用途周庄村应收款,金额40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8月24日
(6)周庄乡周庄村级财务审计通知:证实2016年8月24日对你村第三季度财务收支进行会审,同意入账金额40万元(支出单据1张,金额40万元)。报账员:周某4
(7)进账单:证实付款人宝丰县周庄镇财税服务中心,收款人王某8,金额为40万元。
(8)宝丰县村级大额支出审批单、村级财务支出会审会签单、宝酒公司收据:证实宝丰县周庄镇周庄村支付宝酒公司借款40万元,经办人周某4,村代表黄某4、胡某4,党员代表崔某6、周某6,两委负责人周工要。宝酒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入账40万元,交款单位为周庄镇周庄村委会,收款事由是借款。
(9)宝丰县周庄镇周庄村委会会议记录:证实周某7、周某6、崔某6、黄某4、胡某4于2016年8月24日在周庄村室开会,上述人员均同意借给宝酒公司40万元。委托书:周庄镇周庄村委会:请你村为将40万元转入我公司(宝酒公司)王某8银行账户。
(10)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登记、河南省政府豫政土【2014】447号、446号、豫政土【2015】735号文件:证实宝丰县国土局于2014年6月14日根据豫政土【2014】447号、446号文件受宝丰县人民政府委托,需征收周庄镇辛庄村东南部、南石路南侧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用地总面积18.772公顷(折合281.59亩),用地总补偿152586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08.2344万元,安置补助费912.3516万元。(备注:原报批面积281.59亩,用地总补偿1520.586万元,现经省政府批复202亩两个批次,土地总补偿1458.0674万元。)
(11)周庄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县委、县政府成立香山路及人民路东延改造指挥部,负责宝酒文化园的规划、征地、建设工作,时任辛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陈某某同志协助周庄镇政府负责宝酒文化园涉及辛庄村的土地征迁补偿工作。
(12)宝丰县香山路及人民路改造指挥部宝香山路【2013】1号关于印发人民路东延和周边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宝文【2011】147号文件:证实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成立香山路及人民路东延改造指挥部完成宝酒文化园的规划、征地、建设任务。
(13)领取附属物收条:证实收条共计399719元(其中2014年22人共领105549元;2015年13人共领125910元;2016年10人共领168260元)。
(14)证明:证实余某3外出联系不上;因拆迁居住零散,梁某1、曹某3、耿某4、谢某4、李某2、李某3、李某3、王某11、谢某5联系不上,朱某5重病卧床不起。
(15)收据两张:证实宝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借岳某20万元现金,收款事由周庄征地补偿款;宝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借岳某20万现金,周庄征地补偿款。
(16)宝丰县周庄镇政府豫20**年11月1日出具证明:证实宝酒文化园在周庄镇辖区征地时,县政府成立了项目指挥部,周庄镇政府也是成员单位之一,经常参加项目协调会。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安排涉及征地的村两委会积极协助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并由包村干部在村两委会予以传达,镇政府没有专门开会研究,没有相关会议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6的证言:2013年初,根据宝丰酒业公司原董事长王某7安排,我和河南洁石集团(宝酒和洁石两个公司都是王某7的产业)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樊某一起送给送给陈某某人民币现金20万元;2014年6月左右,根据王某7安排,我和县商务局退二线干部吕某一起送给陈某某人民币现金20万元;2016年10月,根据王某7安排,我和吕某、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1三人一起送给陈某某人民币现金20万元。三次一共是60万元。开始部分群众经过村、镇做工作,领取了补偿款,但还有大部分群众嫌地价低、附属物赔偿少,一直不领款。2012年底,在项目协调碰头会上,经讨论研究并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在土地部门已经核定过的正常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给村里提供协调费,对那些不领款的群众,根据土地征收面积和附属物的情况,适当再补助一些款,让群众尽快把补偿款领走、配合征迁工作,此费用暂由宝丰酒业先期垫付。因陈某某是辛庄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根据政府的安排负责该村的征迁工作。所以,我们分三次给陈某某送去了共计60万元钱。
