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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1182刑初3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1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82刑初34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主动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尽管被告人尚未支付39600元混凝土款,但是不能认定为是受贿的金额,修路各家都要出钱,被告人只是在案发前尚未支付;2、被告人归案后认真反思,认罪态度诚恳,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任武穴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2014年1月起分管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国家项目建设等工作,2016年7月,经武穴市妇幼保健院会议研究决定,返聘已退休的陈某某,继续分管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自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武穴市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项目工程(以下简称迁建工程)招投标、流程优化设计、电梯项目招投标、瓷砖销售结算、迁建工程承建、污水处理项目招投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347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的一天,喻某(另案处理)为投标迁建工程请求被告人陈某某给予关照,在武穴市二里半小学附近,陈某某收受喻某现金5万元。

2、2016年9月的一天,北京安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迁建项目流程优化项目设计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武穴市妇幼保健院院内,陈某某收受董某现金5000元。

3、2016年9月的一天,湖北京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武穴办事处负责人鲁某为投标迁建工程电梯项目请求被告人陈某某给予关照,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鲁某现金5000元。

4、2017年9月的一天,武汉市鑫凯经营部负责人陈某5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迁建项目瓷砖销售、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武汉欢乐谷游乐园,陈某某收受陈某5送的黄金手镯1只(重40.76克)。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黄金手镯价值13875元。

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与邻居张某1商量修家门口的路,陈某某提出自己提供110立方米混凝土。后陈某某联系居某(系迁建工程承建商),让居某帮其支付110立方米的混凝土款,居某表示同意。2018年2月6日至7日,张某1按每立方360元出资购买了130立方米混凝土,陈某某提张某1京给张发票张某1京向陈某某出具了39600元混凝土收据。2018年2月8日居某博按陈某某的要求,安排其朋友将39600元混凝土款转帐张某1京。至案发,陈某某未支付此39600元混凝土款。

6、2016年年底的一天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蒋某君在污水处理项目招投标及承建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3次共计收蒋某君贿赂款3万元。

(1)2016年年底的一天蒋某君为其公司投标迁建工程污水处理项目请求被告人陈某某的关照,陈某某在自己车上收蒋某君以年节礼为由送的现金1万元。

(2)2018年元宵节后的一天蒋某君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污水处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武穴渔乐乡村酒店就餐后,陈某某收蒋某君现金1万元。

(3)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借钱为由蒋某君要1万元。2018年5月13日蒋某君向陈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帐号(尾********)转帐1万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委宣传部文件、武穴市妇幼保健院、武穴市儿童医院文件、会议纪录、情况说明、武穴市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施工招标资料汇编、北京安泽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迁建工程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资料汇编、混凝土搅拌站收据、运输清单、涉案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迁建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资料、武穴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暂予扣留涉案财物登记表、中国工行银行汇款回单等书证;证喻某华冯某华程某斌孙某敏杨某茜陈某1平董某艳陈某2儒鲁某文陈某3宏陈某4广吴某锐周某华陈某5倩居某博张某1京干某书张某2奎汤某峰蒋某君严某杰陈某1平等证言;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手机通话、短信记录截图、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调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盎、涉案黄金手镯称重及特征彩色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十万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菁

人民陪审员 苏 鹃

人民陪审员 余凌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