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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09刑初125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5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9刑初12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如,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任广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马**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中赵路赵家洼5号路灯杆处右侧超车时,适有被害人华某由东向西步行,马**车辆前部与华某身体接触,致华某受伤,事故后马**驾车逃逸,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马**所驾驶的三轮车属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马**所驾驶的三轮车车底电瓶后侧、电机及车辆后轴底处附着华某血迹。经鉴定,被告人马**所驾驶的三轮车制动系、照明等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查,被告人马**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经检验,被告人马**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小于5mg/100ml。经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马**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马**朋友孙某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朋友孙某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路某、马某、张某、孙某、韩某的证言,“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急诊抢救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步行轨迹录像,现场勘查录像,调解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其朋友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前程

人民陪审员  张京华

人民陪审员  刘振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