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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8)豫0725刑初65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30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豫0725刑初65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职务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苗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时,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村民江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移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季庄村村委委员赵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称其和崔某等人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合伙开个玩麻将的棋牌室,让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公安局内部找人帮其协调关系予以关照,并每月给被告人李某某二三万元的协调费,后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其战友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副主任韩某帮忙关照。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多次对江某等人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开设的该棋牌室赌博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联系韩某,韩某先后向该大队出警民警单某、周某、薛某、刘某等人打招呼、打探案情,甚至提供新乡市公安局内部对“黄赌毒”非法活动打击的动向,对该赌场进行关照,并在该赌场多次被举报后,让江某等人将赌场搬迁至新乡市金水桥附近一仓库内。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门口、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门口及院内,三次收受江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三次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韩某宿舍内送给韩某现金共计1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赃款50800元。201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禁闭室内被原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带走。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江某手机截屏信息、南桥分局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新乡市公安局关于对涉赌工作的通报、新乡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和社区民警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大治安部门管辖重点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力度的通知、关于明确市直机关改革后各级部门工作职责、事权划分的意见、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江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复印材料、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辖区情况、新乡市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岗位职责、韩某任职证明、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关于王经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韩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李某某同志工作职责情况的说明、李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江某、韩某、赵某、崔某、贵永运、姚某、陈某、刘某、单某、周某、于某、薛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初犯、已退还赃款,综上,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在对其立案调查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系初犯,建议对其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时,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村民江某通过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季庄村村委委员赵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称其和崔某等人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合伙开个玩麻将的棋牌室,让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公安局内部找人帮其协调关系予以关照,并每月给被告人李某某二三万元的协调费,后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其战友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副主任韩某帮忙关照。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多次对江某等人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开设的该棋牌室赌博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联系韩某,韩某先后向该大队出警民警单某、周某、薛某、刘某等人打招呼、打探案情,甚至提供新乡市公安局内部对“黄赌毒”非法活动打击的动向,对该赌场进行关照,并在该赌场多次被举报后,让江某等人将赌场搬迁至新乡市金水桥附近一仓库内。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门口、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门口及院内,三次收受江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三次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韩某宿舍内送给韩某现金共计1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赃款50800元。201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禁闭室内被原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带走。

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李某某本人进行了谈话核实,9月11日李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财物,为江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协调关系、提供帮助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关于李某某同志工作职责情况的说明、李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河南省原阳县桥北乡马井村320附816号,1974年9月28日出生,中共党员,一级警司,现为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事故中队科员。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科员期间的职责为日常值班备勤、接处警、行政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办理以及所分包辖区村庄的社区管理工作。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事故中队科员期间的职责为事故处理。

2、到案说明,证明2018年9月14日,新乡市监察委员会将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给原阳县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同月16日,原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李某某进行立案调查。17日,调查组工作人员,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将正在接受禁闭措施的李某某,带至新乡市监察委留置场所辉县分所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李某某无反抗、逃跑行为。

3、韩某任职证明、韩某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韩某,男,1967年3月出生,户籍及住址山东聊城高唐县,1985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2012年7月至今任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副主任,二级警督警衔。在分局勤务综合室从事政工工作(人事、党建、教育和培训、老干部工作、宣传)。简历:2001.9-2010.6新乡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政办室科员,2010.6-2012.7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勤务综合室科员,2012.7至今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副主任。

4、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关于王经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证明2013年4月19日中共市委组织部下达批复,韩某任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卫滨第一分局)勤务综合室副主任。

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韩某工行账户62×××74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银行交易明细。

6、江某手机截屏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江某发手机短信通风报信、为江某开赌场协调关系的情况。

7、江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复印材料,证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0日江某等人被立案侦查;江某于2018年8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8月16日,原阳县公安局对江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8、南桥分局接处警信息登记表,证明2017年8月1日22时36分接110电话报警举报五一路天鹅城3号楼2单元地下室东户棋牌室赌博,赌资1000元2000元,出警时间2017年8月2日7时49分,出警情况南桥一号到达现场,敲不开门,门口装有摄像头,民警已开执法记录仪拍下门口状态。

2017年8月27日17时26分接110电话报警举报五一路天鹅城小区3号楼2单元地下室下楼梯左拐第一家门口有摄像头的棋牌室,麻将赌资1000元2000元。出警时间2017年8月27日19时32分,出警情况南桥一号到达现场未发现赌博人员。

2017年9月10日22时32分接110电话报警在五一路天鹅城西门3号楼2单元1楼地下室有棋牌室赌博,出警时间2017年9月11日00时5分,出警情况南桥一号,到达现场,敲门未开门,民警已开执法记录仪。

