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超鲁”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冠雅苑小区路口处,与由西向北步行的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毛某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