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闽082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获利,向微信昵称为A0买手机找王彩娇、AAA手机专业顾问186××××****、TDL等的11个群里的人,以每个7-1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4000多个,然后冒充机主在京东商城注册新用户,京东商城以每个新用户10-14元返利,被告人邓某某共获得京东商城的返利6.5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款6.5188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公安机关向邓某某扣押的二本笔记本、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邓某某iphone8p手机内的微信(微信号×××25)和支付宝(186××××****)交易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6.5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六千元。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上缴)。
三、扣押在案的邓某某的Iphone8p手机1部、Iphone6s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邓某某的笔记本二本,予以没收、随案存查;扣押在案的邓某某的红米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兰 文
人民陪审员 曾小燕
人民陪审员 丁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议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