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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0114刑初11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1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114刑初117号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吴宏敏、刘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为国有参股公司,其全资设立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仓储)、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百百货)。1998年,被告人程某经中共武汉市委商业工作委员会决定任命为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并经武汉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任命为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6月24日,经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决定,被告人程某从兼任中百仓储党委书记调整至兼任中共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程某被中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任命为中共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2018年至案发任中百集团党委委员、董事。

1.卡米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米亚公司)与中百仓储有合作关系。200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打电话给卡米亚公司总经理翁某1,希望翁某1帮助徐某(系被告人程某的特定关系人)购买房屋。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公司合作中给予的帮助,翁某1同意出资帮助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的房产,随后翁某1通过137286元的转账支票帮助徐某支付了东方恒星园3栋1003室的购房首付款,并通过现金给予徐某余下房款313118元。

2.武汉黄鹤楼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楼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1为使公司产品进入中百仓储新开设的店面,四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下半年,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1为了使公司产品进入中百仓储新开设的沿岗店、吴家山店销售,在沿岗店、吴家山店开业之前每次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2)2002年下半年,张某1为了使其公司产品进入新开设的中百仓储江夏店销售,在中百仓储江夏店开业之前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7年上半年,张某1为了使其公司产品进入新开设的中百仓储关山店销售,在中百仓储关山店开业之前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5年左右的一天,山河集团项目经理漆某结识被告人程某,为了能够承接到中百仓储的工程,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4.湖北正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总经理汪某1为了得到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的关照,2006年至2008年春节之前、2011年至2018年春节之前,汪某1每年都到被告人程某家里拜年,每次拜年均送给程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程某通过探病、送礼金的方式退回汪某1人民币5万元,对其余人民币28万元均予以收受。

5.2005年初,被告人程某听从朋友石某2的建议,联合他人共同投资美国休斯顿的中餐馆。为筹措投资资金,被告人程某找到中百仓储供应商武汉鑫天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以借为名向熊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熊某为了和被告人程某维系良好关系,并感谢其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在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将50万元现金存到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50万元。

6.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日化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总经理张某3为了感谢程某对其公司“荷嫂”系列产品的关照,3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3来到被告人程某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人民币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07年的一天,张某3来到被告人程某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人民币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来到斯达日化公司看望张某3,张某3将2万元现金人民币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7.武汉温馨高级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公司)和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帝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被告人程某向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因其女儿出国留学需要用钱,打电话给温馨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以借为名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将20万元现金给被告人程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20万元。

(2)2008年底,被告人程某听从石某2以商铺租金负担女儿日常留学费用的建议,决定通过石某2在美国休斯顿购买商铺。为筹措资金,被告人程某以其女儿在美国读书需要用钱为由打电话给胡某,以借为名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为了感谢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从实际控制的武汉仕达尔时装有限公司财务账上支取4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程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46万元。

8.2008年底,被告人程某为筹齐购买商铺的资金,以借为名向翁某1索要100万元,翁某1同意帮助程某想办法。翁某1时任中百仓储供应商升阳公司的顾问,参与协调升阳公司与中百仓储之间的合作关系,翁某1遂将被告人程某借钱之事告诉升阳公司董事长杨某3。2009年6月,杨某3安排升阳公司负责人陈某1将100万元转到翁某1个人账户,翁某1再将该资金转到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2017年底,武汉市巡查组巡查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被告人程某害怕上述索取100万元的事情暴露,遂联系翁某1要求归还100万元,后被告人程某将100万元退还至陈某1个人账户。

9.武汉豆香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香聚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2007年8、9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对其公司的关照,豆香聚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某将随身携带的账号为00×××55的武汉市商业银行(现改名为汉口银行)储蓄卡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并一直占有,卡内金额为29554.04元。

10.武汉惠某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2008年,为促成惠某公司新产品“谷粒谷力”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惠某公司总经理叶某1通过翁某1邀约被告人程某吃饭。饭后,叶某1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之后,在被告人程某的帮助下,惠某公司的新品“谷粒谷力”顺利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

11.湖北省洪湖湾野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湾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总经理汪某28次送给被告人程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8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后的一天,洪湖湾公司经理汪某2在银行购买了两块成色为AU999.9的金条后,将其中一块500克的金条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收下后,将该金条送给中百集团同事王某。经价格鉴定,上述金条价值为人民币98000元。

(2)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担任中百仓储总经理期间对洪湖湾公司的关照,2011年至2017年春节之前,汪某2每年均以拜年名义给被告人程某送钱,其中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12.武汉扬子江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食品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3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梅某得知被告人程某父亲去世,到被告人程某家里吊唁,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11年正月初一,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梅某到被告人程某家里“烧新香”,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梅某得知被告人程某生病住院,到医院看望,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13.武汉双菱音像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菱音像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2012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之前,每年均以拜年名义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7次共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14.被告人程某收受中百百货车商大厦的购买方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董事长杨某1所送3万元购物卡,并向其索取人民币75万元。

(1)2010年6月,被告人程某接任中百百货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后,认为新纪元公司与中百百货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买卖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价格偏低,提出不出售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意见。新纪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得知上述信息后,通过张某4找到被告人程某,希望被告人程某能够继续履行中百百货公司与新纪元公司之前的协议。为此,杨某1通过张某4送给被告人程某3万元购物卡,并承诺对张某4和被告人程某表示感谢。

(2)2011年8月8日,中百百货公司与新纪元公司签订《车商百货大楼1-2层房产买卖协议书》,按照2008年约定价格继续履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程某以购买工艺品“登五台山”缺钱为由,通过张某4找杨某1借款。张某4从杨某1处得到75万元后,在未与被告人程某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也未约定归还日期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3日和24日,分两次往被告人程某提供的工艺品卖家古某个人账户中存入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钱款到账后,被告人程某到古某处拿回“登五台山”工艺品。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将上述75万元归还给杨某1或张某4。

15.2011年9月1日,武汉市启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借用武汉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中百百货公司签订了中心百货大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暂定工程款为人民币120万元。2011年9月下旬工程完工后,中百百货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为让中百百货尽快结算工程款,2012年春节及2013年春节之前,杨某2均与时任中百仓储营业策划部部长的周某一同来到被告人程某家中,杨某2每年均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程某对上述人民币20万予以收受。

16.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把中百百货公司位于江夏区中百广场的物业需要招租的消息告诉张某4。张某4经考察后决定租赁该物业成立宜尚酒店。后张某4以广西城市便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便捷酒店)的名义与武汉市江夏中心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夏中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酒店筹备、运营中的帮助,张某4送给被告人程某一块手表及8万元财物。