2012年底,根据指挥部负责人同意的额外再给群众补偿费用的意见,经洁石集团董事长王某7同意,我和樊某一块从洁石集团副董事长岳某(王某7家属)个人处取了20万现金。然后我们一块到陈某某家中,我对陈某某说,这是20万元协调费,你抓紧时间将宝酒文化园征地的事协调往前推进。他说可以,未领钱的群众他再协调协调,该补助的给予适当补助,尽快把这个事往前推。因为这部分协调费没法正常下账,所以我们未要求陈某某打收据,陈某某也没有主动给我们打收据;2014年6月左右,由于项目进展缓慢,我们询问陈某某,他说协调费不够,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我把情况向王某7汇报后,经王某7同意,我和吕某一块从岳某个人处又取了20万现金,给陈某某送去;2016年7月左右(2018年5月31日供述是8月份左右),仍然有部分群众不配合征迁工作,项目停滞不前,我们再次询问陈某某,他说协调费没了,无法向下进行。2016年10月(2018年5月31日供述是8月底),经王某7同意,我和吕某、赵某三人从宝丰酒业财务处领取20万现金。然后我们一块到陈某某家中,又给了陈某某20万元协调费,要求他抓紧时间将宝酒文化园征地的事协调往前推进。陈某某同意并收下了钱。
2017年初,根据公司安排,我开始向陈某某要群众收取协调费的手续,经我们几次催要,陈某某于2018年元月给我们提供了40万元左右的协调费收据及条子,因为没法入账,暂存在公司办公室,剩余20万余元至今还没有给我公司收据。2012年以来,我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多次跟陈某某打交道,陈某某也确实在征地过程中协调群众、做群众的工作。这60万元给陈某某说的就是用于给不同意领款的群众做额外补偿的。主要是附属物,也有个别群众是嫌地价太低,给陈某某让他做群众工作,看情况适当补偿,让不同意征地的群众尽快领款签字。
(2)证人樊某的证言:我与陈某某原来并不认识,2013年左右我和王某6一起去陈某某家给陈某某送过20万元。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根据王某7安排,我和王某6一起到岳某(王某7妻子)家中取现金20万元,用一个布袋装着,到周庄镇辛庄村南石公路路北一个面粉厂院内陈某某家中,王某6掂着钱进去了,我没有进屋,过一小会王某6空着手出来,我们俩就走了。去送钱的路上,王某6说,宝丰酒业在辛庄村征地建宝酒文化园,需要给被征地村民协调征地,20万元是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做工作的协调费。
(3)证人吕某的证言:2015年4月,宝酒公司在辛庄村征地,征地款拨付到村里后,部分群众嫌补偿少,不领补偿款,征地进程缓慢,根据河南洁石集团董事长王某7安排,我和王某6一起到岳某家中取现金20万元,好像是一个布袋装着,然后我们到周庄镇辛庄村南石公路路北一个面粉厂院内陈某某家东屋,把这20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把钱收下了说,随后钱发给群众后,再给我们手续。
2016年8月王某7安排我和王某6、赵某1在公司财务科长张某5处取了20万元现金,用一个袋子装着,我们三人到周庄镇辛庄村南石公路路北一个面粉厂院内陈某某家东屋,把这20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某某。王某6对陈某某说,宝酒文化园项目急着开工,还有部分征地群众的工作需要做,这20万元哪一家的附属物补偿款低了或者遗漏了弥补弥补,抓紧时间收收尾,陈某某说中啊。陈某某把钱收下了,当时我们没有要收款手续。
(4)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6年8月,我和王某6、吕某(洁石集团办公室副主任)三个人一起去陈某某家给陈某某送过20万元。宝酒公司在周庄镇征地建宝酒产业园项目有好几年了,土地征迁工作一直断断续续的,项目推进比较慢,因部分群众嫌补偿标准低,一直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让陈某某帮助做群众的协调工作,以附属物补偿款的名义发给群众,尽快推进土地征迁工作。
(5)证人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周庄镇辛庄村的部分群众有意见,嫌附属物赔偿少,一直不领款签字,镇村领导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推进一直缓慢。2012年底,在一次项目协调碰头会上,经讨论调费,让村组干部去做群众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给不签字的群众补助一些钱,让群众配合拆迁。项目指挥部系临时性机构,碰头会经常开,没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我安排集团工作人员在2013年给辛庄村支部书记陈某某送去20万元,让他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如何补偿让村里自己酌情处理。因当时公司财务现金紧张,安排从集团副总岳某处暂借。后来,听陈某某说协调费不够,又分别在2015年、2016年两次又给陈送去40万元,都是我同意的。我安排工作人员把钱给陈某某,交待让他酌情处理,具体如何处理集团不管,确保项目能顺利推进。
(6)证人岳某自行书写的证明:2013年宝丰酒业副总经理王某6和洁石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樊某二人,到我家中取现金20万元,此款为宝酒文化园征地费垫付款;2015年4月,王某6和吕某二人到我家中取现金20万元,此款为宝酒文化园征地协调费垫付款。
