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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5  浏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绝对亲告罪。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明确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对此罪立案标准实践中争议很大。

第一种观点主张参照盗窃罪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占代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贪污罪,参考贪污罪立案标准,即以三万元为起点。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种观点主张可参照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3万元为起点。职务侵占罪虽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犯罪,两罪比较,侵占罪是轻罪,职务侵占罪是重罪。在刑法分则中,处罚较轻的罪应有两个表现:第一是定罪起点要高,第二是对情节要求更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内在的规律性,保持同类罪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因此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参考职务侵占罪更合适。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侵占罪的判例分析,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2019)黔0330刑初200号判决书中显示周某侵占10386元构成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皖0422刑初58号决书中显示杨某侵占391525元构成侵占罪,判处一年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侵占罪中的占有情形判断中,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并非当然同时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即在此种情形下,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占有封缄物成立侵占罪。

因为封缄物内的财物由于加封的手段而具有秘密性,因而对其占有是一种秘密手段,而非公然侵占。也有观点认为,侵占封缄物内财物定盗窃,侵占整个封缄物定侵占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侵占整个封缄物具有公然性,且本身有法定的管理控制关系,易于查处,也是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的;而侵占封缄物内财物是秘密隐蔽的,不易发现,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别定罪是符合封缄物理论的。在实践中,常见于侵占集装箱内的财物案件。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467页: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或者信任关系而拥有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1266页:成立脱离占有物侵占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如,帮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并没有占有房屋与房屋内的财物,其将他人房屋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第318号】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张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户主朱某1所雇佣的司机,受托负责将户主所有的货物运交他人,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交运的货物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很明显,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为个体工商户送货的司机,对车上的货物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犯了个体工商户朱某1的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第936号]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虽然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一直由张某某本人持有,但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却随时处于曹某某及其家人的控制之下,曹某某及其家人可随时将该银行卡挂失从而占有卡内资金,曹某某也确实实施了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及支取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无疑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应当认定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曹某某是在挂失该银行卡得知卡内有人民币 50 万元资金后产生了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故意产生于控制该银行卡内资金之后,且随后实施了到银行补卡及支取原卡内资金的行为,因此曹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2018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