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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4刑初685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6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5日14时许,驾驶“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公交车场站南口处时,由南向东右转弯,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与步行的被害人蔡某(男,殁年68岁)身体接触,造成蔡某受伤。后蔡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1日死亡。经鉴定,蔡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呼吸衰竭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1年3月11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用人单位北京××客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