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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7刑初227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0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7刑初227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平关路9公里加600米处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使三轮摩托车与路东侧树木接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给付被害人王某亲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的亲属表示另行起诉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补图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国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博威

书 记 员 姚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