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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冀0821刑初4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08  浏览: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冀082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9年11月份,承德县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工作人员苏某(另案处理)在负责人邹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与授意下,在被告人胡某某所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购买远程控制软件用于驾驶证考试作弊,苏某支付定金后,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某某驾驶,在驾校摩托车驾驶证考场和汽车驾驶证考场中的考台电脑上安装名为超级眼的远程控制软件员工端,使用其他电脑通过网络交换机连接到考场网络内,在电脑上插入装有远程控制软件老板端的U盘,实现对考场内考台电脑的运程监视和控制,在其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后,驾校工作人员利用该软件在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帮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2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1000元。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雒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