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439页: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根据其煽动、胁迫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涉及的人员多少和区域大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做出具体的规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