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0)粤0606刑初115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因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承、吴洁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房内上网时发现使用VPN可以翻墙访问被限制的网站,此后并参照网上制作VPN的教程自行搭建VPN。
2019年9月上旬,韦某某在上址通过网络售卖其之前自行搭建的VPN,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售卖款。经鉴定,韦某某使用的电脑内一个名为XXXXXX的翻墙软件所分出的服务器节点和密码,能在翻墙软件XXXXXX4.0中正常使用,使用浏览器能通过该节点翻墙访问被封锁的网站。
经核实,自2019年9月上旬至被抓获之日,韦某某通过网络出售VPN的人数共140人,通过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的金额共人民币102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扣押及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涉案技术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获利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实施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事实,经查属实。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270元。上述事实,经核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某某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韦某某是初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归案后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人民币1027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幸金球
人民陪审员 区思伟
人民陪审员 冯焕儿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