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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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218页: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起草过程中,对于本条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建议任何主体只要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犯罪,而不限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对此,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将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人员,实际上是提高奸淫幼女罪的年龄界限,这样修改涉及形式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要进一步论证。
二是有的建议将本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对此,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第1219页:如果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违背其意愿,迫使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