(1)2014年底,张某4在美国购买回一块手表(未鉴定)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15年初,张某4以城市便捷酒店的名义与江夏中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4为感谢被告人程某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16年上半年,张某4开设的“宜岚酒店”开业后,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4)2015年至2017年春节,张某4在每次春节前给予被告人程某1万元面值的购物卡,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综上,被告人程某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87958.04元。

案发后,除已退还杨某3100万、被扣押的账号为00×××55银行卡、“登五台山”工艺品之外,被告人程某退出赃款2664536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4487958.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解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八笔100万元在案发半年前已经还清了;其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现身患重病,并考虑其为单位发展作出贡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关于被告人程某向中百仓储供应商升阳公司的顾问翁某1借款100万元,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且在立案前半年已主动归还;关于翁某1帮助徐某购买房屋的金额认定,因被告人程某和翁某1对具体金额不能确定,徐某也只承认34万元左右,而所购房屋有30万元的按揭贷款,从目前证据来看,只能认定为34万元;对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案件定性无异议。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程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程某到案时并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程某到案后不仅交代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交主动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故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程某的受贿行为并未损害单位经济利益,危害后果小。?、起诉书指控的多笔受贿事实中存在人情往来因素,应对程某从轻处罚。④、被告人程某积极全额退赃,确有悔罪表现。⑤、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为单位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现身患重病,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中百集团为国有参股公司,其全资设立中百仓储、中百百货。1998年,经中共武汉市委商业工作委员会决定,任命被告人程某为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并经武汉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任命被告人程某为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6月24日,经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决定,被告人程某从兼任中百仓储党委书记调整至兼任中共武汉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程某被中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任命为中共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程某任中百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关于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如下:

1.卡米亚公司与中百仓储有合作关系。200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打电话给卡米亚公司总经理翁某1,希望翁某1帮助其特定关系人徐某购买房屋。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卡米亚公司与中百仓储的合作中给予的帮助,翁某1同意出资帮助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的房产。随后翁某1以卡米亚公司转账支票的方式帮助徐某支付了东方恒星园3栋1003室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37286元,并以支付该房余下购房款名义给付徐某部分现金,徐某收取翁某1给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程某因此受贿人民币34万元。

2.黄鹤楼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1为促使其公司产品进入中百仓储新开设的店面,四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下半年,张某1为了促使其公司产品进入中百仓储新开设的沿岗店、吴家山店销售,在沿岗店、吴家山店开业之前,每次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2)2002年下半年,张某1为了促使其公司产品进入新开设的中百仓储江夏店销售,在中百仓储江夏店开业之前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7年上半年,张某1为了促使其公司产品进入新开设的中百仓储关山店销售,在中百仓储关山店开业之前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5年的一天,山河集团项目经理漆某结识被告人程某后,为了安排其女儿在中百仓储上班,及能够承接到中百仓储的工程,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4.正通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为了取得被告人程某对其公司的关照,从2006年至2008年间的每年春节之前、2011年至2018年间的每年春节之前,该公司总经理汪某1均到被告人程某家里拜年,每次拜年均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后被告人程某通过探病、回送礼金的方式退给汪某1人民币5万元,其实际受贿人民币28万元。

5.2005年初,被告人程某联合他人共同投资美国休斯顿的中餐馆。为筹措投资资金,被告人程某找到中百仓储供应商鑫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以借为名向熊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熊某为了和被告人程某维系良好关系,并感谢其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在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将人民币50万元的现金存到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人民币50万元。

6.斯达日化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总经理张某3为了感谢程某对其公司“荷嫂”系列产品的关照,3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3来到被告人程某办公室,将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07年的一天,张某3来到被告人程某办公室,将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来到斯达日化公司看望张某3,张某3将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7.温馨公司和爱帝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被告人程某向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因其女儿出国留学需要用钱,打电话给胡某,以借为名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将人民币20万元的现金给被告人程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人民币20万元。

(2)2008年底,被告人程某决定通过石某2在美国休斯顿购买商铺。为筹措资金,被告人程某以其女儿在美国读书需要用钱为由打电话给胡某,以借为名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为了感谢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从其实际控制的武汉仕达尔时装有限公司财务账上支取人民币46万元的现金交给被告人程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归还上述人民币46万元。

8.2008年底,被告人程某为筹齐购买商铺的资金,以借为名向翁某1索要100万元。翁某1时任中百仓储供应商升阳公司的顾问,参与协调升阳公司与中百仓储之间的合作事宜,翁某1遂将被告人程某向其借钱之事告诉升阳公司董事长杨某3。2009年6月,杨某3安排升阳公司负责人陈某1将人民币100万元转到翁某1个人账户,翁某1再将该资金转到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程某明知该款是升阳公司提供,仍予收受。2017年底,武汉市巡查组巡查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时,被告人程某害怕上述索贿人民币100万元的事情暴露,遂联系翁某1要求归还人民币100万元,并按其提供的账号,安排其下属苏某将人民币100万元退还至陈某1个人账户,其后被告人程某还给苏某人民币100万元。

9.豆香聚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2007年8、9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对其公司的关照,豆香聚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某将随身携带的账号为00×××55的武汉市商业银行(现改名为汉口银行)储蓄卡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并一直占有,当时卡内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9554.04元。

10.惠某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2008年,为促成惠某公司新产品“谷粒谷力”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惠某公司总经理叶某1通过翁某1邀约被告人程某吃饭。饭后,叶某1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之后,在被告人程某的帮助下,惠某公司的新品“谷粒谷力”顺利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

11.洪湖湾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总经理汪某28次送给被告人程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8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的一天,汪某2在银行购买了两块成色为AU999.9的金条后,将其中一块500克的金条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收下后,将该金条送给中百集团同事王某。经价格鉴定,上述金条价值人民币98000元。

(2)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担任中百仓储总经理期间对洪湖湾公司的关照,自2011年至2017年间,汪某2在每年春节之前均以拜年名义给被告人程某送钱,其中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和2017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12.扬子江食品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3次送给被告人程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梅某得知被告人程某父亲去世,到被告人程某家里吊唁,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11年正月初一,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梅某到被告人程某家里“烧清香”,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梅某得知被告人程某生病住院,到医院看望,并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13.双菱音像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自2012年至2018年间,均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7次共计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以收受。

14.被告人程某收受中百百货车商大厦的购买方新纪元公司董事长杨某1所送3万元购物卡,并向其索取人民币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被告人程某接任中百百货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后,认为新纪元公司与中百百货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买卖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价格偏低,提出不出售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意见。新纪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得知上述信息后,通过张某4找到被告人程某,要求被告人程某能够继续履行中百百货公司与新纪元公司之前的协议。为此,杨某1通过张某4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并承诺对张某4和被告人程某表示感谢。

