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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窝藏、包庇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5  浏览: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752页:行为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是牵连犯,应以包庇罪一罪论处。

第1753页:明知亲属是犯罪人而与之共同生活,没有妨害司法机关查获犯罪的,不构成窝藏罪【参考案例:尹红丽窝藏案宣告无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440页: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即必须是被判决有罪的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立案侦查对象即为“犯罪的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客观上看犯罪的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

本书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适中。

第1441页:犯罪人的近亲属对犯罪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本罪论处。

第1442页: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正确处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关系。一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等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之外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包庇行为具有导致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正常进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因而其法益侵害性重于伪证罪。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现象,对此应作为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第1443页:包庇罪应仅限于做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此外,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仅限于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假证明。行为人帮助犯罪人伪造无罪、罪轻的证据的,同时触犯了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作为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第178号】同案犯之间相互包庇是否构成包庇罪:同案犯之间相互包庇的不构成包庇罪。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

你院川检(研)[1994]47号《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