2017年9月10日22时37分接110电话报警举报天鹅城第一城3号楼2单元地下室,棋牌室门上有摄像头,出警时间2017年9月11日00时12分,出警情况南桥一号,民警到达现场,此房间不开门,防盗门关着,民警执法记录仪已开,保安与物业皆在现场,报警人自行说不用民警管了,已反馈市局。

2017年9月11日23时接110电话报警天鹅城3号楼2单元1楼地下室东边第一间棋牌室赌博。

2017年9月20日19时20分接110电话报警称天鹅城小区3号楼2单元地下室聚众赌博,2桌,赌资1000元2000元;出警时间2017年9月20日21时37分,出警情况南桥一号到达现场,没开门。

9、新公治[2017]170、161、160、133、143、131、104、109号文件,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对南桥分局涉赌工作的通报批评等情况。

10、新公文[2017]127号文件,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对治安和社区民警的基本职责定位,实行治安和社区中队长、民警捆绑考核共同担责,实行市局各分局领导和大队长捆绑考核共同担责作出了相关规定。

11、关于加大治安部门管辖重点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力度的通知,证明2017年1-9月份,南桥分局在办理烟草、环境刑事案件数量为零战果。

12、关于明确市直机关改革后各级部门工作职责、事权划分的意见,证明市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局直各单位与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派出所事权划分。

13、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会议记录,证明南桥分局多次开会指出黄赌警情高,加强治理、要求民警打击、禁止黄赌毒现象存在等情况。

14、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辖区情况,证明南桥分局位于新乡市城区西南部,卫滨区南部,西至京广铁路(京广货运线),与铁西分局毗邻;北至健康路,与胜利分局接壤;东至胜利街--化工路--和平大道--新原公路,与东街分局、向阳分局、南环分局相邻,南至新乡县界。

15、新乡市南桥分局勤务综合室岗位职责,证明勤务综合室主要负责警令、政工、警务保障、纪检督察、信访、法制等方面职责。

16、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8年9月26日李某某向原阳县纪委缴纳受贿款24000元。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赃款26800元。

17、新乡市公安局纪工委证明,证明2018年8月,根据原阳县局移交线索,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成立调查组,对原平原分局民警李某某涉嫌为赌博场所协调关系、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了调查,9月10日对李某某本人进行了谈话核实,9月11日李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财物,为江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协调关系,提供帮助的问题。9月13日将该线索向市纪委监察委进行了移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是通过平原新区桥北乡的赵姐认识的,赵姐说李某某能帮助罩场子。之后李某某说把棋牌室开到南桥公安分局辖区,他战友在南桥公安分局,其就对李某某说:“等牌场开起来后,一月给你弄2、3万元。”李某某当时同意了。其在经营棋牌室期间,2017年7月份在天鹅城小区门口和崔某一块给李某某送了2万元,但崔某不知道送给谁;2017年8月初在南桥公安分局门口,给了李某某2万元;2017年9月初,在南桥公安分局院内李某某车里给了他3万元。