(2)2011年8月8日,中百百货公司与新纪元公司签订《车商百货大楼1-2层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2008年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程某以购买工艺品“登五台山”缺钱为由,通过张某4找杨某1借款。张某4从杨某1处获取人民币75万元后,于2012年11月23日和24日,分两次往被告人程某提供的工艺品卖家古某个人账户中存入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钱款到账后,被告人程某到古某处取走“登五台山”工艺品。事后,被告人程某未与杨某1或张某4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也未约定归还日期。至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未将上述人民币75万元归还给杨某1或张某4。

15.2011年9月1日,启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借用武汉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中百百货公司签订了中心百货大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暂定工程款为人民币120万元。2011年9月下旬工程完工后,中百百货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为让中百百货尽快结算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及2013年春节前,杨某2在时任中百仓储营业策划部部长周某的陪同下,来到被告人程某家中,均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被告人程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二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程某对上述人民币20万元予以收受。

16.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把中百百货公司位于江夏区中百广场的物业需要招租的消息告诉张某4。张某4经考察后决定租赁该物业成立“宜岚酒店”。后张某4以城市便捷酒店的名义与江夏中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了感谢被告人程某在酒店筹备、运营中的帮助,张某4送给被告人程某一块手表及人民币8万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底,张某4在美国购买一块手表(未鉴定价值)送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2)2015年初,张某4以城市便捷酒店的名义与江夏中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为感谢被告人程某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3)2016年上半年,张某4开设的“宜岚酒店”开业后,送给被告人程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某予以收受。

(4)2015年至2017年间,张某4在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程某1万元面值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均予收受。

综上,被告人程某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77554.04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除已退还升阳公司负责人陈某1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款、被监察机关扣押账号为00×××55银行卡(其存款余额为30950.78元)、“登五台山”工艺品(购买价值75万元)及手表之外,被告人程某另向监察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66453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汪某2所购两块金条中自留的200克金条的照片,证明:其所购并送给程某的500克金条的成色、类型等。

(2)从程某处扣押的赃物“登五台山”工艺品的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程某索贿75万购买的“登五台山”工艺品外形特征。

(3)从程某处扣押的鄢某银行卡及扣押清单,证明:鄢某的账号为00×××55银行卡被程某占有、使用。

2.书证

(1)武汉市商业管理委员会任免职文件(武商[1998]27号),证明:武汉市商业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2月16日决定程某任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理。

(2)中共武汉市委商业工作委员会(武商工委[1998]16号),证明:中共武汉市委商业工作委员会决定程某任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

(3)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中百司党字[2010]18号),证明:中共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于2010年6月24日决定程某任中共武汉市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免去其中共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

(4)中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文件(武国资公司党[2014]28号),证明:中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研究决定程某任中共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

(5)中共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及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自1998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程某的任职情况,及其在中百集团中的分工情况,即被告人程某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6)中百仓储工商信息资料,证明:中百仓储为中百集团控股的公司。

(7)中百百货的工商信息资料,证明:中百百货为中百集团控股的公司,2010年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程某。

(8)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中百集团股东名册,证明:全民所有制武汉中心百货大楼,于1992年10月变更为武汉中心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名称)武汉中心百货大楼(第二名称),后变更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股东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9)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徐某购买的东方恒星园3栋10层3室成交价450404元,(其中房屋按揭贷款30万元,抵押期限2001.01-2011.01.10,权利价值30万元)。

(10)武汉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账单,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及缴款通知,证明: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第一期3栋1003室房产时,于2000年1月5日以卡米亚公司转账支票支付购房首付款137286元,于2004年10月13日支付该房购房款13118元。

(11)黄鹤楼公司《关于黄鹤楼茶合同续签的报告》、《关于武汉市茶叶公司的变更报告》、《关于武汉市茶叶公司银行账号变更的报告》,黄鹤楼公司与中百仓储签订的供货协议、联营协议及报销行贿款项的支出证明和票据,证明:程某在上述报告的减免费用申请上均签名,黄鹤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1行贿程某4万元。

(12)正通公司请求沿用上年度合同条款及减免费用的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商品经营合同、经营活动服务协议、送货协议、营业执照,证明:正通公司系中百仓储供货商,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

(13)鑫天力公司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营业执照、其中国建设银行2005年2月2日-2005年2月4日的存款回单4张,程某账号为42×××02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鑫天力公司减免费用申请函、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联营协议,证明:鑫天力公司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2004年底至2005年初,鑫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向程某打款50万元。

(14)斯达日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商品经营合同、经营活动服务协议,证明:斯达日化公司为中百仓储供应商。

(15)仕达尔公司和温馨公司及爱帝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信息,仕达尔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支出46万元的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及《说明》,温馨公司的收款收据,邵某的邮政储蓄存折账户上2006年7月20日至2007年8月10日间相关存、取款记录及取款凭单,爱帝公司与中百仓储签订的联营协议、减免费用的报告,证明:爱帝公司和温馨公司为中百仓储的供货商,胡某为实际控制人,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胡某于2007年从邵某处筹款20万给程某,其于2008年从实际控制的仕达尔公司支出46万给程某。

(16)升阳公司付款凭证、袁某转款给翁某1的电子支付凭证,袁某尾号为5498的工行账户明细,翁某1账户明细及转款给石某1的个人电汇凭条,升阳公司企业信息报告、申请减免费用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的联营协议、在中百便民及中百仓储的销售金额统计表,苏某转款给陈某1的记录,程某转款100万元给苏某的账户明细,证明:升阳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公司,杨某3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1系公司监事,其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2009年6月8日和9日,升阳公司先后出借60万元和40万元,袁某于2009年6月9日和10日先后转款给翁某160万元和40万元,翁某1先后于2009年6月13日和15日向石某1转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8年1月31日程某委托苏某打款100万元给陈某1,程某于2018年2月2日转账100万元给苏某的过程。

(17)豆香聚公司申请减免费用的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联营协议,鄢某尾号为9055的汉口银行卡的储蓄历史数据查询单,证明:豆香聚公司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鄢某送给程某尾号为9055的汉口银行卡在2007年6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29554.04元,至2007年9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29593.33元,至2018年6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30950.78元。

(18)惠某公司2008年1月记账凭证、2008年1月28日借支单、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商品经营合同、供货协议、惠某品牌合作协议(谷粒谷力产品)、配送协议,证明:惠某公司总经理叶某1为了公司产品谷粒谷力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从公司借支10万元送给程某。

(19)洪湖湾公司减免有关费用的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联营协议、商品经营合同、供货协议,证明:洪湖湾公司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

(20)梅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扬子江食品公司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联营协议、商品经营合同,证明:扬子江食品公司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程某签字同意减免其有关费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向程某行贿的事实。

