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324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高会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21年8月4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西门南侧,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撞出,后又与戴某1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报警,后于2021年9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韩某、刘某、戴某1、戴某2、海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出具的行车记录,汽车租赁合同,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被告人江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