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56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莉出庭支持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码:×××)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106国道39公里北侧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前方同向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牌照,搭载被害人魏某)撞出,致杨某、魏某受伤,二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妻子当场报警,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于同年9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魏某无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家属表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吴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强
人民陪审员 杨立志
人民陪审员 靳振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