(7)证人张某5的证言:经看“周庄镇辛庄村征地协调费二十万,王某6、吕某、赵某1,2016年8月24日”。这是2016年8月份,我们公司副总王某6协调吕某和公司副总赵某1三人在财务上借款的手续。之所以要支这笔钱是因为我公司在周庄镇的宝酒文化园项目的相关工作,在协调工作过程中需要支出大额款项的,经公司领导同意,财务上把钱支出去,由经手人签字打条,随后在公司财务帐上统一处理。这笔20万元就是给周庄镇辛庄村的征地协调费,公司领导安排这个事我知道,所以后来我在这张条子上有备注,签的有字。
(8)证人张某6的证言:在2002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我任宝丰县发改委主任。宝酒文化园项目推进不是很顺利,项目从2011年开始到目前一直在陆续进行当中,因土地补偿费用问题,很多群众不满意补偿标准不愿意拆迁,致使项目进展缓慢,我印象指挥部多次召开协调会,对征迁问题进行研究;为推动工作,指挥部的精神是,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能做通群众工作,让群众同意拆迁,同时又不引发大的矛盾、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都可以大胆采用,指挥部是认可的。土地补偿这个事指挥部办公室不具体负责。在当时的实际工作中,采取适当多给群众补偿的方法跟群众做工作的方法我听说过,指挥部有这方面的口头政策,但具体他们怎么操作的我不参与,不清楚详细情况。
(9)证人温某的证言:2014年1月开始任辛庄村村文书至今。我接村文书的时候,宝酒产业园正在我们村上征地,一共征了二百五十多亩地,涉及五个组。当时我没有参与统计附属物和测量土地工作。我按照酒厂给我提供的附属物登记底册和各组组长给我提供的征地底册给群众发放征地补偿款和附属物补偿款。发放补偿款的时候都是打到群众存折上了。
因为当时附属物统计的不够准确,有的群众反映统计的少了,再加上群众有意见,征地工作阻力大,所以宝丰酒厂又分两次给村上拿来40万元,用来给群众发放附属物补偿款和做群众工作用,具体是什么时间送来的钱我记不清楚了,这40万都是酒厂的人送到陈某某家的面粉厂里,陈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到面粉厂取的钱,我到面粉厂取钱的时候,酒厂的人都在场,酒厂的人把钱直接给我了。这钱我拿回来以后,一般都是王某2给群众做工作,做好工作后,群众到我那里去领钱,在收据上签名按指印。一般都是王某12给群众做好工作后,给我打电话交代给群众发多少钱,或者是王某12和群众一块到我家里领钱。这40万都发完了,都是经我的手发的。去年年底春节前,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酒厂要这四十万的手续嘞,我就给陈某某拿去给酒厂了。手续都是领钱当时打的收据,没有后补的手续。
(10)证人于某1的证言:正规补偿款都是打到村民各户存折上。私下协调给的钱我知道的就两户,一户是梁兵兵,当时我陪他一起去村文书家里领的钱,是他哥的坟地补偿款;另一户是马某,是我和陈某某一起去他家做的工作,当时谈好的是再补偿两万元,具体他领了多少钱我不知道。王某12、陈某某私下给群众发钱没有听说有啥具体标准,根据地里附属物不同标准不一样,领取赔偿款的多少也不同。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征地款和附属物补偿款都是温某按照测量的地亩数和附属物数分户打到群众存折上了。因为群众对第一次统计的附属物底有意见,认为酒厂统计的附属物少了,钱发不下去,所以又统计了一次附属物,酒厂对新统计的附属物进行补偿,又给村上拿的有钱,对群众进行补偿。酒厂后期又拿过来的钱是怎样拿过来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酒厂又送来的现金在温某处保管,给群众做好工作了,群众到温某那里领现金。附属物之所以会错是因为群众为了多使钱,后期又在地里种树,有的是蔬菜大棚当时塌了没有统计上。
(12)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给群众做过思想工作,但我没经手给群众发过额外的钱。我就知道我内弟李建军被产业园佂住地了,私下领有钱,正常的补偿款都打到存折上了,私下领的钱打的有收据,当时因为李建军弟兄几个不会写字,所以当时他们私下领钱的收据是我打的,是在温某家里打的收据。
(13)证人汪某的证言:宝酒产业园在我们村上征地征住我家8分多地。征地款和青苗款都打成农信社的存单给我了。除了存单上的钱以外,我地里种得是500棵树,当时村干部王某2数的是100棵。我跟他说数目不对,但他没再回复我,我也没再问。(收到条:宝酒征地附属物补偿款,余华树495棵,款4950元,汪某签名2014年10月9日)这上面的名字是我本人签字的,钱我领没有领我记不清楚了。
(14)证人余某1的证言:宝酒征地附属物补偿款2000元签名余某1,时间2014年10月3日,这上面的名字是我签的,钱我也领了,这2000元附属物是另外计算的。
(15)证人余某2的证言:宝酒产业园在我们村上征地征我家二亩多地,酒厂征地时征住我家两块地,每亩地还有1000元青苗款,地钱是打的存单有五万多元,青苗款800元到现在都没有给我支付;另外一块就是现在棚改住房占用的,有一亩六左右,开始还是说六万五一亩,因为地里玉米正长着,基本都能吃了,群众不愿意,于是镇里书记出面说给群众每亩补两万四的附属物钱,这算是同意了,后来打钱时打的银行存单,不过打钱时按八万五每亩打的钱,一共给我打了七万多元钱,每亩又扣了4000元扒坟钱,不知道为什么。
(出示收到条:宝酒征地附属物补偿款,余某2井一眼,款3150元。余某2签名2014年10月9日),这上面的名字是我签的。这上面的钱我领了,领的现金。
(16)证人蒋秋欣、余某3、谢某2、朱某、谢某3、史某、蒋某、周某1、张某7、谢某4、余某4、杨某、马某、目某1、余某5、余某6、余某7、王某8、谢某5、赵某2、周某2、王某9、梁某、王某10、王某11、曹某等人证言与余某2的证言一致,证实收条是名字是自己所签,钱已领。