(21)双菱音像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与中百仓储签订的商品经营合同、经营活动服务协议,证明:双菱音像公司与中百仓储系联营关系,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2)中百百货2011年8月31日《关于恢复中心百货外立面橱窗的报告》,中百集团合同事前审批单,中百百货与武汉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汉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中百百货结算工程款60万元的审批单及承兑汇票,工程完工报告,武汉启悦贸易有限公司君行广告分公司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杨某2于2011年9月1日借用武汉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中百百货外立面橱窗改造工程,工程款120万元,已支付60万元,另有60万元尚未结清。

(23)新纪元公司《情况说明》、付款审批单、银行进账单、企业信息咨询报告、2012年11月6日提现20万元的审批单,代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张某4账户存现的个人存款凭条、代某账户交易明细,张某4经邓某存入古某账户的凭条,古某0515014430148504账户的交易明细,百货公司《关于车站路百货商场加层改造事宜的请示》,中百百货和新纪元公司的《协议书》、《关于票据的补充协议》、《房产包销合同》、《车商百货大楼1-2层房产买卖协议书》,证明:因车商百货大楼1-2层房产买卖事宜,新纪元公司按程某要求转给张某475万元,张某4转给古某购买工艺品“登五台山”的事实。

(24)中百集团网点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单、房屋租赁合同,张某4尾号为43865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张某4以便捷酒店的名义租赁江夏中百公司房屋的事实以及张某4行贿程某的部分款项来源。

(2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程某在涉案期间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6)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已退赃人民币2664536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翁某1的证言:1999年底,中百仓储总经理程某打电话让我支持一下弟弟徐某购房。我和徐某一同去东方恒星园小区看了房子并核定了房价,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开一张13余万元的转账支票送到东方恒星园作首付款。此后,徐某又陆续要了四次钱,都是以购房、装修的名义,每次都是一二十万,都以现金形式交给徐某。徐某第四次向我要钱以后,我给程某打了一个电话,说你弟弟购房的事我已花了六七十万,再要钱我跟董事会那边也不好交代。以后徐某就没有再向我要钱了。我当时经营的公司和中百仓储有合作关系,所以答应程某帮助徐某买房。

2009年5、6月,程某说女儿在美国读书需要用钱,向我借100万,我说我自己没有,我找升阳公司杨某3谈谈。杨某3和程某见面后,升阳公司的陈某1就安排把100万转到我银行账户,我按程某的要求转到程某在河南的一个大姐的账户中。当时升阳公司是中百仓储的供应商,我当时是升阳公司的顾问,在帮升阳公司与中百仓储协调提升销售额的事情。2018年过年前,程某约我见面,说想把杨某3的100万还给我,我就给杨傅仁和陈某1讲了程某要还钱的事,过后陈某1把他的银行账号给我,我把账号给了程某。

(2)证人徐某的证言:2000年初,程某说“我住的的房子要拆迁,准备买一套房子,我是国企领导,以我名义买不好,还是以你名义买房子吧。”我同意了,向程某推荐东方恒星园。过了几天,程某说:房款你去找翁总要,我给他打借条,其他的你不管。过后,我和翁总一起到了东方恒星园售楼部,翁总把事先开好的转账支票付了首付。过了段时间,翁总又把剩下的钱给了我,剩余的钱是现金还是转账我不记得了,这些钱我用到其他地方了。2006年左右,我缺钱用,就把这套房子卖给我同学,好像卖40多万。翁某1给程某买几套我不清楚,但以我的名义只买了这一套。买这套房子一共花了34万左右。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2005年,中百仓储开设青山区沿港店、关山店、江夏店、东西湖吴家山店时,为顺利进入上述四家店设立专柜销售茶叶,每次送给程某1万元。2005年,新洲搞建筑的老板漆某通过其送给程某5万元,希望能承接中百仓储的工程。

(4)证人漆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通过张某1送给程某现金5万元,希望承接中百仓储的工程,但后未参与过中百工程的招标也未做中百的工程。

(5)证人汪某1的证言:2004年,我为了把农副产品销售到中百仓储,按照中百的政策,我就成立了湖北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和我妻子张某2,我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我担任总经理。2006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我带上买好的水果和事先准备好的现金30000元,开车到程某位于南京路附近的家中给他拜年。2007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我从超市买了苹果,从公司备用金里取了30000元现金,用一个黄色的牛皮信封装着,当天晚上我开车到了程某位于汉口南京路附近的家中。2008年春节之前,我和以前一样事先买好苹果,并从公司备用金了支取了30000元现金,然后开车到程某家里给程某拜年。2012年至2018年春节之前,我还是按照以前的惯例到程某家里给他拜年。每次拜年都提着苹果,并从公司支取30000元备用金给他。我一共给他拜了11次年,每次30000元,一共给他送了330000元。2015年我女儿结婚,我请了程某,他给我送了40000元的礼金。另外,我听我妻子说2008年我生病住院时,程某派一个姓周的小伙子去看我,给我送了10000元现金。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汪某1给程某拜年送钱的往来经过。

(7)证人熊某的证言:2000年我从交通银行辞职以后自主创业,成立了鑫天力公司,主要是做面食生意。2002年初,通过付刚的联系,程某安排中百仓储负责招商的工作人员林某和我联系,商谈合作事宜,然后按照正常程序和中百仓储签订了联营协议。后来基本上中百仓储店开在哪里,我的商品(包子、馒头)就跟着进场销售到哪里。申请函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交往申请,请求中百仓储减免一些费用,这种申请函其他公司都有,为的是减免有关费用。2005年初的一天,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他对我说:“熊包子,我现在遇到了一些难处。我马上要和我老婆离婚,准备给她一套房子和100万的现金做为补偿。现在我手上现金不够,你能不能借我50万。”我当时觉得程某说出的理由不好拒绝,就对他说:“我现在手上没有那么多钱,如果你真的遇到难处我帮你凑一下子。”过后我分4、5次把50万元钱存到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打款美元35万元给石某2,其中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共同在美国休斯顿投资中餐馆,但餐馆未能投入运营。

(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为感谢程某在中百仓储对荷嫂品牌的关照,2005年、2007年、2009年各送给程某2万元,共计6万元。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爱帝公司的品牌在中百仓储销售经营,出于维系经营关系的考虑,胡某于2007年、2008年两次凑钱借给程某,一次20万元,一次46万元,均未要求程某归还。

(1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胡某2007年2月向其借款20余万元,2008年底胡某经其从仕达尔公司账上取出46万元的过程。

