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78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黑色“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北口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刘某撞倒,致车辆损坏,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1年4月6日,被告人田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田某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智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