(17)证人庞某2(系辛庄村支部委员)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2010年县政府成立指挥部,决定在辛庄村征地,用于宝酒文化园建设,镇政府也多次开会要求,村两委会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我村陈某某书记也多次召开两委会会议,安排布置这项工作,协助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从2014年开始发放征地补偿款,款由宝丰酒厂拨入周庄镇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拨入我村账户,陈书记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研究补偿方案,由各组提供各户占地亩数、附属物数量,补偿表会审会签,由村书记及监委会成员签字后报财政所给征地户打款。
(18)张某2(系周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我于2006年至今在周庄镇辛庄村包村,2010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在辛庄征地(用于宝酒文化园建设),当时县委成立协调指挥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关组织,多次召开镇村会议,要求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我多次安排时任村支部书记陈某某在村室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安排此项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贺镇里的会议精神,协助政府把征地拆迁工作做好,确保宝酒文化园建设顺利推进。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大约从2012年开始,宝酒公司在辛庄村征地建宝酒产业园项目,当时王某6代表宝酒公司同周庄镇、辛庄村协调征地工作。王某6曾分两次到我家共拿去40万元钱,让村里协调征地拆迁。2018年春节前,我把40万元收款的单据交给了王某6。2012年左右,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宝酒文化园项目在我村征地,由于部分征地户存在漏登记树木、房屋、大棚等附属物,还有征地户嫌补偿款标准低,很多群众不领补偿款,所以征地项目推进不顺利。2013年左右,王某6和另外一个人叫樊某,到我家找到我,给我20万元,让我帮他们协调做征地户的工作,除了正常的补偿款外再给群众补偿一些附属物钱,赶紧把项目推进下去。当时王某6跟我说,这是酒厂在正规的征地补偿款之外发的,有什么事情由他们负责,我也就同意了。我收下这20万元随后交给村文书温某了,后来经过给群众做工作,经村副主任王某2和三组原组长余某3的手陆续给群众发下去了。大概2015年左右,因征地推进速度仍然缓慢,王某6和另外一个人叫吕某,到我家又给我20万元,让我帮他们做征地户的工作,我当即安排村文书温某到我家直接把钱拿走了,后来经过给群众做工作,还是经王某2和余某3的手陆续给群众发下去了。2018年春节前,我听说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村上的问题,我就去村文书温某那把温某保管的给群众发款的收据拿走,然后去宝酒公司找到王某6,把条子都给他了。除了这40万元以外,我没有再收到过宝丰酒业有限公司或该公司人员给的其他钱款。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2004年11月至2018年4月份担任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9年协助镇政府负责宝酒文化园在周庄镇辛庄村征地拆迁工作快速进展及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协调拆迁、补偿等工作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何某2的10万元发放给村民了,属于协调款;自己只收宝酒文化园公司两次共计40万元的补偿款,2016年8月的20万元未收到,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已过5年追诉期,不应当被追诉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某某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10万元时,博诚和谐园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且2011年4月宝丰县人民政府已经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人陈某某已经不具有协助政府拆迁工作的职能,该款是调解企业与村民的民事纠纷,其利益是村民和集体而非政府,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从事公务职权的证据;3、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索贿情节,是行贿人主动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行贿的且陈某某还主动退还一次;4、犯罪数额不清,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支付的有餐费、附属物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应当予以扣除49200元;5、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受贿60万元定性错误,被告人陈某某发给群众398800元,应该予以扣除;另外指控,2016年8月,陈某某收受20万元征地协调费后,其个人予以占有的证据不足,2016年9月仍有村民领取补偿费,如果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收受20万的话,应认定为侵占罪。