(1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1月受程某委托帮其向陈某1打款100万元,两天后程某通过工行转账向其归还100万元的过程。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升阳公司是我们公司的分公司,我负责升阳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2009年6月份左右,公司老板杨某3跟我说:“翁顾问要从公司借100万,你去处理一下。”这样我就安排升阳公司当时的负责人刘某具体经办这件事情。刚开始我不知道他借这笔钱做什么用,后来我才听说中百仓储的总经理程某的一个亲戚需要用钱,翁某1把这笔钱借给程某了。这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底,翁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还这笔钱时,我们还不相信,但是过后他又打了一次电话我们才相信,这样我就把我的账号发给他,今年年初他把钱转给了我。

(14)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程某向其账户上转入两笔50万,其按石某2要求将100万兑换成美元后转给妹妹石某2。

(1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2009年6月分次将100万转至其个人账户,又转给公司顾问翁某1。

(16)证人鄢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的一天,和程某交谈工作后将一张存有2万多元的银行卡送给程某。

(1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卡号00×××55的汉口银行储蓄卡是鄢某的,其于2005年、2006年使用过这张银行卡。

(18)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其因“谷粒谷力”上架销售事宜,通过翁某1结识程某,送给程某10万元现金的过程。

(19)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从1998年开始给中百仓储供货,为了感谢程某在其公司和中百仓储合作中给予关照,其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程某一根500克金条(购买价格96000元)。2011年至2015年春节,其每年送1万元现金给程某,2016、2017年春节每年送5000元现金。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公司董事长汪爱群的司机,程某于2010年左右送其500克金条的事实。

(21)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扬子江食品公司为中百仓储的供应商,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程某的关照,其分三次送给程某共计3万元。

(2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双菱音像公司为中百仓储的供应商,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程某的关照,其于2012年至2018春节期间,每年送给程某1万元。

(2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为加快中百百货幕墙改造工程款的结算,应周某之邀,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给程某拜年,每次送给程某10万元现金。

(2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杨某2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去给程某拜年,杨军每次送给程某10万元。

(2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杨某2于2011年借斯迈尔公司装修资质,做中百百货大楼外立面改造工程,一个月完工,至2013年转让斯迈尔公司时工程款仍未结清。

(2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武汉市启悦商贸有限公司君行分公司承接中百百货大楼外立面橱窗改造工程,杨某2从陈某2处借得资质后,其代表公司与中百百货签订合同,工程款至今未结清。

(2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0或2011年,程某任中百百货董事长后,杨某1因为车站路百货改制的合同履行问题找到张某4帮助协调,杨某1五次通过其邀约程某吃饭,其中四次每次送给程某2万元现金、一次送出2万元武商购物卡。车站路百货合同履行完毕后,程某通过其向杨某1借款70万用于购买古董,今年初曾联系自己表示要还钱。

2014年5、6月间,其从程某处得知江夏中百公司招租事宜,其承租该物业开办酒店。为感谢程某的帮助,其于2014年下半年从美国买回一块5000多美金的肖邦运动款手表送给程某,并在2015年5、6月间签订租赁合同后送给程某3万元现金,2016年4月“宜岚酒店”开业后送给程某2万元现金,在2015年至2017年过年间,每年均送给程某1万元的武商一卡通。

(2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购得车商大厦5-11层房产,为了便于车商大厦的整体开发,其与中百百货公司约定由其公司负责包销车商大厦3-4层房产,并且收购1-2层房产。2010年6月,程某接任中百百货公司董事长。其听说程某不愿意继续卖车商大厦1-2层房产,就通过张某4找程某做工作后,其公司与中百百货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了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买卖合同,价格还是按照2008年9月的那份协议继续履行。为了感谢张某4解决购买车商大厦1-2层房产的难点,其给张某4100万元。2012年11月,其应张某4的要求借款70万元,其中给现金50万元,存现20万元。

(2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其按杨某1安排,于2012年11月1日取现50万元,于2012年11月6日将20万元现金存入张某4个人账户。

(30)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的一天,其受杨某1的委托,将一袋50万元的现金送给张某4。

(3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4是多年朋友,2012年11月23日和24日,张某4联系其到银行帮助办理存款业务,分别存款45万元和30万元到古某的账户上。

(32)证人古某的证言,证明:程某于2012年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登五台山”工艺品,货款于2012年11月23日和24日分别存入45万元和30万元。

(33)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7月16日武汉市监委将程某涉罪问题指定蔡甸区监委办理。次日,办案人员到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程某在家休病假,由中百集团董事长张锦松电话通知程某到集团办公室。程某到中百集团办公室后,办案人员将其带到市监察委进行询问。程某到案后交代了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新纪元公司董事长杨某178万元和东呈天下公司董事长张某411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其他犯罪事实。

5.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我于1998年任中百集团副总经理兼中百仓储总经理;2010年任中百集团副总经理兼中百百货董事长;2015年任中百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18年任中百集团党委委员、董事。

1998年,中百仓储在唐家墩开第一家门店时,汪某2就是我们的供应商,当时他们的品牌叫“鱼米乡”,当时我是中百仓储总经理,后来汪某2创立了洪湖湾品牌,汪某2以洪湖湾名义继续和我们中百合作,主要供应农副产品。2009年一天,汪某2送给我一根金条,里面有一张发票,发票上价格是10万元。2010年左右,我把金条送给中百老总汪爱群的司机王某了。从2011年到2017年春节,汪某2每年以拜年名义给我送钱,2011年到2015年的五年春节前,每年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6、2017这两年每年送5000元现金,加起来一共送了6万元。

2010年上半年,我父亲去世,梅某吊唁,给我一个信封,是1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梅某去家里烧清香,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2015年或2016年,我住院,他去医院看我,放了一个信封,打开看是1万元现金。

1998年,中百仓储唐家店开业不久,我到店里考察工作,发现台商翁某1(卡米亚公司的老板)经营的小吃店生意不好,给他说:“我们这个地方不适合搞高、精、尖东西,你还是搞大路货比较好,比如面包、蛋糕什么的。”后来翁某1就按照我说的,开始在中百仓储卖蛋糕,这一次的转型比较成功,转型以后的生意蛮好。2000年左右,我打电话给翁某1,对他说:“我表弟徐某要买房子,你支持一下。”翁某1说:“好。”然后我就把翁某1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徐某,剩下的事情是徐某和翁某1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过了几个月,有一天我和翁某1在汉口一家酒店吃饭的时候,翁某1给我说:“你表弟徐某的房子我已经搞定了,花了75万。”翁某1出钱给徐某买的房子在后湖东方恒星苑。

