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376页: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期,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所以在确定“敌”时应非常慎重。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874页:行为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屈膝投降后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一重罪出发。因为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很难认定为投敌“叛变”;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叛变”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