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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粤0982刑初55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07  浏览: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0)粤0982刑初553号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国华、被告人黎宇峰及其辩护人庞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30日下午,化州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线索:高邮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在办理“5.1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发现刘勇明(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猎豹发卡”平台(网址:WWW.857197.com),向大量销售游戏外挂卡密商户提供寄售、结算服务,并且在对“猎豹发卡”平台服务器分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在“猎豹发卡”平台中开设“鑫鑫卡铺”“心愿工作室”商铺,大量销售“和平精英”等游戏外挂。自2019年10月以来,黎某某1、黎某某2两人通过利用在“猎豹发卡”“联动发卡”“荣耀发卡”“骑士发卡”“八戒发卡”等平台注册帐号开设商铺,以及通过QQ、微信对接群大量销售“和平精英”“王者荣耀”“穿越火线”等游戏外挂软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顾客将购买来的外挂软件“卡密”(一般分为天卡、周卡、月卡)激活,外挂软件自动登录游戏,使用外挂软件后,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就会获得透视、自瞄等功能,更加容易获得胜利,使用该外挂软件会涉及到增加、修改游戏里的数据、破坏游戏进程、游戏程序的完整性,影响到游戏正常运营和平衡,破坏游戏公平性,给游戏玩家及游戏公司造成损害。其中,黎某某1在“猎豹发卡”平台开设的“鑫鑫卡铺”向客户销售游戏外挂订单数达到5647人次,黎某某2在“猎豹发卡”平台开设的“心愿工作室”向客户销售游戏外挂订单数达到2072人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黎某某1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黎某某2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黎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黎某某1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三、被告人黎某某1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四、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获利不多,其行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五、被告人妻子临产在即,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黎某某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黎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黎某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黎某某2销售游戏外挂订单数2072人次,其中有800多人次是购买游戏账号,而卖游戏账号并不属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不是犯罪行为;四、被告人黎某某2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造成的损失小;五、被告人黎某某2是初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1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黎某某2经公安机关口头(打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7月3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又查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扣押了被告人黎某某1用于作案的手机Redmi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扣押了被告人黎某某2用于作案的Xiaomi手机一台。

再查明,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1在辩护律师李国华的见证下,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黎某某2在辩护律师庞康的见证下,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某2的量刑建议不适当,并于2020年12月23日发函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其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通过其家属于2021年1月28日主动向本院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猎豹发卡”平台、“鑫鑫卡铺”、“心愿工作室”账号的系统数据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外挂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电子票据;证人黄奎、冯聘、陆钊华、黄聪、李子豪、陈明杰的证言;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的供述;指认截图、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黎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2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讯问的情况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1、黎某某2能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依法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某1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黎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意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黎某某2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黎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名被告人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某1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某2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黎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扣押在案的Redmi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Xiaomi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鸿杰

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

人民陪审员  苏剑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凌玉祥

书 记 员  廖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