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粤0229刑初25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07  浏览: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粤0229刑初25号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伟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钟美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介绍黄忠利(已判刑)为宋隽(未查获)编写钓鱼网站,并收取宋隽20000元的制作费用和维护费用,从中支付黄忠利制作、维护费用合计人民币6270元。黄忠利收款后按宋隽、罗某某的要求制作了伪造网易邮箱的登陆网站,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多次提供维护工作。2019年7月9日,翁源县政府机关发现其单位邮箱被人入侵,并通过政府机关的邮箱通讯录再次向外传播扩散该钓鱼网站。经向广州亿速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服务器数据和注册信息,与公安人员搜查、扣押黄忠利制作钓鱼网站的电脑、传送文件的手机内数据进行鉴定,结果为1、送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1059.Zip”压缩文件中的网站源代码与送检光盘内“103.100.209.236-7-17.qcow2”服务器镜像文件中的网站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2、送检笔记本电脑内提取的“Fs-lu0415”文件夹中的网站源代码与送检光盘内“103.100.209.236-7-17.qcow2”服务器镜像文件中的网站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1、林某1的证言,同案人黄忠利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20)粤02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屏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注册信息资料、支付宝、微信注册信息、交易信息、光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7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翁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翁源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进账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相片,讯问被告人罗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要利用钓鱼网站实施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依然为对方提供、制作钓鱼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钟美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被告人罗某某及时退赃,愿意承担罚金。综上,建议对罗某某从轻、从宽判处,并适用缓刑。经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73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全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严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