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72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主路外环方庄桥上时,与×××号格蓝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发生追尾,造成×××号格蓝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等五车损坏,致被害人戴某头部受伤。被害人戴某于2020年9月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引起死亡。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潘某、许某、金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证言,刑事谅解书,劳动合同书,工作情况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东方医院就诊材料,北京天坛医院就诊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及车辆照片,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视听资料,户籍信息材料,保险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碧晗