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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浙1082刑初124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05  浏览: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浙1082刑初124号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鲍瑜明、证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与陈凯楚、廖捷、程颢楠(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议,明知从上家处购买的“GE”、“hanbot”等外挂程序可以避开安全保护措施,非法侵入并获取腾讯公司代理的“英雄联盟”游戏程序系统中的数据,为使用的玩家提供“躲避”、“自动加点”等额外辅助功能,仍通过即时通讯软件QQ及易卡发卡平台等网络渠道向下家孔垂林、袁通等人销售上述外挂程序,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万余元,获利达人民币9万余元。经鉴定,该“hanbot”、“GE”外挂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证物远程勘察记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结伙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外挂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为其退出了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与陈凯楚、廖捷、程颢楠(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议,从上家处购买可以非法侵入并获取腾讯公司代理的“英雄联盟”游戏程序系统中数据的“GE”、“hanbot”等外挂程序,通过即时通讯软件QQ及易卡发卡平台等网络渠道,向下家孔垂林、袁通等人销售上述外挂程序,为使用《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的玩家提供“躲避”、“自动加点”等额外辅助功能。外挂程序以天卡、周卡、月卡等方式在网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3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经鉴定,该“hanbot”、“GE”外挂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证物远程勘察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证人钟某、沈某、张某、刘某、陈某、朱某、董某、王某、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田某及同案人员程颢楠、陈凯楚、廖捷、袁通、孔垂林、王海、喻宗泽、王泽宇等人的供述,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举报信、证明,退赃票据,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外挂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为其退出了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月华

人民陪审员  鲍玉林

人民陪审员  毕巧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