2001年,中百仓储沿港店开业之前,张某1就到我办公室里找到我,对我说:“马上沿港店就要开业了,我们还是想在店里搞个专柜,希望你能支持一下。”我就说:“好啊。”随后张某1就拿了一个信封放在我桌上,里面是1万元钱。在新店开业之前我就找到我们中百仓储负责开设专柜的工作人员,帮张某1打了招呼,后来张某1他们茶叶公司的产品就在我们中百仓储里面开设了专柜。在2001年底,我们中百仓储吴家山店开业,张某1也是到我办公室里来,说希望能进驻新店开设专柜销售,我就同意了,这次张某1也是放了一个信封在我桌上,事后我打开看过是1万元钱。到了2002年,我们中百仓储新开业了江夏店,也是在开业之前,张某1到我办公室,还是想在我们店里设置专柜,希望我帮忙,我同意了,这次张某1也是放了一个信封在我桌上,事后我看了是1万元钱。在2007年我们中百仓储光谷店开业之前,张某1也是为了开设专柜的事情到我办公室找我,我也同意他们公司在光谷店开设专柜,张某1放了一个信封在我桌上,事后我打开看了一下,里面装了1万元钱。这样算下来,张某1一共给我送了4次钱,每次1万元钱,加起来一共4万元钱。当时沿港店、吴家山店、江夏店和光谷店这四家店的位置很好,想进驻开设专柜销售的公司比较多,竞争比较激烈,张某1他们公司也想进驻开设专柜,所以就给我送钱,希望我帮助他们顺利在这四家店开设专柜。后来张某1他们公司也都顺利的进驻了这四家店,开设了专柜进行销售。

2004年还是2005年的时候,我在张某1那里喝茶,漆某也在那里喝茶,在聊天的过程中,漆某就提出想安排他女儿到我们中百仓储上班,当时我就答应了,因为我们中百仓储也需要招工。谈完后有一天,张某1就到我古田路的办公室里,拿了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用报纸包了一包东西,张某1对我说:“这是漆总送给你的5万元钱,他想把他女儿安排到中百仓储上班。”我就说:“搞这客气干什么。”我就把钱收下了。随后我就跟我们中百仓储的人事部门打了招呼,把漆某的女儿招到我们中百仓储上班了。过了一段时间,漆某跟我提出想接我们中百仓储的工程做,但我当时不管工程招标,所以我就直接跟漆某说:“我不管工程,做不了。”后来漆某也确实没有在中百仓储接到工程。

大概2004年的时候,湖北日报的总经理张勤耘介绍正通公司的老板汪某1给我认识。我就安排时任中百仓储采购部部长杨发文将正通公司的产品引进中百仓储上架销售。2006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汪某1到我家里去给我拜年,临走的时候从他包里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3万元现金。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春节之前,汪某1都会到我家里去给我拜年,临走的时候,他每次都会从包里拿出一个黄色的大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里面是3万元现金。2009年和2010年,汪某1身体状态一直不好,他没有给我拜年。2011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汪某1提着一袋水果到我家里去给我拜年,在临走的时候,他从包里拿出一个黄色的大信封放在茶几上,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3万元现金。2012年至2018年连续7年春节之前,汪某1都会给我拜年,每次去拜年都是提着一袋子水果,然后走的时候送给我3万元现金。汪某1一共给我拜了11次年,每次给我3万元现金,他一共给我送了33万元。因我把正通公司引进中百仓储的,另外我在相关费用的减免中也给予了关照。2008年汪某1生病住院,我让周某过去看望他,我给他送了1万元。2015年左右汪某1的姑娘结婚,我送了3、4万元的彩礼,具体金额我不记得了。除此之外,我和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2004年底或2005年初的一天,我给熊某打电话说:“熊包子,我有点事情和你商量一下,你来下我办公室。”过了一会儿熊某就到了我的办公室。我对他说:“熊包子,我在美国有一笔投资,手头的钱不够,你能不能借我50万元。”熊某说:“好,我想办法凑一下。”过了一段时间,熊某分几次往我银行账户存了50万元。熊某是中百仓储的供应商,他公司的“面点”进入中百仓储销售是我帮的忙。是我在中百百货工作期间的一个叫付刚的下属找到我,这样熊某公司的产品进入中百仓储销售了。除了熊某公司的产品进入中百仓储销售以外,没有提供额外的帮助了,减免相关费用等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做的。向熊某借的这笔50万元,我记得当时给熊某开了一张借条,过了一些时候熊某又把这张借条还给我了。借这笔钱的时候,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我没有向熊某提出过还钱。

“荷嫂”的老板张某3是我们中百仓储的供应商,我记得2005年的一天,张某3到我位于古田路的办公室谈工作,谈完工作以后他将一个黄色的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她走了以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2万元现金。“荷嫂”是我们武汉的地方品牌,我们中百仓储对地方品牌给予特别的关照和支持,在促销的时候,一般会重点推荐。大概是2007年的一天,张某3打电话说:“程某,你在不在办公室,我过去看看你。”我说:“我在办公室”,张某3就到了我的办公室,我们聊了聊公司运营及产品的销售情况,谈完以后张某3在走的时候把一个黄色的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2009年的一天,我到张某3办公室附近办事,办完事以后我给她打电话说:“张某5,你在不在办公室,我去看看你。”张某3说:“我在办公室,你过来吧。”打完电话以后,我就直接去了张某3位于江大路附近的办公室。我在张某3办公室和她聊了聊工作的事情。在我走的时候,张某3将一个黄色的信封装进我衣服口袋里,里面是2万元现金。

胡某的公司是我们中百仓储的供应商,我曾经以借为名向她要了两次钱,第一次是20万元,第二次是46万元,我一共向她要了66万元。2007年初我女儿在美国的监护人石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在美国读书,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大概需要20万元人民币。我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中百仓储的供应商胡某打电话说:“胡姐姐,我女儿马上要到美国读书,我手头有些紧张,你能不能借给我20万元。”胡某说:“好,这是好事,我给你凑一下。”过了几天,胡某到我办公室把20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当时对她表示了感谢就收下了。胡某的公司品牌是“爱帝”和“温馨”两个品牌。这两个品牌的销量都不错。在她公司的营销和策划过程中,我要她把品牌分开,分为高端和低端。“温馨”品牌就是在我的建议下成立的。像减免费用等都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走的。向胡某借的20万元没有办手续,也没有约定划款期限和利息,胡某从来没有催要过。2008年下半年,石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女儿快上大学了,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少。我在休斯顿开发了一些门面,你可以买一个门面,我帮你租出去,租金用来你支付你女儿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等你女儿大学毕业,你还可以落一个门面。”我说:“好,这个主意蛮好。”然后我给我女儿打电话,征求我女儿的意见,我女儿说石某2是个骗子,她不同意我将钱交给石某2。后来我想我家和石某2家是世交,她不至于骗我。于是我就决定在美国买商铺。但是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给胡某打电话说:“胡姐姐,我女儿在美国马上要上大学了,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希望胡姐姐借我一点钱,支持一下。”胡某说:“好,我给你凑一点。”过了不久,我记得是一个晚上,胡某给我打电话说:“钱我给你凑了一些,我现在在你家附近,我们把这件事情办一下。”过了一会儿她就过来了,把钱交给了我。这一次胡某给了40多万,具体的数额我记不清楚了。在我的印象中这笔钱是在我家屋里给的。这一笔钱没有办手续,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虽然我对她说的是借,实际上就是向她要钱。

