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0)粤1972刑初4505号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黄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在东莞市**********************,在一互联网论坛上下载了一款名为“star”的软件(陈某将该软件改名为“Peter”,经鉴定,运行“peter.exe”程序在域名IP栏输入本机IP,生成客户程序“1.exe”并让对方运行后,可以获取对方主机的系统配置、当前主机屏幕(彩色、灰色)、登录QQ账号民、运行服务等,且可以对主机进行添加系统用户、增删文件、下载文件、开启闭端口等操作。被告人陈某共将该软件给了约14名客户使用测试,并成功卖给三人使用。分别是于2020年7月22日以月租形式卖给一QQ号为12363601(昵称“如曲”)的买家,获利7000元;于2020年8月17日,以日租形式卖给一QQ号为85204529(昵称“一支香烟”)的买家,获利750元;2020年8月24日,以租一星期形式卖给一QQ号为576510101(昵称“。。。慧”)的买家,获利1500元。上述买家均将款项通过微信转账至陈某的朋友陈朋的微信里,陈朋再给回陈某。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陈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小米手机一部、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的台式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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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卓云 吴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