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149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李红超、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1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大路与漷兴六街交叉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将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后乘李某一)的董某一连人带车撞出,造成董某一死亡、李某一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刘某一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非机动车行驶证、委托服务协议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思博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