2008年下半年。我决定在美国购买商铺以后,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我先找胡某要了46万,我自己手上还有一点钱,加起来有80万,还差100万元。于是2009年初,我就给翁某1打电话说:“我表弟徐某要创业,需要100万,你能不能借给我。”翁某1说:“好,我来想办法。”过了不久,翁某1打电话给我说:“我找升阳公司的杨某3帮你借了100万。”我说:“你找他干什么。他是我们公司的供应商,这样不好。”翁某1说:“不要紧,不要紧。”过了一段时间,翁某1给我打电话说:“杨某4来武汉了,我们约一起喝个茶。好好谈一下。”这样翁某1就约杨某3和我到汉口西北湖的天福茗茶喝茶。在喝茶的时候,翁某1对杨某3说:“程某的表弟要创业,杨某4支持一下。”杨某3说:“好,没有问题。”过了一段时间,翁某1给我打电话说:“那笔钱到账了,你把账号发给我,我转过去。”然后我就给石某2打电话,石某2要我把这笔钱转给她姐姐石某1。我要翁某1把钱转到石某1的账户之中。过了几天,翁某1给我打电话说那笔钱已经转过去了,同时石某1和石某2都给我打电话说钱到账了。

翁某1在武汉创业之初我帮了他不少忙,在我的帮助下,他的生意做的比较好。另外翁某1当时在升阳公司做顾问,正在帮助升阳公司协调中百仓储帮助他们搞促销和减免相关费用的事情,所以我才想着向翁某1借钱。刚开始升阳公司的销量一直不好,在中百仓储的重点促销之下,升阳公司的销量大幅上升。我的本意是向翁某1借钱,但是翁某1理解成我向他要钱,并且当时他正在帮助升阳公司协调促销的事情,所以他就要杨某3出这笔钱。意思就是这笔钱算是他们送给我的。2018年初,我通过我以前的一个下属苏某将这笔钱还给了杨某3。之所以要在今年年初还这笔钱,是因为2017年底,市委巡查组要巡查国资公司,我作为国资公司派出的企业高管,也在接受谈话的人员里。我害怕这件事情暴露,就把这笔钱还了。2017年底,我约翁某1出来见面,当面向翁某1提出归还这笔钱。翁某1说:“不用还,你没事找事。”但是我坚持要还这笔钱,这样他就给杨某3打电话讲了我还钱的事情。过后我通过苏某将这笔钱还了过去。还给杨某3的这笔钱是我自己的钱。

2007年8、9月份的一天。中百仓储的供应商鄢某给我打电话找我。我和鄢某在二医院见面以后,他给了我一个信封,对我说:“这里面有份报告给你。”我回家以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一张银行卡。我就打电话给鄢某说:“你把银行卡拿走,要不我交到公司纪委的。”这样这张银行卡就一直放在我家了。我当时去银行查了,卡里有2万多块钱,不到3万元。银行卡的密码是鄢某发短信告诉我的。他是在2007年8、9月份把卡送给我的。鄢某公司是中百仓储豆制品的供应商,他给我送银行卡估计是希望我在工作中给予关照。

2008年底的一天,翁某1给我打电话说:“扬子江的叶某2为公司新品上架销售的事情想和你见面谈一下,请你吃顿饭。”我当时就答应了。在江滩附近的洞庭一号吃饭的时候,叶某1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新产品“谷粒谷力”,并和我谈了谈“谷粒谷力”在中百仓储上架销售的事情。我当时就说:“没有问题,该支持的,我们会支持的。”吃完饭以后,在我上车离开的时候,翁某1将一个礼品袋递给我说:“这是叶某2的一点心意。”我回家以后,打开礼品袋,发现里面是一捆10万元的现金。我回去以后就给公司采购部门的人打了招呼,“谷粒谷力”很快就上架销售了。

高某是双菱音像公司的老板,小时候他家和我家是街坊,我们很早就认识。1998年,我担任中百仓储总经理,高某的双菱音像是中百仓储的首批供应商。2012年春节开始,高某每年都会给我拜年,每次1万元,他一共给我送了7万元钱。中百仓储工作期间,我对他没有给予特别的关照。只是有一段时间高某离开了中百仓储,后来他又想进来,是通过我的关系进来的。他给我拜年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任中百仓储总经理期间对其工作的关照。

2012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我在中百仓储的下属周某带着杨某2到了我家里拜年。在离开的时候,周某将他带的礼品放在客厅茶几旁边,杨某2也将一个装有东西的塑料袋放在茶几旁边。他们走了以后,我打开杨某2的塑料袋,发现里面是10万元现金。杨某2承接了中百百货大楼外立面改造工程,他可能是为了这件事情给我送的钱。在杨某2承接这个工程的过程中,他为这个工程的事情找过我,我把他介绍给了公司工程部。其他的我就没有关注了,至于他是怎么接到工程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杨某2在给我拜完年以后给我打过电话,要我帮他尽快结算工程款。为了结算工程款的事情我给公司工程部打过招呼。但是我只是打了招呼,并没有跟踪,至于工程部有没有和他结算工程款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周某给我打电话说:“程某,我和杨某2在你家给你拜年,你不在家,我们的一点心意放在你家了。”我当天晚上回家以后,发现东西在我的卧室里。我打开一个塑料袋,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这笔10万元是杨某2送给我的。周某给我说过,塑料袋里的东西是杨某2送给我的。杨某2一共给我送了20万。