李某某帮助其多次。第一次2017年9月,那天晚上11点多,有公安人员去赌场出警,其就停止了赌博,并打电话给李某某让他协调,李某某回了条短信,意思是棋牌室被举报,公安上出警了,但关系他都协调好了。其知道李某某的一个姓韩的战友,在南桥公安分局工作,在开设棋牌室以前,李某某还引荐了韩领导给其认识,这个消息就是姓韩的人给李某某说的;第二次有公安来出警,其让李某某协调关系,李某某回电话说,来出警的人,都已经打过招呼了,要是没有人玩,就开门,应付一下出警的人,但那次有人在玩,其没有敢开门,出警的公安,在门口转了一会就走了;第三次2017年9月下旬,有一次南桥公安的警察联系了房东想进屋看,李某某打电话问其车牌和出警人员信息,这次经李某某协调,公安机关的人也没有进入到现场进行检查;第四次公安机关安排市里对辖区内“黄赌毒”问题进行打击前,李某某通知其最近风声比较紧,让停业,防止被查处,李某某还通过微信给其发过一个表格,上面有整个南桥辖区内110接处警处置汇总表,包含有天鹅城3号楼2单元1楼东户棋牌室被举报的信息,李某某说棋牌室被举报的次数太多了,会被取缔,明天公安上的人就会来拍场、抓人,其收到李某某提供的消息后,当天晚上就把赌具搬到了另一个地方。过了两天,经其和李某某把棋牌室的新地址选到金水桥附近的一个仓库,也在南桥公安分局的辖区,李某某还能协调,后来公安上果然来人了,要是李某某不给其提前打电话、发信息,之前的棋牌室一定会被拍场、抓人的;第五次李某某说:市区要对辖区内黄赌毒问题严打,你这两天注意点,避避风头,其收到李某某的短信、电话后,在后续的几天里,就停止了。公安机关大概共来查处过5、6次,其每次都给李某某打电话或发短信,每次出警都没有对其进行查处。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2017年7、8、9月份给其送过3次钱,均在其宿舍内,共计23200元。第一次10000元,第二次10000元,第三次3200元。2017年7月份,其与李某某还有其他三个人去吃饭,李某某说他兄弟把地方选在天鹅城小区最南头那栋楼,地方隐蔽,就打个麻将,其当时默许了,之后李某某因为棋牌室被举报出警,找过其多次,其先后问过周某、薛某、单某、于某、刘某等人,给他们说这是其战友兄弟的场,想让他们关照下。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江某两人通过打牌认识的,2017年江某在新乡市里开了一个牌场,有一次问其认识不认识新乡公安上的人员,其给江某介绍了李某某,后来在新乡解放路上的一个饭店吃饭,参加饭局的有其、江某、李某某,还有两、三个人。李某某通过关系帮助江某在新乡南桥派出所协调关系,有一次李某某打电话对其说,小强联系不上了,这边协调好了,答应给别人的钱,现在得抓紧给了,挂过电话给江某打电话也打不通,就给江某发了个短信:抓紧把钱准备一下联系李某某,承许给别人的东西抓紧给。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至8月其在新乡市五一路天鹅城小区的一个地下室开设赌场,还有一个地点位于新乡市金水桥附近。这个麻将场是由其、江某、陈某、四海等人合伙开设,平时江某负责赌场的对外协调,具体是公安进行查处时,由江某负责去处理,保证赌场的正常经营,四人商量过向公安上交保护费的事,最后商定每个月交2万元的协调费。2017年7月份左右,其和江某一块到天鹅城门口去送钱,其没有跟那个人照面,在赌场进行经营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对赌场进行处理过,只有110平时去检查过。

5、证人贵永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至10月间,其与江某、崔某、陈漩、姚某(三涛)等人开了一个棋牌室,江某主要负责对外协调,包括联系公安罩场,棋牌室位于新乡市天鹅城小区的一个单元房内,2017年中秋节前后棋牌室搬到了新乡市金水桥附近的一个仓库内,两个棋牌室都属于南桥分局的辖区,棋牌室在经营过程中,江某给公安上的人送过“保护费”,公安去查过好多次,但是一直都没有对棋牌室的人进行处理,有时候查的紧了江某会让棋牌室停业一段时间,等江某协调好了再开门营业。

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江某、崔某他们几个人合伙开了棋牌室,一开始棋牌室开设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的地下室内,经营到2017年中秋节左右,因为公安上查的紧了江某就让搬到金水桥附近的一个仓库内继续经营,棋牌室有项开支是向有关部门的人员送财物,是由江某负责的,棋牌室经营期间没有见过公安去查过,也没有对棋牌室的人进行过任何处理。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至10月其与江某、海伟、崔某、三涛、四海等人合伙在新乡市五一路天鹅城小区和金水桥附近两个地方开设了赌场,江某说在天鹅城小区公安查的紧,不能在那继续干了所以才搬到金水桥,棋牌室经营过程中,对外协调都是江某负责的,在公安等部门对棋牌室进行查处时,经过江某协调使棋牌室能够正常经营,大家商定每个月拿出几万元协调费,2017年6、7月份,江某说拿了几万元钱去送礼,公安部门到棋牌室去查过多次,但是都没有什么处理结果,棋牌室最多停业几天就照常营业了。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市里有一个集中清理辖区内黄赌毒窝点的专项行动,一天例会上有民警对其说:天鹅城有个棋牌室多次被人举报从事大额赌博,去了两次都没有开门,之后其就喊上治安大队长郭庆春、民警于某、还有一个民警共4人,一块到现场查看,拍门里面没有人回应。后韩某打电话对其说天鹅城的棋牌室是他战友开的,其感觉韩某的意思是想了解下查处情况,探探这个棋牌室能不能开下去,其给韩某说让棋牌室赶快搬走。

