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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豫1523刑初5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07  浏览: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豫1523刑初5号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立照、金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获取了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卡易信平台卡盟网站××的经营权,并将该网站的后台登录验证绑定为王某某本人的微信号,将网站的收款账号绑定为王某某本人的支付宝账号。王某某在经营卡盟网站××期间,以全网对接的方式从其他卡盟网站获取了“阿丽塔”和“永恒狂刀(又名‘归隐’)”两种游戏外挂软件卡密的货源,并放在其经营的卡盟网站××上销售。截止被告人王某某到案,该卡盟网站××共销售“阿丽塔”和“永恒狂刀(又名‘归隐’)”两种游戏外挂软件卡密92人次,销售金额共计322.80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丽塔”和“永恒狂刀(又名‘归隐’)”两种游戏外挂软件存在破坏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涉案网站注册信息、涉案网站销售记录等;证人徐某、向某、乐某、朱某同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6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卡盟网站销售“阿丽塔”和“永恒狂刀”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卡盟网站销售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阿丽塔”和“永恒狂刀”两种游戏外挂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睢宁县司法局出具的徐睢司调评(202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所退违法所得32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冬明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苏 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