2010年6月,我调任中百百货董事长以后,发现中百百货在2008年、2009年与新纪元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新纪元帮助中百百货包销车商大厦3-4层,包销完成以后,新纪元公司一次性付款收购车商大厦1-2层。但是该协议并没有履行。有一次在集团办公会议开会之前,我向集团的主要领导提出不出售车商大厦1-2层,用1-2层开一个超市的建议。当时集团主要领导说协议已经签了,违约不好。这样我就没有再提出反对意见。过了一段时间,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程某,蛮长时间没见面了,一起出来吃个饭。”我到的时候张某4和几个人已经到了。张某4给我介绍其中一人是新纪元公司的老板杨某1,另外几个人是新纪元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吃饭的时候,杨某1和张某4向我提出新纪元收购车商大厦1-2层物业的事情,希望我关照一下,帮他们推进这个项目。我当时说:“合同之前已经签了,该推进的我会推进。”吃完饭以后,在我上车离开的时候,张某4把一个信封递给我说:“这是杨某4的一点小心意。”回家以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三张面额均为1万元的武商购物卡。这三张购物卡我自己消费用了。过后,我安排百货公司办公室向集团打了一个报告,建议中百百货履行合同,将车商大厦1-2层卖给新纪元公司。2011年下半年,中百百货与新纪元公司签订了车商大厦1-2层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车商大厦的事情已经搞定了,杨某4要我问你应该怎么感谢你。”我说:“不用,不用。”2012年下半年,我到湖北省图书城找一个做玉石、古玩生意,名字叫古某的朋友玩。在闲聊的时候,她向我介绍了一款“登五台山”的玉雕作品。她对我说:“这一款作品做工比较精致,有收藏价值,我建议你收藏。”我说:“确实不错,但是我的经济实力有限,我想想办法。”我回去以后想起张某4曾经给我说过杨某1想感谢我,这样我就打电话给张某4,我们见面以后,我就和张某4谈了购买玉雕的事情。然后我就和张某4约在一起到古某店子里看玉雕。我们看了以后,张某4也觉得不错,这样古某就把他的银行账号给了张某4。过了不久,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程某,买玉雕的钱已经转过去了。”然后我又给古某打电话,确认她收到钱以后我就到她店子里将玉雕拿回家。购买玉雕的钱是我打电话向张某4要,目的就是要张某4找杨某1要这笔钱。去年年底,市委巡查组巡查国资公司,我怕不过,就找张某4要求还钱。张某4说:“不用还,我们当时转钱的时候就考虑过,全部是现金存款,没有问题。”这样我就没有还这笔钱。杨某1通过张某4给我送了3万元的武商购物卡,另外就是这笔购买玉雕的75万元钱,一共涉及78万元。

张某4还给我送过一块手表和三张武商的购物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4到江汉路我的办公室找到我对我说:“我从美国刚刚回来,给你带了一块手表。”然后她把包装盒打开,然后就把手表收下来了。张某4是为了感谢我在她开办宜尚酒店江夏店过程中我给予的帮助。2013年左右,我担任中百百货董事长,中百集团收购了江夏区规划局的办公楼,集团公司当时把这个资产交给百货公司负责管理。当时我们计划的是低楼层做购物中心,中间的楼层出租出去,但是一直中间楼层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承租方。因为我之前就认识张某4,知道她的妹夫是做酒店生意的,我就找到张某4,带到她江夏的中百大楼看看能不能把中间几层租下来做酒店,张某4来看过之后给我反馈说这里可以搞酒店。过了一段时间,张某4给我说她想把江夏中百大楼中间层租下来开酒店。我就让她和中百江夏购物中心总经理李莉华谈。谈判期间张某4来找过我一次,是为了酒店的租金,张某4提出在这里开酒店前期投入很大,能不能让我帮忙给李莉华打个招呼,租金少收一点,我当时就答应她了。接着我就跟李莉华打了个招呼,让她在对张某4酒店租金的谈判上“按到点”,尽量给张某4宽松一些。公司和张某4商谈的租金是多少我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是李莉华他们谈的。2015年5、6月份,张某4和江夏中百签订租赁合同以后,我在外面吃饭。吃完饭以后张某4给我一个信封,对我说:“感谢你的帮忙,以后还请你多关照。”信封里我印象中是三张武商购物卡,每张面额1万元,一共3万元。她认为我给他介绍了“宜岚酒店”的项目,帮她把这个项目推进下去,她给我送购物卡是为了感谢我在这个项目中给予的帮助。

6.蔡甸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蔡价认字[2019]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黄金金条一根(成色AU999.9,重量500克)价格为98000元。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针对诉讼参与各方的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通过卡米亚食品公司总经理翁某1帮助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房产的方式,受贿购房款450404元的证据的分析意见。

经查,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3栋10层3室房屋的成交价为450404元,翁某1以支票转账的方式,帮助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37286元,徐某按揭贷款30万元,因此,从付款方式上只能确定被告人程某受贿购房款137286元。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翁某1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程某未直接经手收受购房款,并不知道具体的受贿金额;而翁某1也不能确定具体的行贿金额,只能确定交了购房首付款后,还以现金形式给付徐某部分购房款和装修费;而徐某承认翁某1帮其支付购房首付款137286元后,又给付部分现金,总计34万元左右,现金没有全部用于购房,挪作他用了。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徐某购买东方恒星园3栋10层3室的购房款450404元全部是翁某1支付的,因被告人程某和翁某1均不能确定具体的行贿受贿金额,而徐某承认收受翁某1购房款34万元左右。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翁某1通过137286元的转账支票帮助徐某支付了东方恒星园3栋1003室的购房首付款,并通过现金给予徐某余下房款313118元”的指控事实,只能证明翁某1向徐某支付了购房款34万元。故起诉书的该项指控事实受贿金额不准,应予纠正。

2、关于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为筹齐购买商铺的资金,向翁某1借款100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筹齐购买商铺的资金,以借为名向翁某1索要100万元,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程某虽提出借款,但未明确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其与翁某1、杨某3个人及升阳公司平时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翁某1及杨某3同意借款给被告人程某,为的是升阳公司在与中百仓储的合作中获得被告人程某的照顾和帮助,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送给被告人程某,且被告人程某在明知实际借款人是杨某3的升阳公司,而升阳公司与中百仓储之间有合作关系,却仍收取了该借款100万元,并在借款后近九年时间内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还款行为,而是得知武汉市巡查组巡查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时,其担心上述“不当”行为被查获才主动还款。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程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其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受贿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故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查,监察机关对被告人程某采取调查措施前,根据张某4等人的证言,已经基本掌握被告人程某收受新纪元公司董事长杨某178万元和武汉东呈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411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2018年7月16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将程某涉嫌受贿问题指定蔡甸区监察委员会办理。次日,该委调查人员到中百集团找程某调查,并由中百集团董事长张锦松电话通知程某到场。随后,调查人员依法将程某带到武汉市监察委员会询问室进行询问。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程某并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情形,其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4377554.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收受翁某1购房款450404元的数额不准,应予纠正。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有索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待其他大部分的受贿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退出赃款赃物,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或与案件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欠缴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武汉市蔡甸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涉案赃物“登五台山”工艺品1件、手表1块,以及被告人程某及其亲友向武汉市蔡甸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包括账号为00×××55银行卡存款)人民币2627554.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程某退还给升阳公司负责人陈政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

书记员陈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