9、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在对其辖区内赌博活动进行查处时,存在有关人员打招呼的情况,在2017年7月,韩某打电话对其说:“现在有个战友的弟弟在你辖区的天鹅城开了个棋牌室,听说你们昨天晚上去查了,你多关照一下。”韩某打招呼的那个棋牌室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一直在经营中,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第一次其去天鹅城出警,是当时有人举报天鹅城3号楼2单元1楼和地下室有棋牌室赌博,到现场后在门口敲门,没人开,其就在现场拍照,并将图片发到工作群里,提醒领导注意。到了第二天韩某问其昨天出警的情况,韩某说:“是李某某问的,这个棋牌室是李某某的亲戚开的。”当时也没有将棋牌室取缔,后来直到10月份左右,经统计这个棋牌室报警超过三次以上,局里决定将这个棋牌室取缔,当时联系上房东打开门,结果发现赌博用具等东西已经全部搬走了。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9月份,有人举报这个棋牌室,周某出警去查处,他们到了棋牌室后,里面的人一直没有开门,周某把相关情况发到工作群里了,2017年9月底左右刘某副局长也带队去天鹅城小区查过棋牌室,后韩某曾向其打听过这个棋牌室的有关情况,韩某问是不是去天鹅城查过棋牌室,其说刘某副局长安排去天鹅城查棋牌室了。2017年10月,其局里组织统一行动,对天鹅城小区内平时报警举报较多的一个棋牌室进行清理,其当时去了发现棋牌室内的赌博用具等已经搬走了。

1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至10月,到新乡市天鹅城小区3号楼2单元1楼地下室处理过赌博警情,当时110派警,其和一个辅警开警车到达现场后,里面没有人开门,就把门口的照片拍下,发到了工作群里,韩某在其出警第二天,给其打电话问:是不是有人报警了,这是其战友开的,能照顾照顾一下。其给韩某说:不举报不会出现场,举报说玩的可大,他要是你的熟人,你就别让他开了。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份,一名男子报警人说有家棋牌室规模、赌注比较大,其就去汇报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局领导安排民警去金水桥对面胡同里的棋牌室抓人,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棋牌室没有人,大门锁着,就找到房东作见证,又找开锁的将大门打开,发现该棋牌室有好几张麻将机等赌具。出过警之后,韩某就打电话对其说:“他战友让问问查处棋牌室是咋回事”。其就给韩某说:“棋牌室打的赌注比较大,你不要管这些事,你也管不了”。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7月至9月份共收受江某7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7年7月,在新乡市天鹅城小区门口,收了江某2万元,在韩某宿舍给了他1万元。第二次是2017年8月底,在新乡市南桥公安分局收了江某2万元,在韩某宿舍先给了他6000元,后又给了他2000元买烟钱。第三次是2017年9月份,在新乡市南桥公安分局院里收了江某3万元,在韩某宿舍给了他8000元。

其与江某通过一个姓赵的女的认识以后,江某说想开个棋牌室,只要其能找到人帮忙开棋牌室,可以给其提供经费去协调。在2017年6月,其、韩某、江某、姓赵的等人在一起吃过一次饭,后来因为棋牌室的事,其找过韩某多次,每次棋牌室被举报南桥公安分局去现场出警时,江某先给其打电话,其再联系韩某,让韩某帮忙协调,最终都是韩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出警的人走了。江某的棋牌室先后开在天鹅城小区和金水桥附近,江某在经营棋牌室期间,其通知过江某停业,在公安机关查的比较严的时候其会通知江某将棋牌室停业几天,在2017年韩某给其发了一张南桥公安分局的接处警统计表,上面包含有江某所经营的天鹅城的棋牌室多次被举报,其将这个信息以及表格发给了江某,每次公安机关来查棋牌室,其都会和韩某联系,经过韩某协调最终都没有影响到江某棋牌室的经营,最多是当天关停,第二天还能继续营业,2017年中秋节之前,天鹅城的地方被多次举报,江某把地址换到了金水桥附近,一个地方的棋牌室多次被举报后肯定被打击、取缔,江某在经营棋牌室期间,主要是通过电话和微信和其联系的。

(三)鉴定意见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对江某苹果6手机与130××××****、185××××****、137××××****之间的短信信息,微信内容,通讯录内容进行提取、恢复。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给韩某送钱的供述与韩某的证言存在矛盾,故除第一次送的10000元数额一致外,第二、三次应以双方能够相互印证的6000元和3200元予以认定,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禁闭期间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调查组对其谈话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出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初犯、赃款已退出,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对其立案调查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被关禁闭期间,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调查组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为赌博场所协调关系、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调查谈话核实时,其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减轻处罚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故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50800元赃款,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谦林

审 判 员  宋素琴

人民陪审员  马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