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80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26日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火沙路与裕美路路口,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自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南行驶时,适有司某2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自行车相撞后轧过司某2及自行车,造成司某2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马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马某某为全部责任。经鉴定,司某2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司某1、聂某、段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家庭人员证明,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曹 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张 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