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川1321刑初21号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平、书记员张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网络游戏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内部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用户利用外挂这种作弊手段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比如实现人员透视、自动瞄准、显示物品、武器无后座、子弹追踪等功能,这些功能游戏本身是没有的。
2019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游戏外挂会对游戏正常功能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互联网网络代理销售多款游戏外挂,经统计其交易记录,其销售游戏外挂达到23人次,销售收入人民币210.8元。
2020年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游戏外挂会对游戏正常功能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在互联网网络搭建“404自动发卡平台”代理销售多款游戏外挂,经统计其交易记录,其销售游戏外挂达到100多人次,销售收入人民币40378.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5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及由值班律师见证的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4037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210.8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一部(黑色HONOR9X)、硬盘三个,被告人何某某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谢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