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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1125刑初44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5  浏览:

案由    单位受贿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5刑初445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二部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被告人叶某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诉讼代表人张良、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单位受贿罪。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担任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期间(简称“事故处理大队”),在与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所(简称“平安行鉴定所”)、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简称“中泽鉴定所”)业务联系过程中,以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名义收取回扣,金额合计人民币2164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左右,平安行鉴定所黄州区负责人李某2经人介绍与被告人叶某相识,二人商定:由平安行鉴定所承接辖区道路事故鉴定工作,按每起案件200元的标准,回扣给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2014年,余某1接替李某2平安行鉴定所工作后,继续按约定给予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回扣。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收取平安行鉴定所回扣共计人民币170680元。

2.2013年初,中泽鉴定所为维系与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业务合作关系,继续承接事故处理大队辖区酒精检测业务,与被告人叶某商定:按每起案件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回扣。从2013年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收取中泽鉴定所回扣共计人民币45800元。

二、受贿罪。2010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冈市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黄冈市中医院、中泽鉴定所承接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9年间,金鹏公司经理贾某(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叶某将金鹏公司纳入事故车辆施救唯一合作单位,并维持合作关系。贾某利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便利,分24次在被告人叶某办公室送其钱款共计人民币67000元。被告人叶某收下,用于个人开支。

2.2013年至2017年间,黄冈市中医院副院长皮某、市场部副主任曾某为维系黄冈市中医院与事故处理大队之间的医疗救助业务合作关系,利用每年春节的便利,分5次在被告人叶某办公室送其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叶某收下,用于个人开支。

3.2019年1月11日,平安行鉴定所负责人余某1为感谢被告人叶某对平安行鉴定所业务上的关照,安排职员购买面值均为1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和怡爱轩茶楼消费卡,送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收下,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30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机构编制通知、到案经过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回扣记录本,证人李某1、黄某、孙某、雷某、刘某、余某1、胡某1、叶某1、夏某、余某2、叶某2、胡某2、王某、皮某、曾某、贾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被告人叶某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叶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叶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单位事故处理大队诉讼代表人张良、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易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与其他单位业务往来中,在账外以提取费用的名义收受回扣,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该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到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叶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赃款300000元,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先前留置期间已扣减。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小益

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卫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