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何某2的10万元发放给村民了,属于协调款,自己只收宝酒文化园公司两次共计40万元的补偿款,2016年8月的20万元其未收到,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已过5年追诉期,不应当被追诉刑事责任和被告人陈某某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没有索贿情节及陈某某实际支付的有餐费、附属物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以及2016年8月,陈某某收受20万元征地协调费后,个人予以占有的证据不足,如果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收受20万的话,应认定为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以部分村民对补偿款不满意且自己承当给村民补偿款,向何某2提出需要10万元的事实不符。该款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后,发放给了群众,该事实有证人王某2(辛庄村支部委员)证实,有群众的收条证实且被告人陈某某也承认。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于单位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共计收到宝酒文化园公司40万元的补偿款,2016年8月的20万元其未收到,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20万现金有宝丰酒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有行贿人王某6、吕某、赵某1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20万元征地协调费后,非法占有,拒不供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称,被告人陈某某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宝丰县周庄镇人民政府证明2007年7月陈某某任辛庄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博诚和谐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始在周庄镇辛庄村征迁,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协助镇政府负责项目协调拆迁、补偿等工作。2011年11月经两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2014年11月份,经两委换届,陈某某当选为辛庄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期三年及证人何某2证实,2011年底左右,陈某某说还有个别的土地户没有补偿到位,还逼着他要钱,需要10万元,看公司能不能解决,我把10万元钱给陈某某了以及陈某某供述,部分村民对补偿不满意,经常挡住不让博诚公司施工,我就找到博城公司股东何某2给他说让他们公司再拿出来10万元现金,我去做村民工作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已过5年追诉期,不应当被追诉刑事责任及如果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收受20万的话,应认定为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已将40万元补偿款已发放给群众,该40万元因为群众对第一次统计的附属物有意见,所以又统计了一次附属物,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对新统计的附属物进行补偿。该公司证实,2012年底,在项目协调碰头会上,经讨论研究并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在土地部门已经核定过的正常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给村里提供协调费,对那些不领款的群众,根据土地征收面积和附属物的情况,适当再补助一些款,让群众尽快把补偿款领走、配合征迁工作,故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该4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到案的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张喜群人民陪审员陈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