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724刑初504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在正阳县清源街道梁庙街其经营的手机专营店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给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卡号码、接收到的注册APP账号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3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将违法所得3286元退缴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婧、王玉华、余天芝、廉俊祥、陈向阳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缴款单、微信转账记录、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叶某的违法所得3286元,由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星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